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新时期宗教工作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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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我国宗教和宗教工作面临的挑战(3)

(六)宗教方面矛盾的多元化、复杂化

宗教的复杂性告诉我们,宗教方面的很多矛盾纠纷本身就有偶然性、突发性的特点,在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使宗教方面矛盾纠纷的偶然性、突发性进一步增大。诱发宗教方面矛盾纠纷的因素很多:刺激与伤害民族、宗教感情的出版物;宗教政策落实不到位而遗留的一些老大难问题;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宗教相关法制不健全;贯彻执行法律、政策出现偏差或工作不到位;民族问题、教育问题、婚姻问题、社会不公问题等其他社会矛盾问题反映到宗教方面;宗教内部的教派纷争或争权夺利;宗教上层脱离群众,压制群众,引发信教群众的不满与反抗;一些别有用心的极端分子歪曲宗教真谛,散布歪理邪说,打着宗教旗号从事民族分裂活动、恐怖活动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等等。宗教方面矛盾纠纷的频繁发生,是社会转型时期诱发的社会矛盾在宗教领域的反映。

宗教矛盾有很多,从宏观上讲,可以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即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在复杂的国际背景下,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相交织,国内宗教矛盾与国外宗教矛盾相交织,宗教自身矛盾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矛盾相交织,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

宗教人民内部矛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宗教内不同宗教信仰者之间的矛盾

同一宗教信仰者之间共同的身份认同感,意味着对其他宗教信仰的排他感,这种排他感往往会造成不同宗教信仰者的矛盾。也可表现为同一宗教内部不同派别之间的矛盾。由于对宗教经典的不同理解,可能导致产生不同的教义,因而一个宗教内部会产生多个不同的派别。

2.宗教信徒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

社会人口较大的流动性,大大增加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产生矛盾的机会。宗教生活方式与社会主义社会主流生活方式有着不一致的地方,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因传统习俗、教义教规、生活禁忌等方面的差异,其矛盾就会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存在差异,但与二者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相比,这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把这种差异看得过重,甚至不适当地进行夸大,就会造成群众之间的对立,把信教群众推到对立面上去。

3.宗教组织同宗教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如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面的矛盾,涉及宗教房产的矛盾等。但这些矛盾都不掺杂政治性目的,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宗教的敌我矛盾表现在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境外势力以及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扰乱人民的生活秩序,威胁社会的安全稳定。而且我国的宗教矛盾变得越来越复杂,往往是宗教自身矛盾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矛盾相交织,国内宗教矛盾与国外宗教矛盾相交织,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

(七)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相互交织,增加了宗教问题的复杂性

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历史,就是一部学术上百家争鸣、民族上交流融合、宗教上互渗互透的历史,是一部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信仰相互碰撞、融合,形成多元一体文化的历史过程。在中国,宗教问题对于少数民族有特殊的重要性;宗教不仅与一般的民族问题相联系,尤其与少数民族的民族问题相联系。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各民族之间进一步扩大交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文化、宗教、风俗习惯方面的碰撞。某些宗教的民族性又出现强化的趋向。特别还要看到,一些民族宗教界中还有极少数敌视社会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人。他们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打着维护民族利益的旗号,从事反动的政治活动,更增加了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密切交织的程度。

(八)邪教、迷信活动以及伪科学真巫术现象干扰着合法宗教的发展

社会转轨时期引发的社会动荡,也促使历史的沉渣泛起。近些年,邪教、迷信活动的泛滥,伪科学真巫术也打起了宗教的旗号,严重干扰着合法宗教的发展。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义,制造邪说,蒙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装神弄鬼,致人死伤;或聚众淫乱,诈骗钱财,严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此深恶痛绝。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尊严,为了更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司法机关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了惩处。但是,这类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未灭绝,一遇到适当的土壤和条件还会卷土重来,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四 新形势下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能力十分必要

世界在变化,形势在发展,宗教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复杂,宗教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能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能否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宗教工作,不断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能力。

(一)从事宗教工作的各级干部的能力有待提高

冷战结束后,宗教问题重新抬头,出现了全球性宗教复兴势头,因宗教差异引发的地区冲突和社会动荡此起彼伏。一些西方国家以“宗教自由”为名,在多边领域挑起对抗,在双边关系中干涉别国内政。与此同时,宗教极端势力迅速崛起,暴力恐怖活动频繁发生,成为人类社会的重大威胁。面对西方价值观(包括宗教)的强力冲击,许多发展中国家通过振兴传统文化、扶持本土宗教进行抵御。宗教在国际政治和世界事务中的影响上升,各国政党、政府纷纷提出应对之策。

我国宗教领域总体上保持着稳定局面。但是,随着社会发生深刻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信教人数持续增加,宗教呈现发展势头,社会影响有所扩大;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活动一直没有停止并有加剧之势;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歪曲宗教教义,散布极端思想,发动恐怖袭击,制造暴力犯罪事件;一些人利用宗教从事非法违法活动,破坏宗教和谐,影响社会稳定;涉及宗教的利益矛盾凸显,围绕落实或者拆迁宗教房产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总之,宗教领域矛盾更加复杂,宗教工作难度不断加大。

总的看,各级领导干部对宗教工作的重要性还是有足够的认识,也基本上能够按照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正确认识宗教和处理各种宗教问题。这些年来,各级领导干部对宗教问题的重视程度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有了一定提高,但与形势的发展和宗教工作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各级干部调整力度很大,很多新干部对宗教以及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国家的宗教政策缺乏相应的了解,有待于进一步学习和提高,从事宗教工作的各级干部的素质、知识和能力有待提高。

(二)部分干部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存在误区

当前,受相当长时期以来极左思潮的影响,不懂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懂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懂各种宗教基本知识,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宗教等现象,在社会上还普遍存在。

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党内一些同志和信教群众思想上长期存在两个“结”。干部有个“结”,认为我们执政了,是无神论者,为什么要让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人士也有一个“结”,认为共产党不信宗教,怎么会让我们信仰宗教,对政策总是担心、怕变。我们要用共产党对宗教的态度的基本观点,去解开这两个“结”,说明共产党确实不信教,而是在按照宗教自身的客观规律做好宗教工作,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致力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共同目标。共产党虽然不信教,但执行的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基本政策。同时,正如一些宗教界人士所说,正是由于共产党不信仰某一个宗教,所以他才能“一碗水端平”,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宗教,从而有利于加强不同宗教之间的团结。[5]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缺乏政治意识,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存在不正确的认识。例如,不认真学习和理解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甚至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视为异己力量,对宗教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有些党政干部依然认为,“对共产党而言,宗教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存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种消极的政策”;对于宗教界代表人物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领导人,不仅不理解,而且对于让他们上主席台十分反感,始终持反对态度。有的地方负责同志竟然希望在教言教的宗教团体、宗教期刊像党的组织和党报党刊一样,“始终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强调要对广大信教群众“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宣传教育”。还有一种是忽视宗教对社会的消极影响,放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对宗教人士的教育引导,甚至热衷于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客观上助长了宗教热,对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视而不见、丧失警惕。这两种思想认识和做法都不利于做好宗教工作,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必须坚决加以克服。

有的地方同志错误地将本地区一些人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恐怖活动、分裂活动及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归罪于改革开放,归罪于党的宗教政策;认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宗教领域;他们甚至发布错误的红头文件,制定违宪的“土政策”,严禁一切国家干部、教师、职工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侵犯宗教界以及信教群众合法权益,以政代教,粗暴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强力推行他们主观制定的一些“宗教改革”措施,甚至强行禁止信教群众留胡须、戴面纱,导致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严重不满,也严重地危害着我国的良好国际形象,为国内外敌对势力提供诋毁我宗教政策的“子弹”与口实。凡此种种,都不利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利于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6]

相关工作人员因为不懂民族宗教问题导致在处理问题时引发冲突、造成不必要的矛盾,这些都是导致宗教冲突事件或教案的隐患。例如,有的把重视宗教工作停留在口头上、文件里,不抓具体落实;有的认识上有误区,要么放任不管,要么简单粗暴;有的对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不能正确地理解,总是把宗教信仰与愚昧落后相联系;遇到有人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容易把犯罪分子与被他们所利用的宗教等同起来,把宗教也视为政治异己力量;有的地方干部怕麻烦,对于宗教事务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现象还相当程度地存在;也有的受利益驱动,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宗教内部事务,与宗教界争利;有的不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侵犯宗教团体合法权益,引起宗教界人士的不满。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宗教工作,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解决。所以很有必要提高从事宗教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

凡此种种,都很难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这方面,作为引导主体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责任重大,而各级党和政府负责同志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以及宗教政策素质的高低尤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