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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合同签订以后,一方出现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处理方式

案例重现

泉兴公司是一家经营购销燃料、炉料、生铁、钢材等的企业。自2005年开始,泉兴公司与普奥公司即存在冶金焦购销关系。2006年1月6日,双方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履行期限自2006年1月6日起2006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由泉兴公司向普奥公司提供冶金焦,单价为1100元/吨,交货时间和数量为从2006年1月开始每月供货2000吨,交货时间为每月30号之前,交货地点为普奥公司场地,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为到普奥公司场地前的一切费用由泉兴公司承担,结算方式为普奥公司收到货物后7天内付清本批货物货款。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决定焦炭质量标准的硫份、强度M40、强度M10分别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泉兴公司积极准备供货,正在此时,泉兴公司了解到普奥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其欠某商业银行的3000万贷款一直无力偿还,现已被诉至法院,并且其主要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泉兴公司考虑到自己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以后普奥公司很有可能无法支付货款,于是向普奥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普奥公司提供与货款价值相当的担保,否则泉兴公司会中止合同的履行。普奥公司接到通知后,未提供任何担保。2006年1月30日,泉兴公司也未交货。

直至2006年5月2日,普奥公司仍然没有提供担保,泉兴公司认为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于是要求解除合同。时隔不久,普奥公司以泉兴公司违约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货款总额50%的违约责任。庭审当中泉兴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自己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并非违约行为。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泉兴公司的抗辩理由,驳回了普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互负债务的。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按期交货的义务,而买受人则负有按期付款的义务。并且,二者的履行一般是有先后顺序的。例如甲方先交货乙方再付款,或者乙方先付款甲方再交货。那么当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出现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时,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还要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呢?不继续履行会被认为是违约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对于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来讲就会非常不公平。对方已经出现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自己履行债务后很明显无法取得对价,而不履行又会被对方认为违约。为了保障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这种不公平的现象,法律赋予了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一项特殊的权利,即不安抗辩权。法律中的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就是指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出现了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什么叫“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呢?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指以下四种情况: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的介绍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毕竟是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所以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有一个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出现了上述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其次,如果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那么他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再次,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应将自己终止合同履行的消息及时通知对方,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最后,如果对方按照要求提供了担保或者恢复了履约能力,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恢复合同的履行。如果对方既没有提供担保又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那么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上述案例中,泉兴公司负有先交货的义务,而普奥公司负有后付款的义务。所以泉兴公司是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在合同签订以后,泉兴公司发现普奥公司被某商业银行起诉,并且其主要财产被法院查封,以上情况都有可能使普奥公司丧失履约能力。此时泉兴公司通知普奥公司中止合同的履行以及要求其提供担保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表现,并非违约行为。如果普奥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担保,那么泉兴公司就必须立即恢复履行合同。而本案中普奥公司并没有提供担保,其履约能力也没有恢复,所以泉兴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正是基于以上理由,法院驳回了普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此提醒您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现《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负有举证责任;

(2)如果不能举证证明,那么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对方提供了担保,那么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恢复履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4)不安抗辩权是保障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也有风险,行使不当会导致违约责任,提醒您慎重考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