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太平天国的历史和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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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太平天国的传说和历史(3)

这七篇歌谣传说中的最后两篇,是说太平军实行了不收地租或不准地主收租的政策,而其余五篇则说太平军实行了"分地"、"分粮"以至"分房子"的政策。这种说法,和我们今天所能看到的文字记载是大有出入的。反映太平天国所统治的苏南和浙江地区情况的文字资料很多,这里不能详论。从地主文人的记载来看,苏南和浙江一带土地关系的实际情况是复杂的。由于太平军的声威和战争情况,有的地主逃亡了,有的佃农自发抗租,未逃亡的地主收租,在一些地方也发生了困难。但也有很多资料说明地主阶级仍然收取地租和太平天国当局维持收租办赋的情况。这类资料极多,研究者都可知道,这里无需列举。《庚癸纪略》记载了1860年长洲、元和、吴县及吴江的一些地区"业田者俱设局收租息米,每亩四五斗不等";1861年"周庄伪乡官费玉存设租息局于北观……各乡佃户颇有还者";1862年虽然记有吴江太平天国地方官颁发田凭、"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之事,但这并不能说明太平天国实行了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的政策。我们根据1863年太平天国水师天军主将冀天义程某发给吴江地主分子潘叙奎的"荡凭"及上面写明"仰该业户永远收执,取租办赋"的事实来看,发给田凭之事,即使在吴江,也是包括地主的土地在内的。"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实际上是由于某些地主逃亡外地,佃农已无须向地主交租,太平天国为了征取田赋的方便而把田凭直接发给佃农的措施。潘叙奎的"荡凭"上写明,"所有各邑田亩,业经我忠王操劳瑞心,颁发田凭",现存苏浙两省的田凭格式和内容也都一致,可见颁发田凭是一项统一的措施,并非是吴江一县颁发田凭乃有"租田概作自产"的特殊意义。除了田凭以外,太平天国也有"业户收租票"、"济天义委办锡金在城赋租总局经董薛布告"、"忠天豫马丙兴布告"等许多文献保存下来。太平天国允许业户领凭收租、命令佃户照额完租,是很多太平天国本身的公据文献所证实了的事情。我们再看太平天国的其他文献。身任苏浙地区最高统帅的李秀成在其自述中讲到了他本人的政治主张是"择才而用,定制恤民,申严法令,肃政朝纲,明正赏罚,依古制而惠四方,求主礼而恤下,宽刑以待万方,轻世人粮税"等,也讲到了他克复苏杭以后的不少设施,如对于苏州的难民,"当即发粮发饷以救其寒,各门外百姓无本为业,亦计给其资,发去钱十万余串,难民每日施粥饭,苏州百姓应纳粮税并未收足,田亩亦是听其造纳,并不深追",在杭州亦是"难民无食,即到嘉兴载米万石,载钱二十千来杭,将此米粮发救穷人,各贫户无本资生,借其本而资其生,不要其利,六个月将本缴还,粮米发救其生,不要其还"( 罗尔纲:《忠王李秀成自述原稿笺证》(增订本),174、243、270页。),丝毫没有曾经实行过"分地"、"分粮"政策的痕迹。洪秀全在苏南克复以后曾降旨通告"苏省及所属郡县四民",其中说到太平天国的政策是"照见民困发政仁,酌减征收舒民力,期无失所安众心",说到他根据李秀成的报告,知道清政府在苏南各县"厚敛重征",四民负担沉重。"从前天兵征剿之时,尔等四民畏惧天威,抛弃家产",现在"四民既列版图","欣然就抚,各安农业",所以太平天国"格外体恤民艰,于尔民应征钱漕正款,今(令)该地佐将酌减若干。尔庶民得薄一分赋税,即宽出无限生机"( 《天王诏旨》,见《太平天国资料》,3页。)。这里说的是"四民",说的是酌减钱漕正款,也丝毫未提到"分地""分粮"的事情,宣示了太平天国中央所实行的是传统的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

太平天国革命是一场反对地主阶级的黑暗统治和残酷剥削的伟大的农民革命,它在何种程度上、何种形式下打击了地主阶级,其中又有何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前面简略谈到太平天国地区土地关系的情况,在本文的目的也并不是要表明,作者认为太平天国究竟实行了何种土地政策,而是要说明,就太平天国统治区内土地关系的事实来说,文献资料所说的情况如此,而上述《太平天国歌谣传说集》中的歌谣传说所反映的情况又如彼,矛盾是十分显著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以为,我们必须对这些歌谣传说采取分析的态度。如前所述,在上引七篇歌谣传说中的最后两篇,说的是太平军在太仓、常熟实行了不收租或不准地主收租的政策。我们从文献资料中尽管不能证明太平天国实行过这样的政策,但可以看到在一些地区曾经有过农民自动不向地主交租和地主无租可收的情形。这两篇传说故事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着可以和文字资料互相印证之处的。但是其他五篇所谈的却是"分地"、"分粮"以至"分瓦房",这不但是"文献无征",而且是与许多记载的情况相反的。我们就不能不采取存疑的态度。历史工作者利用一种口碑传说资料,可以有不同的方式。有的是利用它丰富了历史情节的叙述,并不从中作出某种结论。有的是以某种口碑资料作为一个基本上已经解决了的问题的辅助例证。有的则是以之作为一个尚未解决的,尚无公认结论或准备推翻旧说另立新说的问题的论据。这几种情况是各不相同的。历史工作者无论在何种方式下利用传说资料,如同他们利用文字资料一样,都必须对资料本身的可靠性进行审慎的研究;如果他要利用传说资料为依据而作出某种科学的论断,就尤其需要对资料进行一番鉴别分析。我并不认为,只要传说资料与文字资料矛盾 就应该否定传说资料 肯定文字资料 或者反之 在这里,重要的是对互相矛盾的资料进行比较研究,择其可靠者而从之而不应该不经过研究,只根据其可靠性还很可怀疑的资料,就轻易地做出某种结论。举例来说,太平天国遵王赖文光是后期的一位重要领袖,根据各种文献资料,他的行军路线没有到过瓜洲。而《太平天国歌谣》和《太平天国歌谣传说集》中都载有一篇《烧杯清茶敬遵王》的歌谣,其中有"天兵路过瓜洲塘"之句,这句话显然包含着一个错误事实。(参见罗尔纲:《太平天国诗文选·烧杯清茶敬遵王》解题,北京,中华书局,960。)民间流传的歌谣在一个地名上发生了错误,这也是不奇怪的事;但如果有人要以这一句话来订正赖文光不曾到过瓜洲的旧说,认为凭着这句民谣就可以修正赖文光的行军路线,这种做法,岂不是过于轻易随便了吗?在以上所讲的太平天国地区的土地关系问题上,我认为应该对有关的几篇歌谣传说采取存疑的态度,不应该轻易据以作出某种结论,其情况也正与此相似。

然而,我们看到,《太平天国歌谣传说集》的《代序》似乎采取了不够科学的态度。《代序》赞扬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认为它"是一个革命的,有进步意义的好主张、好办法。农民群众是以十二万分的热情来歌颂它的"。接着,《代序》列举了前引七篇歌谣传说中的四篇:《日子好过》、《忠王是个好贤王》、《好日子未过十二春》和《地主告状》,就得出结论说:"这是说,太平天国曾在天京附近以及一些比较巩固的地区,实行过分地分粮。"并认为这些歌谣传说,"对《天朝田亩制度》影响作用的充分估价和它实施的程度如何",是"有用的史料补充和有益的说明"。这番议论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在方法上也是大可商榷的。《天朝田亩制度》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文献,但是关于它的传播情况和在民间的影响,由于文献阙如,应该说,我们还不很清楚。至于说到《天朝田亩制度》的实施问题,那么,如前文所述,如果我们从各种文字记载来看,并不能看到它有曾经付诸实施的痕迹,相反,倒是可以认为它在实际上并不曾实施过。退一步说,我们也应该认为这是一个尚未解决、有不同意见的问题。对于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要否定一种论断,肯定另一种论断,就必须通盘研究各种资料,找出否定别种论断所依据的资料的可靠性,肯定自己的论断所赖以树立的资料的权威性。而《代序》只根据《太平天国歌谣传说集》有关的七篇歌谣传说中的四篇,既不审查这些传说资料的历史价值,也不考察批驳与这些传说资料有矛盾的文字记载,就据以作出了"这是说"的结论,无论这个结论是否正确,这种不审慎分析资料就作出结论的方法,总不能认为符合了科学研究的要求。从另一方面说,我们即使不谈作者所依据的传说资料的真实性问题,为什么不考虑到歌谣传说可能反映人民的意愿这一个特性呢?作者所引据的歌谣传说,在行文上,有的虽然是既成事实的口吻,有的却不能排斥把它们解释为所反映的是人民的希望。这种情况,也正是历史工作者利用传说资料时应该加以分析的地方。《太平天国歌谣》一书选载的《太平军好章程》一首民歌,其中也有"田地平分"的词句,而该书编者在附注中说明,这"可能是事实,也可能反映了人民的美好愿望"。在一个复杂的问题面前,这种不轻易根据少数传说资料就作结论的态度,当然是慎重可取多了。至于太平天国"比较巩固的地区"应在安徽,而不是《代序》所指的常熟、太仓等地,这里更不用多说。

其实,如果我们对历史资料包括口碑传说资料的真实性抱着分析而不轻信的科学态度,本来还可以发现某些传说资料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譬如,上述《地主告状》这一篇故事,尽管有着太平军分田给农民耕种的字句,但就故事的基本梗概和内在逻辑来分析,就可以看出,它并不能说明太平天国曾经实行过"分地"的政策,而至多只能说明,如果存在过农民把租田当做自产而不向地主交租的情况,那也只是在太平天国的革命声势影响下所引起的农民的自发行动。因为,如果太平天国当局实行了"分地"的政策,则地主怎敢到李秀成那里去"告状",并且以"说农民把他们的田抢去了"这样一条"鬼计"为口实?只要稍加思索,这是很容易发现的问题。另外还有一首《忠王府》的歌谣说"地主跑进忠王府,口口声声叫冤苦",也可以作为旁证。再如,上述《忠王名字永不忘》一篇故事说,常熟贫农杨阿虎在太平军来到后"分到了一间瓦房"。我们姑且不谈太平军克复常熟后政权曾为地主分子和叛徒把持、在这种条件下是否有可能认真实行《天朝田亩制度》的问题,也不谈太平天国本身的"常熟报恩牌坊碑"上所列举的李秀成的政策是"平租佣之额赋,准课税之重轻"(与其自述的政见相符)而没有实行《天朝田亩制度》的痕迹,更不谈佚名《庚申避难记》(早在1956年就经罗尔纲《太平天国文物图释》一书著录引用)详细地记载了常熟地区太平天国政权三令五申允许地主领凭收租的事实,我们就以"分瓦房"这个办法的本身来说,也根本不见于《天朝田亩制度》的规定。我们固然不凭着这一点来肯定这篇传说故事在真实性方面存在着何种问题,但我们却不无理由因此而追问这篇故事是否错乱了历史时代。我想,历史工作者如果对历史资料抱着鉴别分析的态度,恐怕是不能仅仅根据这样的传说资料,就作出科学结论的。

传说资料本身存在着的上述问题,是由于口述者方面的原因,还是由于整理者方面的原因,或者从民间文学工作的角度看来这不算什么问题,这需要民间文学工作者来考虑。民间文学工作者对歌谣传说的整理出版,主张有两种版本:作为科学研究资料出版的,必须"如实记录,不动内容,语言忠实";作为文学读物出版的,在整理加工时也必须注意历史观点,避免违反历史的行为。(参见贾芝:《在中国民间文学工作者大会上的工作报告》,载《民间文学》,19587-8月号合刊。)这种要求是正确的。但无论怎样,他们的工作并不是历史研究工作。史学工作者不能够以现成地利用他们的资料来代替自己的研究。对于史学工作者,我们只能说,历史传说故事是否对他的研究起了有益的作用,主要还是取决于他自己的治学态度和研究方法。一概鄙夷传说故事价值的偏见是不对的;根本不顾大量的文字资料,对口碑材料又不进行由表及里的分析鉴别而盲目利用,那也可能造成一些混乱,这是我读了三本太平天国的歌谣传说集以后的感想。

1960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