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青少年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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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刑事 民事与行政诉讼法(4)

6.民事诉讼的证据

(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就是在民事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分为下列七种,即: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

(2)举证责任和证据保全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确定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都负有举证责任;②确定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即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而确定由谁具体承担举证责任。如一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就应当提出能够证明伤情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处方、医疗费用单据、车票、船票以及工作单位开具的已扣发工资、奖金的证明等。被告如果指出,他的侵害行为是原告故意引起的,并且原告也打伤了他,损坏了他的衣物、手表等,也提出要求原告赔偿。那么,被告应提供原告有过错的证据,并提供财产受损害具体情况的证据。

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在强调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收集证据确有困难,因而在《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是人民法院的调查收集证据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不能相提并论。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证据,是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主动进行的,即不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也不以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足为条件。而当事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承担举证责任是自身利益的需要,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而法院亦无法查到该事实的证据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便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如债务纠纷案件中,原告手中没有被告书写的借据,也提不出证明人,原告则将承担驳回诉讼请求的不利后果;相反,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欠债事实,而被告却无法证明所欠债务已经偿还的事实,则被告将承担偿还债务的法律后果。因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好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必要时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有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调查、制作笔录、拍照等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行为。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在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二是被保全的证据对诉讼标的有证明作用。

7.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

(1)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一种诉讼程序,又称为通常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程序的内容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

(2)起诉和受理

①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②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

(3)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审判得以顺利进行,以便正确、及时、合法地审理案件,由承办该案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各项诉讼活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①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并限期提出答辩状;②向原告发送答辩状;③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④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告知当事人;⑤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⑥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的审理活动。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心环节。

(5)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陪审员参加合议的,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宣判,不管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8.民事诉讼上诉的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又称上诉审,第二审程序也称为上诉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当事人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裁判,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1)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法律在赋予当事人上诉权的同时,规定了提起上诉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种。

实质要件,是指对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是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就不能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第二审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都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也不得上诉。

形式要件,是指应具备哪些法定的程序上的条件才能上诉。具体包括:哪些人可以上诉或被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期限;提起上诉的书状。具体分析如下:①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第一审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无上诉权,但是如果判决涉及其实体权益,也可以上诉。②提起上诉的期限。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天,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③上诉状。上诉状是当事人表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而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变更原审裁判的诉讼文书。在上诉状上应写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或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原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2)上诉的受理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送交上诉状,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在5日内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全部案卷后,便开始第二审程序。

(3)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终结后,经合议庭评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判决、裁定。

①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依法改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作出判决,依法改判。

③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解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人民法院裁判为终审裁判,即裁判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9.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进行提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行再审的,都必须作出裁定,以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3)分别适用一、二审程序

再审案件的程序,应当根据原来的审级来确定,分别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审理终结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笫二审程序审理。审理终结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③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4)再审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再审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原判决;

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作出新的判决,重新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如果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负责再审的第二审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如果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可以依法改判;如果原一审裁判正确,二审裁判错误,可撤销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