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青少年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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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刑事犯罪的惩罚(1)

第一节犯罪的基础知识

1.犯罪及其特征

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概念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一切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共同特征,只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是刑法上所规定的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在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本质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者有社会危害性但未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都不可能构成犯罪。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刑法典上的规定来看,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国家经济利益、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侵犯财产、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务公正廉洁、危害国防、军事利益。具体表现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10类犯罪。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了刑法条文所确立的禁止性规范。只有刑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

确认某种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法律依据既包括刑法典的规定,也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规定。

(3)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在没有法律所规定的免除刑罚或不再追诉的情节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是刑法对该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一种评价。

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本质特征,其他两个特征都是在这一特征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不能离开本质特征去孤立地看待其他两个特征。三个基本特征是辩证的统一,缺一不可,它们互相联系,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整体。

2.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犯罪构成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

②犯罪构成是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

③犯罪构成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具体化。

(2)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是构成犯罪所必须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主、客观要件组成的整体。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四类,即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

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②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而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包括:行为、行为对象、行为所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行为是指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犯罪行为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的、体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物与人。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危害结果反映行为的侵害性。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所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法责任的客观基础。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是指法律有特别规定,作为构成犯罪不可缺少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③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a、必须达到责任年龄,即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必须具备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侯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侯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法律规定为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④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目的。

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时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时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目的也是一种犯罪的心理态度,它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犯罪结果,但它不是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犯罪目的才是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3)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犯罪形态不同,过失犯罪只有既遂一种犯罪形态,而故意犯罪除既遂形态之外则可能还出现预备、未遂和中止几种不完整的犯罪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形成的犯罪形态。

犯罪的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行:勾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对于上述不完整形态的犯罪在处刑的时侯只引用刑法分则条文判处,而应当分别引用刑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及相关的刑法分则条文进行判处。对这几种不完整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是: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虽然会给社会造成一定损害结果,但实质上是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而实施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它的社会危害性被法律所排除,不具备犯罪构成。在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②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③必须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必须具备正当目的;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⑤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①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必须目的正当;②这种危险必须正在发生;③必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所采取;④不应超过必要限度,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或者大于危险本身可能造成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⑤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即实施紧急避险的主体,必须是在职务上、业务上没有特定责任的人。

(1)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包括单位犯罪主体)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包括两个)

犯罪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②具有共同故意;③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2)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中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对主犯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包括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故意引起他人产生某一犯罪意图的人。如果既教唆他人犯罪又传授犯罪方法,应当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对于教唆犯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①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②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③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的人或者单位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必须遵循适用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有机整体。我国刑罚体系中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由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

(6)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应当在指定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侯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7)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几种: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8)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全部财产的时侯,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侯,不能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9)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