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制附诸图会典
服以达哀、其制有四、曰正服、曰加服、曰降服、曰义服、其中隆杀之等、皆本亲之分、而制其宜者也、斩衰齐衰之服重矣、稍知礼者、亦知讲明而服行之、其自大功以下、往往忽焉而不加察、即有行者、亦止门内之亲、外此则皆忘而废焉、吁、其谊亦薄矣、今特谨遵
大清会典所定服制、详列于后、使乡里知制服之不苟、庶几哀与服称、而平时情谊、亦有所准以自致焉、则此服制数图、岂非律礼之权、伦纪之标准与
五服之制
一曰斩衰三年 衰、摧也、斩、不缉也、用极粗生麻布为之、旁及下际、皆不缉边、缝皆向外
二曰齐衰杖、 齐衰不杖、齐衰五月、齐衰三月、 齐缉也、用次等粗生麻布为之、旁及下际、缉边、缝皆向内
三曰大功九月 大功者、谓布之用功粗大也、用稍粗熟麻布为之
四曰小功五月 小功者、谓布之用功细小也、用稍细熟麻布为之
五曰缌麻三月 缌麻者、谓麻缕之细如丝也、用极细熟麻布为之
按右所谓布、皆麻所成、今之棉花、自汉武帝时张骞得其种于西[域](城)始有之、古服皆用麻、今囗用棉布、非古也已
服制有五、服之差等有八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慈母养母、子之妻同、 庶子为嫡母、为所生母、庶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 女在室为父母、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 承重嫡孙为祖父母、嫡孙之妻同、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 子为嫁母、子为出母夫为妻、若父母在、期而不杖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 父母为嫡长子之妻、父母为女之在室者、 父母为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子为改嫁之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及姑之在室者、 为己之亲兄弟、及姊妹之在室者、 为亲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 孙女为祖父母、虽出嫁不降、 庶孙为生祖母、慈母养母之孙皆同、 出嫁女为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仕者解任、士子考丁忧一年、 在室之女、及嫁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兄弟之女之在室者、 出嫁女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侄女之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父母、及家长之正妻、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己所生之子、 为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 曾孙女同、虽出嫁不降、 为人后者之子为父之本生父母
齐衰三月
元孙为高祖父母、 元孙女同、虽嫁不降、 为继父先同居后不同居者、自来不同居者无服、 为同居继父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祖母为嫡孙众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生祖母为庶孙、慈养祖母同、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之已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之已嫁者、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之在室者、 夫为人后、其妇为夫之本生父母、为己之同堂兄弟及姊妹之在室者、为姑及姊妹之已嫁者、为兄弟之子之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及兄弟与兄弟之子、为姑姊妹及侄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
小功五月
侄孙为伯叔祖父母、 为同堂伯叔父母、 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之在室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祖姑之在室者、谓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谓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 为姊妹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之已嫁者、 妇为夫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在室出嫁皆同、 妇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出嫁女为本宗姊妹之出嫁者、 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及曾孙女、 高祖父母为元孙及元孙女、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为曾伯叔祖父母、 为族伯叔祖父母、 为族伯叔父母、为族兄弟、及族姊妹之在室者、 为曾祖姑之在室者、 为族祖姑、及族姑之在室者、 为兄弟之曾孙、及曾孙女之在室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从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为父姊妹之子、 为母兄弟之子、 为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女婿、为外孙、及外孙女、 为兄弟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子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之高曾祖父母、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祖姑之在室者、 为夫之堂伯叔父母、及夫堂姑之在室者、 为夫之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之妻、 为夫之同堂姊妹、出嫁同、 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夫同堂兄弟之女之出嫁者、 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 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为夫兄弟孙之妻、及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夫兄弟之曾孙、及曾孙女之在室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之在室者、 为本宗同堂伯叔父母、及堂姑之在室者、 为本宗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丧服解
问至亲之服以为断、何也、曰、至则天地已易矣、四时已变矣、凡在天地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曰、加隆焉、使倍之、故再也
三年之丧、二十四月而阕、以余哀未忘、加三月、实二十七月也、三年象岁之闰、年象岁之周、九月象三时、五月象五行、三月象一时
服自斩至缌、数穷于五、为父母加隆至再、则祖宜、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然期年大功小功、乃伯叔兄弟之服、不敢以旁亲之服加于至尊、故重其麻枲、自祖至曾高服、皆齐衰、尊尊也、又于祖之减杖、减曾祖之大功九月为五月、减高祖之小功五月为三月、恩杀也
大功者、以布之用功粗大而名、九月者、减服之一时也、斩衰齐衰之服不计闰、大功以下之服、则并闰月而数之、恩杀也、小功者、以布之用功细小而名、五月者、去曾祖之齐衰而用其月数也、邱氏礼宗、谓用白布为之、缌麻者、麻缕如丝、三月者去高祖之齐衰而用其月数也、此五服中之最轻者
今有服墨衰者、始自晋襄公伐秦师、不便以凶服戎、又不可脱衰绖、故以意墨之耳、然不合礼经、自不宜服、但要出外治事、且只得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