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民国老课本:人生哲学
5606800000029

第29章 一个新人生论(上)(3)

但此乃就诸法则之自身而言。假使果有全智万能的神,则自神的观点视之,此诸法则之果为何,当然一目了然,更无余蕴。但自吾人之人的观点(human point of view)视之,则此诸法则之果为何,正未易知。吾人必用种种方法,以发现之。实用主义之真理论(theory of truth)等,皆自人的观点,自发现之方法(method of discovery)言之。明于此点,则实用主义可与新实在论并行不悖。吾人既非神而只是人,故不能离人的观点,故必须注重发现之方法也。

所以发现诸法则者,理性也。自人的观点言之,凡吾人之经验皆真,正如凡吾人所欲者皆好。但以诸经验之冲突矛盾,正如诸欲之冲突矛盾,故有须理性之调和。自人的观点言之,凡能调和诸经验之假设,吾人即认为真而以之为天道之实然;凡能调和诸欲之办法,吾人即认为好而以之为人道之当然。盖在此世界中,吾人固无别种方法以发现天然人事诸法则之自身之果如何也。

故理性者,“调和的统治的力也”(Russell:Mysticism and Logic,13页)。戴东原云:“人与物同有欲,欲也者,性之事也;人与物同有觉,觉也者,性之能也。欲不失之私则仁,觉不失之蔽则智。”(《原善》卷上)所谓私者,即专满足一欲或一人之欲,而不顾他欲或他人之欲也。所谓蔽者,即专信任一经验或一人之经验而不顾他经验或他人之经验也。理性即所以调和诸欲而去其私,调和诸觉而去其蔽也。

第六节中和及通

自人的观点言之,吾人之经验,就其本身而言,皆不能谓为不真。盖吾人之经验,乃吾人一切知识之根据,除此之外,吾人更无从得知识也。譬如我现在广州,夜中梦在北京,此梦中所有之经验,与我醒时所有之经验,就其本身而言,固皆不能谓为不真。吾人所以知梦中之经验之非真者,非因其本身有何不可靠之处,乃因其与许多别的经验相矛盾也。如在北京之经验,与许多别的经验皆相合一致,而在广州之经验则否,则吾人必以吾人现真在北京,而以在广州之经验为梦中所有者矣。故凡经验皆非不真,正如凡所欲皆非不好;其中所以有不真不好者,盖因其间有冲突也。经验与经验之间,欲与欲之间,有冲突之时,吾人果将以何者为真,何者为好耶?解答此问题,乃吾人理性之职务也。

杜威先生谓吾人思想之历程,凡有五级:一曰感觉疑难,二曰指定问题,三曰拟设解答,四曰引申拟设解答之含义,五曰实地证实(《思维术》,第六章)。譬如一人带红色眼镜而睡,及醒,忘其眼上有红色眼镜,但见满屋皆红,以为失火,急奔而出,则人皆安静如常,于是颇觉诧异,此即感觉疑难也。于是而问果否失火,若非失火,何遍处皆红?此即指定问题也。继悟或者自己带有红色眼镜,此即拟设解答也。继思若外界之红果由于自己之眼镜,则除去眼镜,外界必可改观,此即引申解答含义也。继用手摸,果有眼镜,除而去之,外界果然改观,此即实地证实也。在此简单事例中,此诸程序经过甚快,或为吾人所不注意,然实有此诸程序也。于是此人乃定以为其所以见遍处皆红者,乃由于带红色眼镜也。依此说法,则前之矛盾的经验,乃皆得相当的解释而归于调和矣。凡疑难皆起于冲突,或经验与经验之冲突,或经验与已成立之道理之冲突,或欲与欲之冲突,或欲与环境之冲突。凡有冲突必须解决。解决冲突者,理性之事也。理性之解决冲突,必立一说法或办法以调和之。理性调和于矛盾的经验(疑难问题)之间而立一说法(拟设解答);以为依此说法,则诸矛盾的经验,当皆得相当解释(引申含义);试用之以解释,果能使昔之矛盾者,今皆不矛盾(实地实验),于是此说法即为真理,为“通义”。此真理之特点,即在其能得通。理性又调和于相矛盾的欲(疑难问题)之间,而立一办法(拟设解答);以为依此办法,则诸相矛盾之欲,或其中之可能的最大多数,皆得满足(引申含义);推而行之,果如所期(实地实验);于是此办法即为“通义”,为“达道”。此达道之特点,即在其能得和。戴东原云:“君子之教也,以天下之大共,正人之所自为。”(《原善》卷上)“人之所自为”,性也,欲也;“天下之大共”,和也。

故道德上之“和”,正如知识上之“通”。科学上一道理,若所能解释之经验愈多,则其是真(即真是天道之实然)之可能愈大;社会上政治上一种制度,若所能满足之欲愈多,则其是好(即真是人道之当然)之可能亦愈大。譬如现在我们皆承认地是圆而否认地是方。所以者何?正因有许多地圆说所能解释之经验,地方说不能解释;而地方说所能解释之经验,地圆说无不能解释者。地圆说是真之可能较大,正因其所得之“通”较大。又譬如现在我们皆以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比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为较优。所以者何?正因有许多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所能满足之欲,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不能满足,而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所能满足之欲,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多能满足。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较优,正因其所得之“和”较大。故一学说或一制度之是真或好之可能之大小,全视其所得之和或通之大小而定。自人的观点言之,此判定学说、制度之真伪好坏之具体的标准也。

故吾人满足一欲,必适可而止,止于相当程度;过此程度,则与他欲或他人之欲相冲突,而有害于和。此相当程度,即所谓“中”。依上所说,凡欲皆本来应使其极端满足,但因诸欲互相冲突之故,不能不予以相当的制裁。此制裁必须为必要的,若非必要,则徒妨碍吾人之得好而为恶矣。合乎中之制裁,即必要的制裁也。吾人之满足欲,若超乎此必要的制裁,则为太过。若于必要的制裁之外,更抑制欲,则即为不及。不过此所谓中之果为何,自人的观点言之,仍不易知,仍有待于理性之发现。

第七节人性与道德制度及风俗习惯

哲学家中,常有以“人心”、“道心”、“人欲”、“天理”对言者;性善性恶,亦为中国数千年来学者所聚讼之一大公案。依上所说之意,凡欲皆好,则人性亦自本来是善,或亦可说,欲本是天然的事物,只是如此如此,正如山及水之如此如此,本无所谓善恶,或亦只可谓为可能的善或恶。但人因欲之冲突而求和,所求之和,又不能尽包诸欲于是被包之欲,即幸而被名为善,而被遗落之欲,即不幸而被名为恶矣。所被名谓善者,又被认为天理;所被名为恶者,又被认为人欲。人欲与天理,又被认为先天根本上立于反对的地位。吾人以为除非能到诸欲皆相和合之际,终有遗在和外之欲,则欲终有善恶之分。欲之善者,名为“道心”可,名为“天理”亦可。欲之恶者,名为“人心”可,名为“人欲”亦可。要之其分界乃相对的,非绝对的,理由详下。

所谓道德及政治上社会上之种种制度,皆是求和之方法,皆所以代表上文所谓“人道”也(参看本章五节)。现在所有之诸特殊的方法,虽未必对,即虽未必真是所谓人道之当然,然求和之方法终不可少,人道终不能废。荀子云:“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人不能生存于乱中,所以必有道德制度以整齐划一之。故无论何种社会,其中必有道德制度,所谓“盗亦有道”,盖若无道,其社会即根本不能成立矣。历史上所有之道德的、政治的、社会的革命,皆不过以新道德制度代旧道德制度,非能一切革去,使人皆随意而行也。其所以者,盖因人与人之间,常有冲突;人间之和,既非天然所已有,故必有待于人为也。

哲学史中,诚亦有反对一切道德制度,而欲一切革去者。和为天然所已有,故无须人为以求之,此其所根据之假定也。如庄子所说,老聃驳孔子云:“夫子若欲使天下无失其牧乎?则天地固有常矣,日月固有明矣,星辰固有列矣,禽兽固有群矣,树木固有立矣。夫子亦放德而行,循道而趋,亦至矣。又何偈偈乎揭仁义,若击鼓而求亡子焉?噫!夫子乱人之性也!”(《庄子·天道》)此即谓天然界本来是一大和,“万物”本来即“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在其天然状况中,诸物本来不相冲突,故无须一切道德制度也。如使世界果本来如此所说,则诚亦无须道德制度。但世界果本来如此所说乎?“天地固有常”,“日月固有明”,然而禽兽之相害,人类之相残,亦皆事实也。唯其有此事实,所以儒家不能不“偈偈乎揭仁义,若击鼓而求亡子”;道家亦不能不“偈偈乎”反“仁义,若击鼓而求亡子”也。

近数年中,有所谓礼教吃人之说。依吾人之见,凡道德制度,除下所说能包括一切欲者外,盖未有不吃人者。盖一种道德制度所得之和,既不能包括一切欲,则必有被遗落而被视为恶而被压抑者。此被压抑者,或为一人诸欲中之一欲,或为一人之欲,或为一部分人之欲。要之道德制度,既有所压,即有所吃,即可谓为恶。瑞安陈介石先生曰:“杀千万人以利一人,固不可也。杀一人以利千万人,亦奚可哉?”孟子云:“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严格地说,即杀一辜而得天下,亦岂可为?不过吾人在此世界中,理想的办法,既一时不能得,故不能不于“害之中取小”而定为道德制度;如此则人虽有为道德制度所吃者,而尚可免人之相吃。此亦人生不幸之一端也。

不过道德制度皆日在变改之中。盖因道德制度,未必即真是人道之当然,且人之环境常变,故即客观的人道之当然亦常变。若有较好的制度,即可得较大的和。所得之和较大一分,所谓善即添一分,所谓恶即减一分。所谓恶减一分,即被压抑而被吃之欲少一分,而人生亦即随之较丰富较美满一分。譬如依从前之教育方法,儿童游戏是恶,在严禁之列,而现在则不然。正因依现在之教育方法,游戏亦可包在其和之内故耳。假使吾人能立一种道德制度,于其中可得一大和,凡人之欲,皆能包在内,“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则即只有善而无恶,即所谓至善,而最丰富最美满的人生,亦即得到矣。道德制度必至此始可免吃人之讥。至于此等道德制度果否可能,乃另一问题;吾人固深望其能,而又深惧其不能也。不过知此则知所谓天理人欲之分界,乃相对的,非绝对的。

道德制度,如已极端普遍流行,一般人对之皆不知不觉而自然奉行,则即成为风俗。社会之有风俗,犹个人之有习惯。个人之较复杂的活动,方其未成习惯之时,须用智力之指导;但及其行之既久,已成习惯之后,则即无须智力之指导,而自达其目的。社会中之风俗,其始亦多系理智所定之道德制度,以种种方法,如刑法教育之类,使人勉行者;及其后则一般人皆有行之之习惯,不知其然而自然行之,于是即成为风俗。

社会中之风俗与个人之习惯,皆为人生所不可少者。先就个人之习惯言之,在吾人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之事,皆依习惯而作。唯其如此,故吾人之智力,可专用以应付新环境、新事实而作新活动。若非然者,吾人将终身循环于简单的活动之中,永无进步之可能矣。如吾人幼时之学走路写字,甚非易事;但既成习惯之后,吾人只须决定向何处行,则吾人之腿即机械地自然而走。吾人只须决定写何字,则吾人之手即机械地自然而写,皆不更须智力之指导。如吾人之写字,终身皆如始学写字时之费事,则吾人将不能执笔作文,盖执笔时吾人将永须以全力注意于写字也。其他类此之事甚多。总之,吾人若对于诸活动不能有习惯,则将终日只能做穿衣、吃饭、漱口、刷牙等事,而他一切事皆不能做矣。故习惯乃效能及进步之必要条件也。

风俗之在社会,犹如空气,使人涵养其中,不有意费力而自知诸种行为之规律,何者为所应做之事,何者为所不应做之事;其维持社会安宁及秩序之力,盖较道德制度为尤大。盖人之遵奉诸制度与道德,乃有意的,而其遵奉风俗,乃无意的、自然的也。

习惯与风俗之利,已如上述。然因习惯风俗之固定而不易变,吾人如发现某种习惯或风俗之有害,而欲改之之时,亦极困难。于是,所以使进步可能者,反足以阻碍进步。社会中之风俗,尤为如此。然吾人于打破旧风俗之后,必成立新风俗,于打破旧习惯之后,必成立新习惯。此亦吾人所无可奈何者也。

***

[1]生物学中之演化论,谓天演竞争,适者生存,颇有人即以此之故,谓宇宙诸物,日在进步之中。中国近译演化为进化,愈滋误会。其实所谓演化,如所谓革命,乃指一种程序,其所生结果,为进步亦可为退步,本不定也。且所谓适者,乃适于环境。然适于环境者未必即真好,不适于环境者未必即真不好。所谓阳春白雪,在庸俗耳中,不能与下里巴人之曲争胜,然吾人不能因此即谓后者之果真优于前者。故吾人即以人的标准批评宇宙诸物之变动,亦未见有何证据能使吾人决其变动之必为进步的也。

[2]此意于拙著《中国为何无科学》(Why China Has No Science,Etc.)一文中曾言之。原文见1922年4月《国际伦理学杂志》(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thies,Vol.ⅩⅩⅩⅡ,No.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