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研究:基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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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前言

当今的时代是风险时代。全球化风险使我国的知识安全和经济安全问题凸显,严重危及企业和产业的生存与发展,乃至国家经济安全。以美国“337调查”和“特殊301条款”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和政府涉外强力监督机制,诱发我国企业海外乃至知识产权贸易和外交风险频发,侵害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安全、贸易安全和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安全。

在全球化风险日益加大的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安全性制度、安全性模式与安全性机制严重滞后。对国际知识产权不公正秩序缺乏足够的话语权、谈判和改变能力,对内又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知识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新需要。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知识产权的服务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的发挥等。

在全球化风险加大的新趋势下,基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要求,科学分析知识安全、经济安全和安全法的新问题,发现风险防治机理和新对策,加快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科学发展的步伐,以有效维护国家知识资源安全和经济安全,成为亟待研究的新问题。

但是,已有的知识产权思想和理论难以有力地解释和指导解决我国知识安全和经济安全面临的新问题。国外近年来虽然开始研究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新议题,以及现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与发展的不利影响,但是对中国的研究不深。国内学者虽然立足国情,对中国遇到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垄断、发展性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欠缺全球性视野,研究的角度和方法均有不足。

本书研究的直接目的在于:从全球化趋势下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采取跨经济学和法学学科的思路和方法,借鉴国内外立法的案例和成功制度,基于研究发现的新法理,提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的新思路和具体对策。

概念是理论创新的基础。本书提出、论证并应用了一些新概念,提出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的概念新体系。世界知识产权新秩序是核心和基本概念,即范畴,统领发展性知识产权与发达性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安全法律、绿色知识产权安全法律。

(一)新概念

1.关于世界知识产权新秩序的新范畴

关于世界知识产权新秩序的范畴,本书把它作为研究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的目标,并进行了初步论证。新秩序中的新范畴包括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发展性知识产权、发达性知识产权和绿色知识产权安全法律。

2.关于“发展性知识产权”和“发达性知识产权”新概念的问题

本书研究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两类:一类被称为发达性知识产权,即发达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TRIPS 协定》所主要涵盖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地理标志权等工业性知识;另一类是发展性知识产权,即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包括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遗传资源等。发展性知识产权和发达性知识产权,是本书提出的一组新概念,理由如下。

(1)与本书的研究视角——基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和利益,审视和研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双方的博弈与知识产权利益,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发展问题——相互一致。

(2)针对这两类知识产权的不同法律对策,会直接影响国家知识安全与经济安全。

(3)根据理论简化和概括的需要。

(4)这两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不同,发达性知识产权已经为知识产权法律所普遍确认和保护,保护的历史比较长久;发展性知识产权的保护时间较短,保护不够甚至有的还游离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之外。

(5)国际立法机制和法规,基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中的总体弱势现象,日益关注和突出“发展性”,并大量存在于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

(6)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各自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大多与“发展性”或“发达性”直接相关。

(7)发展性知识产权和发达性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渊源。通常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具有较丰富的发展性知识产权,但因技术、经济和创新能力的局限,以及发展性知识产权法律的缺漏和滞后,这些宝贵的知识产权资源,被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低成本甚至无偿掠夺,危及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安全和产业安全,甚至国家经济安全。

3.关于“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新概念的问题

“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新概念的提出,有较坚实的现实基础和现实需要。

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是本书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新范畴,主要指基于维护国家知识安全和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制度、安全法律模式和安全法律机制。广义的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是狭义的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所保护对象的扩大和衍生,除了包括狭义的知识安全和经济安全等,还包括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增加社会福利,乃至推进整个人类全面发展等方面。本书研究知识产权安全法律的范围主要是限于狭义的,但有时也涉及广义的部分内容,例如绿色知识产权法律所规范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问题。

(1)本书研究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中国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新体系。在全球化趋势下,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严重滞后,这直接导致国家经济安全面临日益严峻的损害和威胁,以至于迫切需要新法律。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安全法律系统的研究。在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的安全及制度问题,企业和国家利益受损害的事件日益增多。

(2)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从国内法讲,侧重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确立、保护、使用和管理;从国际法讲,突出保护发达国家的强项知识产权,而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安全和经济安全没有给予足够关注。

(3)本书“知识产权安全法律”中的“安全”有独特含义。这里的“安全”不同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安全:本书的独特之处是在“全球化趋势下基于国家经济安全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研究”。另外,知识产权法律的安全要求,比一般法律的安全要求更高。安全为法律的基础价值,主要基于传统有形物权的确认与交易。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与传统的有形物相比,其财富和发展的价值更大,面临的风险也更大。在信息技术发达的时代,盗取知识产权的成本很低,甚至为零。而开发知识产权的成本通常很高。在当代高科技迅猛发展的知识经济新形势下,传统的以有形物形成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主流法律,往往显得十分滞后。这就产生了新的财产与法律制度的安全问题。对传统法律而言,安全就是其基本价值,而对财富效应更大、风险巨大的知识产权及其主要履行安全保护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言,其安全价值应该更基础、更重要和更突出。

(4)法律突出“安全”属性,甚至在法律名称上直接表明,是21世纪立法的新动向、新趋势,是现实社会风险日益增大而强调对法律特殊需求的反映。

(5)现实中由知识或知识产权风险引发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和严峻,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即使通过修补,也很难有效地防范和解决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创新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探索建立新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新系统,正是本书的一种探索和尝试。

(6)基于“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新概念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的制度、机制和模式三大框架,是本书的关键设计和主要研究成果,具体体现在本书的第六章和第七章。

4.关于“绿色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新概念的问题

“绿色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年提出的新概念,国内个别学者也开始对此加以关注。“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是本书提出的核心概念。将“绿色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安全法律”结合起来形成“绿色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是本书为了研究当今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面临日益严峻的生态安全风险、知识安全风险、经济安全风险,但相应的法律稀缺的现象而提出来的新概念。

建立绿色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制度,是发展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可行选择,也与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建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绿色经济发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战略、建立创新型国家的目标相一致。

本书提出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的七大新对策。这些法律对策,体现了创新思想,同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前瞻性和创新性。

(一)推动公正的世界知识产权法律及其秩序的形成

以《TRIPS协定》为代表的世界知识产权法律不公正,是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面临较高的知识风险和经济风险的最直接的法律原因。而实质公正的世界知识产权法律乃是维护发展中国家知识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国际法律保障。

1.抑强扶弱

一是对积极性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即工业产权和版权进行弱化保护,并辅以《反垄断法》以防治知识产权的滥用。二是对防御性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即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遗传资源进行加强保护,将其纳入《TRIPS 协定》和WIPO等世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

2.充分借用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公约的规范和精神

相对《TRIPS协定》来说,如联合国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等更为客观、公正。

3.利用求同平台机制

组织世界知识产权论坛,并利用已有的诸如WTO、WIPO、G20、APEC等平台机制。

4.研究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知识产权正当安全权益

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主要支柱,是国际法由软至硬的阶段性标志。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DSU)强调法治、安全和可预见,大多数案例的裁决比较公正。在中美知识产权的争端案例中,我国的部分意见得到了专家组的肯定,但也暴露了诸如版权及时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程序制度,以及应对快速反应和理性心态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应吸取教训和总结经验。中国的一些专家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今后应争取让更多水平高的中国专家加入DSU体制。

(二)完善和充分利用《TRIPS协定》的例外制度

例外制度是国际组织针对成员的劣势而给予成员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空间,它与成员对其的认识、研究和利用能力呈正相关关系。国际知识产权例外制度的形成机制与利益各方的博弈及其强弱现状紧密相关。《TRIPS协定》例外制度设置偏少、过于原则化和模糊,以及认识和实施不充分,是发展中国家频遭发达国家的专利等发达性知识产权滥用侵害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因。

1.增设明确的经济安全例外制度

《TRIPS协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一样,也设定了保障安全例外制度,并列举了诸如可裂变物质、军事、紧急状态、联合国维和行动等安全例外的具体内容,但没有直接涉及成员的知识安全和经济安全问题。而WTO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中有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这三大维护进口成员的国内产业安全的安全制度。因此,可以借鉴WTO体制内的货物贸易协定的做法,增设经济安全例外制度。

2.完善《TRIPS协定》,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原则

《TRIPS协定》第8条第2款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限制贸易行为或消极影响的行为,只要该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在实体法上,制定国际知识产权竞争法和国内知识产权反垄断制度,在程序法上,努力将恶意诉讼和滥用执法措施与程序防治制度,一并纳入谈判议题,争取成为《TRIPS协定》新条款。

3.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明确例外条款的具体含义

细化原则性规定,明确法律条款的模棱两可之处。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以来,《TRIPS 协定》在实施过程中引起一系列的争论问题,其中有关该协定的例外条款争端及其解决尤为突出。目前在争端裁决报告中的7件TRIPS案件中,就有3件是关系到该协议的例外条款:加拿大药品专利案;《美国著作权法》110条第5项案;欧共体地理标志案。加拿大药品专利案例研究,可以细化和明确《TRIPS协定》第30条的例外规定的准确适用,即第30条确定的例外权利的有效,必须同时满足这四项前提条件和标准:(1)该例外必须是“有限的”; (2)该例外必须没有“不合理地与专利的正常利用相冲突”; (3)该例外必须没有“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并“顾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三)建立世界知识和经济风险预警体系

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与国家经济安全有内在联系,其风险与一国的开放程度和全球化深度呈正相关关系。中国作为知识产权弱国面临的风险较大。有的风险直接威胁到我国企业安全、产业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可以增强知识产权风险预防意识和能力。防治风险的总思路是:针对知识产权风险的原因,探索中国式的有法理支撑和有可操作性的有效的风险预警体系。

1.建立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并纳入国家统计法律制度

用知识产权风险指标体系,准确评估我国知识产权面临的风险及其风险程度,为科学应对风险打下坚实的基础。

2.建立国家、地方和行业知识产权风险监测网络,以国家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予以规范

广泛并及时地调研我国国家经济安全重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建立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下的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安全临界点,当危机发生时,就可以报警。

3.发布知识产权风险白皮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形成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常规制度。借助现代高科技通信手段,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的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加强国家战略性产业和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重点领域的预警分析,并定期发布知识产权风险白皮书。白皮书应注重分析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态势,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可能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安全造成的威胁,对那些可能引发我国战略性产业灾难性后果的不良特征进行观察和分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和识别。

4.建立国家知识产权风险应急机制

为应对突发性和影响大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建立重点领域的特殊应急机制,例如“337调查”风险应急机制和“特殊301条款”应急机制,中国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遗传资源应急机制。

5.引进或自主研发并充分利用先进的风险预警信息技术系统

提高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的科学性、客观性、及时性和效率,并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信息技术激励法律制度。

6.制定和实施应对知识产权风险的指引

以政府公共政策这样的法律机制形式加以确定。

(四)建立健全中国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制度是在当代全球化趋势和风险加大的新形势下,基于维护国家知识安全和经济安全需要而提出和形成的一种新型法律制度和一个新概念。它是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模式的主干,是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机制的重点扶持对象,也是国家知识安全、经济安全和经济发展的直接法律保障。

1.创新发展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发展性知识产权是本书提出的新概念,它是指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源,诸如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遗传资源等。

(1)结合中国维护知识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实际需要,完善和创新事先知情同意制度、信息来源地披露制度、惠益分享制度三项由国际相关公约确立的基本制度。

(2)消除现行发达性知识产权法律模式和法律制度的影响,摒弃权利主体特定性、客体原创性、保护期有限性制度等对知识保护的惯性思维及其产物形式。

(3)创设新制度。发展性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知识保护经济主体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鼓励制度原则、发展性知识的人权性保护制度原则;公益诉讼制度、实施制度等系列制度规范。

2.完善知识产权滥用防治制度

知识产权滥用防治制度包括知识产权反垄断制度,防止专利权滥用、恶意诉讼和恶意行政申诉行为制度。恶意诉讼和恶意行政申诉行为(统称恶意程序行为)是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和顽症,给我国企业带来非常多的额外诉累,应在国家不同法律层面予以完善和有效规范。例如,针对专利恶意程序行为较严重的情况,可以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予以规范。为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也可在法律解释和规章方面进一步规定。国家司法部门应就恶意程序行为的界定做出司法解释,从制度上遏制在华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实施恶意程序行为。国家有关部门还可针对行业特点,制定规章,规范恶意程序行为,减少我国相关行业企业知识产权诉累,维护我国企业合法程序的安全利益。

3.设立名著特殊保护制度和防治商标抢注制度

这两种制度主要是为应对我国名著被严重盗用、商标抢注几乎成为常态的严峻现实而提出的。名著是国家的重要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文化多样性精神价值和巨大的商业价值,应建立适宜的名著特殊保护制度体系。名著特殊保护制度体系包括名著确认制度、名著国家财产所有制度、名著托管制度、名著分级登记制度、名著海外许可制度、名著交易制度和名著数据库制度。防治商标抢注制度,主要针对侵权人的侵权内容和方式设计,比如知名或驰名商标在先使用制度、敏感区域或东道国注册提示制度、被抢注商标纠纷国内支持制度、媒体谴责制度、外交解决机制、连带责任机制。

4.建立绿色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制度

建立绿色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制度,提供维护中国生态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基于绿色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制度的思想,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的绿色路径的可行性选择。

(1)创立独特的绿色技术安全法律制度。该制度不同于现行的一般知识产权制度,而是具有前瞻性、引导性的新型安全法律制度。由于其直接关系整个人类的未来,因此,对世界的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绿色知识产权安全法律体系中,知识安全应让位于经济安全,更要让位于气候安全和生态安全。

(2)重视本土绿色技术及其制度创新。中国一些本土绿色技术在全球领先:一是太阳能热水器技术,使用太阳能供水是最环保的;二是农村沼气技术,无论在技术方面还是推广方面,中国都处于领先地位。但这些本土技术目前几乎处于公知领域,随时面临流失和被侵害的巨大风险。新型本土绿色技术及其制度,作为一种需要加强保护的特殊的实用新型技术,可以纳入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其特殊性在于申请主体和权利归属不是个人或企业,而是国家。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委托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知识产权机构与农业部门执行。

(3)跟踪研究国际绿色谈判议题。紧密跟踪和适度超前研究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系列谈判,及时为我国绿色谈判策略提供法律对策和建议。

(五)设计专门的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模式

知识产权法律模式是指对某类知识采取的由有内在联系的若干法律制度所构成的某部特定的法律。设计专门的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模式的主要依据是:知识产权基本安全权利、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三大框架等新思想,以及发达性知识产权与发展性知识产权新概念。

1.发展性知识产权安全保障法

我国在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遗传资源等发展性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应通过制定《发展性知识产权安全保障法》,从法律上保障这些目前随时可能被发达国家盗用的知识和资源,并在实体规范和程序规定上全面提高保护水平。可创立诸如发展性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例外权利限制制度、可持续发展制度(生物遗传资源与文化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无限期保护制度、准公权所有制度、认定和登记制度、严格实施制度等等。《发展性知识产权安全保障法》是对发展性知识产权的一般风险和安全要求的法律授权和设定义务。而对一些特殊性较强的诸如中医药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发展性知识产权安全保障法》框架下,制定下一层级的法律,例如《传统中医药知识安全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传保护法》《中国遗传资源安全法》。

2.发达性知识产权风险防治法

发达性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模式包括专利安全法、商标安全法和版权安全法。专利安全法的重点是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商标安全法主要是商标抢注防治法,版权安全法意在防范中国民间文艺权被流失或被盗用。发达性知识产权风险防治法律模式,可以由《中国知识产权安全基本法》与《工业产权和版权风险防治法》构成。前者规定发达性知识产权风险防治法律模式的一般原则,后者针对不同种类的具体知识产权,规定应采取的不同的风险防治制度形式。

3.海外知识产权安全法

海外知识产权安全法由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治制度、海外知识产权壁垒防范制度、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安全制度、美国“337调查”和“特殊301条款”风险治理制度、海外会展知识产权安全制度、海外海关知识产权制度等一系列涉外法律安全制度构成。

4.中国知识产权安全基本法

中国知识产权安全基本法主要规定中国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制度、安全法律模式和安全法律发展机制的共同宗旨、基本原则、基本安全权利和义务、安全机构及法律责任。

(六)创新中国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机制

安全法律机制是中国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制度和安全法律模式发展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驱动力。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机制是诸如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公共政策等对法律发展具有直接或主要影响的外部环境的总和。中国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发展机制,包括制度机制、经济社会机制、观念机制、政府服务机制、法律人机制、评估指标体系和国际合作机制。

1.建立安全性制度机制

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知识产权安全法律的立法机制的建立;建立安全的执法机制,防治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推进司法安全机制建立,防治外国企业的恶意诉讼。

2.创新安全性经济社会机制

完善知识产权安全法的经济社会机制;满足知识产权发展风险对安全制度的需求;提供知识产权安全性中介服务。

3.打造强势知识产权安全的观念机制

安全法律文化是安全法律制定和有效实施的基础和关键。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安全意识,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安全普及教育和培训。

4.创建知识产权安全的政府服务机制

建立传统性知识挖掘、发现、保护激励机制,通过质押、作品登记和转让合同备案等制度,拓展传统性知识产权利用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充分发挥传统性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在知识产权市场化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力和产业安全力,分行业制定知识产权安全保护公共政策;构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5.建立健全以知识产权安全法律人为本的兜底机制

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制度、法律模式,以及其他法律发展机制,均是客体性的东西,都是从客观上来说的。而这些客观客体的源头和基础,则是知识产权法律人。法律人机制应是我国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发展的根本依托。具体对策:应加强对安全人才的规划、教育与培训;加快建设各级知识产权安全人才库和安全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若干国家知识产权安全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建设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安全师资队伍;培养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安全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业和国家急需的高素质知识产权安全人才;完善吸引、使用和管理知识产权安全人才相关制度,满足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发展对安全人才的需求。

6.建立中国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发展的评估指标体系

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全面分析评价中国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制度、法律模式和发展机制的实施情况和效果,为不断推进和完善中国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发展打好基础。

7.建立和利用国际合作机制

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日益增多,而合作是缓解和解决国际争端的有效方式。

(七)中国参加多哈发展回合有关知识产权议题的谈判对策

WTO启动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其主题是发展回合,涉及《TRIPS协定》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主要有:关于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主要涉及公共健康问题;关于建立地理标志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关于传统知识和民俗的保护;关于《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对于这些知识产权议题,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之间,甚至不同利益集团之间进行了激烈的博弈。尽管在谈判中,各利益方各执己见,但从大方向和议题的选择范围,尤其是从发展中国家修改本已不公正且对其危害日益严重的《TRIPS协定》来说,均是一个绝好的机遇。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更要紧紧抓住这个重大契机,从原则和策略上提前做好准备。

1.中国参加多哈回合谈判的原则

中国政府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应坚持的原则是:紧紧抓住《TRIPS协定》有关议题的关键要点和核心问题,突出维护国家知识安全和经济安全,促进世界知识产权法律公正发展和世界知识产权新秩序的建立。基本原则:一是机制公正,要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全面和有效参与;二是制度公正,谈判结果在体现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总体平衡;三是制度实施有效果,即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共同分享经济全球化的成果。

2.中国参加多哈回合谈判的具体主张

(1)关于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其在推广民族品牌、增强产品国际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要将我国具有一定优势的农产品和手工艺品(包括中国的景德镇陶瓷)纳入地理标志扩大的范围。

(2)关于《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以及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生物遗传资源问题。中国应坚决支持,《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应将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生物遗传资源纳入《TRIPS协定》的保护范围。

(3)反映我国企业等利益相关者的诉求。《TRIPS协定》之所以被WTO接受,与美国12家跨国公司的不懈努力,以及政府从国家利益出发积极采纳企业的诉求直接相关。事实证明,它已经并将继续给美国企业及国家带来巨大的知识产权利益和经济利益。我国可以借鉴这一成功的运作方式。考虑到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国际法律意识和能力不强,政府应当主动行动,广泛调查我国企业、产业和知识产权部门等相关利益者的现状、问题及诉求,也可通过网络征求建议。

本书的概念创新和政策创新只是初步的,虽然得出了一些初步结论,但未来还应进一步深化研究。

(一)初步结论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新秩序是解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利益冲突的一个可行性思路。因为它反映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符合各方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世界知识产权新秩序是一种知识产权理想法律秩序图景,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的总目标。

(2)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已日益成为国家乃至国际保障经济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工具。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与国家经济安全有内在联系,其风险与一国的开放程度和全球化深度呈正相关关系。安全例外是WTO和《TRIPS协定》的规定,法律竞争是21世纪国家竞争的制高点。

(3)知识产权发展以法律发展为保障、基础和归宿。知识产权基本安全权利是制定《中国知识产权安全基本法》的核心。

(4)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的内涵是安全,即在全球化趋势下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发展的框架是安全法律制度、安全法律模式、安全法律机制的既独自发展又协调共进,发展的愿景是世界知识产权新秩序。

(5)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本制度保障。世界知识产权新秩序是“知识产权安全法律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共同基石。国际知识产权例外制度是“知识产权安全法律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国际法意义上的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发达国家成员没有的)特殊权利。外国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发展经验,则给中国“知识产权安全法律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完美结合,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知识产权面临的风险及其防治,是我国“知识产权安全法律与国家经济安全”的“负安全”(风险)的现状及对策。

(6)发展性知识产权和发达性知识产权,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自拥有知识产权的比较优势。中国应重点加强发展性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建设。

(7)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的有效对策:①推动公正的世界知识产权法律及其秩序的形成;②完善和充分利用《TRIPS 协定》的例外制度;③建立世界知识和经济风险预警体系;④建立健全中国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制度;⑤设计专门的中国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模式;⑥创新中国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机制;⑦中国参加多哈发展回合有关知识产权议题的谈判对策。

中国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引进介绍、纯法律文本和思辨研究的较多,真正具有原创性并有基本理论意义的成果不多。一些对策往往缺乏理论基础,很难做到具有前瞻性和具有针对性。

本书初步的范畴创新、视角创新、方法创新,可以为未来构建知识产权法律新理论提供可能的框架性参考。知识产权法律理论主要是由反映知识产权领域的全部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基本范畴、具体概念、判断和推理所组成的完整的思想体系。本书的基本范畴是“世界知识产权新秩序”;具体概念有“发展性知识产权与发达性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安全法律”等;推理方面也进行了跨学科思想和方法的论证探讨。“知识产权基本安全权利”“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三大框架”等思想,可以从全球化趋势下基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视角,为逐步构建“知识产权发展法学”新理论(该理论是本书作者的一个构想,由发展经济学的创立启发而来),乃至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理论,提供参考。

(二)未来研究的展望

按照全球化趋势基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研究视角,未来还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1)国际政治学和博弈论的跨学科研究。跨学科研究是当代世界社会科学研究的总趋势。国际政治对国际法律的形成和演进,发挥着直接和主要的作用,是国际法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国际政治“权势”是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权势”的主要源头之一[1]。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博弈将长期存在。

(2)专题研究:中国中医药保护法研究;绿色知识产权研究。

(3)跟踪研究:WTO多哈发展回合有关知识产权议题的谈判;我国知识产权的战略实施过程。

(4)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指标体系设立及实证分析,既可定量研究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又可作为发布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白皮书的分析工具。本书关于设立知识产权风险指标体系的初步成果,可作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指标体系设计的重要参考基础。

(5)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的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和国际学术话语权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