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学原理与案例讲堂: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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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3)

五、单位当事人

(一)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代表涉嫌犯罪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在审判阶段,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

(二)单位被害人

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

六、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同时,法定代理人负有监督被代理人行为的责任。

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例如服刑等。同时,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还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七、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与法定代理人不同,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而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得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八、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从内容的类别来看,辩护人的责任主要有三项: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九、证人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不能成为证人,因为它们不能像自然人一样感知案件事实,无法享有证人的诉讼权利或者承担证人的诉讼义务。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对于其因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证人依法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回答公安司法人员的询问;出席法庭审判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对于公安司法人员询问的内容予以保密。

十、鉴定人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鉴定人的书面分析判断意见称为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有权要求指派或者聘请的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在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具备作出鉴定结论的条件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否则有权拒绝鉴定;要求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人依法承担以下诉讼义务:如实作出鉴定;对于在鉴定过程中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人员的隐私应当保密;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应当亲自出庭,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的根据和理由;遵守法庭秩序。

十一、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员。

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了解与翻译有关的案件情况;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提供与翻译内容有关的材料;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笔录同实际翻译内容不符,有权要求修正或补充;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经济补偿。

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实事求是,如实进行翻译,力求准确无误,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如果有意弄虚作假,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提供翻译活动所获知的案件情况和他人的隐私,应当保密。

典型案例

2009年6月6日晚8时50分许,高某尾随许某在A市光明路德阳里52号附近,趁许某不备从其手中抢走一部三星手机后逃逸。许某受到惊吓,愣了片刻后马上追赶,并直喊“抢东西了!”可是路人没有给予帮助,高某很快就消失不见了。许某随即到附近派出所报案,向公安人员陈述了被抢手机的经过及她看到的抢手机的人的体貌特征等。公安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走访事发现场附近的群众,在附近开小卖部的王某和报刊亭工作的陈某分别向公安人员陈述了其看到的事发经过。通过对被害人许某和证人王某、陈某的陈述的分析,公安人员将高某锁定为犯罪嫌疑人,于2009年7月12日在某网吧将高某抓获。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追缴了涉案手机。经鉴定人员李某依法进行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本案中涉及的诉讼参与人有犯罪嫌疑人高某、被害人许某、证人王某和陈某、鉴定人李某。作为犯罪嫌疑人的高某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扣押等侦查行为,如实回答公安人员的讯问,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从许某处抢到的手机被公安人员扣押;作为被抢手机的被害人许某,其向公安人员报案并如实对事情发生经过向公安人员进行叙述;作为证人的王某和陈某回答公安人员的询问,就自己所了解到的有关事实向公安人员作出陈述;作为鉴定人的李某,其在接受公安机关的指派后,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依法对手机的价格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了鉴定意见。

思考题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有哪些?这些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自行使哪些职权?

2.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及承担哪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