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一书,并非某朝某王典制的实录,而是一种希冀能用之万世的国家政权模式。
作为一部治国安邦的鸿纲大典,首先要解决的,是采用何种方式组织国家政权的问题,亦即国家的政体问题,它包括:王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和权力,国家权力的划分和各级权力主体的组织形式,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等。
我国古代的政体,以秦为界,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赵光贤先生说:“夏商周三代,除个别暴虐无道的君主外,一般只有贵族政治,没有君主专制,真正的君主专制主义当从秦始皇开始。”当然,三代的贵族政治是以君主制为其外壳的,但是,这时的君主权力不大,与秦汉以后的帝王无法相比。东周是领主制向地主制过渡的时期,也是两种政体交替的时期,思想家和政治家对国家形式应如何变化,以及如何操纵国家这台,天下之大器”,发表了形形色色的见解。《周礼》所设计的国家政权模式既不同于三代,亦不同于秦汉,而是兼有两者的特色,因此,找出它的时代特征,分析它的思想来源,对于分析《周礼》的典制及成书年代是很有意义的。
(第一节 王的地位与权力
在国家政体问题中,最重要的是王的地位和权力如何,其他问题无不受其影响和制约。
《周礼》开卷便言:“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王为一国之主,似无疑问。但是,《周礼》设天、地、春、夏、秋、冬六官,而没有王的位置,六官中总御百官的是天官冢宰,因而给人以王徒有虚名的印象。持王莽伪造《周礼》说的学者认为,王的地位已被“架空”,“《周官》中的王是虚位”,并认为这是与王莽摄政的政治需要相呼应的。这种说法,貌似有理,其实并没有多少根据。
《周礼》六官中若列入王,则王的地位降同其余五官,而不列王,正是为了把王凌驾于六官之上。先秦诸子虽然都主张实行君主制,但对它的理解却并不一致。孔子主张国君应总揽一切大权,“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他把天子能否掌握大权,看做天下是否有道的标志,即便国君有过失,也不能杀,如果杀了,就称之为“弑”以表示他对犯上行为的痛恶。
孟子则认为,暴君没有资格君临天下,“暴其民甚,则身弑国亡;不甚,则身危国削”。暴政带来的后果,是国家的危亡,因此,他主张对暴君应该杀,“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他甚至提出“民贵君轻”的思想,可见孟子是反对绝对君权论的。
荀子的意见似乎比孟子更明确,他说:“全道德,致隆高,綦文理,一天下,振毫末,使天下莫不顺比从服,天王之事也。故政事乱,则冢宰之罪也。国家失俗,则辟公之过也。天下不一,诸侯俗反,则天王非其人也。”荀子在这张分职清单中,前后一共列举了十五个职名(因原文太长,不能赘引),天王亦居其一,他不仅要与其他官员一样负有社会责任,而且要与其他官员一样接受考核。天王即便无罪恶,但只要出现“天下不一,诸侯俗反”的局面,就说明他“非其人”,不称职。所以荀子说:“诛桀纣若诛独夫,故《泰誓》曰‘独夫纣’。”
与儒家相反,法家韩非是一位绝对君权论者。他认为,一国之中,君王的地位至尊,不可动摇,可以“独断”、“专擅”,他主张建立高度的君主集权。他所提出的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目的就是要建立绝对君权。
《周礼》中王的地位,介乎荀、韩之间,虽是威权最高的国家元首,但没有绝对君权。
《周礼》中的王,超然于六官之上,驾驭六官治国。六官虽不列王,但天官一官几乎全是为王服务之职。在朝觐、会同、祭祀、田猎等重大活动中,王的地位最尊。全书不厌其烦地对王的车旗、冕服、屦舄、礼器、乐舞等等的规格做出详细规定,其实质就是要突出王的最高位势,这种思想当源自韩非。韩非认为,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君王只有恃势,才能治国,他说:“夫有才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故立尺材于高山之上,则临千仞之谿,材非长也,位高也。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沉,非千钧轻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周礼》中王的位势是用礼数来体现的,据《秋官·大行人》、《春官·典瑞》文,冕服、车旗等等,上公以九为节,侯伯以七为节,子男以五为节。而据《春官)巾车》文,王之玉路,樊缨十有再就,建大常十有二斿”,《夏官·弁师》云王之五冕,五采缫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秋官·掌客》云,王合诸侯而飨礼,则具十有二牢”,《夏官·庾人》云掌王马“十有二闲”,等等,可知王之礼数必为十二。秦汉之际的人们,把星空划为十二次,岁星十二年行一周天,因此,“十二”是自然界中的最高位数,《春官·冯相氏》“掌十有二岁、十有二月、十有二辰”,《保章氏》“以十有二风察天地之和命”,《春官·典同》有“十有二律”、“十有二声”。以人法天,故天子亦以十二为节,《秋官·大行人》
“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这种处于权力巅峰的位势,是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和替代的,“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王正是以此君临天下。
《周礼》还对世子的特权做了种种规定,据《天官·膳夫》文,世子的某些费用开支,与王、后一样,可以“不会”,即不受限制,这表明王位是世袭的。
另外,《周礼》中的王,还有效地掌握着国家各项权力。如:
1.任免权
《周礼》的百官都由王任免。《天官·叙官》云,“乃立天官冢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地官、春官、夏官、秋官诸官的叙官也都有类似的话,“乃立地官司徒,使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乃立春官宗伯,使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乃立夏官司马,使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可见,六官都是被王所“立”,所“使”,他们的职责就是帅其属而掌一官之政,“佐王”理国。
王“抱法处势”而治。《大宰》云“以八柄诏王驭群臣”,《春官·内史》云“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八柄”即“八枋”,指爵、禄、予、置、生、夺、废、诛,均操于王之手中,大宰等只能“诏”之,大宰的权力绝不能与王相匹。关于这一点,宋人叶时早就指出过:“今观大宰之职,首曰‘佐王均邦国’,又曰‘佐王治邦国’,则是大宰以佐王为职也。臣民之驭,必曰‘诏王’;废置之听,必曰‘诏王’。是大宰诏王而不敢自专也。大事戒官曰‘赞王命’,王视治朝曰‘赞王治’,是大宰赞王而不敢自用也。”,其他各官也不例外,如《天官·司会》“诏王废置”,《春官·天府》“诏王察群吏之治”,《地官·廪人》“诏王杀邦用”,《夏官·司士》“诏王治”,《夏官·小臣》,诏相王之小法仪”,《春官·小史》“诏王之忌讳”等等,不胜枚举。因此,叶时说,“长幼尊卑无非诏王之职,出入起居无非诏王之时”,是很中肯的。无疑,《周礼》之王处于国家权力的中心。
王还亲自检查官员的工作情况。《春官·天府》云,“凡官府、乡州及都鄙之治中,受而藏之,以诏王察群吏之治”。治中是官府记载官员治绩的文书,备王审览。《春官·内史》云:“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王制禄,则赞为之,以方出之。赏赐,亦如之。内史掌书王命,遂贰之。”可见对官员的锡命、制禄、赏赐等,也均自王出。
《大宰》云:“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岁终百官述职后,王行废置之事。各地举拔的贤能之士的名单,亦总汇于王,《地官·乡大夫》云:“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贤能之书当然是供王任用官员时参考所用。总之,根据官员的治绩来决定任免的权柄,操于王之手中。
2.立法权
《周礼》大宰等官员于每年正月之吉都要悬法于象魏,使万民观之;正岁又悬之,使百官观之。《小宰》云:“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职,考乃法,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大司徒》也有大致相同的话,可见所悬之法即王命,故《小司徒》、《小司寇》均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前言不恭于王命者,国有大刑;此言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互文见义,王命即法,可见立法权也在王。
3.治朝权
王处理国家的日常政务,主要是通过所谓“治朝”。王若巡狩在外,则又有“四方之听朝”。《大宰》云,“王视治朝,则赞听治;视四方之听朝,亦如之”,王视治朝、四方之听朝时,大宰只能在旁赞佐之,不得僭越。《大宰》又云,“凡邦之小治,则冢宰听之。待四方之宾客之小治”。大宰只处理邦和四方宾客的“小治”,“大治”之权仍在王。
4.终裁权
《秋官·乡士》云:“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凡罪名已定,狱讼已成,即将刑杀者,若欲赦免之,必须“王会其期”。郑注,“期,谓乡士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日,王欲赦之,则用此时亲往议之”,要由王裁决,这是六乡的狱讼。六遂若遇有类似的情况,“则王令三公会其期”;若野地四等公邑发生类似的情况,“则王令六卿会其期”。显然,这类重大案件的终裁权都在王的掌握之中。
5.主祭权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在宗法社会中,主祭权与政治权力成正比,只有在国家重大祀典中享有主祭权者,才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大宰》云:
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与其具修,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及执事,视涤濯。及纳亨,赞王牲事。及祀之日,赞玉币爵之事。祀大神亦如之。享先王亦如之,赞玉几:玉爵,大朝觐:会同,赞玉币:玉献:玉几:玉爵,大丧,赞赠玉:含玉。
祀五帝、礼大神、享先王,都是最重要的祭典,遇有这种场合,大宰负责警戒百官不得失礼,准备祭器,扫除粪洒,卜定祭祀日期,视察祭器涤濯情况等,大宰不过是作为事务总管在行事,而非主祭人。在祭祀中,大宰也只充当王的助祭者:纳牲将告杀时,赞王牵牲;祭祀时,王执玉币奠神,以玉爵亲酌献尸,大宰在旁赞助之;主祭者始终是王。《大宗伯》亦云,“凡祀大神、享大鬼、祭大···诏相王之大礼”,其意与前引大宰职同。
6.统军权
战争中的最高指挥者是谁,《周礼》无明文。但从大司马所载“大礼”文,可以推知是王。大礼按四季分期进行,内容各不相同:春辨金鼓,夏辨号名,秋辨旗物,冬则教大阅。《孙子·军争》篇云:“军政曰:言不相闻,故为之金鼓;视不相见,故为之旌旗。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在战争中,旗鼓是号令之所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周礼》之将帅因官阶的不同,旗鼓亦各异,所以,大礼尤其注重训练辨别旗鼓。《大司马》云,“辨鼓铎镯铙之用,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郑注,“王不执贲鼓,尚之于诸侯也。”孙诒让《周礼正义》云,“尚之于诸侯,言尊王加之诸侯之上,以示殊异。此三鼓并依大小尊卑差次言之,”王鼓尊于诸侯、军将之鼓,故须辨之。中秋,则“辨旗物之用,王载大常,诸侯载军吏载旗···各书其事与其号焉”,王的大常之旗也是必须辨明的,因为它是中军之所在。《大司马》又云“中军以鼙令鼓”,江永云,“中军,元帅也。三军、六军必有元帅,如王在军,则王为中军”,至确。杨宽先生指出:春秋时期大蒐礼的功能之一,是选定和任命将帅。,如《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被庐之蒐,晋作三军,以郤縠为中军将。襄公十三年绵上之蒐,又使荀偃将中军。文公六年夷之蒐,又以狐射将中军。但是,《周礼》没有选中军的安排,大概是由于王即中军帅,故不需别举。《夏官`射人》云:“大师,令有爵者乘王之倅车。”郑注,“倅车,戎车之副”。贾疏,“王出征伐,王乘戎路,副车十二乘皆从王行,则使有爵者命士已上乘之”。孙诒让《周礼正义》则认为有爵者,指孤卿大夫言之”,可见,王在军事活动中处于主帅地位。
君主专制的基本特点是:(1)君主有至高无上的权力;(2)君主可以直接任免一切官吏;(3)君主在法律之上,法律是君主统治人民的工具,君主的话等同于法律,人民必须绝对服从。《管子》是力主君主专制说的,认为君主之权主要在于“控四位”,即“文、武、威、德”,(政权、军权、惩罚权、赏赐权)四者。《周礼》赋予王的权力已大致具备这四者。
但是,某些重大事件,王又不能拍板就算,而是要取得“百官和万民”的同意。《秋官·小司寇》云:“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国危”指国有兵寇之难,,国迁”指徙都改邑,“立君”指无冢嫡而选于庶,有此三事,皆须,致万民而询”。万民包括:朝廷官府之群臣,乡遂公邑都鄙之群吏,三公及亲民之官州长所率领的万民,小司寇按爵秩尊卑之序,一一询问之。
这种致万民的“三询之朝”,是《周礼》的创制,而非史实。《小司寇》贾疏以及江永等均以盘庚迁殷作为“询国迁”之证。但是,我们细玩《尚书·盘庚》文义,便可看出,盘庚并没有向百官万民一一征询应该迁都于何处。他之所以做长篇讲话,是因为“民之弗率”,不肯服从他的迁徙计划,所以才使,有众咸造”,“诞告用亶”,实际上是做说服工作。这种说服,绝非温和的商询,而是充满警告,“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口气十分严厉。与《小司寇》所记绝非一类。
有些学者又举定公八年,卫灵公朝国人问叛晋;哀公元年,陈怀公朝国人问欲与楚、欲与吴两例,作为,询国危”之证。但是,他们在这里混淆了一个概念,就是把,国人”理解为全国人民,这是有问题的。赵光贤先生曾对《春秋》、《左传》所见“国人”做过详细比较,认为,《左传》之“国人”所指较杂,“但主要是贵族,有时指少数执政大官,有时又指一般国人,即城中之人”。卫灵公、陈怀公所朝之国人应是指贵族而言。
《周礼》设计的“三询之朝”,一方面是受孟子“民贵君轻”思想的影响,注意到民人的存在,同时给予他们应有的地位,这是韩非所没有的思想;另一方面也是对君权的限制,郑玄说:“《周礼》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其三曰询立君,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小司寇以叙进而问焉。如此,则大众之口非君所能掩,是王不得立爱之法也。”至确。可见,《周礼》中的王权,并非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
此外,《周礼》对王的人格并不绝对尊崇,而是有所保留。《地官·师氏》“掌以美诏王”,意即以善道告王使遵行之认为王之,善道也需要有人教之、喻之才会具有。相反,王与常人一样,也可能有恶言、恶行,因此,也要有人匡谏之,《地官·保氏》云“保氏掌谏王恶”,郑注“谏者,以礼义正之”。保氏的职责之一,就是随时匡谏王恶,使之改正。可见,《周礼》作者是一位性恶论者,连他理想国中的君王也不能例外,必须用有效的手段匡恶劝善。因此,让师氏导王于前,保氏纠王于后。这种思想对于主张绝对君权论的法家来说,是不可想象的,其渊源当与荀子有关。荀子十分重视规谏君王的作用,他认为,“周幽厉,所以败,不听规谏忠是害”,这是惨痛的教训。“拒谏饰非,愚而上同,国必祸”。因此,这一条是推行贤人政治的前提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