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律文书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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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检察文书(6)

(3)诉讼过程、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情况。具体表述为:“×××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的情况”。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此过程;如果是生效的一审裁判,不仅要写明一审裁判的内容,还要写明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如果是二审生效裁判,则应分别写明一审和二审裁判的主要内容。

(4)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含事实认定)。此部分应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尤其是有争议的问题,简明扼要地加以叙述。对于原审判决、裁定中认定的事实或者新发现的事实、证据,应重点叙述清楚。审查意见部分是对生效原判决的审查意见,要明确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所在,告知再审法院检察机关抗诉的重点是什么,因此在叙述时应当观点鲜明、语言精炼。

(5)抗诉理由。要根据个案情况,针对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具体写法和要求与二审程序适用的刑事抗诉书的“抗诉理由”部分相同。

(6)结论性意见、法律根据、决定和请求事项。具体表述为:“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法院×××号刑事判决(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7)尾部。尾部包括文书的送达对象(即同级人民法院)、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及院印、文书制作日期等。

(8)附注。附注包括被告人现服刑地或者居住处所、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如果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与原起诉书相同,则不必再附注。

(三)注意事项

(1)应当注意,刑事抗诉书的制作分为二审程序适用的抗诉书和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抗诉书两种格式,二者在内容结构、制作要求和法律依据等方面略有不同,不可混同使用。

(2)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抗诉书中不能增加追诉原起诉书中没有指控的犯罪事实。

(3)刑事抗诉书以案件数或被告人数为单位制作。正本送达主送的人民法院,副本送达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司法实践中,二审程序适用的刑事抗诉书应当在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前的法定期间内,将文书的正本和副本一并送达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分别送达上一级人民法院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刑事抗诉书,由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将文书的正本和副本一并送达同级人民法院,此外,还应当抄送原提起公诉和提请抗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四)格式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刑事抗诉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 刑抗[ ] 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姓名) ×××(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的情况)。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地叙述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当依由重到轻或者时间顺序叙述。)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 ××号刑事判决(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月××日

附:1.被告人×××现服刑于×××(或者现住×××);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五)实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京检刑抗[2004]6号

原审被告人方秀环,女,一九七六年八月二十日生,身份证号码是:××× ×××××××××××××××,汉族,小学文化,系河北省三河县唐河村农民,住该村。因犯非法拘禁罪,2004年8月6日被北京市人民法院第二分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04]朝刑初字第184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方秀环判决如下:被告人方秀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北京市人民法院第二分院于2004年8月6日以[2004]二分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方秀环非法拘禁罪一案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人方秀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被告人方秀环在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在本市居民梁东(男,三十五岁)家为梁家照顾两岁的小孩。期间,方秀环与梁东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方向梁索要二万元青春补偿费,梁拒绝。2004年2月18日方利用到幼儿园接孩子的机会,将梁家小孩带至昌平区一招待所,然后向梁打电话索要五万元人民币。在梁的哄骗下方与梁见面,后被警察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方秀环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索要钱款,在遭到拒绝后将梁家孩子挟持至市郊,并以此相威胁再次向梁东索要钱款。可见,方秀环的动机是非法谋取他人财物,并实施了非法劫持他人亲属,以此相威胁索要钱款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原审人民法院以原审被告人方秀环的犯罪情节较轻、达不到绑架罪的量刑幅度为由,对方秀环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刑罚,混淆了《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之间的区别,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被告人方秀环采用挟持他人亲属的手段相威胁,非法谋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原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方秀环刑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北京市人民法院第二分院[2004]二分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被告人方秀环现服刑于北京市监狱。

本章重点提示

1.本章对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版《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制定情况和修改背景进行了详细介绍,所列举的主要检察文书的格式、制作和实例,都是根据最新检察文书格式展开论述和说明的。

2.本章介绍的各种主要检察文书的制作以及对此展开的论述,不仅对于检察实务工作者有借鉴意义,而且对于其他广大法律工作者也有参考价值。但须注意,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主体均无权制作检察法律文书。

文书制作素材

案例一:

赵刚(男,1980年6月5日生)与杨红(女,1981年5月1日生)同系济南市历下区水表厂工人。因二人恋爱失败,赵刚怀恨在心,多次在单位附近对杨红进行堵截、纠缠。杨红觉得赵刚蛮不讲理,就要求新男友刘俊(男,1984年3月1日生,家住济南市历下区学东路5号)教训教训赵刚。2004年5月2日,刘俊携带水果刀一把在赵刚的单位门口附近堵住赵刚,持刀将赵刚右肩部、右眼部扎伤,经鉴定为轻伤。后济南市历下区公安局介入侦查,于2004年5月5日对刘俊决定刑事拘留,于5月10日提请历下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5月13日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日以刘俊犯故意伤害罪向历下区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历下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俊构成故意伤害罪,决定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现在,假设你是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本案的张华检察官的书记员,请你按照规范的检察文书格式,为张华检察官起草一份刑事起诉书。

案例二:

朱贵(男,1983年8月8日生)3岁时父母双亡,成为孤儿,自幼与姑妈张华平共同生活,住天都市中心区4号。由于缺乏管教,初二就辍学在家无所事事,与社会上的哥们整天吃喝、胡混、打架斗殴,养成好吃懒做的恶习。2004年8月7日,朱贵见哥们个个都有手机,十分羡慕,就回家将姑妈放钱的柜子撬开,将锁在柜子里的1500元拿走买了一部诺基亚3200型手机。姑父赵亮回家后发现放钱的柜子被撬,遂报警。后经司法机关介入,天都市中心区人民检察院以朱贵犯盗窃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天都市中心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朱贵自幼与姑妈、姑父共同生活,其虽将姑妈家的钱盗走,但数额不是很大,又系共同生活关系,遂于2004年10月4日以[2004]天中刑初字第56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朱贵无罪。

假设,天都市中心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经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向二审法院提起抗诉。请你以天都市中心区检察院的名义,按照检察文书的规范格式,起草一份刑事抗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