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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行政公文 写作议案的技术

一、含义及性质

议案的含义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议案是指具有法定议案权的机关或个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属于该级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议事原案(或称议事方案)。它是法定议案提出机关或个人行使职权的一种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十两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欠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从以上两个组织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哪些机关和个人(人大代表)具有法定议案提出权,亦可知议案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

狭义的议案是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议案。这种议案是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事项时使用的一种公文文种。它是法定议案提出机关一一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用的一种法定文种。本节讲述的就是这种议案,即作为行政公文的一个法定文种的议案。这种议案与人大代表提交的议案、其他机关提交的议案,或政协会议、职代会、工会和其他重要会议上提交的议案,在内容与形式上都不相同。

议案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制作主体的法定性。议案适合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事项。

(2)内容的特定性。根据我国的宪法与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政府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二、写作

(1)写作议案首先要明确受文对象的权限范围。因为议案需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议案涉及的事项必须是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否则,便无法审议。

(2)议案所涉及的问题必须是该地区的重大事项,而不是

日常工作中的一般问题。

(3)议案的正文部分,一要写明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二要写明要解决问题的理由;三要写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即提出处理的方案。如果是立法议案,还应附有该项议案的法规草案;提出法规修正案,应附有该项议案的法规修正草案。

(4)议案的书写格式要正确。一般说来议案的格式应包括:文头,即“×××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案由,即议案的标题。议案提出单位或代表,包括代表姓名及其所在代表团的名称。理由,即提出议案事项的客观依据。建议,即对议案事项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审查意见,即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所通过的意见,是“决定立案”还是“不予立案”。

(5)议案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因为会议是有时间限定的,延误时间,就错过了审议的机会。一般说来,在截止日期以后提出的,只能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三、注意事项

(1)一事一案

为便于审议与处理,在一般情况下,一份议案只写一个中心内容,即阐述一个事项,要求解决一个问题。

(2)依据事实,案由充分

撰写议案除了要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之外,还需事先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所提事项认真分析研究,掌握全面准确的情况,经过周密的思考,使所提议案依据的事实可靠,案由既要合理又要充分,措施方案要切实可行。

(3)文字表述要庄重、准确、简单、严密、规范,事由清楚,条理分明

(4)要重视附件的写作

提出议事原案时,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政策、法律作为依据,并进行必要的科学论证。但由于议案正文写作要求所限,不可能把各方面的依据都写进正文。为使国家权力机关在审议议案时充分地了解和理解案由,必须搞好议案附件的写作。议案附件主要有:①书表。如任免案附的党委或党派、团体的推荐书,国家行政机关的拟任、拟免呈报表等;②有关材料。如授予荣誉称号案附的单位、个人事迹材料。撤职案附的被撤职人员的有关材料;③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说明。如立法案附的与议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原制定的法规草案及有关说明等。这些附件对于审议议案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必须写好。

【范例】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0年和1981年先后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贯彻对外开放的方针,吸收外商投资,促进中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这两个法律在实际执行中日益显露出不够完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促进对外开放,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妥善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财政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这个草案,国务院已于1990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决定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国务院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送上,请予审议。

国务院总理  李鹏(盖章)

199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