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弗画的这条用来描绘税收与税率之间关系的曲线就被叫做“拉弗曲线”。而拉弗画这条线的意思是提醒政府:适时降低税率能够刺激生产,税收总额反倒会因为税率的降低而增加。如上图所示,这条曲线是两头向下的倒U形。当税率超过图中抛物顶点时, 挫伤积极性的影响将大于收入影响,所以尽管税率被提高了, 但税收收入却开始下降。
要理解这一理论,先从一般人的认识说起。一般人认为,税率越高,对于相同数量的税基来说,能征收到的税收越多。比如对100元的收入征税,100元是税基,如果税率是5%,那么国家可以从中收取5元税收;而如果将税率提高到10%,国家可以从中收取10元的税收,与原来相比,国库中多了5元钱。
但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征税对象多赚到的收入提高税率,国家的确可以多征到税;但税率提高一旦突破某个限度后,人们工作的积极性下降,加之主动纳税的热情不高,相反,偷税漏税的动机增强,由此导致税基下降,国家能征到的税反而减少;如果国家将税率提高到更高的程度时,企业将因为利润下降而出现投资积极性下降,甚至可能因为不堪重负而倒闭,税基进一步下降,从而国家可能征到的税也进一步减少。
经济学家拉弗教授就因为发明这条著名的“拉弗曲线”而著称于世,并当上了里根总统的经济顾问,为里根政府推行减税政策出谋划策。但“拉弗曲线”却因在实际应用中饱受争议。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理论上,拉弗曲线缺乏体系的完整性,它仅是解决“滞胀”的一种对策而已,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拉弗曲线的成立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满足完全竞争市场体系和封闭经济环境,然而,在现实经济中这两个前提都不存在。完全竞争市场是一种理想的市场体系,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找到。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在国际间较易自由流动的是资本要素,而不是劳动力。资本天生具有追逐剩余价值的特性,投资者会选择税率低的国家和地区,低税率给资本输入国家和地区带来就业和税收收入的大幅增长。资本的低税率“比较优势”,使开放经济的税率与税收的函数关系表现为一条单调递减的曲线。而劳动力受国家政策、文化环境、历史背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国际间流动很困难。在这点上,拉弗曲线最多只能为降低企业所得税提供理论依据,而无法为降低个人所得税提供理论依据。
第二,拉弗曲线描述的是长期经济条件下税率对税收和经济的影响。在短期,各项政策从制定到实施,再到结果,具有一定的“时滞性”。正是这种“时滞作用”,使短期税率与税收的函数关系表现为一条单调递增的曲线。
第三,拉弗曲线忽视了阶层分析方法,只注意了收入与赋税的关系,而忽视了收入后面不同收入阶层的人群,把不同收入的人简单地抽象为“人们”。累进税分为超额累进税和全额累进税两种,各国一般采用超额累进所得税。累进税意味着,收入越多、征税的比例越大。低收入者并不负担高税率,因而不会受高累进税率的伤害。真正负担高税率的只是高收入者额外高的那部分收入,所以高税率只对这部分收入产生较大的负作用。
第四,拉弗曲线的工作观是功利的,不能完全解释人们努力工作的原因。高累进税率影响工作的结果可能有三种,一种是拉弗曲线所预言的,一些高收入者宁愿要更多的闲暇而不是更多的工作;一种情况是一些人会更努力工作,以便赚更多的钱来弥补赋税的损失;而对于“那些欣赏自己的工作以及工作所带来的权力观念或成就观的众多的医生、科学家、艺术家以及企业经理们将为8万美元就像为10万美元一样努力地工作。”
第五,拉弗曲线将个人收入全部视为劳动收入,而忽视了非劳动收入。根据拉弗曲线理论,边际税率越高,闲暇的代价就越小,因而旷工增加,加班减少,人们用于提高技术水平的时间也相对减少,因此,高边际税率妨碍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劳动生产率下降。随着个人所得税率的逐步增加,理性人将通过增加劳动时间来增加收入,直至工作极限;然后,增加闲暇时间,减少工作时间,个人收入也随之减少。因此,对劳动收入轻征税、对非劳动收入重征税,有助于鼓励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认识一下复杂的税收种类——税种
税种指一国税收体系中的具体税收种类,是基本的课税单元。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将税收划分成不同的种别。因此,不同的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税种的名称一般也以征税对象来命名。如对增值额课税的税种,称为增值税;对资源课税的税种,称为资源税等。
构成一个税种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每个税种一般都制定一个实体法,规定其具体的税制要素,由征收双方遵照执行。如现行税收制度中,对增值税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税种是研究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层次,是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具体体现,也是研究税制结构的层次之一。每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依赖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新的税种会产生,旧的税种也会发展、演变、分化、合并,乃至消亡。一个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税种构成该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体系,其税种的选择与配置,主要决定于该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
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共设有24种税,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八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3种税。这些税种通常是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中,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征收的。
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各类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种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生产、经营者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3.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种税。这些税种是对从事资源开发或者使用城镇土地者征收的,可以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并对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4种税。这些税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进行调节而设置的。
5.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3种税。
6.行为税类。包括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等。这些税种是对特定的行为征收的。
7.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和牧业税2种税。这些税种是对取得农业收入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8.关税。这种税是对进出中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
此外,还有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之分。
所谓主体税种是“辅助税种”的对称。以税种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划分标准所归纳的一类税,即在一国税收制度中占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其基本特征是:
(1)在税收收入总额中占较大比重;
(2)调节幅度较宽,作用广泛,是体现政府税收负担等政策的主要载体;
(3)其税收制度相对稳定,征税制度的变化影响整个税制体系的变化。一国的主体税种表明该国税制模式的类型。现代各国主体税种的类型主要有以所得税为主体税,以社会保险税为主体税,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等几种。主体税种可能是一种税,也可能是一个税系或税类。我国现行税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
辅助税种则是“主体税种”的对称。以税种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划分标准所归纳出的一类税,即在整个税制结构中处于辅助地位,为主体税种起辅助作用的税种或税类。其主要特征是:
(1)具有特殊功能。以特定收入和个别调节为目的,在某一经济领域内课征,能弥补主体税种无法替代或发挥的功能。
(2)设置比较灵活。辅助税种牵扯面小,课征范围窄,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地设置。
(3)税负一般不能转嫁。负担较直接,便于发挥调节作用。
(4)收入量较少。一般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不大。辅助税的设置,取决于国家某一时期对特定收入的需要或特定经济政策所决定的调节目的。但在设置中,应注意与主体税种的配合,应适应税制模式的总体要求,应力求简化及辅助税种之间的合理职责分工。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辅助税种包括(参见税系)财产税系、资源税系、行为税系。
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
四川新一康公司从事药品经营业务,具有医疗器械、药品及保健品的零售、批发和进出口经营权。从2005年至2006年,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该公司利用所取得的经营药品资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管理费”名义按照开票金额的4%至8%收取开票费,向多家单位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500万余元,受票单位拿着这些发票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为他人虚开高额的增值税发票,不管买卖是否虚构,开出的票却是真实的,据此,新一康公司就应按开票额的17.5%交纳税金。他们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面额4%开票费为条件,从别处为新一康公司虚开了上海、深圳、天津海关的海关票。新一康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堂而皇之地将上述取得的海关票,向税务局申报抵扣了海关票的进项税款3187万余元。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向他人购买虚开的海关票以抵扣税款,都是虚的,并无实际交易,然而就在这以虚对虚的一进一出中,新一康的“商机”就出现了。公司收开票费约6%,支付进项票4%,中间的差额就成为了公司的利润来源。
当然,这种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要了解税务的有关情况,就必须首先了解增值税。因为增值税不仅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更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增值额就是人类通过劳动新创造的价值额。通俗来说,增值额是企业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劳务新创造的价值额。
增值税于1954年产生于法国,它是法国为适应经济发展和财政需要,对原来征收的营业税加以改进而演变而来的。原来法国的营业税制和世界各国传统的流转税制一样,是按照每个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的,其他多环节阶梯课税特征。
举个例子,一件衬衣的税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生产环节的销售收入为60元,应纳税额为60×5%=3元;批发环节销售收入为80元,应纳税额为80×5%=4元;零售环节销售收入为100元,应纳税额为100×5%=5元。则衬衣的整体税负在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分别为5%、8.75%、12%,呈阶梯式的递增。
传统流转税的这种课税制与现代化大生产和财政需要相矛盾,严重阻碍了专业化协作生产经营。法国政府对营业税制进行改革,并逐步演变为现代的增值税制。而现代的增值税制,则可以克服传统流转税的弊端。仍以上例说明,生产环节的增值额为60元,应纳税额为60×5%=3元;批发环节增值额为80-60=20元,应纳税额为20×5%=1元;零售环节增值额为100-80=20元,应纳税额为20×5%=1元。则衬衣的整体税负为5元,各个环节的税负之和等于整体税负。
同是一件商品,不论生产经营环节增加或减少,只要其最后售价相同,其整体税负必然相等,这样税收收入就不收生产经营环节变化的影响而保持稳定,并有利于专业化协作生产经营。
从理论上来说,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所征的税。但是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往往是难以计算的,如果我们没有一种简便的增值税的征收办法,增值税就不可能真正地推行开来。那么在现实中,政府是如何简便而有效地征收增值税呢?这就必须先了解一下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买价×税率
而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用公式表示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汽车厂商A决定向钢材厂商B购买1000吨优质钢材,用以生产汽车底盘。B厂的优质钢材出厂价为每吨3000元,那么这1000吨优质钢材的出厂价总共为300万元。但是A若是想取得这一批钢材,却必须向B支付351万元,其中300万元为销售额,51万元(300×17%)为增值税税额。对A厂来说,这51万元为进项税额;对B厂来说,这51万元为销项税额。
假设A销售汽车100台,总销售额为1000万元,其向顾客收取的价款为1170万元。对A来说,这170万元就是增值税销项税额,那么A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即170-51=1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