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短篇谁写的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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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八佾3.21

3.21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子闻之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

鲁哀公(生于公元前521,卒于前468年,公元前494-前468年在位),姬姓,名将,鲁定公之子。哀,谥号,恭仁短折曰哀,年54岁,在位26年。哀公比孔子小三十岁,孔子去世时,哀公称孔子为“尼父”。

宰我,孔子弟子,姓宰名予字子我。与颜回(子渊)、端木赐(子贡)、卜商(子夏)等经常受老师表扬的学生相比,宰予(子我)是经常挨孔老师批评的学生。

这段对话,涉及三个人物,哀公问宰我,宰我回答哀公,孔子听闻问答后发表意见。后世在理解释义上有分歧,核心在于孔子的话是针对何事而发?是认可宰我的回答但为了“避讳”而替周进行辩解呢?还是不认可宰我的说法而掏出“黄牌”警告他胡言乱语呢?下文分解。

哀公问社,先来说说社。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云:社,地主也,从示土。《春秋传》曰:“共工之子句龙为社神。”周礼:二十五家为社,各树其土所宜之木。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五经异义(清代文献考证,社在诗、书、礼、易、春秋《五经》中释义不同)。今(清代)《孝经》说: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不可徧敬。封五土(一曰山林,二曰川泽,三曰丘陵,四曰坟衍,五曰原隰)以为社。古左氏(应该是说为《春秋》作传的《左传》)说:共工为后土,为社。《春秋》称公社。今人(指清代)谓社神为社公。故知社是上公,非地祇(qi,地神)。郑(应指郑玄)驳之云:社祭土而主阴气。又云:社者,神地之道。谓社神但言上公,失之矣,人亦谓雷曰雷公、天曰天公,岂上公也?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社稷之神若是句龙、柱、弃,不得先五岳而食。又引司徒五土名。又引大司乐五变而致介物及土示。土示五土之总神,即谓社也。六乐于五地无原隰(xi,低湿之地)而有土祇。則土祇与原隰同用乐也。玉裁按:许(许慎)训社为地主。此用今孝经说。而以地主也,从示土之云,先于左氏传。则兴异义从左氏说者不符。盖许君(许慎)异义先成,说文晚定。往往有说文之说早同于郑君之驳者。如社稷、昊天、圣人感天而生、三恪等皆是也。

“周礼二十五家为社”:风俗通义曰。周礼说二十五家为社。但谓田祖报求。许云周礼者、周礼说也。贾达、杜预注左传、高诱注《吕览》、薛瓚注《五行志》皆同。晏子春秋桓公以“树社五百里”封管仲、吕览越以“书社三百里”封墨子、史記将以“书社七百里”封孔子皆谓二十五家为里、里有社。故云书社若千里。郑驳异义引州长职曰。以岁时祭祀州社。是二千五百家为社也。《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注云:大夫以下、谓下至庶人也。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引郊特牲唯为社事单出里。是郑不用周礼朔。兴许许异。

“各树其土所宜木”: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wei,古代祭坛四周的矮墙)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注:所宜木、谓若松柏栗也。若以松为社者、则名松社。五经异义。许君谨案。《论语》所云,谓社主也。郑无驳,注周礼从许义。按庄周书之栎社、高祖所祷之枌榆社皆以木名社之遺。韩非子云:社木者,树木而途之,鼠穿其间,堀穴托其中,熏之则恐焚木,灌之则恐途阤(tuo,山坡),此可见树木为主之制。社为地主,而尊天亲地。二十五家得立之。故字不与祡禷(lei,祭祀天神)为伍。

上文解“社”字,《五经》中有异义,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先民们对土地是心怀敬畏的,土地有神主,就是社。周礼,25家人即“立社”,有社坛,上植树(土神需要绿化浇灌庇护?),以为主(有生命的树作为此地社的神主?)。

朱熹《论语集注》:三代之社不同者,古者立社,各树其土之所宜木以为主也。战栗,恐惧貌。宰我又言周所以用栗之意如此。岂以古者戮人于社,故附会其说与?(从朱熹的解释看,古人在栽树的社坛上杀人以献祭)遂事,谓事虽未成,而势不能已者。孔子以宰我所对,非立社之本意,又启时君杀伐之心,而其言已出,不可复救,故历言此以深责之,欲使谨其后也。尹(尹焞,程颐的弟子)氏曰:“古者各以所宜木名其社,非取义于木也。宰我不知而妄对,故夫子责之。”(朱熹认为,孔子的话是责备宰我的,因为宰我把周代立“社”上栽的“栗树”穿凿附会解释成为“使民战栗”)

何晏、邢昺《论语注疏》:此章明立社所用木也。“哀公问社于宰我”者,哀公,鲁君也;社,五土之神也。凡建邦立社,各以其土所宜木。哀公未知其礼,故问於弟子宰我也。“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者,三代立社,各以其土所宜木,故宰我举之以对哀公也。但宰我不本其土宜之意,因周用栗,便妄为之说,曰周人以栗者,欲使其民战栗故也。“子闻之,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者,孔子闻宰我对哀公使民战栗,知其非妄,无如之何,故曰:事已成,不可复解说也;事已遂,不可复谏止也;事已往,不可复追咎也。历言此三者,以非之,欲使慎其后也。云“凡建邦立社,各以其土所宜之木”者,以社者,五土之总神,故凡建邦立国,必立社也。夏都安邑,宜松;殷都亳,宜柏;周都丰镐,宜栗。是各以其土所宜木也。谓用其木以为“社主”。

南怀瑾《论语别裁》与朱熹和何晏解释不同,认为孔子“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是为周“使民战栗”避讳解脱,“成事、遂事”都是已经过去的事,木已成舟,“栗树”已成周之社“主”,过往的事(指谁开的这个头)就不追究(咎)了。确实很别出心裁。

离孔子生活的时代越近,是不是理解更靠近孔子的本意呢?不敢罔下结论,个人觉得如果孔子要批评学生宰我,应该加些表明态度的前缀或者语气词。而实际情况是没有前后衔接、衬托多余的话,所以南怀瑾南老师的理解也不能说没有道理。而且孔子与哀公也有机会进行对话,即使宰我与鲁君交流说错了话,完全有机会去改正、补救,算不上重大外交事件。“成事不说,遂事不谏”,宰我这两句回答哀公的话还算不上啥有分量的“成事”、“遂事”,达不到无法挽救“不说、不谏”的地步,“知错就改”是孔子教育的核心思想之一,因为弟子说错句话,不教而惩放出一句“既往不咎”的恐吓,不太像孔子的一贯作风。

看来,“我注六经”还是“六经注我”,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