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第三节 党章的历史进程
中国共产党自1922年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第一部章程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已制定、修改过十七部章程。
一、党的一大至六大:良好开端,逐步发展
1.党的一大纲领:党的建设的良好开端
1921年7月,在党的一大上,正式通过了由一个委员会起草的《中国共产党纲领》。这虽然不是正式的党章,但包含了党章的内容,实际上起到了党章的作用。
一大通过的纲领共十五条,现存十四条(缺第十一条)。尚未找到中文原稿,只有俄、英两种文字的翻译稿。它包括政治任务和组织原则两方面的内容。在政治任务方面,确定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它的基本任务是领导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在组织原则方面,依照民主集中制的精神,采用委员会制度,规定了各级组织的机构和制度;要求党员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发展党员作了严格的规定,强调党员要接受党的纲领和政策,忠实于党,经一名党员介绍,并经过一定时期考察,才能入党。
总之,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开始就旗帜鲜明地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规定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并且坚持用革命的手段来实现这个目标,从而同崇拜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主张走议会道路的第二国际社会民主主义划清了原则界限。这在建党初期是非常可贵的。纲领为党的发展指明了总的方向。这在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发展史上,也是一个良好开端。
2.二大至六大党章:党的建设逐步发展
1922年7月,党的二大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并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二大通过的党章遵循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基本原理,借鉴俄国党的建设的基本经验,以及中国共产党一年来工作的初步体会,规定了党内生活和党内关系的一系列原则。这个党章共分六章二十九条,分别为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其中心是建立严密的各级组织,加强党的纪律性。二大通过的党章包含比较具体和完善的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正式党章。它的产生标志着党的创立工作的圆满完成。
1923年6月召开的三大和1925年1月召开的四大,均通过了党的修正章程。其中,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共六章三十条,为提高党员质量,第一次增加了党员候补期的规定。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有六章三十一条,为加强组织建设,第一次规定了党的基层单位为支部。这两个修正章程虽然只对二大通过的党章作了个别改动,基本上保持了原有的内容和结构,但反映了全党对于自身建设和党章的高度重视。
党的五大是在大革命处于危机时刻召开的,会议期间没有通过新党章。根据《组织问题议决案》提出的原则和具体要求,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6月1日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第三次修正的章程议决案比以前的党章有较大改动。这个党章共十二章八十五条,包括党员、党的建设、党的中央机关、省的组织、市及县的组织、区的组织、党的支部、监察委员会、纪律、党团、经费与青年团的关系。内容上增加了许多新规定,其中有:在党员资格方面,按照列宁建党思想作了更为完备的表述,规定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在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方面,明确提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第一次将党的组织系统划分为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市或县代表大会——市或县委员会,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支部党员全体大会——支部干事会;明确划分各级党组织的职责,规定各级党部设立组织、宣传、妇女等部;设立中央政治局、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和非党组织中的党团;把党与青年团的关系专列一章。这些内容第一次出现在党章中,正确反映了革命斗争迅速发展和党的建设的实际需要,对于党组织的健全与巩固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以后,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的党的六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这个党章基本上保持了第三次修正章程的内容,在结构上有所调整,分为十五章五十三条,包括名称、党员、党的组织系统、支部、城乡区的组织、县或市的组织、省的组织、党的全国会议、党的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党的纪律、党的财政、党团与共产主义青年团的互相关系。在组织制度方面首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这个党章最突出的一点,是规定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支部,无条件地服从共产国际的决议。
拓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章程(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一人介绍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经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许可,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须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为党员。
第三条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者,或已经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如各组所在地尚无地方支部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指定录属邻近之支部或直隶区执行委员会;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直接受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挥监督)。每一个机关或两个机关联合有二组织以上,即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定若干人为该机关各组之干部。各组组织,为本党组织系统,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凡党员皆必须加入。
第五条一地方有两个干〔支〕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派员召集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直接隶属中央。区执行委员会所在地方得以区执行委员会代行该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职权。
第六条各区有两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委托一个地方执行委员会暂时代行区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区之范围,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七条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八条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干部人员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随时任免之。
第九条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及会计;其余委员协同委员长分掌政治,劳动,青年,妇女等运动。
第十条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及各地临时发生之特别问题,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均得指定若干党员组织各种特别委员会处理之,此项特别委员会开会时,须以各该执行委员会一人为主席。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一条各组,每星期由组长召集会议一次;各干〔支〕部每月召集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地方由执行委员会每月召集各干部会议一次;每半年召集本地方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区,每半年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本区代表大会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
第十二条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有过半数区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人数,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定之。
第十四条凡一问题发生,上级执行委员会得临时命令下级执行委员会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
第十六条中央及区与地方执行委员会,均由委员长随时召集会议。
第四章纪律
第十七条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八条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
第十九条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二十条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或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未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第二十一条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第二十二条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二十三条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第二十四条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第二十五条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
(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
(三)欠缴党费三个月;
(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
(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六)泄漏本党秘密。
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本党经费的收入如左各项:
(一)党费党员月薪在五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一元;在五十元以外者,月缴党费按月薪十分之一计算;无月薪者及月薪不满二十元之工人,每月缴费二角;失业工人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
(二)党内派捐。
(三)党外协助。
第二十七条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二二年七月十六日——二十三日)议决,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七大、八大党章:科学总结,初步探索
1.七大党章:党的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
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章程,是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最好的一部党章,是党成熟的重要标志。这是因为,第一,七大时党对民主革命时期党的建设的规律的认识,远远超过了六大和以前的历次代表大会。例如,六大以前的党章的内容几乎全是关于组织建设的规定,对思想建设很少涉及。而党的七大将毛泽东思想写入党章,为加强思想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第二,七大通过的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完全独立自主制定的党章,也是延安整风以来全党清算教条主义、解放思想的产物。第三,七大通过的党章是集中了全党的智慧,总结了建党以来的历史经验。
七大通过的党章继承了以前历届党代会通过的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的优点,特别是吸收了古田会议决议着重从思想上建党和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制定的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维护和巩固党的团结统一、严格和加强党的纪律的三项规章的重要内容。它是民主革命时期历次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的继承和发展。七大通过的党章共十一章七十条,与六大通过的党章相比,有些章节作了合并,增加了“奖励与处分”、“党的地下组织”、“党的监察机关”三章。
七大党章的突出特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