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和“学院”有什么区别?
按照《高等教育法》第25条规定,大学和学院都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两者的区别在于,大学还必须设有3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5000人以上。学院一般设有1个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3000人以上。
高等学校的自主权主要表现在“自主招生”上吗?
不是。根据《高等教育法》第4章的规定,高等学校的自主权是全方位的,体现在招生自主权、设置和调整学科及专业的自主权、教学自主权、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开展对境外科技文化交流的自主权、进行内部机构设置、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的自主权以及财产管理和使用的自主权。
高校招生徇私舞弊怎么处理?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因此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应秉持对每一位考生负责的态度,不得徇私舞弊。按照《教育法》第77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一般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留学生是指在他国或地区教育或研究机构学习的学生,包括公派留学生和自费留学生,国家对不同形式的出国留学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国家公费留学人员的选派是国家统一选拔,由个人申请,单位及专家推荐,同行专家评议,择优录取,其主要程序有:(1)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的规划、方针和政策,制定有关选拔简章和指南,面向社会公布。凡符合条件的境内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出国留学资助。(2)“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对申请人的学术、工作和外语水平、国外进修计划等情况进行评审,并按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报教育部审批。(3)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均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方式派出,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留学协议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支持境内公民自费出国留学。中等学校毕业生、在校自费大学生和自费大学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学生和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国内服务一定年限或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后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国家规定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中国招收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在境外取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我国承认其学历吗?
《教育法》第70条规定,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国的学位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并遵循国际惯例,按照已签订的地区和国家问的有关协议,开展国际间学位互相承认、对等交流,任何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对国外的学位进行认可。
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向学生家长集资办学吗?
【案例】
段某在市郊办了一所民办学校,由于资金紧张,段某便向周围的几个村公开集资,并承诺,只要是参与集资的家长,其子女在本学校上学都会得到不同程度的优惠。段某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解析】
段某这样的做法不合法。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如果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向学生家长集资办学,其申请正式设立时,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
【法条链接】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民办小学为追求特色可以只开所谓“国学课”吗?
【案例】
小梁上的是一所民办小学,为弘扬传统文化,该校决定把学校办成一所特色小学,学校只开设国学课程,其他课程均未开设,那么,该校只开设国学课的做法是否可行呢?
【法律解析】
一般情况下凡是正式设立的民办小学是不可以的。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因此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小学不能单纯为了追求特色而只开“国学课”,但可以在完成相应的课程标准之外增设这类特色课程。
【法条链接】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
★学生中途退学,可以要求退还学费吗?
【案例】
小丘是一所民办高中的高二的学生,上学期刚开学不久,由于父亲工作调动,要搬到另一所学校去,小丘可以要求学校退还这学期的学费吗?
【法律解析】
小丘可以学校退还其学费。学生中途退学,学校应当按学生实际学习的时间,退还其余的所收费用。学生如交赞助费、建筑费等项目,是属于学生对学校的捐赠,学生不能要求学校退还。
【法条链接】
《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条 加强对学校收费及财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力量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学生退学,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学校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学校应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应建立健全财产、财务规章制度。要分清学校中的国有财产、创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财产和学校通过办学积累的财产,分别登记建帐。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取的建设费等款项和学杂费的结余归学校集体所有,只能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归举办者所有。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虚假欺骗学生,怎么办?
【案例】
严某是高三的学生,由于高考成绩不理想,情绪非常低落。一次,严某在市里闲逛,发现,一所民办高校正在招生,于是就过去询问了一下情况,并索要了一份招生简章,招生简章上介绍了学校的专业设置、校园环境、师资力量等都非常好,于是严某按招生简章上的要求报名入学,等到了学校后才发现实际情况和招生简章上的不符。那么,严某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解析】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课外培训机构只要有老师和场地就可以吗?
不是。选择课外培训机构需要谨慎,根据《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能用教学楼为自身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吗?不可以。一般情况下,根据《担保法》第3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但教学楼显然属于教育设施,因而不适用后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学生擅自离开校后发生的事故,学校承担责任吗?
【案例】
乔某的儿子是某县实验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07年6月16日下午,因为最后一节课是自习,他就提前离开了学校,和同学一起去河边游泳,在玩耍过程中不慎被淹死了。乔某认为学校没尽到管理义务。可是学校说,当时乔某的儿子骗管理人员说他生病了,后来才让他离开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学校对此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本案中,该损害后果是乔某儿子在上自习课时自行离校期间法生的,而且学校行为并无过错,所以学校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假期补课期间学生死亡,责任由谁来承担?
【案例】
周某是某学校老师,利用暑假到各村张贴广告,非法招生,进行有偿补课(每个学生收费60元)。赵某的儿子交钱后参加补习,由于天气炎热,办学条件简陋,无降温措施,课间休息时,赵某的儿子与几个同学到附近的河里冲洗降温,溺水死亡。对于赵某儿子的死,周某所属的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周某利用暑假非法招生,进行有偿补课,是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由于天气炎热,办学点无降温措施。致使参加补习的学生课间休息时跑到附近的河里冲洗降温,最终赵某的儿子不幸溺水死亡,作为办学者周某对参加补课的未成年人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其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学校受伤,由谁来承担赔偿呢?
【案例】
小曹是某初级中学一年级的学生。一次,小曹和同学小高在学校打羽毛球时,小高不小心弄伤了小曹的眼睛,之后家人带小曹去治疗,做了三次手术花了许多医药费,一直没有中断过治疗,到现在还是看不清书本上的字。那么,在这件事上学校和小高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法律解析】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他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和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小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高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