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行为改变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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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行为的观察 记录与评估(1)

12岁的小军有一大“爱好”就是咬衣角、红领巾、被角等一切有角的织物。他在家里要咬;在学校也要咬,紧张时要咬;无聊时还要咬,上课时咬,睡觉依然要咬。

尽管小军的特殊“爱好”明显属不良行为,需要进行行为矫正,改变其不良行为,但这些行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发生,发生的频率如何,都需要仔细地观察与记录,必要时须通过医生的诊断来收集有关小军的行为表现资料,并作出客观、详细、准确的分析,才能着手制定详细、科学的矫正方案,对小军进行行为矫正。因此,对个体行为的观察与评估是行为改变技术运用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本章着重介绍如何对行为进行观察、记录以及相应的一些评估方法。

第一节 行为观察

行为改变技术强调特定的行为改变,因此,行为改变技术实施的关键是资料的全面性。然而,要准确地把握行为改变技术实施对象的具体情况,需要翔实而充分的资料作为铺垫。行为资料的收集方法很多,如档案记录法、问卷调查法、行动研究法、观察法、访谈法等。由于行为改变技术强调解决的是此时此地的问题,也就是解决在当前情境中发生或表现的问题行为。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在行为改变技术实施前要进行观察,以便对问题行为进行准确的评估;在实施过程中,更要认真仔细观察对问题行为的改变程度,以便准确地评估并进行下一步的改变计划;在行为改变技术实施后,还要继续观察,了解行为改变技术实施后的效果,特别要注意了解个体在非行为方面在不同的场合下是否有积极的变化。因此,在行为改变技术过程中,观察法是最主要的也是最重要的行为资料收集方法。

一、观察法概述

观察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最基本的方法,在对行为矫正的研究和应用中也不例外。

(一)观察的含义及其特点

研究中的观察与日常观察有所不同。日常观察无计划、无目的,具有自发性和偶发性,几乎人人都会,而研究中的观察则不然。研究中的观察是有目的、有计划地运用感官和科学仪器,对研究对象进行观测,观察的目的在于收集有关研究对象的翔实资料。观察法由于在科学研究中的运用十分广泛,因而被有些社会学家称之为“科学研究的第一方法”。

研究中的观察具有目的性、计划性、系统性等特点。目的性就是观察应具有具体的研究目的或假设,观察的设计、观察的内容、方法、时间安排都要符合预定的目的。计划性表明观察应具有系列的记录准备,如记录的方法、记录表单的设计都应事先确立并准备好。系统性是指在研究假设或目的的指导下,有序地、系统地进行观察。

(二)观察的类型

对于观察法种类的划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

1.从观察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长期观察和定期观察。

长期观察就是在比较长的时期内(一般可以长到几个星期、几个月或若干年)持续进行有系统的观察。这种观察法有时也叫日记法和传记法。很多心理学者对儿童心理发展所作的日记式或传记式的记录和分析,就属于这种观察法,如达尔文(C.Darvin)的《一个婴儿的传略》和我国陈鹤琴的《一个儿童发展的程序》等[1]。定期观察,即按一定时期进行观察。例如,为研究学前儿童游戏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可以每周观察一两次,每次一两个小时,如此观察若干次。在行为改变技术中,用得最多的是定期观察。

2.按情境条件划分,可分为自然观察和实验室观察。

自然观察是在自然状态下进行的,不对观察对象活动的各种条件给予人为干预,也不需要对方合作。由于是在现场,可以全面把握情况,获取真实可靠的资料,如对某个学生上课讲话行为的观察。实验室观察是在人为安排好的实验情境中进行的观察,同样的现象可以通过再现相关行为或环境而再次发生,如对儿童模仿行为结果观察。

3.按观察者与观察对象的接触方式划分,可分为直接观察和间接观察。

直接观察就是观察者凭借自己的感觉器官,在现场获得研究对象的资料。如教师对学生上课时的离座行为观察,父母对子女发脾气行为的观察。间接观察就是以某一事物为中介而获得关于研究对象的资料信息。如通过他人所拍的照片、录像片、音频资料等来了解研究对象的行为特点。由直接观察得来的资料可以为即将进行的或正在进行的研究提供更详细具体的第一手资料。但是如果观察对象的行为比较复杂,直接观察可能会对观察对象的行为观察得不够完全和彻底,而通过对先进的摄录像系统记录的材料进行反复分析则可以避免这方面的缺陷。如果条件许可,提倡二者的结合使用,以便更为准确地观察。

4.按行为的取样方式划分,可分为事件取样观察和时间取样观察。

事件取样观察只对某种与研究目的直接有关的、预先确定了的行为进行观察与记录。如对小峰在课余时间干扰同学这一行为事件进行取样观察。时间取样观察则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进行观察,对这一时间中发生的各种行为表现作较全面的记录。时间取样可以随机进行,也可以在可能发生典型行为表现的时间进行,一般应在行为改变活动开始、中期和结束阶段都能抽选一定的时间进行观察。如对某个正在医院里因中风而接受康复训练的人独自站立的时间取样观察。

此外,观察法还可按事先是否确定了观察项目分为结构性观察和非结构性观察;还可按观察者是否直接参与所研究的活动,分为参与观察和非参与观察。

二、行为改变技术中的观察

科学的研究离不开观察法,行为改变技术的研究也是如此。行为改变技术强调特定的行为改变,因此,只有在对特定行为进行全面具体的观察的基础上,才能对特定行为进行评估,从而制定出最佳的行为改变方案。

(一)观察前的准备工作

在行为改变技术中,进行观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目标行为的定义

目标行为是指行为改变过程中所要处理的某项特定行为。目标行为既可以是希望个体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可以是希望个体培养的行为。例如,老师减少儿童课堂上擅自离开座位的行为,家长培养孩子学会自己穿鞋子,老师和家长降低儿童乱发脾气的发生次数,减少自闭儿童的攻击性行为等,这些都可以成为行为改变过程中所要处理的问题行为,也就是行为改变计划中的目标行为。对目标行为的精确定义或描述,有利于观察者把目标行为的发生和其他非目标行为区别开来,有利于观察者更准确地观察与记录目标行为,有利于不同的观察者对同一行为的观察得出相同的结果,从而有利于对行为矫正治疗方案的确定。那么,如何定义目标行为呢?

第一,用可观测的词句来描述。如要对“小明上课注意力不集中”的行为定义,就可用“随意离开座位”“手玩弄铅笔”“眼睛看着窗外”等词句来描述。“离开”“玩弄”“看着”等动词都是既可观察到,又可被测量的行为动词。一节课离开座位多少次,玩铅笔玩了多久,看着窗外持续了多长时间,都是可测量的。但诸如“生气”“沉思”“想象”等虽是动词,却无法被其他人观测到。因此,一般不能用这样的词来描述目标行为。如果要了解个体的内心状态对其行为的影响,就要观察各种内心状态下的具体的行为反应。

第二,对目标行为的表述一定要客观、具体而明确,不能过于笼统。如“小明上课注意力不集中”的行为定义,就不可笼统地定义为:“上课不专心听老师讲课,不认真、东张西望。”一般说来,对目标行为的动作描述越具体,越明确越好,就越不容易产生观测误差。同时,要尽量做到客观,尽量减少个人的主观偏见。

第三,不要把行为定义与类别名称混为一谈。说到行为,人们常把行为定义与类别名称混为一谈。如说某个小孩子有爱发脾气的行为、有口吃的行为。这当中的“发脾气”“口吃”等常被认为是某一行为的定义。其实不然,这些词只是这些行为的类别名称,而不是这些行为的定义。

类别名称是用于对某种行为的一般称呼。类别名称不能用来定义行为,因为类别不能确定个体的行为。但类别名称也有其应用价值,如当提及某个目标行为时,它可以被用于方便地速记。如观察者在观察某个学生的违纪情况时,当他看到被观察者有事先在行为定义中所描述的情况发生时,就可用类别名称“违纪”记录,而用不着通过详细描述行为表现来记录。

综上所述,行为定义是使用主动动词对某一个体所展示的特定行为进行描述,是可观测、客观、具体而明确且有别于类别名称的。

2.确定观察者

在对目标行为进行定义之后,就应确认由谁来观察和记录这个行为。在行为改变计划中,一般是由表现出目标行为的人以外的个体对目标行为进行观察和记录,如专业人员(比如,心理学家)或在被观察者所处的自然环境中与被观察者具有固定关联的个体(比如,教师、父母、同事或主管)。有时候观察者可以是被观察者本人,因为有些行为是不可能由其他观察者对目标行为进行记录的(例如,在目标行为并不经常出现的情况下,或者当目标行为发生时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观察者就只能是表现目标行为的人,也就是表现目标行为的人自己观察和记录自己的目标行为,这也叫自我监视。自我监视的结果要想更具有价值,最好应与另一个观察者进行的直接观察相结合,相互印证,以达到对目标行为的准确把握。

要真正成为一个研究中的观察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观察者必须经过培训。观察者无论是专业人员(如心理学家),还是在被观察者所处的自然环境中与被观察者具有固定关联的个体(如教师、父母、同事或主管),或是被观察者本人,都必须经过培训,学会辨别出目标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在目标行为发生时及时记录下来。培训的内容包括,先学习目标行为的定义,然后在研究者的监督下对行为进行观察与记录。当观察者能可靠地对目标行为进行观察与记录时(在他们与研究者取得了很好的观察者信度之后),就可以在实际的观察阶段中记录目标行为了。

第二,观察者必须有时间观察和记录目标行为,并且愿意充当观察者的角色。例如,一位教师可能被要求观察和记录他的一位学生的目标行为,但他可能不同意这样做,因为他的教学工作可能让他无法抽出时间充当观察者。而在大多数案例中,让观察者在对正常工作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对被观测者的目标行为进行观察和记录是完全可能的。

3.观察地点与时间的选择

行为的出现往往与个体所处的环境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地点的选择非常重要,如智障儿童的自伤行为,当有大人在场,特别是父母或老师在场时,就比在独处时严重。有些行为在改变过程中也需要全面观察才能更清楚地了解其改变的效果。比如,训练有自闭倾向的儿童听从指令,研究者就应在不同环境下进行观察:在一对一个别训练中观察其对教师指令的反应,在游戏活动中观察其听从指令的表现,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中观察其对父母指令的反应等。对行为的观察和记录地点一般分为两种,即自然环境或人为环境。自然环境由一些发生目标行为的典型场所组成,人为环境一般是指观察者易控制和操作的环境。如在教室中观察和记录一位学生的目标行为就是使用自然环境的一个例子,而在诊所的游戏室里对这个学生进行观察就是使用了人为环境,因为待在游戏室里通常并不是这个孩子日常活动的一部分。一般来说在自然环境中的观察可能提供目标行为的更具代表性的例子;而在人为环境中,目标行为可能受到环境的影响,因而对目标行为的观察所提供的例子可能并不代表正常情形下该行为的情况。然而,人为环境中的观察也有好处:它不但比自然环境更容易控制,而且影响行为的变量也更容易操作。

大多数行为出现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行为并不是随时随地都在发生,特别是问题行为,如精神分裂患者的分裂行为。另外,即使是随时随地可能发生的行为也不可能随时随地跟踪观察,况且也没有必要。比如,一位口吃患者,可能一天中要发生几百次口吃,观察者不可能、也没必要把每次口吃情况都观察记录下来。因此,根据被观察者的情况确定一个具体的时间段来对目标行为进行观察与记录就很有必要。观察阶段就是观察者在一个具体的时间段中对目标行为进行观察与记录。观察阶段一般选择在目标行为最可能发生的时段。例如,如果医院的报告显示一位精神病患者最有可能在用餐前后出现分裂性的行为(定义为尖叫、踱步和辱骂其他病人等),那么观察阶段就会被确定在用餐时间。可以通过从与被观察者的面谈中或其他人那里得到一些间接的评估信息来确定观察阶段最合适的时间。观察阶段的时间还取决于被观察者的活动和偏好、对观察的限制情况以及当时观察人员的可用性。但自我监视不受观察阶段的约束。

(二)进行观察应注意的问题

观察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记录及将来结果的比较,间接影响行为改变方案的实施,因此要应尽量避免那些影响观察结果的不良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