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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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公司法(2)

(二)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进行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一般为3~13人,但《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少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2.经理

经理是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事会或监事

监事会为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一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对其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案例分析甲在某公司拥有20%的出资份额,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他的同学乙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甲的儿子丙担任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2008年7月,甲因车祸死亡,导致公司暂时没有董事长履行职责,而丙是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因此为了公司的经营不受影响,丙及时召开了董事会,并对公司经营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做出了安排。

解析:丙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对内转让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对外转让规则

1.其他股东的同意及行使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的有限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单一性。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只有一个。出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该特征体现了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2)责任有限性。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责任。

(3)组织机构简化。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由公司章程规定。

(4)转投资的限定性。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

基于一人公司的特点,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对一人公司的以下限制条件:

(1)注册资本的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责任限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1)股东的唯一性。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公司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它只有一个股东,性质上属于一人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如有限责任,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的原则等。

(3)股东的法定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国家,具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其以唯一的股东身份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其职权主要有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从董事会中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

(2)董事会与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和《公司法》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公司法》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不同,它不是设立于公司内部,而是设立于公司外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如下: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案例分析

2009年8月,胡某个人投资17万元成立了一家公司,从事水泥经营。该一人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胡某的个人居所合一,公司会计记录不清,公司经营性收支与胡某个人收支未做区分。2009年9月,周某购进一批水泥,因保管不善,被雨水淋湿导致无法使用,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公司无力继续经营。现胡某所投资的17万元加上公司其他的资产已经远远不够用于偿还债务。公司债权人要求胡某个人继续偿还剩余的债务。胡某表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超过出资额以外的公司债务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因而拒绝清偿。后公司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胡某清偿剩余债务。

解析:胡某投资成立一人公司,依法本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由于该一人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胡某的个人居所合一,公司会计记录不清,公司经营性收支与胡某个人收支未做区分,导致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胡某的个人财产,依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遂判决胡某以其他个人财产对公司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也是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即可申请登记成立公司。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清。在缴清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相同。

3.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4.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