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救济。印度知识产权法为打击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提供了以下几种民事救济方式:一是申请搜查令,原告人可向法院申请搜查令,到被告住所突击搜查被告所有文件和证据,避免对方在得知诉讼后毁掉证据。二是申请临时性禁令(即中间禁令),法院在判决前,原告人为防止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可向法院申请临时性禁令,临时采取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以保证最终判决之前维持现状,防止被告逃避法律责任。申请禁令具体程序在《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及《1963年特别救济法》中做了规定。1999年,印度电影协会曾申请法院对3家印度有线电视网实施禁令,禁令覆盖印度48个城市、800万有线电视用户。据印度电影协会估计,禁令实施使有线电视网络中盗版减少一半。三是损害赔偿,指对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四是返还利润,在一定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充分理由应知道自己从事的活动构成侵权,被侵权人仍可向法院申请,责令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
刑事救济,被侵权人也可同时向侵权人提起刑事诉讼。提起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在《刑事诉讼法典》做了规定。印度法律规定,法庭可命令侵权人将侵权产品复印件及用于侵权的工具交给被侵权人。对侵权人刑事处罚包括没收侵权产品、罚金和监禁三种。没收侵权产品是在认定侵权后,法庭可授权副调查官以上警官无需逮捕证就可逮捕侵权人,并没收侵权产品或用于侵权的工具。罚金为5至20万卢比。监禁为6个月以上三年以下。
2.行政保护
印度对知识产权实行的行政保护措施有:(1)定期检查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工作。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执法责任落实到官员个人,并定期进行检查。(2)编写和分发《知识产权法手册》。以此加强普法宣传,还将《手册》免费分发至中央政府、各邦政府和各级警察局官员手中,并在各种知识产权研讨会和论坛上发放。(3)向政府执法官员提供知识产权法培训。海德拉巴国家警察学院定期对警察和海关官员提供知识产权法课程培训。(4)组建版权实施顾问委员会。1991年组建,其隶属于人力资源开发部教育司,负责定期评估印度版权保护的成绩和问题,并向政府提出改进版权保护的具体建议;其主席由人力资源开发部助理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版权领域的产业代表及各邦警察局长;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版权执法及打击盗版的具体事宜。(5)定期组织研讨会、论坛。其目的是,提高政府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科研和学术机构及社会各相关利益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如印度专利局定期举办讲座,由技术官员讲授专利申请程序、专利授予、续展、专利保护等相关知识。(6)加强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并鼓励各级教育系统学习知识产权。(7)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现代化建设,更新执法设施和装备,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的投入,为此实施“知识产权办公现代化工程”,在孟买、德里、加尔各答及钦奈等城市按国际化标准分别建造配备现代化设施和设备的知识产权办公大楼,将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识等管理机构在一幢大楼办公;中央政府还计划拨款将商标注册局总部由孟买迁至新德里,并按国际标准重新装备办公设施。(8)制定详细操作规程,确保执法程序的统一性。为此,印度制定《专利操作及程序手册》、《商标工作手册》等具体执法操作规程,供各地执法官员遵照执行。(9)不断充实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队伍。2004年,专利局从社会择优录取63名专利审查官,并送往国家知识产权学院进行上岗前培训,还计划再招收181名专利审查官。(10)使用全国统一知识产权标识。其目的是,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意识,树立良好执法形象。(11)密切协调政府和知识产权组织及产权人的关系。为此,在11个邦及3个中央直辖区政府内专门指定一名官员负责协调政府和知识产权组织及产权人的关系。(12)在地方警察局内设立独立的版权实施处,专门负责处理打击盗版案件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13)使用来源识别码打击盗版。指音乐制作单位在CD上留下识别码,执法机关可通过识别码追查CD来源;为保证该制度有效实施,政府将对不使用识别码的制作商及销售不带识别码的音乐产品的销售商征收税20%。
3.民间保护
在任何国家里,保护知识产权,仅有官方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得到民间的大力配合。为配合政府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和保护,印度一些知识产权组织还成立了民间的行业管理社团,如印度电影电视制作人版权管理协会,负责协调和集体管理印度电影产业的版权;印度表演版权协会,负责协调和集体管理印度艺术表演行业的版权等。
四、印度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
为了促进高科技的发展,国家要鼓励生产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还要鼓励运用知识产权,并使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获得相应的实际利益。
1.鼓励知识产权的生产
长期以来,印度政府高度重视高科技等知识产权在印度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印度政府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视并鼓励对知识产权的生产。印度政府科技部特别鼓励各科技领域的研究所对其开发项目的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并规定研究所及发明人都可对成果拥有所有权;他们可以决定是否对专利采取专营措施;允许他们拥有由专利产生的利润。对于研究所和企业联合开发的技术,专利的所有权则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双方可将技术转让给第三方,可决定是否对技术进行垄断经营,而第三方必须首先在印度境内利用该技术。企业和研究所可分享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开发所获得的利润,研究所有权决定其和发明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利润分成,但不得超过实际利润的1/3。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印度政府科技部还要求研究所必须将利润所得的25%作为专利推广基金。该基金由研究所用来从事技术革新、申请新专利、防止侵权及知识产权的普及和新项目的开发等。印度政府科技部还规定,研究所必须定期向科技部或提供资助的政府部门提供专利细节和利润所得及产品的情况。印度政府可以不经任何许可,使用任何知识产权。
2.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
面对着新科技革命浪潮不断高涨,高新科技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印度政府意识到,建立和完善专利、知识产权和数据保护的法律体系,已成为保证印度高科技和知识产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因此必须采取新的措施,以加强和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高科技和知识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一是建立新的专利制度。印度1970年专利法基本上是一个扶持印度国内企业和保护国内市场的授权法。该专利法不对药品和食品授予产品专利,以保护处于发展中的印度农业和制药产业。世贸组织成立后,印度从2005年开始实施新的专利法,实现其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体系全面接轨。二是数据保护的法制化。为保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持续高速和健康发展,印度政府于2005年成立一个计算机法律专家委员会,对2000年公布的信息技术法进一步修订。特别是2005年印度外包企业泄密事件后,政府明确提出必须尽快修订信息技术法,为软件和信息技术外包行业提供一个符合国际标准和规范的数据保护法律体系。三是加快印度传统知识的保护。为加强对传统知识的专利保护,印度政府正在全力实施一项保护印度传统知识和草药资源的国家计划,以建立印度传统知识专利体系。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已经开始按照地理标识法的有关条款,对现有的祖传医药资料和药用植物进行数字化处理和注册专利。2005年,印度政府在逐步完善传统医学处方和草药资源专利系统的基础上,开始积极争取国际社会将传统知识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并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发达国家据理力争要将其传统知识作为一种称为“超前艺术”来加以专利保护。欧洲专利局已经开始认真对待印度的立场,并原则同意接受印度传统医学知识专利保护的概念和做法。
3.鼓励知识产权的运用
为实现相关产业与科学研究之间的协调,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印度政府还特别提出,要促进技术的开发、转移和扩散,使技术惠及大多数人,使全国每一个公民的生活质量都得到改善。为此,政府将成立自治性的技术转移组织作为大学和国家实验室的辅助组织,由它们来促进科技知识向产业界的转移;同时,政府进一步鼓励科学家和技术专家将他们创造的知识向产业部门转移,并使他们成为接受经济回报的一方;此外,政府还鼓励产业界从经济上利用或支持教育和研究机构。
$第二节 印度发展高科技的财税政策
高科技研发活动属于耗费资金巨大的高风险事业,因此,任何国家要发展高科技,都需要国家在财政税收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为加速高科技发展,长期以来,印度政府特别注意运用特殊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不断增加对科技发展的投入,减轻科技研发部门的税务负担,支持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等。
一、不断增加科技发展资金投入
独立后,为了促进高科技发展,印度政府不断增加科技研发投入,使其在印度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不断提高。
1.不断增加科技发展资金和高科技投入
印度高科技发展战略体现在印度政府和政府领导人的决心上,也体现在印度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上,特别体现在政府财政税收政策上。为促进科技特别是高科技发展,印度政府大幅度增加科技研发资金。据印度政府统计数据,印度科技投资总额在“一五”期间仅2.0亿卢比,“二五”期间增加到6.7亿卢比,“三五”期间更增加为14.4亿卢比,“四五”期间再增加到37.3亿卢比,“五五”期间达到138.0亿卢比,“六五”期间增加为339.8亿卢比,“七五”期间再增加为824.5亿卢比,“八五”期间达到1753.0亿卢比,“九五”期间更增为2553.0亿卢比,“十五”期间仅计划内对科技发展的投资额就多达3042.4亿卢比。从独立后大多数年度的统计数据上看,印度研发支出增长率大多高于当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随着科技研发投入逐渐增加,印度人均科技研发支出也不断上升,从1958-1959年度的0.54卢比增加到1990-1991年度的49.60卢比。为促进高科技发展,印度政府增设信息技术部、生物技术部等高新科技部门,还制定了相关高新科技发展的立法,如《信息技术法》。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印度政府增加对高新技术发展拨款,还要求政府各部将2%—3%的预算经费用于发展信息技术,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积极的信息技术产业政策。研发总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印度科研经费快速增长。为促进科技特别是高科技发展,印度政府注意不断增加科技投入,使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逐渐提高。1950—1951年度这一比率为0.05%,1958—1959年度提高到0.23%,1987—1988年度达到0.95%,1990年代稳定在0.87—0.90之间。据印度政府统计数据,2003—2004年度,印度研发投资增加到1972.7亿卢比,占当年度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到0.8%。2004—2005年度,印度研发投资更增加到2164亿卢比,占当年度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到0.95%。在2006—2007年度印度政府财政演算中,科技经费比上年度增加17%,达到2591亿卢比,占当年度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接近1%。虽然印度政府投入科研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远不及发达国家,但是在发展中国家中却依然居于前列。
2.高科技在研发费用中占较高比例
为了促进高科技发展,印度政府把大部分科技经费投在高科技发展上。长期以来,在印度政府科技支出中,投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比例较高,仅空间科技和国防科技就占印度科技总支出的60%以上。印度政府也一直加大对生物技术研发的资金支持。自1985年政府设立生物技术部起,印度政府对该部的拨款就不断增加,从1986—1987年度的4.04亿卢比增加到2002—2003年度的23.56亿卢比。在第十个五年计划中,联邦政府还计划投入约208亿卢比经费用于发展生物技术及相关产业。各邦还设立生物技术发展基金,对地方生物技术企业进行资助。为加速高新科技发展,随着科技研发费用逐年大幅度增加,印度高新科技投入更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如在2006-2007年度印度中央政府预算的科技拨款中,包括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和制药研究等高新科技部门的拨款就有较大幅度增加,其中生物技术研究基金比上年度增加25%,纳米技术研究项目年度拨款达10亿卢比,科技前沿领域多学科研究经费也达到10亿卢比,药品和制药研究拨款最多,达到50亿卢比,主要用于中央药品研究所的扩建、重建和升级,使之成为世界级的研究机构。2006—2007年度,印度政府科技预算还对三所已成立150周年的加尔各大大学、孟买大学和马德拉斯大学的科研机构各提供5亿卢比特别拨款,并承诺到年底再增拨各5亿卢比,对班加罗尔印度科学院拨款10亿卢比使其成为世界一流研究机构。
3.政府拨款设立众多高科技研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