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筹积贮书嘉庆三年代人作
管同
臣闻京师者。天下之大本。积贮者国家之大务。今海内飞刍挽粟。岁至京师。意京仓所积谷。多备数十年。少亦宜支数岁。而以臣所闻。不过仅支一岁而止。臣甚骇之。记曰。国无六年之畜曰不足。无三年之畜曰急。以 国家之全盛。积贮止此。设不幸东南有水旱。漕不克继。或淮徐兖济之间。有大盗如王伦者阻于途。俾不得达。或畿辅仓卒有事。用谷倍常时。三者有一焉。虽有卜桑。不知计所从出矣。且夫一州一县之大。仓库空虚。则事至而无以办。于煌煌 帝都。 宗庙乘舆之所在者乎。以 国家之威。 皇上之仁圣。曩所云三患。固万万不当有。然而思患豫防。势之所及也。患既至而后为之所。势之所不及也。此臣之所以大忧也。臣窃惟 国家富强。本踰前代。当乾隆中岁。京仓之粟。陈陈相因。以数计之。可支二十余岁。乾隆之去今。时既未远。加以数十年内。未阙一州。未损一县。未加一官。未增一卒。何以曩者备二十岁而有余。今则仅支一年而不足。论者皆谓迩年以来。苗贼迭起。水旱间作。 高宗皇帝屡施豁免之恩。 皇上数沛停征之惠。坐是积贮亏缺不能复旧。臣以为是固然矣。而抑犹未尽。伏查京仓所放米曰官俸。曰兵粮。二者去通漕不过十分之六。其一养工匠。岁赐之粟。名曰匠米。匠米在当时。去京食百分之一。今则人数百倍于前。而米去京仓十分之一矣。其一 国家定鼎宗臣封亲王者六。曰豫睿礼郑肃庄。封郡王者二。曰顺承克勤。 世宗皇帝之弟。封亲王者一。曰怡贤。此九王者。皆世袭罔替。七亲王之世子。世封亲王。其它子则封镇国将军。二郡王之世子。世封郡王。其它子亦封镇国将军。凡镇国将军之子。封辅国将军。辅国将军之子。封奉国将军。奉国将军之子。封奉恩将军。凡俸亲王万斛。郡王五千。公一千。以次降合而名曰恩米。夫九王之初封。其子孙不过数人。后则愈衍愈众。至于今枝繁叶盛。其人已数倍于前矣。而 国家封爵赐米。必一一如其人数。是以 国初恩米。去京仓不过百分之一。今则不啻十之三四矣。以通漕十分。官俸兵粮去其六。匠米去其一。恩米去其三四。是故一岁之漕。仅敷一岁之用。漕一不足。则必抽旧积。旧者日绌。而新者无赢。然则京仓之粟。日减日虚。二十年而大变于前者。无足怪也。
夫 国家之大。所赖以办事者官。所赖以捍患者兵。官俸兵粮。势不可减。而我 朝于满兵。尽人而养之。自乾隆时论者已忧焉。无善计耳。至于工匠。则事不同矣。经曰既廪称事。又曰考其弓弩以上下其食。然则古之工匠。食称其事。初无虚养之时。今之匠役。无事而食者过众。为今日计。莫若裁汰散遣。仅留其魁若干人。俟有兴造。然后及时召募。计其工而赐之食。如此则下无游食之民。上无虚縻之赐。而所谓匠米者。可以复减如前矣。九王之子孙。爵禄丰厚。此自 国家追念前勋。恩德至渥。然臣闻之亲亲有杀。尊贤有等。以人臣之嗣世。同 皇昆弟 皇子之封。其酬勋已至极。而其它子孙。又人人食王公之禄。则待之毋乃过优乎。 国家祚亿万年。诸王子孙日众。海内物力。必有不给之时。人臣与国同休戚。 主上匮乏。而私室丰盈。诸王之灵。抑恐未安于地下也。为今日计。爵则仍之。禄则减之。彼其人果才贤。自可为国当官。别受在官之俸。而愚不肖者。不得滥叻厚赐。如此则宗室皆知奋励。而所谓恩米者。可以复减如前矣。夫匠米恩米。复减如前。则京仓所积。岁已有余。以数计之。三年则可余一年之食。九年则可余三年之食。然则不出十年。而京仓之积贮已多矣。论者或谓匠米可减也。减恩米。恐非 圣世所宜行。臣请有以折之。昔周之初。大封同姓。而武王昆弟五叔乃无官。矧其子孙。岂容不辨别贤否。而概以王公之禄予之。宋相王安石。议减宗室恩例。宗室伺其出。哗马首。安石厉声。斥曰。祖宗亲尽则祧。何贤辈诸人。遂无辞而退。至哉言乎。不可以人废也。臣愚以为此事也行有五利焉。京师积贮有余。一利也。匠民散于民间。畿辅谷贱。二利也。诸王子孙不骄惰。三利也。积谷有余。则径可停运一二年。而用其闲以大治河工。四利也。旗丁但予坐粮。则所云帮费者省。而州县之亏空可弥矣。五利也。变一事而兴五利。补救之谋。无加于此。若夫兴水利。议屯田。裁减满兵粮额。事体重大。非旦夕所可行。臣今未敢议焉。
积谷章程
魁联
一按亩摊捐。 十亩之家。每亩出谷一升。以次递增。二十亩二升。三十亩三升。至百亩每亩一斗而止。其田逾百亩者。每亩一斗以上不为限制。听其乐输。
一照例议叙。 田多则捐谷亦多。亦有不按田数。慨然多捐者总以捐至二百石。则照例详请议品级职衔。捐谷愈多。议加优。既以利济乡里。又邀 朝廷褒宠。尚何顾惜不为。
一慎择首事领管。 每都所捐之谷。分作二十起。择公正殷实首事二十人。分领分管。一年一换。禀请官给印簿。载明所领谷数。凭众车扬净尽。斗量多少实数。每年冬月。约日凭众算量移交。不得恋充。初捐时寄贮私仓。三年后将息谷变价。择地起仓。一切出纳不准书差干预。
一严定收放程规。 每年夏至前后。分三期发借。每石二分收息。借者照户牌册所载家口需谷若干。邀里殷户的保。亲书借券。秋分前后。三期用原斗。量还归仓。不得以私账抵赖。其违者保人赔还。否则鸣官追究。
一预限积谷定数。 积谷太多。难于收管。且易起侵蚀之弊。今通计一都上中下贫户。大歉之年。约需谷若干。俟积满其数后。每岁算明。除留存此数。仍旧收放。将所剩余变价。置本都义学义冢。及造桥修路。视所当为之举。凭众估算动用。另行起息。归下年估用。但不得以作僧道寺观。一遇荒歉。将所贮本谷按上中下贫户。照牌册所载家口。或行账贷。或酌量赈。所存无几。下年仍照前次按亩摊捐。如法积贮收放。
一推广各项公积。 查所属氏族有祭田墓田。都甲有文昌会有团总田。又有灯会醮会茶亭田。其类不一。皆属义举。然其动用或亦不无过费。今特劝谕其各节省妥为掌管。遇荒岁一族所贮。可济族中之贫。一团所贮可济团内之贫。此与前项积谷可并行不悖。又足以济其所不及者。尚愿推广行之。总在得人得法耳。
重建长沙府仓记光绪元年
涂宗瀛
贾生有言。积贮者。天下之大命也。权轻重而敛散之。其法始于齐管仲魏李悝。管仲之意兼为富国。李悝之意。专主济民。盖以农人服田力穑之嬴余制之。使不以甚贵甚贱为患。乃仁者之用心。然汉五凤中髣之为常平仓。而刘般已言其弊。岂不以法待于人。人待于时乎。 国家子惠元元。各府州县治皆有常平仓。其在乡者则称之社仓。又有预备储备等仓以为之辅。劭农恤民可谓至矣。而历久不能无虚耗之弊。即或储缗钱以相当。亦管子所谓以币藏之者。然歉岁无以应粜。弊亦与虚耗等。余奉 命旬宣楚南每念民食之重。尝檄令各属。请所存价易谷实储。而省会长沙府仓。顾久废弗复。且失其基址。长沙善化二县之谷。寄贮漕仓者存不及半。屋多朽坏。乃慨然曰。废兴之故。岂非时哉。自军兴以来。饟食(车)之需借资仓廥。而交替转辗。以虚数上其籍而已。其仓与谷之全废者。兴复尤绌于力。比岁军务告蒇。频书有季。修废举坠。为吾民计长久而图匮于丰者时哉。勿可失已。同治十有三年。甲戌之秋。乃率僚属严府仓之旧址而复之。鸠工庀材。落成于光绪纪元乙亥秋九月。屋堂宇皆备。约可储谷六万石。而二邑之仓。欹者正之。圯者易之。缺者增之。亦同时竣工。缭以墙垣。皆砌今。既周既固。则移沅州军谷益以采购。共增谷五万六千余石。旧存者四万余石。合之共十万余石。其义仓之不领于官者。又四万余石。于是省垣之内可积储谷二十万石有奇。庶略得有备无患之意。顾郡县事繁冗。不能不假手胥役。久之且又有弊。因略髣朱子用乡人。刘晏用士人法而变通之。于佐贰及需次人中。择谨悫者。专筦其事。而以二乡人襄之。司中则岁考其成。规模亦分鹿备矣。虽然权轻重时敛散分鹿行之有利而无弊。亦存乎其人耳。昔朱子建安社仓得常平谷六百石。以经始数年。乃三千石。因请以是行于司仓。其后真文忠帅长沙亦髣行之。然则视民事如家事。以实心行实政。亦何有在乡在官之异耶。惟愿后之人勤省而力扩之。谷贵则减价而粜以利贫民。谷贱则增价而籴以利农。以常平之成法。参朱子社仓之意。积之愈多。行之愈远。其利益岂有涯哉。是则余之所厚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