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千贯钞。用纸三丈。阔尺二寸。千贯用纸二丈五尺。五百贯用纸二丈。百贯用纸一丈五尺。五十贯用纸一丈。十贯用纸五尺。二贯用纸三尺。大钞命善书者书孝经其上。真草篆隶俱可。中钞半书半印。用先正文。如原道西铭之类。小钞用铜板印文其上。如程子四箴。朱子家训之类。务极精工。
一大钞中钞。装潢成卷。小钞亦糊裱行用。以防易坏。
一大钞中钞。行用时或以金石木革为函。小钞以绡素为函。
一以金玉水晶银铜。倩好手雕为五印。各有官掌之。又分三等。大钞用大印五。中钞用中印五。小钞用小印五。以朱砂好印色印其上。违者罪之。
一造二贯之钞。尤贵精工。必费本二百余文。铸大钱必极工巧。以防伪铸。
一行钞先从京师起。以次渐及于各省。约数期年。然后及天下。
一造钞。发于各省布政司。为印记发于各府。又为印记发于各县。又为印记发于钱庄。钱庄又为印记。然后行之民间。则易于辨伪。
一以大钞中钞。发与各银号。即禁其不得私出会票。如领一万贯钞者。半年之后。核其换银若干。如已用完。则收其银。如钞十千贯之数。以一分之利与银号。
一以小钞。及当百当十大钱。发与钱庄。即禁其私出钱票。民以银易钱。即以小钞与之。如银数不满二贯有零者。则以大钱与之。半年之后。核其所入银数。而收其十之九。以一分之利与钱庄。
一民以银易钞。在下令半年之内。准加一分之利与之。一年之内。加五厘之利与之。一年之后。照时价不加。
一民以钱易钞。以钞易钱。钱庄准取百分之一。不许多取。
一钞之出入。经吏胥之手。亦准取百分之一。但取之官。不取于民。如有勒索。严治其罪。
一随在设立辨钞之人。官给以禄。
一钞既各分省分。易于稽察。又令通衢大邑设立官局。民以他省钞至者。验明。准其换本省钞行用。
一民以钞纳钱粮及关税者。二贯之钞。准作二贯二百文用。
一小钞行用既繁。虽糊裱尚不免易于烂。但辨其非伪。许将烂之钞。纳钱粮关税。惟止作二贯用。更不加二百文。既纳之后。解部焚毁。以免倒换之弊。
一下令二年之后。钞法通行。禁民间不得以银为币。惟为器皿不禁。私以银交易者。没入其银与物。以其半赏告者。
一禁银之后。募商人领银开设官局。挞造银器。以减半之价。售于民间。使银价益贱。民以银易钞者。亦作半价。
一设立收银之局。民间有卖铜器者。官为重价收之。以供鼓铸。禁绝挞造铜器之铺。惟锁钮乐器不禁。其余铜器。不准民间买卖。胥吏不得向民间搜括旧藏铜器。以致骚扰。
一钞贯文有一定。私减钞价者有罪。
一造钞之后。必二十年然后添造新钞。
一监造官造钞时。不得刻减工费。以致不如程序。违者罪之。
一伪造者斩决枭示。出首者。赏钞百贯。更籍犯人之产予之。胥役能捕获者。亦如之。官长能发觉。立予迁秩。邻族知情不举首者同坐。如始系同谋。而能自首者。免罪受赏。
一各处官库。俱令积钱。如民闲钞多。即发钱收买。不令民间壅滞。
一小民误用伪钞。更不加罪。惟更究其伪造之人。
一民闲藏钱。非典当钱庄字号。不得过一千贯。如违禁。没入其钱十之五。即以五之半赏告者。
一行钞之初。内外官俸。各加一倍。本俸暂与以银。加俸悉给以钞。俟钞法通行后。官俸各加数倍。悉给以钞。
一书钞之人。予以重禄。如有官爵者。纪功迁秩。造钞出力者。立予议叙。
一行钞之初。必加惠于民。蠲免逋欠。优耆老。以新天下之耳目。
一地方官能奉行钞法无弊者。必予加级纪录。
一令学中稽察贫士。给钞周。
一民有鳏寡孤独。及遇水火凶荒之灾。皆发钞赈给。
一地方有水利当兴。及荒土可耕者。皆发钞修治。
一行钞之后。关税田赋盐课皆议减。
一商人与外洋交易。准以钞向沿海地方官局易银。去及还准以银易钞。出入之价如一。银器不准载入外洋。
一外蕃贡使入朝。欲市中国之货者。准以银易钞行用。则外蕃亦重中国之钞矣。 耕当问奴。织当问婢。钱币当问商贾。予乡里多富商大贾。故与精于会计者。参酌事情。思其兴利防弊之法。略备于此。非敢据史册陈言。徒侈书生之论也。
附钞币问答三十
或曰。国家之成法不可改。答曰。 世祖章皇帝八年尝造钞。每岁十二万。至十八年因国用充裕停止。则用钞正所以复 祖制。何嫌于改法。且语云。利不百不变法。今行钞视用银岂止百倍之利乎。
或曰。天下方处全盛之时。若行钞则示民以贫矣。答曰。苛财匮已极之世。虽欲行钞而民不信。正惟当全盛之势。而生齿日繁。经费浩大。王制所谓积三十年之通者。不可不豫为之计耳。此乃所以开富足之源。安得谓示民以贫哉。
或曰。钞乃末世之所用。恐不可行之。答曰。宋太祖始立便钱务。至仁宗时立交子务。正宋极盛之时。金元两朝皆开国时用钞。金世宗有小尧舜之称。其时亦盛行钞。明太祖开基之主。亦造宝钞。至崇祯时欲行钞而不及行。非钞之有害于国也。而论者以为末世之政。岂不冤哉。
或曰。恐伪造者多。答曰。既特造佳纸。多为印信。钞直重者。又令善书者书之。则作伪者必先造伪纸。又刻印信。再摹字迹。有一不肖。其奸立破。较之私铸钱。伪造银。其难数倍。而又随处皆立辨钞之人。重法以诛作伪之人。重赏以奖告伪之人。则伪造自可息矣。
或曰。恐民不乐行钞。答曰。今京师民间贸易皆用钱票。远方商贾皆用会票。已不异于用钞矣。间有钱庄歇闭。而票不能取钱。则民受其害。而民终肯用钱票者。以便易故耳。况国家所用之钞。有散有收。永保无虞。钱可易钞。钞可易钱。便易之极。而民翻不乐从乎。
或曰。今钱漕一经胥吏之手。即有浮收。若行钞。则弊更不可测。答曰。钱漕所以能浮收者。以每县各分疆界也。故胥吏得以持权。若换钞则所设官局钱庄甚多。随地可以换易。胥吏安得持权。且钱漕不许包完。故胥吏得以勒制小民。若以钞纳税。尽可托绅士代纳。胥吏又安敢勒制之乎。又按钱漕之浮收也。彼亦有所借口也。曰米色之丑也。解费之重也。若行钞。彼又无所藉以为名矣。吾正恐胥吏之无可作弊。而奉行不力。故加百分之一以予之。岂惧其侵渔乎。
或曰。银与铜。乃坚刚不坏之物。而钞不可久。答曰。昔之造钞。制度苟。故易于毁坏。今之造钞。程序精工。纸料坚厚。大者装潢成卷。藏之于函。可数百年不坏。小者裱糊行用二贯以下。仍用钱。则不至于甚繁。虽小钞亦可十数年。即有坏。仍准其纳粮充税。解部焚毁。可以免倒换之累。于民无损。若虑水火之虞。则以皮木为函。可以入水不濡。以金石为函。可以入火不。何易坏之有。
或曰。以楮为币。是以无用为有用。近于欺民之术。答曰。铜之为物。寒不可衣。饥不可食。圣人制为钱。以奔走天下。是亦以无用为有用也。设令三代上有纸。安知圣人不以之造币乎。若必以有用为币。则有用莫如帛。然固不可以为币明也。
或曰。恐物价腾踊。答曰。物价之所以贵者。以物少而钱多也。今以钞易银。钱不为之多。而物不为之少。物价何以腾踊乎。
或曰。恐犯罪者多。答曰。伪造既难。则犯者自少。至于民之换钞。既获一分之利。彼自愿从。朝廷未尝强之使换也。立法但禁伪银。不禁藏银。何犯罪之有。且从此而铅钱伪银之弊绝。盗贼劫银之风亦绝。则狱讼可省。而论者反虑犯罪者多。谬矣。
或曰。用钞但利国耳。于民何预。答曰。国用既足。则官加俸吏增禄田。赋可减。关税可轻。鳏寡孤独皆养之由。是兴水利。垦荒田。积义仓。修学校。使将天下无一夫之不获。岂止利国已哉。
或曰。何不银钞兼用。答曰。苟欲两利而俱存之。则银与钞必互相低昂。而其价不能画一也。明之已事可征矣。明初禁银不用而钞行。其后自弛其禁。而钞渐不行。故必废银不用。而后钞重也。
或曰。何不并钱废之。答曰。既用钞。则用钱之处自少。若必并钱废之。则钞必琐屑而不可行也。
或曰。天下之银。尽收于上。民闲不虑其空乎。答曰。银既收于上。上亦无所用之。则当减价。仍散之于下。使民间得为器皿。但当严禁其为弊耳。如是则银价必甚贱。而钞益宝贵。此本齐高帝金土同价之意。而善用之者。
或曰。宋孝宗言行用会子少则重。多则轻。今准天下银而制钞。无乃太多。答曰。以天下论银之行用。本虑其少。则以银易钞。适如其数。虽倍加之。尚未至于多而轻也。且必二十年后添造。自不患其日多也。
或曰。宋富公弼。言交子之法。必积钱为本。今行钞而不以积银为本。安在可行。答曰。此又古今时势之不同。古人以钞代钱。相辅而行。故必积钱为本。今则以钞易银。废银不用。安用积银为本哉。百姓有万亿之银。国家造万亿之钞以易之。民间所有之银。即国家用钞之本。与宋之时势异矣。
或曰。马端临言用钞则下无犯铜之禁。今何以用钞而复禁铜。答曰。必禁铜为器。方可绝私铸私毁之两弊。又不遽禁铜而以钞买之。则民亦乐从矣。较之贾谊七福之说。刘秩五利之议。更为便易。
或曰。银可分用。而钞难零折。答曰。钞既分为七等。又有钱三等以佐之。亦何事其分折乎。
或曰。恐事涉烦扰。未免骇民。答曰。今天下簿书出纳。律例科条。其事甚琐。不闻厌其烦扰。岂以操天下钱币之大权。而可虑其烦扰乎。且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民又何骇。
或曰。中国既不以银为币。银必入于外洋。答曰。外洋欲市中国之货。必先以银易钞。彼之银有尽。而吾之钞无穷。则外洋之银且入于中国。而中国之钞且行之外洋矣。岂虑银之入洋外哉。
或曰。万一国家复用银。而不用钞。岂不害民。答曰。天下既安于行钞之利。后世必无废钞之事。正不必过虑也。
或曰。国家何不径自行钞。而必易民间之银乎。答曰。以钞易银。非贪天下之银也。径自用钞。则银归无用。而富家之藏银者受其害矣。惟以银易钞。则民之贫富。适如其故。富者自不怨矣。或曰。民以钞虚银实。终藏银而不易钞。则何如。答曰。民之欲藏银者。恐钞有时不用耳。今若明示以历久不改。彼百姓安肯舍目前现用之钞。而藏不准为币之银乎。
或曰。恐富家藏钱。而钱少则如何。答曰。宋金元钞法屡更。故富家不蓄钞而蓄钱。若一定不移。则藏钱繁而藏钞。民又何乐为此乎。且国家可仿唐时设立限制。使藏钱不得过多。自不至于钱荒矣。
或曰。设民以数万之钞。尽欲易钱。则钱庄何以给之。答曰。大钞惟准易小钞。小钞方准易钱。且民间藏钱。不准过一千贯。又岂虑其难给乎。
或曰。顾氏日知录尝极言钞法不可行。通人之论。似不可违。答曰。顾氏见钞之废。以为帝王之权。有所不行。而不知特由于钱粮不收钞之故也。且顾氏所恶者。宋金元明之钞耳。今能尽举其弊而去之。虽亭林先生复生。亦必以为可行矣。
或曰。钞行而财用足。则风俗奢侈。亦一弊也。答曰。沃土之民不材。理固有之。然加之以教。既富方谷。亦易为善。岂反虑其足耶。
或曰。如此不几于聚敛乎。答曰。所恶于聚敛者。为其剥民以利国也。若钞法则并未取民分毫之利。而民反受其益。岂可与桑宏羊之平准。王安石之青苗同日语哉。
或曰。恐奉行者不皆得人。虽良法岂能无弊。答曰。天下之法皆可以生弊。然立法之初。必先求其尽善而后行。至其小小利害。又当随时变通之。而大体卒不可改。但得贤者一二人操其权。则其下奉行之人。又谁敢舞弊乎。
或曰。此外岂别无足财之策。何事行钞。答曰。天下之财。止有此数。损上则益下。损下则益上。故计臣言富国之道。未有不病民者。司马公所以言不加赋而国用足。必无之理也。惟行钞则取之不尽。而非取于民也。实为法之良者。第前人行之。尚未能尽其妙耳。
台上 四方全局筹之。洵属巨细精粗。无微不周。具见亮生先生救时善政。忠为 国谋。惜乎立说近二十年。无同心者采奏 天廷。请立见施行。则利权操自上。永不受银贵之制矣。翘足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