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生活中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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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学前教育期

1.幼儿园不合理收费,应找哪个部门投诉?

情境再现

林先生为女儿在北京某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交纳了一年的费用,各种费用共计7324美元,但因孩子无法适应,只上了半天学后就再没有去过该幼儿园,却被幼儿园扣留了37018元人民币的巨额费用。日前,林先生将该幼儿园诉上法院,要求返还剩余费用。北京某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办理了部分退款手续,但仍有3460美元未予退还,林先生多次要求被告在扣除已发生的合理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但均遭拒绝。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指南

幼儿园乱收费的问题算是老生常谈,尽管针对该现象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已经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幼儿园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其他费用,但这仍然不能阻挡各种巧立名目的幼儿园收费的“出炉”,如赞助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特色班兴趣班培养费等。本案中,林先生的女儿只上了半天学,就被扣除如此高昂的费用,明显不合理,林先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遇到幼儿园不合理收费,家长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物价局进行反映,并查询一下收费标准是否有文件支持。也可向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教育部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乱收费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可登录教育部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法条链接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2.孩子在幼儿园遭受虐待怎么办?

情境再现

2017年11月,某市某亲子园两段监控视频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视频中疑似工作人员的女性对儿童进行推搡、打骂,并将不明物体强行喂给多名儿童。最终,该亲子园被停业整顿,其中三人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尚未平息,北京某幼儿园老师涉嫌针扎幼童、喂服孩子白色药片的行为再次引发关注。不得不说,这些个别行为令人发指。那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之后,作为家长,我们应该怎么办?相关部门又该如何监督才能有效地阻止这类事件发生呢?

律师指南

近年来,虐童案频繁发生,这一现象折射出学前教育的两个短板:一是幼儿教师素质参差不齐,二是违法的成本偏低。作为家长,我们在选择幼儿园的时候应该慎重,不要一味地注重幼儿园的硬件设施和环境,还要重点考察教师和幼儿园的师德、爱心和责任心。幼儿园的负责人在选择幼儿教师的时候,必须严格审查。《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依法进行管理时应履行的相应职责,即对幼儿园的设立许可、备案、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对幼儿园或个人的相应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法定职责。在民事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教育机构应该承担责任,并且特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过错推定原则,即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免责,否则,就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要承担责任。除了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我们虽然不能因个别事件就否定大部分好的幼儿园和优秀的老师,但我们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没有健全的法制教育和制裁,将无法阻止下一个虐童事件的发生。万一遇到此类事件,家长首先应该先拍照留下证据,找老师沟通,和老师沟通的方法和技巧一定要得当,可以录音固定证据;家长不要贸然找老师问,可以先私下问问其他孩子的家长,了解是否也有类似的情况,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先向园方反映,情况严重的应该反映给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报警,要求警方或相关部门协助固定幼儿园的监控视频等证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自己应多收集证据,并保存好病历本、缴费票据等就医凭证。

法条链接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早教中心跑路,家长如何维权?

情境再现

9月的一天,某市五十余名家长聚在一家经营多年的全国连锁早教机构加盟店门前讨说法,但空留一扇紧锁的大门。据了解,该加盟机构的会员有二百多人,如果跑路,可能给这些家长造成约一百万元的损失。继美发业之后,培训市场也成为一个高危的跑路行业。遇到这样的情况,家长该如何维权?

律师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通常的做法就是打12315消费者协会电话投诉,或者报警。从本案例的情况看,该早教机构已经营多年,可能中途因资金链断裂导致跑路,从以往经验来看,该行为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因此,警方以“诈骗罪”立案会存在困难。但消费者报警后,可以争取公安机关介入联系协调。若协商解决无果,受害人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还需注意的是,早教中心一般是不归教育部门管的,只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就可以,这无形中对它的限制就少了很多,对家长和孩子的保障也变得弱化了。家长在选择早教机构的时候,应该关注一下它是否有相关办学资质。如果培训机构在教育局进行注册,是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的,对于教学面积和消防都有相关要求,门槛高,自然也就更可靠。而对早教中心这类机构,家长应注意它是否有市场监管部门审批的材料,这些材料一般都会摆放在前台或挂在墙上。报课的课程周期不要太长,一般早教中心会有课程时间报得越长,价格越低的优惠,不少家长愿意为孩子一次性报较长周期的课程,以获得较高的折扣优惠,这样的方式表面上看比较划算,却也会在无形中增加潜在的风险。消费者还应该多了解早教中心的停课和请假制度,允许学生随意请假,从表面上看是增加了家长的灵活性,但现实中,很多早教中心的课程会规定,课时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上完,到期后多余的课时不退费,这样,对于消费者也是很不利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幼儿午休不慎从上铺摔下遭破相,谁负责?

情境再现

一天中午,某幼儿园的孩子都午休了,两个保育员稍稍放松了下来,保育员小张和小高商量,她们俩也轮流休息一下。小张先休息,小高负责看着孩子们。突然小高的手机振动了起来,是朋友的电话。小高怕吵醒了孩子,就拿起手机悄悄地走到门外去接电话。正在这时,睡在上铺的阳阳醒了,他想上厕所,于是就探身找老师,谁知一下没抓稳,从床上翻了下来,眼睛恰好撞在了床角上,流了不少血。幼儿园老师马上带阳阳去医院就医,并通知了他的父母。阳阳被诊断为“上睑开放性损伤”,上眼皮被缝了六针,同时在复查中还被告知眼皮疤痕难以修复。阳阳的父母认为,虽然幼儿园已经支付了阳阳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但孩子出事后需要看护、补充营养,并且因为此次事故遭受了精神上的伤害,以上损失均应获得相应赔偿,故以阳阳的名义将这家幼儿园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律师指南

本案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规定,阳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幼儿园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无须担责。在本案例中,幼儿园明显存在过错,两位老师监管的缺位,是导致这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目前涉案幼儿园也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已充分履行了相应职责。因幼儿园疏于管理照顾,造成阳阳受到人身伤害,幼儿园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阳阳的父母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如主张误工费(本案中的护理费)需要准备的证据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停工证明、最近的工资流水(通常6-12个月)、社保缴纳记录。营养费通常需要根据医生开具的医嘱予以确定,受害者在住院期间或住院之前可以请求主治医生协助开具,具体标准一般由双方协商或法官认定。精神抚慰赔偿金的赔偿数额在各地暂无明确的标准,一般规律是,伤情越严重,赔偿金就越高。面部的伤口达到一定长度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如果确定伤残等级,赔偿数额会比较高。本案例中,还可以要求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赔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5.孩子玩滑梯时被压伤,谁来负责?

情境再现

某幼儿园中班的小朋友正在操场上开展户外体育活动,淘淘趁老师不注意,自己跑到活动场地旁边的滑梯玩,不慎从未固定好的滑梯上摔了下来,并被倾倒的滑梯压住,造成伤残。该滑梯是幼儿园本学期新购的设施,因为上周发现滑道和滑梯平台间出现断裂,幼儿园已在滑梯周围围上护栏,并在旁边和滑梯口出示“禁止攀玩”的警示牌,通知各班老师不能让幼儿玩滑梯。幼儿园正在与玩具生产商联系,要求维修或更换,生产商答复一周内上门维修。但不幸的是,悲剧竟然就在这段时间发生了。事发后淘淘的家长向幼儿园索赔。但幼儿园认为,滑梯在购置不到半年内就出现问题,尚在保修期间内,园方已经报修,厂家还未上门维修,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不合格产品和不及时、不到位的服务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家长应向滑梯生产商、销售商索赔。幼儿园发现滑梯出现问题后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应该没有责任。家长应该向幼儿园还是滑梯的生产商、销售商提出损害索赔呢?

律师指南

在本案中滑梯在保修期内出现断裂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生产商、销售商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关于对幼儿园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幼儿园是否要对这起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幼儿园在这起伤害事故中有无过错判断。事故中,幼儿园虽及时发现滑梯出现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但采取的安全措施存在不力之处:护栏的摆放未能有效阻止幼儿进入;警示牌上的字,不符合幼儿的认识发展能力,对幼儿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户外活动时老师疏于管理照料,没有发现幼儿离开了安全的活动范围。所以幼儿园应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家长可以向幼儿园、滑梯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法条链接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6.老师遵守家长嘱咐给幼儿喂药引起药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谁来负?

情境再现

小雪的母亲说,因为小雪感冒,小雪奶奶送其上学时,带去了盐酸丙卡特罗口服溶液,委托老师喂药。当天她接孩子放学时,发现孩子脸色不对,取药时,发现早上带来的70毫升盐酸丙卡特罗口服溶液只剩下20毫升了。她立即将孩子带到医院,医生诊断为药物中毒,需要马上洗胃。随后,幼儿园查询发现,家长夹在药瓶中的字条上,写着“50毫升”。在登记表上,孩子奶奶登记的用量也是50毫升,并有签字。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这起药物中毒事故的责任呢?

律师指南

本案例是一起幼儿误用药物引起药物中毒事故的责任纠纷。在本案例中,喂药的老师应该具备一些基本常识,查看药物的说明书。孩子的服药剂量一般很小,在遇到与家长登记的剂量差异很大时,应该多一点责任心,多向家长核实。在本案中园方及老师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家长的疏忽大意把5ml登记成了50ml,也是造成这起药物中毒事故的原因,故应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家长和园方应共同承担责任。

同时也应该指出,幼儿园应加强药品管理,聘请合格的专业医务人员,药品由医务人员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幼儿用药审查登记制度。建议小型幼儿园由医务保健人员亲自喂药,大型幼儿园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由教师喂药,以有效避免药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250万人因为错误用药而损害健康,其中死亡的有20万人,是交通事故致死人数的2倍。中国每年死于不良用药者的1/3都是儿童。我国7岁以下聋儿,超过30%是因药物过量造成的毒副作用所致。所以家长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在给孩子喂药时应谨遵医嘱,小心谨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7.同班小朋友嬉闹,导致幼儿骨折,谁来承担责任?

情境再现

明明和浩浩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天,老师孙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孙老师一再交代:“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浩浩站在明明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明明背着浩浩走路时摔倒,导致浩浩的左股骨中段发生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浩浩到医院治疗,浩浩住院20天后临床愈合。浩浩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6680元,浩浩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浩浩的父母与幼儿园及明明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明明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1130元,未果。

律师指南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在上述案例中,孙老师在下楼梯之前提醒幼儿“不要拥挤、打闹”,可以说孙老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确行使了对幼儿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但是,幼儿园没有注意到幼儿排队下楼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幼儿排队下楼时在队尾应增加一名教师看管来消除这一安全隐患,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幼儿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间接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那么,明明的父母在本案中应承担什么责任呢?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所以,浩浩的伤害直接由幼儿不遵守幼儿园纪律所致,因此,两名幼儿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明明的父母作为明明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孩子在玩耍中失衡致骨折,伤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情景再现

在室外活动课上,大一班的小朋友在刘老师的指导下在操场上玩“老狼老狼几点钟”的追逐游戏。活动前,刘老师带领孩子们做好了相关准备工作。活动中,幼儿晨阳被扮演“老狼”角色的新新定为追逐目标,不料在一次转身奔跑躲闪中,晨阳突然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造成骨折。刘老师立即与幼儿园保健医生为晨阳进行折肢固定,并送医院治疗。事后,晨阳的家长向幼儿园和新新的家长提出损害索赔。幼儿园认为这是体育活动中的意外,幼儿园不应负法律责任;新新的家长则认为新新追逐晨阳是正常教学活动中的合理行为,是晨阳自己失去平衡跌倒的,新新并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晨阳的伤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指南

本事故中,晨阳受损害的事实存在,但老师对室外游戏组织合理,活动做好了相关的准备工作,所选活动内容也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的年龄特点,没有超出幼儿现有的运动水平。老师在游戏前安排了适当的准备,对游戏玩法和注意事项作了指导,游戏进行时老师也一直在旁看护,运动场地也合乎规定。幼儿新新也并无违反体育游戏规则的行为,没有故意伤害晨阳。所以,老师和新新均无过错,并不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刘老师和新新都无须承担责任,晨阳的跌倒纯属意外。至于幼儿园方面,事故发生前,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而且履行的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学校无法律责任,从而可免除民事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造成幼儿伤害的因素是幼儿动作突然失去平衡,这是幼儿园及老师在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所以幼儿园无法律责任。晨阳及其监护人所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损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虽然从法律上看幼儿园并无过错,但是孩子毕竟骨折了,幼儿园方面在道义上还是应去看望孩子,安抚好受伤幼儿的家长,做好后续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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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9.幼儿园的牛奶变质仍食用,谁来承担责任?

情境再现

某幼儿园的家长反映,自己的孩子入园一年以来出现过头昏、腹痛、流鼻血、腹泻等不适症状。今年四月份,在孩子又一次出现腹痛、腹泻症状后,王女士带着女儿到医院做检查,医生给出的诊断结果是胃肠炎,应该是吃了不洁或变质的食品后细菌感染所致。在同一天,王女士女儿的班上另有十多名家长向班主任反映自己的孩子出现发烧、呕吐、腹痛等症状,并要求请假。家长们怀疑是学校的饭菜出了问题,最后发现引起事件的罪魁祸首是牛奶。在家长举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问题牛奶进行了查处。幼儿园给孩子提供的牛奶出现了问题,应该由谁来负责?

律师指南

近年来,媒体报道出来的有关查处问题食品药品的案件屡见不鲜,从幼儿园到中小学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也不在少数。本案中,幼儿园小朋友在加餐喝牛奶时中毒,幼儿园和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如果发现食品有问题,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幼儿园有这样的情况持续了这么长的时间,幼儿园方面是毫不知情还是故意视而不见?由于家长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其查处了,这恐怕已经不单单是相关领导和人员失职这么简单了,所以幼儿园方面的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家长如果发现幼儿园让幼儿食用这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向消协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并将有关证据固定下来,依法要求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孩子绘画作品被刊登,孩子有著作权吗?能要稿酬吗?

情境再现

悠悠的父母都是绘画爱好者,悠悠从小受到爸爸妈妈的熏陶,从会拿笔就表现出了过人的绘画天赋。为了让孩子的绘画天赋得到充分的发展,在悠悠三岁的时候父母就为她请了当地知名的画家进行指导。悠悠的画画水平进步很大,她的画常常被幼儿园贴到宣传栏上表扬。悠悠在当地曾多次参加绘画比赛,还多次得过奖。在孩子6岁生日的时候,父亲买了一本《儿童绘画作品精选》送给悠悠做生日礼物,悠悠的父亲意外地发现,悠悠的几幅作品也在作品精选集中,并署了悠悠的名字。按照书上留的联系方式,父亲立即打电话给了出版社,质问出版社在发表悠悠作品时为什么不通知作者并支付稿酬。出版社回答这本作品集是公益性而非营利性的,是为了发展儿童绘画事业,悠悠的作品能被收录是对她绘画才能的肯定,家长应该高兴才对,怎么还向出版社索要稿酬呢?再说悠悠只是6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哪有什么著作权?

律师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对自己创造完成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人身权益,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发明权等,对此任何人不得剥夺。当未成年人的作品在未经本人同意,而被他人任意使用时,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代理孩子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和《著作权法》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未成年人同成年人一样享有著作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悠悠享有作品发表的一切民事权利,当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在本案例中,悠悠的父母可以与出版社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悠悠的父母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版社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需要注意的是,付稿酬的作品是公开发行的,发行者应属于商业性行为,其他用于教育或做内部交流使用的可以不付稿酬,但一定得署名。如果不能给付稿酬,要事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不能因其是未成年人,而认为其不具有著作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吗?

情境再现

某幼儿园在给孩子做完体检后,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详细列出了各班幼儿的体重、身高、血红蛋白等数据,部分幼儿的“其他”栏里还写着“鸡胸、弱视、散光、包茎”等字样。有家长认为,幼儿园的这一做法不妥。家长认为,学校在教室门口当众公布体检结果,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一定影响,有侵犯隐私权之嫌。幼儿园可以单独跟家长交流,或把每位幼儿的体检结果打印出来交给家长,这种信息反馈的方式更能让家长接受,也体现了学校的规范化和人性化。幼儿园回复说,当时并没有想太多,家长反映后幼儿园马上撕下了体检表,并向家长道了歉。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吗?

律师指南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公民的健康状况属于个人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对于未成年人更应特别注意对其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本案中幼儿园在教室门口张贴体验结果的行为,是对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公开披露,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隐私权得不到尊重和保护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学校随意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及排名、体检结果等,实际上都造成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社会、家长、学校、教师,都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平等地与孩子交流,在人格上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是平等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