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发展,除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外,为了实现高科技发展战略的目标,国家还必须实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在经济技术都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落实高科技发展战略指导方针、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促进各领域高科技发展,独立以来,印度历届政府坚持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并根据世界高科技发展的态势、印度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印度高科技发展的具体情况,注意适时调整高科技发展政策。
第一,加强对高科技发展管理。独立后,为促进高科技发展,印度政府不断增加资金投入,建立一大批高科技发展研发机构。同时,为充分发挥各类高科技研发机构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印度历届政府注意加强对高科技发展的管理,确立了包括高科技发展管理体制,并根据高科技发展的需要,积极调整科技发展管理体制,从而逐渐形成了有利于高科技发展的科技管理体制。第二,制定和实施高科技人才战略。为实施高科技发展战略、促进高科技发展,印度特别重视制定和实施高科技人才战略,加强高科技人才的培养,注重高科技人才的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在高科技发展中的特殊作用。第三,制定和执行一系列促进科技特别是高科技发展的政策。为实施高科技发展战略、促进高科技发展,印度政府制定和实行一系列重要政策。长期以来,印度通过专利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货币信贷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等诸多政策,逐渐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支持高科技研发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促进高科技向生产方面的转化,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建立和发展。第四,为实施高科技发展战略、促进高科技发展,印度政府还采取了诸多重要措施。长期以来,印度政府实行了灵活多样的人事措施、工资措施、福利措施、简化措施和其他措施,有效地促进高科技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发展。第五,通过技术引进促进高科技发展。长期以来,印度坚持实行自力更生发展高科技的方针。为实施高科技发展战略、促进高科技发展,在坚持实行自力更生的方针下,还是注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是却强调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改造,并争取在此技术上有所创新。
随着国际竞争日益激烈,技术创新已被视为一国经济增长的基础及获得和保持竞争力的关键。因此,主要发达国家先后制定创新政策和措施,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探讨建设本国的创新系统。印度作为较早认识到科技对经济发展重要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其现存涉及政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业的研发体制,已基本上为创新系统的建立打下良好基础。为成为有全球竞争力的国家,印度政府提出以保持竞争力、技术转让和创新作为科技研究的目标,还推行若干计划来促进技术创新,以加速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和技术转让,从而促进高新科技的发展。
为了促进高科技发展,并使高科技在某些重要领域取得突破,任何国家都必须投入大量资金,聘用一大批高科技研发人才,购买大量高级研发仪器设备,建立众多高科技研发机构,才能促进高科技研发工作顺利开展和高科技产业发展。对于资金贫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很难承受这笔巨额投资。重要的是,高科技研发和高科技产业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对其投资实际上是高风险投资。任何发展中国家,在发展高科技进程中,都必须加强对高科技发展的管理。为此,印度注意到政府在高科技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并重视政府在高科技发展中的特殊作用,积极支持高科技研发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并加强对其的指导和管理,从而逐渐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高科技发展管理体制。为适应高科技发展的需要,印度政府也注意调整高科技发展管理体制、调整政府相关部门与高科技研发机构之间的关系,特别注意发挥相关高科技研发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其集中精力从事高科技研发。印度高科技研发机构本身,也注意加强自身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争取多出研发成果。经过独立以来六十余年的长期摸索实践,印度高科技发展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管理方式不断改进,并逐渐显示出其重要的特色,有效地促进了印度高科技发展。
$第一节 印度高科技发展管理体制的确立
为加强对高科技发展的管理,印度通过促进高科技发展管理体制的立法,建立起中央研发机构与地方研发机构相结合、国家相关部门研发机构与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相结合的研发体系,从而形成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高科技研发管理体制。
一、颁布高科技发展的法规
完善有关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能够创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印度法制比较健全,对高科技发展也不例外。通过科技立法,印度把科技发展方针和战略目标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各类科技发展做到有法可依。独立以来,印度已先后通过许多涉及科技进步的政策和立法,与科技进步有关的主要立法包括印度宪法、知识产权法(1995)、专利法(1970)、环境保护法、研发税率法(1986)等等。这些政策和立法旨在,消除新技术开发和商业化中的各种障碍,创造鼓励科技创新的环境。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独立印度1950年宪法就写道,每一个公民都要“发挥科学的气质、人文主义及好问与改革的精神”,“科学必须渗透到我们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和我们奋斗的一切领域”。这为印度高科技发展,奠定了极为重要的法律基础。在宪法精神的指引下,独立后,印度制定了一系列促进高科技发展的重要立法。
2.1949年《资本外流法》
该法规定,在印外资企业与印度企业一视同仁,不受歧视。这在独立初期稳住外国投资者在印投资,还促进其增加在印投资,建立新技术企业,保证印度不因政治独立而间断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利用。该法对引进先进技术有重要意义。
3.1951年《主要商品法》
即许可证法。该法规定,凡属表列70种领域现有企业,必须在中央政府相关部门登记,未经中央政府批准,不得扩大生产能力和兴建企业;政府有权提高这些企业的设备利用率,要求其实行标准化生产,促进其提高科研开发水平和劳动生产率。该法对促进印度科技发展与运用也有重要影响。
4.1952年《印度标准机构法》
该法规定,印度国内经济科技活动必须统一推行国际度量衡标准和其他诸多国际标准。这有利于印度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也有利于印度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推动印度科技发展。
5.1969年《垄断及限制性贸易行为法》
该法禁止垄断及限制性贸易行为,但却对垄断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给予大力支持,并对其向国外扩张给予鼓励,迫使其走出去,引进先进技术,开发利用引进技术,建立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其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6.1970年《专利法》
该法扩大了强制性许可证发放范围;给专利所有者决定和处理专利和特许权以更大权利;允许政府为国家之目的而使用已有专利权发明;允许为试验、研究与教学目的使用已有专利发明。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先进技术引进和高新技术发展。
7.1973年《外汇管制法》
该法规定,在印外国资本,其控股一般不超过40%,在核心部门、出口需要和高技术产品占营业额60%以上情况下,外资控股才可达51%,在全部高技术部门,外资控股最高可达74%;在印外国投资,外资必须向印方公开技术,允许印方在国内进行横向转让,并帮助培训印方管理人员,这样,外资在印高技术领域投资,就必须向印度转让高新技术;引进外资和外国技术的企业,必须具备消化吸收外国技术的能力,限制企业盲目引进技术。
8.1974年《进出口管理法》
该法规定,只能进口印度国内不能生产或为促进出口生产和技术进步所需之机器设备,从而把稀缺外汇资源集中用于高新技术研发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从而促进高新技术发展。
9.1986年公布的《研发税率法》
该法规定,对企业引进国外技术征收占引进费用5%的税,并用这项税收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通过印度工业发展银行资助国内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引进技术消化活动。1994年,印度政府财政部将这部分税收划归科技部支配,用以创建技术开发和应用基金,促进和加速国产技术开发和应用。
10.1995年公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1970年专利法扩大了强制性许可证发放范围及在化学领域中不承认产品专利而只承认制造过程专利等,造成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该法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把设计图纸、信息软件、影像制品、音响制品等,都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保护知识产权的创新,促进高科技发展。
二、建立高科技研发体系
独立后,为促进科技发展,印度在原子、电子、航空、物理、化学、数学、生物、医学、工业、农业等诸多科技领域,建立许多科技研发机构。印度中央政府、各邦政府、高等院校和企业等,陆续建立一大批高科技研发机构。
1.中央政府所属研发机构
其主要属于自治性研究委员会,包括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印度农业研究委员会、全印医学研究委员会和国防研究发展组织等。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主要负责促进、指导和协调全印科学与工业研发机构的研发工作;印度农业研究委员会作为全印农业研发领域的最高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农业研发规划,协调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等方面研究及成果推广;全印医学研究委员会则是发起并协调全印医学领域研发工作。
2.科技及社会经济部门隶属研发机构
印度政府科技部、原子能部局、电子局、空间局、生物技术局、海洋局等科技部门设有研发机构。印度政府农业部、环境与森林部、工业部等社会经济部门也都拥有大量研发机构。
3.特殊科技领域的特别委员会
为促进高科技发展,印度政府特别创建包括原子能、石油和天然气、电子和空间等新兴科技领域的特别委员会。
4.邦政府所属研发机构
印度各邦政府研发活动主要集中于农业、乡村发展和能源等领域。邦级研发机构主要来自各邦农业大学。
5.企业研发机构
至1995年印度私营企业共有研发中心1200个,非盈利性私人工业研究组织151个,公营企业和合资企业中的研发中心总数尚不足200个。
6.高等院校研发机构
印度国立理工大学和拥有著名科学家及享有很高声望的大学院系,都建有高级科研中心;附属在大学的研发机构,从事教学工作,也开展研发活动,而附属于学院的研发机构则主要从事教学,印度大学重要研发机构有三十多所。
此外,印度还有一些专门从事科研的专业协会,其经常组织报告、讲座、会议和出版科技杂志等。其目前有327个,医学专业协会占27%,生物学、农业分别占12%和8%。
目前,印度中央政府科技部门约有200所国家实验室和研究所,工业部门有1300个研发单位,有30万人左右在这些研发单位工作;还有许多大学从事科技活动,这些国家科技人力资源主要来源地,每年培养出20万科技人员。
三、建立高科技发展的管理机构
印度负责科技发展的管理机构很多。除科技部全面负责国家科技工作外,印度还有原子能局、空间局、电子局、国防研发局、环境森林部、农业部、海洋开发局、非传统能源部、通讯与信息技术部等中央政府部门,也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科技发展管理工作。印度还成立许多半官方半学术性质组织,如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原子能委员会、印度农业研究委员会、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印度医学研究委员会、印度宇航研究委员会、印度电子研究委员会等,负责某些专门科技领域的研发工作,交流相关领域的学术成果,促进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除负责做中长期科技战略决策的内阁科学顾问委员会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外,还有负责制定近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具体政策的政府业务部门。印度政府负责高科技发展工作的主要部门有:
1.科技部
建于1971年,其主要职责是,促进全国科技发展、协调和指导科技活动。具体包括:制定并实施国家科技政策和发展方针;负责科技领域中的优先研究项目的确定和评估;协调和管理有关研究所和政府研究机构;支持全国国立研究所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并提供实验和仪器等基础设施;支持重大技术开发项目;支持在医学、材料和天文学领域研究;重点支持新学科、薄弱领域和交叉学科发展;协调各部门和学术团体之间交流与合作;为内阁科学顾问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直接支持一些高水平研究所和部门,如气象、天文、生物和材料等;管理全国国际科技合作事务,并支持和开展国际合作,包括设立专门合作研究中心;为支持农村和弱势群体而开展的科技项目;支持能增加就业的产业活动,特别是有科技背景的产业活动项目;科普工作;为国防、外交、邦政府和其他科研部门提供科学服务和咨询,如遥感信息;科技信息管理和协调。自然灾害研究和预警管理研究的实施和国家气象研究专业部门也隶属于科技部。
2.空间局
该局成立于1954年,负责制定和执行印度政府空间科技政策和空间科技发展规划等,为兼有政府和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也是印度空间研究组织总部。主要职能是,发展空间科技及其应用研究;计划和实施可行的空间项目;建立国家空间系统和通讯卫星系统;提供电视广播和气候服务;开发卫星及发射系统;为通讯、气象、资源勘测、管理及可持续发展提供空间技术服务。
3.海洋局
该局成立于1954年,负责制定和执行印度政府海洋科技政策和海洋科技发展规划等,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并实施海洋研发政策及计划;海洋资源研发;国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调查;深海海底矿产勘探;潮汐能利用及南极考察等。
4.原子能局
该局成立于1954年,负责制定和执行印度政府原子科技政策和原子科技发展规划等,其主要职能是:核电站建设;核燃料开发和利用;工业、农业及卫生领域核能利用;研究型反应堆、加速器和激光器研究和制造;开展和资助核科学研究。下属的巴巴原子能研究中心是印度核科学的重要研究中心。
5.电子局
该局成立于1954年,负责制定和执行印度政府电子科技政策和电子科技发展规划等。其主要职能是:资助电子科技研发;电子科技在工业、交通和国防等领域的运用;重大软件发展计划;超级计算机研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