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正为
摘要: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建党九十周年讲话中指出:党和人民取得了三大成就,即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与体制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形成有着独特的条件,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历史鉴戒是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实践基础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探索。这一制度体系的形成是个历史性的过程,新中国的建立使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得以确立,改革开放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不仅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本质,而且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形成;历史意义
基金项目:教育部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1YJC710042)、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强化建设基地项目(MJDXK010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秦正为(1973—),男,山东阳谷人,聊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系主任、副教授、博士,中共中央编译局博士后,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建党九十周年讲话中指出:经过90年的奋斗、创造、积累,党和人民取得了三大成就,即“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1]这些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尤其重要的是,这些制度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对这一制度体系进行梳理和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而且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形成条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并不是新时代中国的主观独创和空中楼阁,而是有着独特的形成条件,具备深厚丰富的理论基础、历史鉴戒和实践基础。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理论基础。关于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进行了设想,并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是资本主义的对立物和替代物,其直接目的是取代现实不平等的资本主义,因而其基本特征是与资本主义相对立的。如资本主义是私有制、按资分配,社会主义就应该是公有制、按劳分配。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决定性因素,因而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2]“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3]同时要组织农民合作社,把农民吸引到社会主义方面来。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的首要特征和根本特征就是公有制。当然这种公有制,并不是单纯的“国家”所有,而是一种“社会”所有。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实行和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必须有无产阶级政党来领导,但不是无产阶级一党独占,同时要建立工农联盟,吸收其他革命力量,否则“不免要变成孤鸿哀鸣”式的“独唱”。[4]无产阶级专政,不仅仅是对敌人的专政,更需要对革命阶级和人民的民主,“它是由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的“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5]。而这种民主与专政相结合的形式,就是民主共和国。对此,恩格斯指出:“如果说有什么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6]当然,根据巴黎公社的经验,公社是未来社会共和国的一定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同时,马克思恩格斯倾向于建立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在1848年3月德国革命时,马克思恩格斯就提出建立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德意志共和国,马克思称之为“中央集权制”。恩格斯在1891年讲得更清楚:“在我看来,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7]另外,马克思恩格斯还认为,社会主义社会还要进行观念和文化的更新。因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8],并把教育与物质生产结合起来。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恩格斯还认为,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批判者,也是资本主义的继承者,要吸取资本主义的有益的文明成果。马克思主义的这些基本原则,是中国特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根基所在。
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历史鉴戒。十月革命使社会主义第一次成为现实,从而也提供了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最初模式。在政治上,列宁认为,无产阶级国家应该是包括无产阶级政党、苏维埃机关、工会组织、非党工农代表会议等“一个由若干齿轮组成的复杂体系”[9]。后来,斯大林在《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中又把它表述为一个由“指导力量”无产阶级政党、“传动装置”或“杠杆”工会、合作社、青年团等组成的“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家的根本性质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无产阶级专政是劳动者的先锋队——无产阶级同人数众多的非无产阶级的劳动阶层(小资产阶级、小业主、农民、知识分子等等)或同他们的大多数结成的特种形式的阶级联盟”[10],其“最高原则就是维护无产阶级同农民的联盟,使无产阶级能够保持领导作用和国家政权”[11]。党的领导是“总的领导”,而不能进行“琐碎的干预”[12]。苏维埃,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相结合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最好形式,实行“议行合一”。苏联最高苏维埃,则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而这个体系也处于变动之中,开始的多党制变为一党制又变为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苏维埃的“议行合一”变为“以行代议”,国家的联邦制变为实际上的单一制,选举制变为委任制,任期制变为终身制,集体领导变为个人专权。在经济上,也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开始是“战时共产主义”,实行余粮收集制、工业国有化、劳动义务制、实物配给制。后来变为新经济政策,实行粮食税、租让制和租借制,恢复商品货币关系,允许社会主义经济、自然经济、小私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再后来,经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最终确立了重工业优先、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在文化上,摧毁旧文化,建设新文化。列宁认为:“一切技术奇迹、一切文化成果都将成为全民的财产”[13]。为此,苏维埃国家建立了新的文化领导机构,用马克思主义占领思想文化阵地,积极开展扫盲运动,加强文化教育,建设文化设施。新经济政策时期,允许私人资本进入文化领域,鼓励文化流派和团体平等竞争、自由发展和共同繁荣。斯大林时期,实行文化大批判和文化大清洗,最终确立了以《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为衡量标准和最高体现的文化模式。在社会方面,探索处理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我、区域与城乡、国家与社会等各种关系,但最明显的是忽视了“现实的人”的需求,同时造成了“强大国家”与“弱小社会”。苏联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深思所在。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探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实践基础。作为由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从一成立就宣称:消灭资本家私有制,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承认无产阶级专政。因而,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都将“消灭私有制”和“重建国家”作为核心任务,并进行了切实探索。国民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推动了国民党改组,使国民政府成为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联盟的新政权,北伐期间进行了“打土豪、分田地”。土地革命时期,各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民主专政,并于1931年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同时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抗日战争时期,建设共产党员、左派分子和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的“三三制”政权,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政策。解放战争时期,主张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经过革命的实践和探索,中国共产党形成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纲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纲领,是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建立一个无产阶级领导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毛泽东曾经指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14]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是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官僚资产阶级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新民主主义经济包括国营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合作社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五种经济成分,并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经济政策。新民主主义的文化纲领,是发展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文化,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其中,居于指导地位的是共产主义思想。这些纲领,共同构成了新民主主义的制度体系。对此,毛泽东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和新民主主义的文化相结合,这就是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这就是名副其实的中华民国,这就是我们要造成的新中国。”[15]这个新中国,既不同于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也不同于无产阶级社会主义的国家,而是一种新型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探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起点所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形成及其相互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历史性的过程。其中,有两个重大里程碑,一个是新中国的建立,使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得以确立,一个是改革开放,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最终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形成。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而逐步确立起来的。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在发布的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中首次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此后,在筹备召开新政协和建立新中国的过程中,毛泽东等就新中国的国体、政体进行了深入的构想和设计。1948年6月1日中宣部拟定的重印《左派幼稚病》中,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9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更加明确地提出,我们要建立的新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时明确表示我们不搞资产阶级的三权鼎立和国会制,要搞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随后,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报告和《论人民民主专政》等文章中,对人民民主专政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理论论述,形成了完整的思想体系。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一规定和随后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标志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正式建立。随着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形式仍然保持不变。1954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再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这种新型的国家政权形式进行规定和保障。同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结束,《共同纲领》代行国家宪法的职能也结束。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仍然存续,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具体体现继续得到发展。鉴于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将其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际上,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就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至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新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最终确立。改革开放后,这些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在此过程中,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也得到发展。1949年底到1950年初,在一些城市中出现了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防护队、防盗队和居民组等名称不一的群众性自治组织。1950年3月,天津市建立了居民委员会。此后,各城市都陆续建立了类似组织。1954年12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1958年至1966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发展遭受挫折。“文化大革命”中,其组织建设遭到了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1980年1月,《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通则》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通则》重新公布。1982年,现行宪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1989年12月26日,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其组织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全面发展时期。与之相比,村民委员会出现得较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广西罗城县和宜山县的一些村创立了村民委员会,并被全国许多地方仿效。1982年,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一起被写进宪法。1987年11月24日,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4日,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共同构成了基层群众自治体系。与这些制度相适应,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形成。1950年代中期,我国对构建法律体系就很重视,出台了《宪法》、《选举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1957年到1976年,对立法的重视程度下降。“文革”十年,中国没有出台过一部法律,公检法还被“砸烂”。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全国人大的工作重点转到立法上来。改革开放之初至1997年,立法工作重在弥补法律空白点,一系列民事、商事、行政新法律出台。仅1979年,全国人大就通过了7部法律,中国律师制度同年恢复。1997年至2009年,更加注重提高立法质量,立法之前也更加注意听取民意。2010年,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终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形成。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随着新中国建立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而最终确立的。新中国首先没收了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以及帝国主义在华企业,建立起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到1949年底,在全国大型工业的总产值中,国营经济占41.3%。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民、手工业者的个体私有经济基本转变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资本家所有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基本转变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样,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经居于绝对统治地位。由于公私合营中把对企业的改造和对人的改造相结合,资本家基本上都转化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得到全面落实。在此过程中,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逐渐确立。随着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国民经济调节机制也在由国家计划控制与指导下的广泛的市场调节,通过统购统销等方式逐步向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过渡。尽管此间,毛泽东曾经指出:“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16]陈云也提出过极其珍贵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在工商业生产经营方面,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是主体,附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经济作为补充;在生产计划方面,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在国家计划许可的范围内的自由生产为补充;在社会主义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主体,自由市场是补充),但最终还是在确定以调整为中心的“八字方针”后,又回到了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在农村展开,1984年扩展到城市。此后经过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1992年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改革方向。其主要内容是: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为城乡居民提供同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1997年,进一步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并日益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显著增强,宏观调控体系日趋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形成。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文化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基本制度的确立而确立起来的。经过建国前后的思想改造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逐渐被确立为中国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党和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其主要表现有:通过开办识字班、夜校等方式进行教育扫盲和文化普及;清除封建的、殖民主义的、资本主义的文化思想,从而改造旧文化;树立无产阶级思想和道德观念,大力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并以此作为国家的教育方针;强调人民群众的文化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行初步建设,为文化的发展奠定基础。其中,党的知识分子政策问题成为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1951年9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知识分子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的学习运动,使知识分子的思想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1956年1月,在中共中央知识分子问题会议上,周恩来提出了知识分子“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的科学论断。不久,成立了以陈毅为主任的国家科学规划委员会,并制定了1956—1967年科学发展远景规划。1956年4月28日,毛泽东在政治局会议上正式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即发扬艺术民主和学术自由。这些方针政策的提出,对于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化教育事业起到了极其重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影响和毛泽东认识的偏差,对于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问题始终没有完全解决,这也成为反对“右倾”扩大化和发动“文化大革命”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提出了极其丰富和深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思想,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搞好,才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培养“四有”新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必须继承和发扬民族优良文化传统,吸收和借鉴人类一切文明成果;要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的科学家、教育家和文艺家及各种专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等等。1990年,李瑞环第一次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概念。1991年,在庆祝建党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江泽民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战略任务和基本要求。此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文化建设,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纲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十六大以来,胡锦涛继续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统筹考虑文化建设中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在科学判断国内外形势和全面把握当今世界文化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和谐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发展战略。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基本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实际上是指与政治、经济、文化并列,以社会保障为重点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制度。这一制度,正式建立于新中国成立,创新发展于1990年代以后。以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为重要标志,加上此前建立的优待抚恤制度,以后施行的救灾救济、公费医疗政策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制度等,到1956年时已初步创立了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1957年—1968年进行制度调整,国务院先后颁行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暂行规定》等,卫生部、劳动部、内务部等亦发布有关决定,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农村五保保障和军属优待制度等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使退休制度趋向正常化、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但由于政治气候的影响而中断。“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保障事业遭受重大挫折,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为国家保障制、企业保障制和乡村集体保障制三个相互封闭、彼此脱节的板块。1978年决定重设民政部,结束了全国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事务无主管部门的局面;国务院先后颁行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条例》等法规,有关部门亦制定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等;同一时期,还在部分地区开始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救灾保险等的改革试点。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也进入一个创新发展的新时期。自1990年起,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务院则在继1991年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不仅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规,还制定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深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住房福利制度改革政策,制定并实施了大规模的“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等。现行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是一种“统账结合”的混合模式,即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这种模式,既吸取了欧美现收现付制的优点,也引入了新加坡和拉美模式中的个人账户因素和个人责任,从而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模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彼此联系、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居于核心地位。因为,这一制度直接体现了我们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从而成为建立其他有关国家管理制度的根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基本政治制度,居于基础地位。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紧密相关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起着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起可以团结的力量,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历史传统、现实国情,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重要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属于政治制度体系,但又具有鲜明的特色和相对独立性,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保障起着规定和保护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基本经济制度。因为,这一制度既体现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性(公有制),又体现了“特色”性(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同样居于基础地位。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是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核心进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我国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制,是体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居于表征地位。中国的经济体制,原来是单一的计划经济,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中包括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中国的政治体制,是民主共和,其中包括人民民主、党内民主以及其他方面的民主。中国的文化体制,是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中国的社会体制,包括教育体制、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管理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有核心、有基础、有表征,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承接有序、动态发展,小体系构成大体系,大体系包括小体系,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具有了鲜明的特征。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形成的历史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形成,不仅是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续发展和胜利推进的重要保证,因而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真正的科学社会主义,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本质。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选举代表管理国家的重要补充。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主体和主导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文化制度,其核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基本社会制度,其目标是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些制度都具备充要的社会主义性质,因为,这些制度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7]尽管这些制度与所谓“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制度有所不同,特别是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这正是与时俱进的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即使那些“纯而又纯”的传统社会主义,也未必就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因为“社会主义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苏联搞了很多年,也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可能列宁的思路比较好,搞了个新经济政策,但是后来苏联的模式僵化了。”[18]并且中国的这些制度,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和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没有丢马克思,没有丢列宁,也没有丢毛泽东。”[19]同时,这些制度也经历了历史的考验,传统社会主义的僵化成为苏东剧变的重要原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获得了蓬勃发展。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讲社会主义,首先就要使生产力发展,这是主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表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20]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不是中国特色“资本主义”,也不是什么民主社会主义,而是真正的科学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体现出较为广泛的人民性和民主性,因而,既不同于资产阶级专政,也不同于苏联等国的无产阶级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了民主集中原则上的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既不同于西方的两院制,也不同于苏联的苏维埃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既不同于西方的两党制和多党制,也不同于苏联的一党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民族统一和民族自治、中央领导和地方自治的有机结合,既不同于纯粹的单一制,也不同于联邦制或邦联制,而是在中国实现国家统一、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型政治制度和最佳制度。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民主集中制,既有民主基础之上的集中,又能充分发挥集中之下的民主,因而既不同于资本主义“超阶级”的空泛的自由民主,也不同于苏联高度集中的中央专权和个人专制。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点体现在公有制、按劳分配“两个主体”和计划性上,既不同于苏联的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单一私有制和市场经济。公有制为主体,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按劳分配,体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社会主义原则,与按资分配的剥削制度根本对立;非按劳分配形式的存在则符合中国的生产力状况和社会主义所有制状况,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计划经济,是传统社会主义与传统资本主义的重要区别,有利于减轻和避免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是一致的,而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马克思主义并列为指导思想,又是中国文化的特色。现行中国“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混合模式,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的“从摇篮到坟墓”高福利,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完全市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中国特色”,既是中国的立国之本,又是中国的强国之路,能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中力量办大事,因而成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奇迹”已经举世瞩目,中国应对汶川地震、金融危机的制度优势,也获得了国内外社会的广泛赞誉。法国《欧洲时报》认为:“包括‘制度优势’在内的‘中国特色’已成为中国信心的有力支撑。”《澳门日报》认为:“中国举国一体,集中力量办大事、办急事、办难事的制度优势,已成为中国抗击各类灾难和危机的强大保障。”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沉重打击下,美国信用评级近百年来首次遭下调,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持续恶化,挪威发生死伤惨重的枪击爆炸案,英国爆发几十年未见的大规模街头骚乱等等困境和乱象表明:西方正在经历深刻的制度性危机。[21]这些事实都雄辩地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已经和必将永远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和优势的集中体现。
(载《探索》2012年第1期)
注释:
[1]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1年7月2日。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54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4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2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3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
[9]《列宁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0页。
[10]《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62—363页。
[11]《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0页。
[12]《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页。
[13]《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9页。
[14]《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
[15]《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9页。
[16]《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1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1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9页。
[1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9页。
[2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4页。
[21]郭纪:《西方正在经历深刻的制度危机》,《求是》2011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