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当在今宁夏县东」按:董说盖据《寰宇记》三十六「灵州废弘静县」下「典农城,按《水经注》云,河水又径典农城东,是此也。」《疏》未录。
[三]「河水又东,北历石崖山西去北地五百里」按《御览》五十《石崖山》条引《水经注》曰:「塞外历城有石崖山西去北城五百里。」据此《御览》所据《水经注》已作「北城」。又依上文「南去北城三百里」,则此不当「西」字句绝,而属下读「西去北城五百里。」
[四]「前志所书,每郡第一县,不必皆为郡治」按:清阎若璩《潜邱札记》云:「汉武帝元朔二年,收河西地置朔方郡,使校尉苏建筑,则朔方郡治朔方县。县居班《志》之第二。其第一县为三封,固《注》云,元狩三年城也。董氏云,朔方之治临戎,二汉当无改易,误。
[五]「当是后魏镇城」按:《元和志》五「丰州」下天德军云:「沃野故城,即是后魏时六镇以西第一镇也。」据此,「当是」二字可删,改为「即」字。
[六]「言也」按:此语上衍同样二字,今删。
[七]「东径高阙南,董佑诚曰」按:原文作:「《史记 正义》引《括地志》」云云,下接「当即今鄂尔多斯」云云。杨氏节取入其按语。董佑诚曰:「当移前,『误作径耳』,下纔是。」又检《括地志》无此条,《史记 匈奴传 正义》引此作《地理志》。董氏书误刻作《括地志》,据改。
[八]「善能二字不可解」按:「善能」据朱《笺》依《大事记》当是「峨然」之误,《大典》本亦误,戴泥而未改。
[九]「卫青将十万人」按:《卫青传》作「三万骑」。
[一〇]「秦使蒙恬将十万人,北击胡,度河取高阙」按:杨按《匈奴传》文。今按《匈奴传》不言「取高阙」,《始皇本纪》有之(三十三年事),杨误记增入「取高阙」三字。
[一一]「中部都尉所理」按:聚珍本作「东」不作「中」,熊氏所据不知何本?正文熊氏径改「中」,待考,且或本《元和志》亦是孤文单证,正文不宜轻改。但存疑于《疏》中。
[一二]「《索隐》引如说较详」按:彼文如说引《汉书 食货志》云「徙贫人充朔方以南新秦中」,是也。事在元狩三年。
[一三]「朱东讹作中,各本皆同」。按:《汉志》作「中」是,熊氏以为讹字径改「东」耳。
[一四]「南抚交趾」按:《大戴礼 三朝记 少间》篇云:「朔方幽都来复,南抚交趾」,其文以「朔」、「南」相对,而不言「渠搜」。《少间》篇又云:「海外肃慎、北发、渠搜、氐羌来服」,不言「南方」,而
「肃慎」与「氐羌」、「渠搜」及「北发」平列,「北发」当为地名。汉武帝元光元年《征贤良诏》,见《汉书 武帝纪》,云:「教通四海,海外肃慎北发渠搜氐羌来服。」录《三朝记》语,而无「南抚交趾」与「北发渠搜」对举者。「北发」在《汉书 韩安国》传云:「北发月氏可得而臣」,「北发」与「月氏」平列,是北狄国名。惟《公孙弘传》载元光五年复征贤良制诏,以「北发月氏」与「南抚交趾」相对为文。瓒《注》始误,而郦《注》引「北发」「南抚」二语,又引瓒《注》「此举北以南为对也」,继之又引瓒语之半。瓒曰:「《禹贡》渠搜在雍州西北」。《地理志》「渠搜在朔方」则未引。《禹贡》云:「织皮、昆仑、析支、渠搜、西戎即叙。」昆仑以下三国皆西戎。
[一五]「《汉武纪》北发渠搜」按:此录臣瓒《汉武纪》「元光元年北发渠搜」下注语,《汉武纪》下当补「臣瓒注」三字,不必如杨《疏》在正文《礼 三朝记》曰补三字。
[一六]「(赵云)岂别是一城耶?」按:赵氏与戴氏同,不知稒阳为副阳之误,故有此疑。杨氏据《汉志》「郡下叙都尉治以都尉不必治县城,无县故叙于郡下」文例,证为副阳之误,其考证精审。赵氏所疑正为杨说提供有力反证。
[一七]「《意林》」按:《意林》五引《物理论》作「白骨相撑拄」,杨氏漏,校补。
[一八]「南北二十里」按:此下钞脱「注于河」三字正文,校补。又《疏》引董氏说钞脱十字,作北注于河,方合下校补:「董佑诚曰,水当在今鄂尔」十字。
[一九]「《寰宇记》,鹄作鸿」按:陈兰森本仍作「鹄」,局刻本作「鸿」。
[二〇]「《通鉴》唐贞观四年《注》作火」按:今本作「大」不作「火」。
[二一]「《寰宇记》,我作城」按:陈本作「我」。或已据《水经注》校改?
[二二]「南舆县」按:今本《汉志》作「南兴,王莽之南利」,杨氏谓与郦氏所见本异。今按:《注》下引《十三州志》曰:「广陵有舆故此加北,疑太疏远也」,仍是解释北舆之「北」。据此知《汉志》当作「南舆」,方与《注》两引异说以解「北舆」相合,若作「南兴」,不符郦意。《注》文不误而今本《汉志》误作「南兴」,非所见本异也。
[二三]「旧中部都尉治」按:「旧中部都尉治」句,上承「北舆县故城」而言。《注》文自「按《地理志》五原有南舆县,王莽之南利也,故此加北」三句则注「北舆」二字,所谓注中注也。点校者于此用破折号,以为可以区别《注》与《注》中之《注》。《汉志》「北舆县」下注「中部都尉治」,可证。
[二四]「疑赵武灵王之所筑也」按:《史记 匈奴传 正义》引《水经注》云:「白道长城北山有长垣若颓毁焉,沿溪亘岭,东西无极,盖赵武灵王之所筑也。」
[二五]「水注称」按:「水」上脱「 」。校补。
[二六]「振摄四荒」「戴改摄作慑」今按:「摄」假借字,不必改。《大典》本如此作,故戴据改。
[二七]「二《汉志》,县属定襄郡」按:董书原作:「《汉志》,县属定襄郡。《续汉志》,属云中郡。」检《续汉志》仍属定襄郡,董误记云中,《疏》本知其误,径改为二《汉志》属定襄。今校改,移「董佑诚曰」四字于「当在今」云云之上。
[二八]「似指云中之沙南、定襄之桐过而言」按:《御览》七十一正作:「云中定襄之间,有津曰君子济。」亦赵说之一旁证。
[二九]「自马岭以北」按:《元和志》五朔方县引《十六国春秋》「自马岭以北」上有「吾行地多矣」五字,又「未之有也」作「未有若此之善者也」。《御览》一六四所引同,而《水经注》无此文,杨氏疑传抄者误衍「县」字,又错入《水经注》下,是也。《元和志》亦云《十六国春秋》,是其明证。
[三〇]「全、戴改同」按:全同,戴改作「沃水又东」,云「会」字衍。(「全、戴改同」。今据台北本改「戴改作沃水又三字。」)
[三一]「会贞按:孙说是也」按:《疏》下夺「董佑诚曰左当作右。」八字。
[三二]「老小相携道路」按:郦《注》省略,此语费解。《后汉书》「道路」上有「逢迎」二字,不当省。今据补「逢迎」二字。
[三三]「安夷县吏」按:事在肃宗建初元年。章怀注:「安夷属金城郡」。
[三四]「雷渀电泄」按:赵「雷渀」作「雷奔」。
[三五]「银州治榆林县」按:据聚珍本《元和志》卷五作「儒林」,据改。
[三六]「朱讹作西出」按:《通鉴》卷三,胡《注》引亦作「出」,宋时已讹。(「朱讹作西出」,今据台北本改「朱北讹作出」。)
[三七]「见《玉篇》」按:检《玉篇》未见,待考。
[三八]「水出永宁州北赤坚岭」按:原文下有「一名离石山」,《疏》从略。今按此句明「赤坚岭」即「离石山」,「赤洪」与「赤坚」为同一「离石山」之变名,不宜略。
[三九]「叱干阿利」按:戴氏云,近刻讹作「叱于阿梨」。近刻指朱《笺》,但《大典》本亦作「叱于阿梨」。下文「水出龟兹县交蓝谷」,戴亦但言近刻,《大典》本亦然。
[四〇]「(《十六国春秋》)惟无《赞》、《表》,是其与《史通》不照耳」按:《史通 表论赞》篇云,「崔鸿着《表》颇有甄明」,今本无《表》,故云与《史通》不照。《史通 论赞》篇则未及崔鸿书有《赞》。《魏书 崔鸿传》载其子奏上父书则有为之赞序一语。
[四一]「谢兆申云,按宋本,黑水入焉,水出奢延县黑 」下夺「宋刻无『焉水』二字」。下接「赵增水字」云云。按:《大典》本作「奢延水又东黑水入,出奢延县黑 」,正缺「焉水」二字。(「赵增水字」下文十四字,今据台北本删。」)
[四二]「避周太祖讳改」按:宇文泰本名黑獭,故云。
[四三]「朱脱水字县字」按:《大典》本同。
[四四]「河水又南右纳辱水」按:全校本引谢兆申曰「宋本无『南』字」。
[四五]「又南过上郡高奴县东」按:董佑诚曰,高奴二《汉志》属上郡,晋废。《元和志》:延州理,即汉上郡高奴之城。按唐延州城在今肤施县城东北,延水之东。
[四六]「《元和志》、《寰宇记》并云,山在大宁县西北二十五里」按:《记》作「三十五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