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四年,欧洲大战,中国于八月初六日,宣告中立。日本借口“履行《英日同盟条约》,维持东亚平和”,八月十五日,对德发最后通牒。要求:
(一)德国舰队,在日本中国海洋方面的,即时退去;如不能退,立即解除武装。
(二)将胶州湾租借地全部,以还付中国的目的,于一九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以前,无偿、无条件,交付日本官宪。
限八月二十三日答复。届期,德国无复;日本遂向德国宣战。英军从劳山湾上陆,日军从龙口上陆。十月三十一日,向青岛开始总攻击。十一月初七日,青岛降。
日本对德发最后通牒时,事前并未同中国商量,事后才由日使日置益,告知外部。旋代理公使小幡又向外部声明:“此举系为履行《英日同盟条约》,维持东亚和平起见。决不占中国的土地。”中国于九月初三日,宣告中立。画莱州、龙口和接近胶州的地方为战区,并与日本约,以潍县车站以东为界,日兵不得越界而西。日兵于九月初三日,从龙口上岸,就占领城镇和邮电机关征发物件,役使人民。二十六日,占潍县车站。十月初六日,派兵到济南,占领胶济铁路全线和铁路附近的矿产。政府抗议。日本说:“胶济铁路公司,由德政府直接管辖,系德国国有的公司,就是胶州租借地延长的一部。”青岛降服后,将海关人员,尽行驱逐,文件财物,全行押收。中国据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七日《青岛设关条约》和一九○五年《修订条约》“海关由德国管理;而海关人员,由中国自派”抗议。日人置诸不理。中国要求日本撤兵。日本于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由公使日置益,径向袁总统,提出五号二十一条的要求。
第一号
(一)承认日后日德政府协定德国在山东权利,利益让与的处分。
(二)山东并其沿海土地及各岛屿,不得租借割让与他国。
(三)允许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的铁路。
(四)自开山东各主要城市为商埠。——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一)旅顺、大连湾、南满、安奉两铁路的租借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
(二)日本人在南满、东蒙,有土地的所有权及租借权。
(三)日人得在南满、东蒙,任便居住往来,经营商工业。
(四)日人得开南满、东蒙的矿。
(五)南满、东蒙:(A)允他国人建造铁路,或向他国人借款建造铁路;(B)以各项课税向他国人抵借款项,均须先得日本政府的同意。
(六)南满、东蒙,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政府商议。
(七)吉长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政府。从本条约画押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一)将来汉冶萍公司,作为合办事业。未经日政府同意,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政府不得自行处分,并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二)汉冶萍公司各矿附近的矿山,未经该公司同意,不得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恐于该公司有影响的,必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一)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租借或割让与他国。
第五号
(一)中央政府,聘日本人为政治、财政、军事等顾问。
(二)日本人在内地设立寺院、学校,许其有土地所有权。
(三)必要地方的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由此等地方官署,聘用多数日人。
(四)由日本采办一定量数的军械。或设中日合办的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五)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的铁路,及南昌、杭州间,南昌、潮州间铁路的建造权,许与日本。
(六)福建筹办路矿,整理海口,——船厂在内,——如需用外资,先向日本协议。
(七)允许日人在中国传教。
并且要求中国严守秘密;傥或泄漏,日本当更索赔偿。——英美两国,向日政府质问条件;日本答复,把第五号全删,其余亦只举出轻的。
中国以陆征祥、曹汝霖为全权委员,于二月初二日,与日本开始会议。旋日使日置益,因坠马受伤,陆曹二人,都到日使馆里去,就日使床前会议;至四月十七日,会议中止。二十六日,日使提出《修正案》二十四条,声言“系最后修正案。傥使中国全体承认,日本亦可交还胶澳”。中国政府,亦于五月初一日,提出《最后修正案》,说明无可再让。初七日,日本对我发出最后通牒。“除第五号中关于福建业经协定外,其他五项,俟日后再行协商;其余应悉照四月二十六日《修正案》,不加更改,速行承诺。以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为限。”
五月初九日午前,中国政府,即答复承认。
美国政府,于五月十三日,向中日两国政府,发出同样的通牒。申明:“中日两国政府,无论有何同意,或企图,如有妨碍美国国家及人民在中国条约上之利益,或损害中国政治上领土上之完全,或损害关于开放门户商工业均等之国际政策者,美国政府,一律不能承认。”
而中国陆征祥与日使日置益,于五月二十五日,订结条约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