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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尊崇法治权树立“权力”威信

做到公平公正,自然人心敬服,领导者的威望自然树立起来,这种威的效果比以严、以酷所立的威更有效,也更长久。

一个政权也好,一个团队也好,领导者的权力基础无不建立在公平公正之上,缺少了这个基础,其他树威的手段、领导的技巧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呢?法制无疑是个正确的选择。

赵匡胤建立的宋朝是个重视立法的政权。早在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宋朝建国不久,工部尚书、判大理寺(掌刑狱之官,相当于最高法院院长)窦仪奏称:“今国用法典,虽引《大周刑统》(后周世宗详订的法典),其条目繁多,法意不明,不便使用。”并建议修订和编纂一部统一的法典。赵匡胤听后觉得有理,随即下令让窦仪和尚书屯田郎中、权大理少卿苏晓等主持修订。

赵匡胤初建政权,没有成熟的法典来用于新政权的执法,但他却能先采用《唐律》、《大周刑法》为治国法典。由此可见,他的法治意识是很强的。

赵匡胤基本上是个道家思想的实施者,他即位之后,很喜欢读书,以学习历史,以史资治。一日,他读《尚书》,读到其中的《尧典》、《舜典》两篇,慨然叹息道:“尧、舜之时,四凶止于投窜,何(哪里会像)近代法网之密耶。放自开宝(宋朝年号)以来,犯大辟(死刑之罪)、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贷死(冤死)。”

所谓四凶,是尧、舜时期四个凶恶的人。帝鸿氏有不才子,掩义隐贼,好行凶慝,天下谓之浑沌;少氏有不才子,毁信废忠,崇饰恶言,天下谓之穷奇;颛顼氏有不才子,不可教训,不知话言,天下谓之木寿杌;缙云氏有不才子,贪于饮食,冒于货贿,天下谓之饕餮。尧帝未能除掉这四个人,舜帝流放他们,并将这四凶迁于四裔,以御魑魅。赵匡胤有感于舜帝不将四凶治以死罪,而只流于四裔,赞赏舜帝执法有度,而慨叹当今法网太稠密,以至于往往因过密过严而使有人冤死,他要尽量使法律法规合情合理。

五代时期,中原地区的几个王朝事实上都有法典,但由于这些五代时期皇帝的法制观念多半并不强,虽有法律,那也只是为约束百姓而制定,并且在执行力度上也是根据自己脾气、性格、心情的好坏去执行。

后唐明宗时,虽然明宗李嗣源在治理国家上有些建树,但在执行法律上也只是逢场作戏。譬如有一日他听到巡检使浑公儿奏报说,有两个人用竹竿在练习格斗,犯了不准私自习武的罪。于是明宗就派石敬瑭前去察看处理,石敬瑭找到那两个用竹竿练格斗的人,不分青红皂白,就将那两个人杀死,回复明宗。到了第二天,枢密使安重海奏称说,那两个人并非是私自聚武,练习格斗,而只是在玩小儿游戏,根本不足以论法。后唐明宗在位时,虽与物无竞,兵革罕用,可在法律方面如同儿戏,因而被后人说是夷狄性。

在五代时,任何一个国君和大将,在杀人和论罪时,都不会考虑法律上的程序,他们往往只根据需要和喜厌便随意地杀人论罪。《同光律》规定:“强奸罪男子处死,妇人无罪。”后晋时却改为“奸罪为奸有夫妇人,不论强、奸(顺),男女一概处死。”又如,《同光律》规定:“盗窃赃满绢三匹以上处死。”而到了后汉,却改盗窃罪为:“窃盗一钱一文以上处死。”由于这种法律是少数人规定的,所以随意性很大,体现了很强的专制独裁因素。

赵匡胤是个重视法制者。做了皇帝后,他就想把法制运转程序规范化,要求事无巨细,均要照章办理,就连皇帝也不能例外,这在历史上倒是很少见(但仍缺乏保障机制,因而还是人治)。赵匡胤身体力行,以法为范,并有意识地引导人们对法制程序进行完善。有一次,他诏令后院造一个熏笼,下诏几天而熏笼还没有送来。太祖故意问左右:“我下诏命造一熏笼,为什么几天都没送来呢?”左右回道:“这件事得把皇帝的诏令下到尚书省,尚书省再下文到本部,本部再下文到本寺,本寺再下文到本局,然后复奏。确实是皇帝诏令,才可以制造,制成后就送来了。因为诏令得经历数处,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熏笼不能马上送来。”

赵匡胤很高兴左右能明白此事的意义,又拿去试赵普,说:“我在民间时,用数十钱可买一熏笼,今为天子,怎么会数日得不到呢,这是怎么一回事?”赵普说:“此是来自条贯,不为陛下设,乃为陛下子孙设,使后代子孙若违规非理地去制造奢侈之物,破坏钱物,以经诸处行遣,须有台谏理会,此条贯之深意也。”赵匡胤闻言大喜,说:“此条贯妙极。”

条贯即当今所说的条文,也就是法规。从此事可以看出,赵匡胤有着比较强的法制观念,他是要用法律法规对社会秩序和行为进行规范。这种意识虽然困于历史条件不可能完全实现,而且作为一名封建皇帝,他不可能以失去专制权力为代价去完全地实施法治,但毕竟做了不少可贵的努力,因而也在法制建设上独领了风骚。

赵匡胤的法制意识之强,体现在当他成为统治者的时候,他就要按自己的意志去参预国家法律制度的制定这一点上。这里有个故事:赵匡胤登基的第二年间,在金州安康郡(今陕西安康)有个叫马从记的百姓,妻子早死,留下他和儿子马汉惠。后来马从记又续弦,娶一寡妇,带来一位男孩,马从记为他取名马再从。马从记的亲生儿子马汉惠长大以后,品行不端,道德败坏,逞强为霸,横行乡里。继弟马再从因看不过马汉惠的所作所为,经常加以劝告,马汉惠竟将继弟马再从残害至死。做父亲的马从记十分气愤,经过同全家人商量,便与续妻共同杀死了残暴的儿子马汉惠。

马从记大义灭亲,在封建社会里可算是个忠良之人,因而受到乡人的赞誉,但却触犯了刑法。因为从法律上来说,马从记杀人就是犯罪,按律当斩。于是,金州防御使仇超、判官左扶就将马从记夫妇及全家人逮捕,以杀人罪斩杀了马从记全家。

马从记因大义灭亲杀死儿子马汉惠,却被官府斩杀之事在乡里议论很大,此事传到朝中,被赵匡胤知道了。他对金州官府的判决勃然大怒,斥道:“大义灭亲,罪岂至死!”他从道德的观念认为,马汉惠横行乡里、残害继弟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的破坏,罪当诛杀。其父母将马汉惠杀死是大义灭亲,虽然从法律程序上讲不过去,但从情理上却是行得通的。金州官府不问是非就将马从记判死刑,是钻了法律空子,故判定死罪,又将马从记的全家诛杀,简直是惨无人道。因此,赵匡胤怒责金州官府草菅人命,立即命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结果仇超和左扶等人都被杖流海岛。

赵匡胤通过对金州大义灭亲案的干预,感到各地对判死刑的这类法律当持慎重的态度,以防止下官草菅人命。因而对判处死刑的量刑问题应当做到程序规范化,于是他根据金州大义灭亲案的处决不公、不合情理这一问题,专门发布了一道诏令:“对犯大辟需判处死刑的犯人,应当送所属州、军鞠(勘验狱辞)处之,不得随意处斩。”

从上例来看,金州马从记夫妇大义灭亲,金州防御使仇超和判官左扶就是依据杀人者死的法令,来武断地判定马从记夫妇及全家杀人,杀人者当死,从而使案情简单化,草菅了人命。如果仇超等人对金州大义灭亲案持慎重态度,进行详细的审理,给马从记定个越俎代庖罪而酌情轻判,且不罪及其他人,于情于理就顺畅多了。如此,赵匡胤决不会盛怒,而仇超等人也决不会被杖流海岛了。

在封建社会里,由于皇帝本身就是法律,皇帝可以生活在法律之外。在这种体制下,官吏很少有法制意识,他们把皇帝的话当作是最高法律。所以赵匡胤过问金州大义灭亲案,又下诏不得随意对死刑做处断之后,各地方的司法审判官员,在地方上审案都十分小心谨慎,对案件不敢轻易判决,许多案子都要上奏听从圣裁,而造成了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倾向,又使赵匡胤哭笑不得。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是一件令他犯难的事,他很难解决这个矛盾,找不到症结,认识不到这种弊端缘自专制社会本身。他气恼地方官吏没有法制意识,惟皇帝之言为法制,又很清楚地知道,地方的官吏这种做法无非是推卸责任,因此下诏对诸州道府进行了严厉批评,又下令让地方司法部门“依法断狱,毋得避事妄奏取裁,违者量罪行罚”。

国家制定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准确打击和制裁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一些执法者依据法律法规办客观上犯法的事,赵匡胤经常考虑这个问题。三国时对于法律的制定,在刘备和简雍君臣之间有过讨论。当时蜀国旱灾,粮食歉收,于是刘备便下了禁酒令:酿造酒者以刑论处。当时有官吏从民家搜出酿造酒的工具,论罪要将这家藏酿具者与酿酒者一样定罪。为了纠正偏颇,简雍与刘备一块外出游观景物时,见有一个男子行于道,简雍借机说:“这个人欲行奸淫,怎么不把他抓起来呢?”刘备说:“卿怎么知道这个人要行奸淫呢?”简雍正色答道:“这个人身上带着淫具,与家中有酿酒具欲酿酒者是一个道理。”刘备知道简雍的用意后大笑,因而将收藏有酿酒具的人释放。据法犯法,说明法规的解释往往有不周全的地方,有漏洞,这是需要加以防范的。

有鉴于此,赵匡胤在法制建设上很是慎重,一方面,他认为国家必须有法制,必须以法制来积极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制定的法律不能伤害人民,不能用法律去草菅人命。为此他要求各地的司法官要依法断狱,而对需判死刑的人,规定州、军要勘察清楚仔细审讯,详细调查后再做决定,以防止草菅人命。

这样尊崇法治的君王,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实属难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