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24日)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84〕1号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农村工作的重要文件。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和各个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积极改革,发展农村已经开创的新局面,把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今年农村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力水平,疏理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规定。
一、继续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土地承包期延长到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果树、林木和水面等,承包期延长到三十年以上。承包的荒山、荒地和小流域治理,长期不变,子女继承,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要求调整土地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但对婚丧嫁娶人口变动的,原则上不予调整。人口增加较多的户要求增加土地的,可以根据需要,由合作经济组织或村、乡、县划给荒地。土地包得过于零散的,由社员自愿协商调换,报合作经济组织备案。允许土地转包,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禁止买卖、出租土地。未经批准在自留地、承包地上盖房、建坟和烧砖瓦的,要限期搬迁。荒芜、弃耕的土地,集体要及时收回。
二、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以村为范围设置,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也可以几个生产队联合设置。以村或联队设置的,原生产队的资产不得平调,债权、债务要妥善处理。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重点是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服务。做好土地管理和承包合同管理,管好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组织植保、防疫、科技推广、农副产品加工、运销、兴办农田水利事业以及其他产前产后服务。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班子,要积极推行招聘制,不拘一格地选用人才。
自治区和各县成立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委员会,由党委和政府主管农业和财贸的负责同志共同牵头,办事机构设在农村工作部。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展农村商品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三、大力发展和扶持专业户。各地要在摸清资源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商品生产发展规划,大力发展从事开发性生产的专业户、商品粮专业户、饲养专业户和防疫、植保、种子、加工、运销等服务性的专业户。对专业户要从各方面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县、乡的农技推广、畜牧兽医、农机管理、经营指导等单位,要做好改革工作,逐步向企业过渡,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开展有偿服务。科技单位要指导专业户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承包。各县经营指导站要充实力量,和有关部门协同工作,积极提供农民所需要的信息,指导专业户生产,防止盲目性。要帮助和指导专业户加强科学管理,实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农业、商业、供销、物资部门要优先供应化肥、良种和其他生产资料,信贷部门要及时发放贷款,切实扶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
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饲养专业户解决饲料问题。专业户扩大生产规模所需的饲料地、场地,经乡批准可从零星荒地或空闲地、机动地中划给,由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要大力开展饲料加工生产,除粮食部门抓紧兴建一批饲料加工厂外,积极扶持供销社、合作经济组织和群众集资兴办小型饲料加工厂,开展来料加工,以粮换料等业务。自治区拿出一部分粮食作为饲料专用粮,对专业户生产的肉、禽、蛋、奶、鱼,实行平价收购,平价供应饲料,议价收购,议价供应饲料。平价饲料的差价财政补贴。
坚决保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专业户的经营自主权和经济利益,受法律保护。一切经济合同,不准单方变更或毁约;造成专业户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对破坏专业户生产,敲专业户竹杠的,要严肃处理。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下达以后,凡对专业户在政治上、经济上做过错误处理的,要坚决纠正过来。任何部门都不得巧立名目,随意向专业户摊派索捐。要教育专业户遵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令,端正经营作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深入进行供销社、信用社体制改革。供销社要按照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合作商业的性质,从人事管理、农民入股、经营范围、劳动报酬、购销价格等方面,本着有利于发展农村商品生产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带有突破性的措施,进行改革,逐步扩大人财物、产供销的自主权,真正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层社的正、副主任由社员选举产生,职工由基层社理事会考核、任用或招聘。除原国家职工外,今后用工一律实行合同工制,能进能出。要突破现有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的限制,采取经销、代购、代销、代办、租赁等灵活多样的购销方式,为农民供应生产、生活资料和推销产品,代办性的可适当收取服务费用。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产品,供销社可以根据产品质量和市场供求情况灵活掌握购销价格。要以专业户、经济联合体为主要对象,开展生产、购销、加工、储运、技术等多种形式的农工商联营。各县在今年要选一二个乡进行试点,以供销社为依托,吸收乡一级的经济、技术服务部门,建立经济联合社,办成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
信用社的体制改革要加快步伐,恢复并加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接受农业银行的领导、监督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逐步做到自负盈亏。适应农村的新情况,简化贷款手续,下伸信用网点。贷款利率可以浮动。对发展商品生产缺乏资金的农户,只要他们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方向对头,有发展前途,也应贷款支持。在农村信用社的指导下,允许农民之间按合理利率自由借贷。
五、广辟商品流通渠道。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产品,实行议购议销多渠道经营;出县、出区外运要真正放开,撤销由归口单位批准的规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可以建立自己的商业组织,代购和代销农副产品,收取服务费用;可以在城镇和乡村开展自产自销。继续发展个体商业,特别要发挥运销专业户在流通中的作用。
要切实解决卖粮难的问题。粮食部门对农民卖粮要积极收购,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在国家兴建仓库的同时,鼓励集体、农户兴建仓库为国家代储粮食,付给管理费。允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收购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的剩余粮油,开展加工和运销。国营农场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的粮油可以在区内外出售。以粮油为原料的工商企业及机关、团体、部队,可以自行到市场采购原料和自己食用的粮油。
六、收购农副产品实行购销合同制。各市、县要组织商业、供销部门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把国家对肉、禽、蛋、奶、枸杞、基地菜等收购和饲料、化肥供应挂钩。自治区对各市、县和国营农牧场实行责任制,国家统、派购任务和调拨任务以一九八二年为基数,超者增供紧俏商品,欠者减供。各方都要积极做好工作,保证合同兑现。
七、减轻农民负担。农村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交通等民办公助事业所需经费,由乡人民代表大会定项限额提出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基层统筹使用。统筹费用的最高限额,一般不要超过农民承包纯收入的百分之二。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各项费用的提留,量力而行,除农业税外,只准有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三项提留,总额一般不要超过农民承包纯收入的百分之六到八。
水利岁修主要采取劳动积累的办法,谁受益,谁负担,改变一律筹款的办法。完善计划用水、计量收费的制度,实行供水合同制,保证按农时、按计划、按量供水,加强管理工作,合理计收水费。
八、大力发展乡、镇工业。要把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建筑建材业、运输业和小能源工业作为重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提倡农民家庭办小工业,供销社办工业,国家和集体联办工业,农民联办工业。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把适于农村和国营农场加工的产品,尽量放在农村和国营农场加工。城市要技术下乡,要把农村初加工和城市再加工结合起来,共同发展。
社队企业要巩固发展,不能分散削弱。可根据企业的规模、生产特点和经营状况,实行经理(厂长)承包、收入分成、利润包干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要逐步对社队企业进行改革,通过清产核资、作价折股、分股到户、合股联办、按股分红,改社队企业为合股联办企业,还权、还利于民。
对设在农村,并以当地自产原料为主的社队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实行减征的办法,由区税务局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区别对待,作出具体规定。
九、大力发展小集镇。按照统一规划、适当集中的原则,恢复和发展国营、集体、个体的商业,建立批发市场、货栈、交易所,以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种工业、手工业、服务业,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使集镇逐步建设成为农村区域性的经济文化中心。各地、市和农垦局在今年选一二个集镇进行试点,调查研究,做好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十、进一步放宽开发性生产的政策。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种草种树若干政策的规定》。进一步扩大自留山、延长责任山的承包期。对大面积开发荒山、荒沟、荒坡、荒滩、荒地和水面,允许招请帮工,合伙经营,按劳计酬;允许国家职工留职停薪承包治理;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大力开展户包治理小流域,鼓励和支持农民全家到边远荒山种草种树,口粮和建房有困难的,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灌区还未划包下去的荒地、水面,要统一规划,按能承包。当地无力开发的,允许打破所有制、行业、地区界限,投标承包新开垦种植的土地,五至十年内不提留、不征税。提倡国家、集体、农民建立资金、劳力、设备入股的股份联营企业,从事开发性生产。提倡兴办家庭小农、林、牧场。
十一、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鼓励农民和集体把剩余资金投入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开发性生产,谁举谁办,谁经营谁得益。饲料工业和兴建仓库、冷库等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国家免税五年,食品工业免税两年,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
集体的公共积累要管好用好。除归还集体贷款外,可用于兴办社队企业、小型水利建设和其他开发性事业,可向国营经济单位、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户投资入股,可以经社员讨论,报乡批准,作为社员发展商品生产的周转资金,定期收回。
十二、建立健全干部岗位责任制。把积极完成经济指标、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和群众要求办的事项,作为考核、奖惩干部的内容和计酬依据,乡、村不脱产干部实行基本报酬加浮动补贴的办法,乡一级脱产干部和农业服务部门试行浮动工资制,浮动部分不宜超过工资的百分之十。
十三、大力培训农村干部和农村建设人才。各地、市建立农村合作经济干部学校,各县办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专业训练班,实行政治教育、政策教育、科学技术教育、经营管理教育并进,用三到五年时间把基层主要干部、各类技术人员和专业户主要成员轮训一遍。今年,每个县要改一所普通中学为农业中学,有条件的乡在中学设立培训班,对农村知识青年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使他们尽快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的骨干力量。自治区农学院和三所中等农业学校要把培训县乡领导干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在继续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我区科技人员作用的同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引进技术。应聘支宁的科技人员和技术能手,待遇从优。
十四、大力开展文明村镇建设。建设文明村镇是两个文明一齐抓,加强农村政治思想工作的好形式。学习解放军军民共建文明村的经验,国家设在农村的一切企事业单位,都应加强和附近农民的联系,开展建设文明村镇活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扎扎实实地办成几件群众要求办而又能办到的事情,不搞形式主义。结合文明村建设,开展党员联系户活动,做好扶贫工作,密切党群关系。
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文件和规定,凡与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有抵触的,必须停止执行。凡属重大政策问题的规定,必须加强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