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审美教育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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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论美[1](1793年)(2)

在这里我要让你歇息片刻,主要是为了把你的注意力集中在刚才那一段,因为对于答复,我预料你会提出的反对我的理论异议,它大概在下面的段落里是我所需要的。我将继续下去。

理论理性是指归于认识的。因此,为了使现有的客体服从于自己的形式,理论理性就来检验认识能否从它之中产生出来,即检验认识能否同已经存在的表象联系起来。那么,现有的表象要么是概念,要么是直观。如果它是概念,那么也正是自己的产物,它本身必定与理性有联系,而且也仅仅表现出已有的联系。例如,一个钟表就是一个这样的表象。人们仅仅从它借以产生的概念方面来评判它。因此,如果理性只需要揭示现有的表象是概念,那么正是通过它与理性的形式的一致来判断它。

但是,如果现有的表象是直观,而理性仍然必须揭示它同理性形式的一致,那么由于本身的需要,理性应该(有规律地,而不是像在第一种情况下那样本质地)把来自理论理性的起源借给现有的表象,为的是有可能根据理性来评判它。因此,理性通过自己的手段把一个目的放入现有的对象之中,并且判定它是否合乎这个目的。这种情况发生在对自然作目的论判断的时候,前面那种情况却发生在对自然作逻辑判断的时候。逻辑判断的宾词是合乎理性,而目的论判断的宾词是类似理性。

我推测,你“突然发现”在理论理性的范畴内遇不到美,也就正式为美担忧起来。然而我一点也不能帮助你,在理论理性那里是肯定找不到美的,因为美是绝对不依赖于概念的;而且因为美终究应该在理性的家族里才可望找得到,而除了理论理性以外,就只有实践理性,所以,我们似乎必将在实践理性里寻找美并且会找到它。我还想到,你至少在将来会深信,这种亲缘关系对于美来说并不是不体面的。

实践理性是从一切认识中抽取出来的,并仅仅同意志的决断、内在的活动有关系。实践理性和仅仅来源于理性的意志的决断是同一个东西。实践理性的形式是意志同理性的表象的直接结合,因此是排除任何外部规定根据的;因为不由实践理性的纯形式确定的意志,是由外部物质地、他律地规定的。因而接受或者再现实践理性的形式仅仅意味着不是由外部而是通过自己本身来规定,是自律地规定的,或者是那样表现出来的。

但是,实践理性也和理论理性一样,能够既把自己的形式应用于那种由于它才存在的东西(自由的行动),也把自己的形式应用于那种不依赖于它的东西(自然的活动)。

如果实践理性的形式与意志的活动有关,那么它就只规定那种存在的东西;它证明,活动要求存在的东西和应该存在的东西是不是活动。一切道德的行为就属于这一种。道德的行为是纯粹意志的产物,即由纯形式确定的产物,因而也就是自律地规定的意志的产物;如果理性认为行为是这样的,如果理性知道纯粹意志的行为在它面前,那么当然也就是说,行为是符合实践理性的形式的,因为这完全是等同的。

如果实践理性把自己的形式应用于其上的对象,不是来源于意志,不是来源于实践理性,那么实践理性就完全像理论理性对待显示为类似理性的直观那样对待它。实践理性(有规律地,而不是像在作道德评价时那样本质地)把自己规定自己的能力,把意志借给对象,并且接着把意志看做是这个对象的意志形式(但不是它的———实践理性的意志,因为不然的话判断就会成为道德的判断)。实践理性也就关于对象说明,这个对象是否是它由于自己的纯粹意志,即由它的自规定的能力而存在的那种东西;因为纯粹意志和实践理性的形式是同一个东西。

为了使活动借助于理性的纯形式产生,实践理性命令式地要求着意志的活动和道德的行为;为了使活动由于自己本身而产生,为了使活动显示出自律性,实践理性对于自然的活动可能会提出希望(但不是要求)。(但是,在这里必须再一次指出,实践理性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要求这种对象由于它,即由于实践理性而存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象不可能是由于自己本身而存在的,不可能是自律的,而可能是由于某种外在的东西而存在的[因为任何规定性都是通过理性与作为某种外在的东西和作为他律的对象对待的],因而是由异己的意志规定的。)纯粹的自规定一般是实践理性的形式。因此,如果理性本质的活动必须显示出纯粹的自规定,那么活动应该由于纯粹理性而产生。如果一个纯粹自然本质的活动必须显示出纯粹的自规定,那么活动就应该由于纯粹的自然而产生;因为理性本质的自我是理性,自然本质的自我是自然。

如果实践理性在考察自然本质时解释出自然本质是由自己规定的,那么(正如理论理性在相似的情况下承认直观是类似理性的那样)实践理性就把类似自由或者简言之把自由归于自然本质。但是,因为这种自由仅仅是由理性借给客体的,因为只有超感性的东西和那种无论如何也不会沦落为感性的自由本身才可能是自由的。简而言之,因为在这里问题仅仅在于,要使对象好像,而并非实际上是自由的;那么,对象与实践理性的形式的这种类似也不是实际上的自由,而只是现象中的自由,现象中的自律。

那么,由此就得出四种判断方式和相应于这四种判断方式的对出现在眼前的现象的分类。

根据认识的形式对概念进行的判断是逻辑的,根据这同一形式对直观所作的判断是目的论的。根据纯粹意志的形式对自由的活动(道德的活动)所作的判断是道德的,根据纯粹意志的形式对不自由的活动所作的判断是审美的。概念与认识形式的一致是合乎理性(真理,合目的性,只有这后者的相互关系才是完善),直观与认识形式的类似是类似理性(我想把它叫做 Teleophanie[目的论现象], Logophanie[逻辑学现象])。活动与纯粹意志的形式的一致是道德。现象与纯粹意志或自由的形式的类似是(最广义的)美。

因此,美不是别的,而是现象中的自由。

附:克尔纳致席勒的信

1793年2月15日 德累斯顿

我不能不马上回复你的信,不过不要忽视了,它在我这里所引起的一些想法还是远远不成熟的。

你的理论的基本原理有某种令人非常满意的东西,对于热衷于康德主义体系的人们来说就尤其是如此;但是,在进一步思考的时候,我却产生了一些怀疑。

你的美的原则是纯主观的,它的基础是联想到现有现象的自律。现在问题就在于,在客体之中认识的条件会不会不可能是这种对自律的联想的基础。为了觉察纯粹的自规定,必须把自我与非我,ɑυτου与ετεеου(自己的与异己的)区分开来,并且注意到二者之间的关系。因此,不就应该对你所谓本质的自然的概念更精确地进行规定了吗?而且为了不使它与作为完善的依据的目的概念相混淆,这种规定就更加必要了。

你与康德都相信,美的事物是不依赖于概念而令人喜爱的。但是,如果我们在感到愉快的时刻不马上想到引起快感的条件,难道这不会妨碍我们去探寻这种条件吗? 我看到一座建筑物———各部分的比例产生了一种令人愉快的印象。我听到管风琴的和声———和谐使我得到满足。在这个时刻,我注意不到客体可以看到和听到的部分的关系表现了出来。但是,在更仔细地观察客体时我就会发现,这个特征是与愉快地感受同时发生的。我以这种方式就达到了对美的最近的条件的认识。而通过这个条件不就也会使较远的条件出现了吗?

你关于美的自律所说的东西,对于我来说似乎是极其有益的。我并不希望从道德推论出美,倒是更希望从美推论出道德,并且从一条更高的原则推论出二者。康德那样多地谈论的道德的利益,在我看来恰恰是建立在美的基础之上的。

当然,这条更高的原则还应该去寻找,而且你理应会在我写给你的那封信中注意到,由于形象表现而牺牲了明确和清楚。但是,我自己还没有思索清楚的东西,我就只能借助于某些通用的想象形象的类比来阐明。

有两种方式规定一个概念———或者从特殊上升到一般,或者从最一般的东西下降到不那么一般的东西。采用前一种方式,即经验的道路时,我们为任意的东西(相对的东西)而担忧,而我们选择后一条道路———apriori(先验的)道路。

康德关于纯粹理性的界限的警告不可能妨碍我们,只要我们把它当做规则来运用。我们并不无理要求通过它去认识某种东西。它仅仅给我们提供整理被认识的(通过经验给定的)质料的根据。因此它在较广的意义上对于我们来说成了实践的,就像康德运用这个用语时那样。

康德使我们注意到经验的质料和形式之间的区别。

这种差别使我们有根据对经验进行两种分类。我们尝试一下后一种分类。

为了我们的目的,我们不需要研究由感性提供的或由理性产生的经验形式。只要有某种在经验方面共同的东西,不依赖于它的质料的特殊性的东西就足够了。也就是说,直观的一般的条件,或者现象之中那些把直观区别于非直观的东西,就是不依赖于质料的特殊性的。

在非直观的状态中,我被动地对待全部作用于我的、可能出现在眼前的质料的物质,而这种物质就形成一个单独的总体印象,在这个印象中我什么也没有区别开来。

我把我自己同一切外在的客体区分开来———这就是意识。

我在我自己心中区分出形形色色的东西(在稳定的自我之中的种种变化)———这就是感觉。

我在自身之外区分出形形色色的东西———这就是表象的质料。

我把这种质料的一部分结合起来,并且把它从其他的物质中抽取出来———这就是直观。

这种抽取———是直观的本质要求,是借助感觉到界限而实现的,借助这种界限被直观到的客体就使自己同其他可能出现在眼前的质料区分开来。

这些界限是:

a、在一系列渐变中———是时间;

b、在一系列并存中———是空间;

c、在客体的力量对其余宇宙力量的关系中———是质。

每个现实的东西都是在时间、空间和现实性上无限的东西之比较确定的部分。

现实性是某种占据时间和空间的东西———可以说就是形式的质料———在这里,我仍然感到太模糊,那我就暂停下来。但是,我将在这条道路上继续向前探寻。

主动的东西和被动的东西———结合中稳定的东西和分离出来的东西的差别,必须解释清楚。如果达到了这点,那么对某些美学问题也许就有了像对数学问题一样明确的答案。

(三)

1793年2月18日耶拿

从我刚刚收到的你的信中,我看到,对我提出的美的解释,在你那里实际上只存在误会,并不存在真正的怀疑,而且只要继续发挥我的理论,大概就可以使我们的观点协调起来。不过,我预先说出下列意见:

(1)我的美的原则至今为止无疑只是主观的,因为至今为止,我本来仅仅只是从理性本身来提出论证,并且还完全没有对客体进行讨论。但是比起一切apriori(先验地)从理性推论出来的东西,它并不更是主观的。不用说,在客体本身中应该找得到某种东西,它使运用这条原则到客体身上成为可能,我们的任务似乎就在于指出这种东西。不过,应该补充说,这某种东西(正是事物中的自规定性)是由理性觉察出来的,而且是被赞许地察觉出来的,根据事物的本性,这种东西可能只是从理性的本质中显示出来的,那么也就只是主观地显示出来的。然而,我希望以充分的说服力证明,美是一种客观的属性。

(2)我应该说明,我规定一个美的概念和被这个美的概念所打动,这完全是不同的两码事。我也不想否定规定美的概念是可能的,因为我自己正在规定这个东西;但是,我与康德一致否定,美令人喜爱要依赖于这种概念。依赖于概念而令人喜爱,必须以心灵中这种概念在快感之前的预先存在为先决条件,当我们同完善、真理、道德打交道时,这种情况总是存在的,尽管在有这三种客体的情况下并没有产生同样清晰的意识。但是,从我们至今还在寻找美的概念这一情况中显然可以得出结论,我们对美的快感产生之前并不预先存在一个美的概念。

(3)你说,不应该从道德中推论出美,而应该从一般的更高的原则中推论出二者来。根据我重新提出的前提我非常希望不再得到这样的反驳意见,因为我离那种要从道德中推导出美的意见那么远,以致相反,我认为美几乎同道德是不相容的。道德是运用纯粹理性的规定性;美作为现象的一种属性,是运用纯粹自然的规定性。在现象上感受到的运用理性的规定性,倒不如说是对美的否定;因为一个被理性规定的产品,表现出真正的他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