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票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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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票据(4)

此外,汇票在信用证项下的融资功能也面临着弱化。因为在不使用汇票的情况下,凭开证行的承兑电文同样可作融资,例如贴现和福费廷(Forfaiting),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以远期汇票或本票形式表现的应收账款,从而为受益人提供融资业务。

在贴现方式下,受益人只需要将单据和开证行发送的承兑电文一起交给贴现行,贴现行就可凭此为受益人办理贴现;在福费廷方式下,包买商是通过买断单据和开证行发送的承兑电文为受益人办理融资。这些都不需要有汇票的参与,因为开证行的承兑电文使得融资银行的收款权利有了保证。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106页。

[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第22页。

[3]梁英武、郭锋:《票据结算与票据法》,第32页。

[4]谢怀栻:《票据法概论》,第22~23页。

[5]董惠江:《票据法教程》,第10~11页。

[6]徐冬根:《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3页。

[7]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第556页。

[8]延期付款信用证肯定不使用汇票,即期付款信用证可用可不用,但通常不用。

第五节票据结算与票据交换

一、票据结算

(一)票据结算的概念

票据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作为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可以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其中可以充当票据结算工具的票据种类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二)票据结算的特征

第一,票据结算工具的种类是法定的。根据我国《票据法》以及《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充当票据结算工具的票据种类只能是: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票据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如果当事人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则此票据无效。

第二,票据结算的中介机构是法定的。在我国,银行是票据结算唯一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票据结算业务。

我国的票据结算业务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票据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票据结算纠纷。(2)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票据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本辖区票据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票据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票据结算纠纷。(3)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票据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票据结算纠纷。

第三,我国票据结算坚持付款人保证付款,银行保证将款项付给收款人,银行不垫付资金这三个结算原则。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票据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出票前要求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商业汇票出票前并不要求在银行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即企业、单位在出票或承兑时并不需要在银行有足额的资金保证,但必须在票据到期日前将足额款项存入银行,以保证支付。

二、票据交换

(一)票据交换的概念

票据交换,也称票据清算,是指同一城市(或区域)的各个金融机构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要求,通过票据交换清算机构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

在同一城市,各类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都在银行开户,这些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通常大量使用各类票据。在很多情况下,这些票据的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并不是在同一商业银行开户的,故而对于这类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而形成的不同商业银行在同城的资金往来业务,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完成的。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并没有对票据交换进行规定。但是,票据交换业务仍然需要遵守这三者对于票据及其结算的相关规定。此外,也要遵守《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实践中由各个城市对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制定相关规范,比如北京市就制定了《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管理规定》(银管发〔2008〕269号)。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票据交换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根据行政区划严格区分的,而主要是在地域邻近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往来的密切程度来决定。例如《无锡市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施行)就适用于无锡、江阴、宜兴三地参加无锡市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我国现行的票据交换机构,由同城票据交换机构和异地票据交换机构组成。承担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各中心城市设立的票据清算中心(1998年前叫票据交换所)。如北京市票据清算中心成立于1998年5月4日,负责办理北京市区多家银行的票据交换业务。承办全国异地之间票据交换业务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它通过1991年4月开始运行的全国电子联行系统,负责办理全国异地票据交换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目前是全国唯一一家办理全国异地票据交换的机构。

(二)票据交换的特征

第一,参加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是确定的。所有参加当地城市票据交换业务的商业银行需要事先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交换号,申请通过后,该商业银行才能参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交换号是参加票据交换的营业机构的代号,在参加交换的各类票据上,必须印有交换号,以方便进行清分识别。

第二,票据交换的场次和时间是确定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各个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场次和时间参与票据交换。一般城市,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通常每天组织两次票据交换,上午和下午各一场。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交换场次和时间参加交换。

第三,参加同城票据结算的参与主体分别是同城清算中心及参加交换的商业银行各营业机构。它们可以分别直接在当地中央银行开户,每次交换终了,将交换差额在其存款户内直接清算;也可以由该商业银行集中在中央银行开立一个清算账户,每次交换终了,首先以该商业银行为单位与其他商业银行通过中央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清算,然后该商业银行内部的各营业机构再在系统内通过辖区内往来业务进行系统内二次清算。

第四,各机构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是相互之间代收、代付的票据。通过票据清算,使得社会资金更有效率地流转,提高结算效率。没有票据交换,日常经济生活中常见的跨行转账都将变得困难重重。[1]

【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票据的概念、特征、种类、功能、历史沿革与发展,以及票据结算与票据交换。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票据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这是学习票据各具体制度的基础。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从有价证券的不同角度对票据进行分析可知,票据是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提示和缴回证券。其中票据的无因性需要重点把握。

在法律上和理论上有不同的票据分类,各国立法也有所不同。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则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票据的功能,通常认为其包括支付、结算、汇兑、流通、信用、融资等。

票据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作为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票据交换,也称票据清算,是同一城市(或区域)的各个金融机构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要求,通过票据交换清算机构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

【问题与思考】

1.为什么说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如何理解票据是流通证券?

3.如何理解票据是无因证券?

4.如何理解票据的信用功能?

5.信用证的发展对票据功能的影响。

6.我国票据结算制度的特点。

【参考文献】

1.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董惠江:《票据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9。

3.梁英武、郭锋:《票据结算与票据法》,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2。

4.刘心稳:《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5.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6.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6。

7.赵新华:《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

8.韩玉军:《国际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9.梁英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释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

10.韩俊梅、岳龙:《商业银行会计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11.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2.徐冬根:《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注释

[1]关于同城票据交换以及异地跨系统汇款等实务,可以参考商业银行会计学的相关教材,如韩俊梅、岳龙主编:《商业银行会计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