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律文书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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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人民法院文书(中)(5)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的事实和各自的理由。即原告通过诉讼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解决的意见和理由;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如何答辩的;第三人的主要意见是什么。只有写明这几方面争议的事实内容,才能全面反映案情,明确双方争执的焦点。由于这些争议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提供的,可能有真有假,有夸大有缩小,请求和意见也不一定完全合理合法,但都应当客观地、如实地写进判决书中去。这是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民事案件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发生的争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人民法院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并反映在判决书中。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因此,如果被告反诉的,还应将反诉的事实写在判决书上,并明确标明“反诉”二字。如一买卖房屋案,某区法院的判决书对双方争议的内容是这样叙述的: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预付的房价款750元,被告承认原告付款750元,但辩称已退还原告500元;并以原告在两间房内居住了3个月为由,反诉要求原告每月付15元住房费。原告否认被告所称退钱一事,同意给付被告3个月的住房费,但认为被告所要数额过高。

这份判决书在叙述被告的陈述时,用“辩称已退还原告500元”和“反诉要求原告每月付15元住房费”,就把被告的反诉与反驳区别开了。

(2)判决认定的事实。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使用法律,从而保证案件质量,可见,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是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最重要的部分。这必须是人民法院经过查证所确认的事实,一般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双方争议的焦点、认定事实的证据等八个要素。这些要素写明白了,事实的来龙去脉就清楚了。当然,这八个要素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几个写几个。认定事实的证据不仅要列举,而且要进行分析论证。由于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所以在叙述事实时,必须实事求是、有根有据,不能认定的事实不要写在判决书上,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对个人隐私情节不要描述。

2.事实部分的书写

(1)由于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判决认定的事实,因此,一般应分两个层次书写。首先,简要叙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被告答辩的意见,以突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然后,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客观地叙述纠纷的来龙去脉。这两个层次体现了民事案件的特点,既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法院认定的事实加以区别开来,层次分明,又使前后衔接,融为一体,构成了民事判决书完整的事实部分。

(2)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的叙述,一般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原意进行综合归纳(即转述),作出准确的叙述。二是引用当事人的原话,采用第一人称叙事,不仅保持了原意,还保持了原话,生动、具体地表达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答辩的意见。但在使用这种叙述方法时,要善于对当事人双方的诉称进行选择和提炼,力求简明扼要。

(3)抓住中心,突出重点,不要平铺直叙,轻重倒置。在叙述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时,要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叙述判决认定的事实时,则要抓住要害。例如,准予离婚的案件,引起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判决书就要抓住引起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和原因来叙述。主要因素详述,次要因素略述或者不述,做到详略适当,使人一看就明白判决离婚是正确的、合法的。

(三)理由

理由是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公正、合理的评定,是判决的重要依据。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由两部分构成,即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适用的法律。

1.判决的理由

人民法院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针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指出其正确和错误,分清是非、责任。民事案件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问题。所以,判决书必须把这方面的问题阐述清楚,谁是谁非,谁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多大民事责任,谁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纠纷如何解决,都应作出判断。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和理由予以支持,不正当的请求和理由予以驳斥,进行教育。

2.判决适用的法律

这是人民法院解决具体的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民事法律条文。凡是有法可依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其他民事、经济法规,都必须准确地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对有关法律条文要有正确的理解,防止错引和漏引,要按条、款、项、目的顺序来引用,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如果某一条文下面没有分款,而是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1款”,只写“第×条第×项”即可。凡条文分条、款、项或者分条、项的,引用时应具体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或者第几条第几项),而不要笼统地写第几条。目前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是根据政策精神判决的,可写“据此,判决如下”,不要写“依法判决如下”。

(四)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即主文,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对审理终结的案件所作出的决定。要肯定、明确和不附条件地指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判决结果不止一项的,可以分项写,这样既清楚、明了,又便于履行和执行。

书写判决结果,要求做到明确、具体、完整。明确,就是主文要明确地指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结论,由于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最后处理决定,判决是执行的根据,因此,主文的表述一定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似是而非,模棱两可。例如,准予离婚的案件,要明确地写明:“准予×××(姓名)与×××(姓名)离婚。”不准离婚的案件,也要写明:“驳回×××(姓名)的离婚诉讼请求。”具体,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必须是具体的,有实际意义的,一是一,二是二,对没有实际意义的词句不要写上。完整,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不要有遗漏。如给付之诉,要明确指出谁给付谁,给付的标的物是什么,给付的数额、时间和具体方法。但一审判决给付或者履行的时间不要写具体的年月日,只需写明自本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或者履行即可。因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判决尚未确定,写明具体的给付或者履行日期往往难以保证实现。

(五)尾部

(1)在写完判决结果以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办法。如:“诉讼费用××元,由被告(或者原告)×××(姓名)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 ×日内交纳。”如果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则按比例分担,写明:“诉讼费用 × ×元,由原告×××(姓名)负担××元,被告×××(姓名)负担××元,自本判决生效后×日内交纳。”对于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的人数和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诉讼费用的分担,写明:“诉讼费用××元,由原告(或者被告)×××(姓名)负担××元,×××(姓名)负担× ×元,×××(姓名)负担××元,自本判决生效后×日内交纳。”

(2)交代上诉权。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3)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右下方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署名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年××月××日。年月日的次行由书记员署名。

三 格式与实例

(一)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或依法由审判员 ×××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实例

实例: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涧民初字第1号

原告睦毅,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现在洛阳工学院学习,住洛阳工学院学生宿舍。

委托代理人孙春萍,女,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菏泽市人,洛阳轴承集团中型分厂下岗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南81322201号,系原告睦毅的母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元臣,洛阳市涧西区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马红桥,女,1961年12月11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洛阳市广百大楼营业员,住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中泰花园7栋5单元401号。

委托代理人焦为民,洛阳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睦毅诉被告马红桥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春萍、张元臣和被告马红桥及其委托代理人焦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睦毅诉称,原、被告系继母子关系。原告的父亲睦家林(睦加林)于2001年8月15日晚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其生前购买中泰花园房产一套,并与被告开了三个家电门市部,现家庭财产全部由被告控制,几个月来,虽经多次协商也无结果,请求法院判决原告继承父亲的遗产20万元。

被告马红桥辩称,在其和睦加林共同生活中,睦加林和睦毅的花费都由她辛苦付出,原告从高中到现在所有的生活和学习费用都是她和睦加林出的,她现在欠许多债务,实在没有能力。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