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唯识学概论
1145900000025

第25章 五位百法(3)

谄:投机取巧、逢迎献媚、迷惑他人为性,能障碍不谄,不堪教诲为业。指矫揉造作,阿谀曲媚,奴颜婢膝,拍马屁,以掩饰自己的过错和达到自身名利目的的思想和行为,为贪、痴二心所二分所摄。

骄:于自己的才、貌、名、利、能力、出身等不善对待,骄傲放纵,深生贪著为性,能障碍不骄,生起杂染为业。这种依持自己的长处,骄矜自持,倨傲凌人的心理活动为骄。有的学者认为,贪心一分所摄,有的讲慢心所一分所摄,笔者认为贪、慢二心所二分所摄。

害:无悲愍之心,损恼有情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于他人为业。就是损害他人的心理活动与行为。为嗔心所一分所摄。

嫉:竞名争宠,谋取权利,嫉妒他人为性,能障不嫉,常患忧戚为业。对他人的长处和成功产生嫉妒的心理,妒贤、妒能、妒财、妒色,为贪、嗔二心所二分所摄。

悭:沉醉资财,垄断知识,秘不惠人为性,能障碍不悭,鄙陋积蓄为业。对于财物和知识的吝啬心理,于财、法不肯布施于他。贪心所一分所摄。

上述这十种烦恼叫做“小随烦恼”,唯与第六意识相应,是随根本烦恼而起的枝末烦恼,现起的时候,都是各起各的,范围较狭。并且他们的形象都很粗猛,所以叫做“小随烦恼”。

无惭:无视自己所受的教育,不敬有德,拒闻善言为性,能障碍“惭”,生长恶行为业。是“惭”的反面,就是不顾自己所受的教育的人格尊严,甘心去做有罪恶的事,也不怕对不住自己和社会,不顾羞耻。

无愧:不顾社会舆论批评,崇拜坏人坏事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就是不怕责罚和讥诮,甘心去做不道德的事情,肆无忌惮地作诸恶事,毫无对不起他人之心。

“无惭”是对自己而言,“无愧”是对他人而说,两者的区别就在这一点,都是随逐根本烦恼而起的枝末烦恼,同时因其遍于不善之心,凡作一切恶事,都是“无惭”、“无愧”的人,因范围较“小随烦恼”大,故名“中随烦恼”。

不信:于实德能(参看信心所条),不能忍可信乐,其心秽浊为性,能障碍净心生起,为懈怠所依为业。是信的反面,于事实真理,三宝功德,善恶因果,生化有情等,均皆怀疑。为疑心所一分所摄。

懈怠:于应修善事,应断恶行,由于懒惰,不能修断为性,能障精进生起,增长一切染法为业。就是修善断恶不努力、懒惰。

放逸:于染法不能防,于善法不能修,恣纵放荡为性,能障碍不放逸,增恶损善为业。放是放荡,逸是纵逸,对于贪、嗔、痴、懈怠等任性行为,不能自克,放浪形骸,纵情享受,故名“放逸”。依懈怠和三不善根假立,非别有体。

昏沉:于所观境昏暗沉重,不堪任受为性,能障碍“轻安”和生起智慧为业。就是昏沉蒙昧的精神状态。

掉举:由于攀缘贪欲等,于所观境不能寂静而住为性,能障碍行舍和禅定生起为业。就是轻躁浮动的心理作用。

失念:于所缘善等诸法,不能明记为性,能障碍正念,生起散乱为业。就是忘失正念,心向外驰,但并不是把心念都失掉了,而是邪念多,正念少,对于所经历的事和所修的善法不能明记在心,故叫“失念”。

不正知:于所观境错谬邪解(邪分别)为性,能障碍正知,多作身语等恶事为业。就是知见不正,即种种错误的见解和看法,拨无因果,颠倒是非,为痴和恶慧等二分所摄。

散乱:于所缘境令心流散飘荡为性,能障碍正定,生起恶想为业。散是分散,乱是扰乱,就是心猿意马,不能摄心于所观境,阻碍禅定生起,散乱令心一念缘多境,掉举令心一境起多念,这是二者的区别。

以上八个为“大随烦恼”,它遍于一切染心,亦是随逐根本烦恼生起的枝末烦恼,其性质沉重,相应范围较广,所以称为“大随烦恼”。不但“作恶”时有这八个心所,就是有覆无记,也不能离开它们。要了解这个道理,先要明一切法的“体性”,它分为四种:善性、不善性、有覆无记性、无覆无记性(体性为不善、不恶而称无记,无记有两种:一是有覆无记,惑障之极微弱者,隐覆圣道,称为“有覆”,非感苦果之恶性,为“无记”,又称“染无记”,如俱生之我见。二是无覆无记,即离惑障之无记法,又名“净无记”,宿世业力所感之五蕴色心及山河草木等)。小随、中随、大随之所以有不同,可以用下表说明:

自类俱起——小随烦恼

遍不善性——中随烦恼

有覆无记——大随烦恼

六、不定

也称“不定地法”,因其善恶性质不定,需取决于同何种心理发生联系而后定,故名“不定”,唯与第六意识相应,计有睡眠、恶作、寻、伺四个心所,故亦称“四不定”。

睡眠:亦名“梦”。身体乏力,心极暗昧为性,能障碍观生起为业。若是休息而眠,勤修善法,这属于善。设若懒惰懈怠不知精进,令心昏昧,这属于恶。睡眠有说为思、想二分所摄,亦有说为痴一分所摄。

恶作:亦名“悔”。追悔已作或未作善、不善等事为性,能障碍止生起为业。“悔”因能“事善、悔善”,亦能“事恶、悔恶”、“事善悔恶”、“事恶悔善”等,故亦属不定的心理活动,由念、思二分所摄。

寻:寻求。于意所缘境粗显为性,以身心安、不安住为业,就是对事理的粗略思考作用。

伺:伺察。于意所缘境精细为性,以身心安、不安住为业,就是对事理的精细观察作用。

以上两心所,其实都是以内的“思维”作用在思考、分析、研究问题时,由想、思心所引生的心理动态,只不过粗细不同罢了。

以上五十一个心所,恒与心王相应生起。至八个心王,每次相应几个心所,要把握它们生起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节) 色法

“色”是质碍义,简单地说就是物质,色法就是物质法,色法共有十一种,相当于五蕴中色蕴的内容。即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及法处所摄色。包括地、水、火、风(及“四大”的坚、湿、暖、动的性质在内)四大种和四大种所造色。因其体性广大,充满了整个物质世界,故它是统指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抽象概念。

色法十一种共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五根,指眼、耳、鼻、舌、身的生理结构,包括五官外形(扶尘根或根依处)和神经系统(胜义根)。

从眼至身名根,即五根。从色至法处所摄色名六境(六尘)。五根具有能缘五境(尘),并生起前五识的功能,也就是感取外界之现象,能令内界心识发动之器官。眼根了别色境,照瞩青、黄、赤、黑等色,能令内界之心作用,即眼识发生之官能;耳根了别声境,能闻琴瑟等声,令耳识发生之官能;鼻根了别香境,能嗅香、臭等气,令鼻识发生之官能;舌根了别味境,能尝甘、苦等味,令舌识发生之官能;身根了别触境,能接触冷、暖等,令身识发生之官能;因为五根能发识取境,有增上之力,故称之为“根”。此五根皆第八阿赖耶识所变相分,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胜义根,以清净“四大”为性,其体净妙,非现量所得,以触发识,是五官的神经系统;二是扶尘根或称为根依处,就五官神经系统所依托处,为粗显之四大所成之内因,是五官的外形,即我们通常所指眼、耳、鼻、舌、身,故名为扶尘根。综观“根”的两方面,可知“胜义根”以净色为性,虽是感受器官,它又是非心非物的存在体,只能以它取色等五境和扶助生起五识缘色等境而比知是有,而不通用肉眼看到。一般看到的眼、耳等外形是“根依处”,是扶助胜义根(亦称净色根)的物质部分,为生理器官,故定名为“扶尘根”,属大种所摄。

第二类是五境,指色、声、香、味、触的物质结构,包括两方面:一是指粗显的有质碍色,如山河、大地、房屋、用物等;二是指微细的物质分子,如光、电、声、香、味等。五境亦称五尘,为“四大种”所造,是五根及五识所对之境,为眼所行名色,即眼识所缘境,有三种:

(1)显色,即青黄赤白、光影明暗、云烟尘雾、迥色、空一显色等光明差别之色彩。

(2)形色,即长短、方圆、粗细、高下、若正、若不正等集积差别之形状。

(3)表色,即反舍屈伸、行住坐卧等转动差别之表现。

为耳所闻名声,即耳识所缘之境,有十一种:

(1)内缘声,又名因执受大种声,如有情的语言等。地、水、火、风,为心摄领,名执受大种,此种为因,所发之声为因执受大种声。

(2)外缘声,又名因不执受大种声,如拨水声。因与执受大种相违,名因不执受。

(3)内外缘声,又名因执受不执受大种声,如手击鼓等声。此声又可分为三种类型,即:

(4)可意声,顺心之声。

(5)不可意声,违心之声。

(6)俱相违声,俱相违之声。

(7)世所共成声,依世间共立言教所起,即世俗语。

(8)成所引声,谓诸圣者成就无漏所起,依此声而教立三藏圣教体。

(9)遍计所成声,即诸外道虚妄计度所起的言教,即外道语。

(10)圣言所成声,依见闻知觉所起的真实语,即圣人言教之语。

(11)非圣言所摄声,谓依见闻知觉所起的虚妄语。

前三种声依实体声建立,是实有的,后八种是前三种声分位假立的。还有十二种之说,即加上更加响声。《五蕴论》只有前三种声;《瑜伽师地论》只有前六种声;《俱舍论》建立八种。

为鼻所嗅为香,即鼻识所缘之境,共有六种:

(1)好香,谓益根顺情,鼻所乐取之香,如沉檀等。

(2)恶香,谓损根违情,非鼻所乐取之香,如粪秽等。

(3)平等香,谓非损非益,无顺无违,非可爱憎之香,如块、石等。

(4)俱生香,谓与本质而俱起之香,如檀香。

(5)和合香,谓诸杂物混合共成一香。

(6)变异香,谓于熟变时方增香气,如成熟之水果。

前三种香是实,是香的本体,后三种香是假,是依前三种香转变所立。《俱舍论》只说香有好、恶、平、不平四种。《瑜伽师地论》只说有好香、恶香、平等香三种。

为舌所尝为味,即舌识所缘之境,有十二种,即苦、酢、甘、辛、咸、淡、若可意、若不可意、若俱相违、若俱生、若和合、若变异等。前六种是味的差别,是有实体,后六种是彼共种,准前味所说。《俱舍论》只说有前六种。

为身所取名触,是身识所缘之境,依《瑜伽师地论》有二十六种,即地、水、火、风、滑、涩、轻、重、软、缓、急、冷、饥、渴、饱、力、劣、闷、痒、黏、病、老、死、疲、息、勇。可分为能造触与所造触。能造触即地、水、火、风,此触境之实体,坚劲为地,流湿为水,温热为火,轻动为风。其余22种为所造触,皆由地等四触境分位假设。由八种因而立二十六触境:由相而立地、水、火、风;因摩而立滑、涩;因摄而立轻、重;因触而立软;因执而立缓、急;因杂而立冷、黏(水、风杂故冷,地、水杂故黏);界(谓“四大”)不平等而立饥、渴、劣、闷、痒、病、老、死、疲;界平等而立息、力、勇、饱。

通常佛教并不把“四大”元素列入色法,而是以因缘和合而有,故称依他有的事物为色法。眼、耳、鼻、舌、身五根和色、声、香、味、触五境都是依他而有的事物,而地、水、火、风四大种则是不依他有的元素,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把五根和五境作为宇宙物质的要素,是因为它从人身结构出发,推论到宇宙万物的构造。其次,佛教认为,感官对象虽是由四大元素所造成,但又是不同于四大元素的事物,任何一个感观对象,如一包盐,不仅有四大元素,还有感官能感觉到的微细质点,是四大种和各种感官感觉到的质点的混合物。因此,感官对象被列入色法。感觉本身也是如此,任何一个感官的组织都是十分复杂的,其中包括四大种的因素、感官对象物的因素、感官自身的构成因素——能进行感觉的微细质点,后者是所谓的真正感官本身。这样,五种感官的微细质点不但与四大元素不同,也和感官对象物的质点不同,是不同类的物质,所以也列入色法。

第三类是法处所摄色,即无表色。五根是名内身,为诸识所依,五境(五尘)是名外境,为己识所受用,皆系地、水、火、风所造,故亦称为“可表”之色,并把相对的“无表色”列入法处所摄色。法处所摄色是第六意识所缘的境界,因为是意识所缘境,总名为法处,法处中的各种“色”是意识所对、所摄,即属于法处的色法,故名“法处所摄色”,即是指思想领域意念所行的无形色法——相分色,不能表现于外的影像或印象。

佛教认为,五根和五境是属于感官的或直接经验的物质区域,但在物质领域中还有不能为感官了知而心(识)却能分别虑知的方面,如物质的最小单位,就要依靠“心”的推理才能了知,这一类色法就是法处所摄色,共分为五种:

(1)极略色。极略就是极微,是“色”的最小单位。据说隙游尘(就是飞散在空中之尘)的1/7为牦尘,牦尘的1/7为羊毛尘,羊毛尘的1/7为兔毛尘,兔毛尘的1/7为水尘,水尘的1/7为金尘,金尘的1/7为微,微的1/7才名为极微。极略色也就是粗色经过分析以后不可再分的元素,是依假想观分析土、木、竹、石等物质至其边际而假立的。

(2)极迥色,即空界色。其实也是极微,只是与极微的区别是分析虚空等无质的迥色到极微,如分极光影明暗而至无边际而假立。此二者皆是瑜伽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分析,邻次虚空而说极微,即第六识之相分。

(3)受所引色。是色蕴中的无表色,因为领受五戒、十戒等诸戒品所引发,因教因师而领受,依受而发起,故名受所引,是指由受持戒律所引起的一种防非止恶“功能”,潜化的功用。此有律仪、不律仪、非律仪非不律仪三种。

(4)遍计所起色,指第六意识见分,周遍计度,虚妄执著的相分色,即独散意虚妄构画所变现之五根五境等影像(无事实的各种色相),如兔角、龟毛、水月镜像等。

(5)定所生色,亦名定自在所生色,定果色。谓禅定过程中所变现的色、声等五境,由于禅定的力量和作用,对于一切色皆得自在。如,入“火光定”,就能发现有火光等。此色通假实,八地以上菩萨,能变现实法,才称为“定果实色”。法处所摄色的前四种色法都是假法,没有实体。定所生色,有假有实,“定果实色”外,都是假法。

(第五节) 心不相应行法

心即八识心王,行是迁流、造作的意思,通指一切有为法,在五蕴中即是行蕴。行蕴有二:一是相应行,即是心所有法;二是不相应行法,指非心所,亦非心王或色法,而是心、色诸法分位差别假设,亦随色、心诸法而有生灭。它们既不是色法和心法,也不是无为法,而是有为法,只是说与心不相应。因为心是主,实际上与心所、色法和无为法都不相应,所以其名称应该是“非色非心不相应行法”,简称为“心不相应行法”或“不相应行法”,共有二十四种,它们是反映由心王、心所与色法三者之间发生联系的抽象概念。

得:获得、成就和不失之义,即色、心等法生起不坏灭之相。由能得的心理要求与所得的财物等而产生的抽象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