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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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当代反思(3)

我们可以在“感觉的确实性”上承认运动,但是我们却难以在思维中以概念的逻辑去表达运动。这是因为,“从来造成困难的总是思维,因为思维把一个对象的实际上联结在一起的各个环节彼此分隔开来考察”。而“如果不把不间断的东西割断,不使活生生的东西简单化、粗陋化,不加以划分,不使之僵化,那么我们就不能想象、表达、测量、描述运动”[3]。因此,人们需要以概念层次的辩证法去把握、描述、理解和解释事物的“联系”、“运动”和“发展”。

在经验的层面上承认“联系”、“运动”和“发展”,这当然也可以说是“辩证法”,但这只不过是“朴素的”辩证法。正是由于这种“朴素的”辩证法无力解决概念中的矛盾,因而它在回答“运动的真实性”等“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时,往往又陷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即以“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话”的思维方式去理解和解释各种问题。例如,我们能够承认骏马在草原上奔驰,雄鹰在蓝天上飞翔,但是,当我们试图用概念去解释骏马的奔驰和雄鹰的飞翔时,却仍然是给予马是在跑还是不跑、鹰是在飞还是不飞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回答,而难以在“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否定的理解”,即在“运动”与“静止”的统一中去“表达”马和鹰的“运动”。因此,在对辩证法的理解中,我们首先需要超越经验层面的常识思维方式,而跃迁到概念层面的哲学思维方式。

从经验层面跃迁到哲学层面去理解“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在最深层的理论问题上,是能否从恩格斯所概括的“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去理解“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

所谓“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它并不是一般地否认“联系”和“变化”,甚至也不是一般地否认“矛盾”和“发展”;它所否认的是“思维和存在”之间的矛盾,是“思维和存在”的矛盾关系的发展。“形而上学”的“思维公式”之所以是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认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就是因为它不理解“思维和存在”是矛盾中的统一、发展中的统一,而把“思维和存在”看成是直接的统一、不变的统一。这应该是更值得深思的。

在人的“经验”之中,“思维”所反映的“存在”,就是“存在”本身。被“思维”所反映的“存在”,既包括“存在”的“联系”和“变化”,也包括“存在”的“矛盾”和“发展”。如果人们在经验中发觉“思维”与“存在”的“矛盾”,也是把这种“矛盾”看成是直接的不统一,即所谓“歪曲”地反映了“存在”。例如,我们如其所是地肯定了骏马的奔驰和雄鹰的飞翔,这就“正确”地反映了存在,反之,则是“歪曲”地反映了存在。这就是把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看成是直接的统一或直接的不统一。因此,这种“经验”中的“思维和存在”的“矛盾”,仍然是由“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构成的。

所谓“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则在于它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出发,不断地发现、揭示和深化人类认识的“阶梯”和“支撑点”——概念、范畴——中所蕴含的“思维和存在”之间的矛盾,用“概念的逻辑”去表达“运动”、“矛盾”、“发展”的本质。例如,在现代的社会发展理论中,“发展”就是一个在反思中被不断发展的概念,人们对“发展”的理解,已经从单纯的经济增长发展为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又发展为已经被人们普遍认同的可持续发展。而“辩证法”所运用的“概念的逻辑”,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在对“发展”的反思中,就是通过对“发展”的概念内涵的历史演进的哲学反思而推进人们对“发展”的理解。

这样理解的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及其相互关系,不是神秘的,而是现实的,不是抽象的,而是真实的。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对“概念”与“名称”的反思。把“概念”混同为“名称”,这是在经验层面理解和解释辩证法,并从而造成对辩证法的种种曲解的认识论根源。

在人们的经验意识中,“概念”只不过是关于某种对象的“名称”,这些“名称”与它所指示的“对象”是确定的、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作为“名称”的“概念”既是无矛盾的,也是非发展的。例如,在人们的经验意识中,“人”也好,“物”也好,“规律”也好,“真理”也好,它所指称的对象,它对所指称的对象的理解,都是确定的,不变的,因此,“人”、“物”、“规律”、“真理”这些概念本身也是确定的,不变的,无矛盾的,非发展的。正是这种把“概念”当作“名称”的经验意识,构成了“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超越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就必须超越经验意识,在对“概念”的矛盾的、发展的理解中构成辩证法的思维方式。

这里首先以“人”为例来予以说明。“人”是历史的存在,文化的存在,具有特定的历史、文化的内涵,即“人”本身是矛盾的、发展的存在。但是,在人们的经验意识中,“人”就是“人”,“人”自身并无矛盾;即使人们在经验意识中承认“人”是矛盾的存在,也难以自觉地意识到用以指称“人”的“人”这个概念的内在矛盾。其实,我们对“人”的理解是在揭示“人”的内在矛盾中不断深化的。例如,在哲学史上,费尔巴哈把“人”理解为“感性的存在”,马克思则把人理解为“感性的活动”和“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种概念理解中的深化,反过来又深化了对概念所指称的对象的理解,即深化了对“人”本身的理解。在这种对概念的内在矛盾的理解中,“人”不再是某种既定的、不变的存在,而是矛盾的、发展的存在。这就是对“人”的辩证理解。

对“物”的理解也是如此。如果我们把“概念”只当成指称对象的“名称”,被指称的对象就是既定的、不变的;只有在科学研究中深化对“概念”的内在矛盾的认识,才能深化对“物”的辩证理解。对此,科学家们有深刻的理解。爱因斯坦说,“物理学是从概念上掌握实在的一种努力”[4]。海森堡说,“物理学的历史不仅是一串实验发现和观测,再继之以它们的数学描述的序列,它也是一部概念的历史”[5]。人类科学的发展史,就是科学概念的形成和确定、扩展和深化、更新和革命的历史。科学所编织的概念之网,构成人类“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6]。试想一下,一个不懂得物理学的人,他除了把指称“物”的“概念”当作“名称”,又能把“概念”当成什么呢?他没有物理学的知识,又怎么发现物理学的概念与对象之间的矛盾呢?他除了把“物”视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之外,他又怎么能达到对“物”的“辩证”理解呢?

再以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规律”和“真理”为例。我们经常说,“规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又是可以“被认识”、“被利用”的。既然“看不见”、“摸不着”,为何能够“被认识”,怎么能够“被利用”?这就提出了感性与理性、个别与一般、现象与本质、必然与偶然等一系列“矛盾”问题。我们只有在对“规律”的内在矛盾的辩证理解中,才能真正认识“规律”。同样,究竟什么是“真理”?在人们的经验意识中,“真理”的问题是一个极为简单的问题,即概念与对象的符合问题,也就是我所使用的概念指称的就是它应当指称的对象,或者说“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对象”。然而,在对“真理”这个概念的辩证理解中,却引发出了层层深入的矛盾:在最直接的意义上,“真理”的问题就是概念所指称的对象是否存在的问题,即“有没有”的问题;然而,进一步我们就会发现,“真理”的问题并不只是回答概念所指称的对象“有没有”的问题,而主要是回答概念是否表达了对象的“本质”,即“对不对”的问题;在“对不对”的问题中,又可以分为“表象”之真与“思想”之真的问题,即“表象”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对象的“现象”,以及“思想”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对象的“本质”;如果进一步追问,我们又可以发现,“真理”的问题并不仅仅是“有没有”、“对不对”的问题,而且还是“好不好”的问题。作为辩证法大师的黑格尔有一段精彩的论述:“譬如我们常说到一个真朋友。所谓一个真朋友,就是指一个朋友的言行态度能够符合友谊的概念。同样,我们也常说一件真的艺术品。在这个意义下,不真即可说是相当于不好,或自己不符合自己本身。一个不好的政府即是不真的政府,一般说来,不好与不真皆由于一个对象的规定或概念与其实际存在之间发生了矛盾。对于这样一种不好的对象,我们当然能够得着一个正确的观念或表象,但这个观念的内容本身却是不真的。”[7]黑格尔的这段论述把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也就是把一个本来复杂的问题复杂化了。这应当说是一种真实的辩证思考。如果我们从哲学层面去看“真理”的“有没有”、“对不对”、“好不好”的问题,其实就是要求我们从存在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统一中去理解“真理”。这样的真理观只能是辩证法的真理观。

由此我们可以理解,辩证法是把研究对象复杂化,是把本来复杂的研究对象复杂化,也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出研究对象本身复杂的内在矛盾,以及由这些复杂的矛盾所引发的事物自己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发现、揭示和分析概念与经验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概念与经验之间的外在矛盾所引发的概念自身的内在矛盾,并用概念的内在矛盾去深化对事物的内在矛盾的理解,用概念自身的发展去深化对事物自身的发展的理解。由此可见,辩证法决不是可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决不是用以搪塞无知的“词汇语录”,而是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是以概念的运动去表达事物的矛盾、运动和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曾经在“辩证法是什么”的标题下提出,“概念的相互依赖”,“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相互依赖”,“一个概念向另一个概念的过渡”,“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转化”,“概念之间对立的相对性”,“概念之间对立面的同一”。[8]辩证法是运用概念的艺术,辩证法是必须努力学习才能掌握的。

辩证法,用恩格斯的话说,它是一种“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这种“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辩证法,是以人与世界的现实关系为基础的。人对世界的关系,思维对存在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否定性的统一关系。正是这种否定性的统一关系,构成了人与世界之间的无限丰富的矛盾关系;而在人类思想关于人与世界的矛盾关系的自我意识的历史发展中,则构成了“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辩证法。

人对世界的关系,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是人以“任何物种的尺度”和人的“内在固有的尺度”去改造世界,把世界变成人所期待的世界,让世界满足人的需要。因此,在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中,一方面是人以自己的认识活动在观念中否定世界(存在)的现存状态,并在观念中建构人所要求的现实;另一方面,则是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现实地否定世界(存在)的现存状态,把观念中的目的性要求和理想性图景变成现实的存在。这种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否定性统一性关系,构成了人以否定的、批判的态度去看待现存的一切的辩证法。马克思说,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这就要求我们从马克思对人与世界关系的实践论的理解中去反思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

[1]《列宁全集》第55卷,2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2]《列宁全集》第55卷,2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3]同上书,219页。

[4]《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3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5]转引自《现代物理学参考资料》第3卷,9页,北京,科学出版社,1978。

[6]《列宁全集》第55卷,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7][德]黑格尔:《小逻辑》,8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8]《列宁全集》第55卷,1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