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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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章 鲁案的解决

山东问题,日本要求直接交涉,经国民一致反对,外交部于一九二一年十月初五,十一月初三两次拒绝后,决意在华府会议提出。英美两国代表,怕中国提出山东问题,于大会进行有碍;乃出而调停,劝我国及日本,在华盛顿会议之外,开始交涉,英美各派两人列席旁听。我国代表,主张无论交涉得有解决与否,均须报告大会。此项交涉,于十二月初一日开始。因胶济铁路,我国主张即时收回,款分六期交付(交涉解决后。九个月,付第一期款。其余五期,以六个月为一期)。日本要求我借日款赎回;会计技术人员,均须聘用日本人。至二十一日,交涉停顿。一九二二年一月四日,经英美调停,再行开议。初五日,又停顿。十一日,第三次开议。两国意见,仍彼此相左。二十日,英美提出具体调停条件:劝我发十五年期的国库证券,将胶济路收回。五年之后,随时得将证券全数偿还(但须于六个月之前,预行通告)。而派日本人为车务总管及总司计。两国代表,各电本国政府请示。二十七日,再开谈判。三十一日,订成条约二十八条(全文见《东方杂志》十九卷第五号)。其大略办法:

胶州租借地,归还中国。其移交行政权和公产,——并处理其他相同的事务,由中日各派委员三人,组织一联合委员会办理(第一、第二条)。

公产除日本建造领事馆所需,和日本人民团体所需(包括公学祠庙墓地等),无偿交还中国。——惟日本政府所买得、建造、或曾加修理、加造的,中国应除去使用折价外,给与偿价(第五、第六、第七条)。

胶济沿线的宪兵及军队,于本约签字后三个月内撤退;至迟亦不得过六个月。青岛的卫兵,移交时同时撤退;至迟不得过移交后三十日(第十、第十一条)。

海关归还中国。一九一五年八月初六日中日重设青岛海关的《临时条约》作废(第十二、第十三条)。胶济路及其支路,与其附属产业,日本应交还中国;由中国偿以实价。此项实价之中,包括德国遗下时的定价五三四○六一四一金马克;加上日本管理期内修理加造之数(减去使用折价)。由中日各派委员三人,组织铁路联合委员会,办理估价和移交。移交至迟不得过本约有效后九个月。偿价用国库券,于移交完竣时,交付日本。国库券的期限为十五年,以铁路财产收入作保。五年后无论何时,得为全部或部分的清偿(惟须于六个月前通知);未还清前,选派日本人一名为车务总管,又一名为总司计(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高徐济顺的经营,让归国际财团。烟潍铁路,用中国资本自造时,日本不要求并归国际银行团办理(第二十一条,附录五)。

淄川、坊子、金岭镇三矿,由中国政府,许与中日合组的公司。但日本投资,不得超过中国的资本(第二十二条)。

中国政府宣告开放胶州租借地(第二十三条)。

盐业由中国给价收回。中国允以平允条款,允许沿该岸线的盐,输一定量数与日本(第二十五条)。

海底电线:青岛、烟台间,青岛、上海间,都为中国所有;惟此两线中,为日本政府利用之以接连青岛、佐世保间的一部分除外。青岛、济南的无线电台,移交中国;由中国给以偿价(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此约订立后。国务院于六月初七日发令,任王正廷为联合委员会委员长。胶济路由中国派警接防,日兵分期撤退。自四月十四日起,到五月六日撤完。委员会所议事件,分为第一部第二部。第一部所议各问题,草约于十二月初一日签字,其大略:

租借地定十二月初五日交还。日本驻兵,尽交还后二十日内撤尽。

日本官许出租的地,期满后照同一条件,续租三十年。三十年后,仍得续租;惟须按照《胶澳商埠租地规则》办理。

公产:除去日本领事、团体所需用者外(以《附图》所定界址为限),其余概行交还。

青岛、佐世保间海电,无偿交还中国。青岛一端,由中国运用。佐世保一端,由日本运用。

盐业:从一九二三年起,以后凡十五年,每年输出日本,最多三万五千万斤,最少一万万斤。许胶州所产的盐,自由输出朝鲜。

盐业和公产的偿价,共日金一千六百万元。其中二百万元付现款。一千四百万元,付十五年期的国库券;年利六厘。此项国库券,除以关盐余为担保外,又须提出别项确实担保,从速与日本公使协定。将来整理外债时,此项国库券,应尽先列入整理案内。

矿山:设立中日合办的公司。资本各半,由日本政府,将淄川、坊子、金岭镇各矿,移交该公司办理。该公司应偿日本政府日金五百万元。俟红利超过八厘时,将超过额的半数付给。不附利息。

海关交还中国,但日人许用日文接洽。

唯关于外人的土地所有权(此项土地,在日人手中者,有七千余亩;在欧洲人手中者,有一千余亩),作为悬案。

第二部铁路问题:日本初索偿价七千万元。后减至四千余万。当时中国已允出三千余万,日犹不允。

至青岛日邮,则业于十二月初一日撤废。

胶济路:当攻击梁士诒时,参看第五章第四节。直系各督军省长,多提倡集资赎回,商教联合会,亦组织救国赎路集金会。梁士诒和交通部,因亦通电促国民集金赎路。交通部并呈请总统,于一月二十三日下令:“胶济路决由人民筹款赎回,定为民有铁路,永属民业。”三月十九日,又以指令公布《胶济路民有办法大纲十四条》。

其二十一条问题:我国代表,于一九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在远东问题委员会提出,经日代表抗争,未得结果。二月四日,又在大会提出。日代表宣言:

……与会国而欲提出从来的损害,以求会议重行研究及考虑,日本代表团必不能赞成。……但《中日条约》及《换文》成立后,事势已有若干变迁,故日本代表团宣言:将建筑南满、东蒙的铁路借款权,和以此等地域内的租税为担保的借款权,开放与国际财团共同经营。此项条约中,关于南满洲的政治、财政、军事、警察事项,中国约定聘用日本顾问或教练员,日本并无坚持之意。……日本保留原提案中的第五项,现豫备撤回此项保留。……

中国代表仍声明:

……因下述种种理由,《中日条约》及《换文》,当加以公正之审查而图废弃之。(一)中国要求交互之让与,而日本并未提供任何物件;《协定》所引出的利益,完全为片面的。(二)协定的要点,破坏中国和他国的条约。(三)协定和此次会议所通过的《关于中国的原则》,不能相容。(四)协定已引起中日间历久的误解,设不废弃,将来必至扰乱两国的亲善关系;且将障碍“召集此会所欲获得者”的实现。……

美国国务卿休士,亦声明:

币原男爵以日本政府名义发表的重要声明,使余得以申言美国政府的地位。此事于一九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美政府致中国及日本政府的同一照会中,参看第三章第二节。已经声明。……此项声明,乃与美国对华关系之历史的政策相一致者;……现在仍维持不变。兹……信对于日本政府所宣言,……可解释为抛弃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的建筑铁路,及以地方收入担保的财政业务的一切独占权。此外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条约中,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第二、三、四等条,中国政府允给日本人民以租用南满洲之土地权,以充建筑、贸易、制造业及农业之用;并在南满洲居住旅行,经营任何种类的实业及制造业;并可与中国人民共同经营东部内蒙古的农业及相仿的实业等等;美国政府,对于此等容许,当然不能视为有独占的意义;且将以中美条约中最惠国条款,而为美国人民,要求中国增给种种利益。余更声明:《中日条约》的效力问题,和美国对华条约的权利问题,完全不相关。因美国所有的权利,早经美国确实申言也。……

案日本原提出五号二十一条的要求:到后来,第(一)号四条,就是关于山东问题的,已另案解决。第(二)号七条,其中第五、六两条,经日本抛弃。第(五)号七条,亦经日本撤回。其余八条,就是关于旅、大两港和南满、安奉、吉长三铁路的租借经营期限,南满、东蒙经营农、工、商、矿业的权利,和汉冶萍公司问题,这真是生死存亡的大问题;日本的有无侵略野心,就看这几条能否取消为断;中国的受日人侵略与否,也就看这几条能否取消为断。人都知道南满和东蒙的关系重要,却不知道区区一汉冶萍公司,其重要乃与之相等。

煤铁是国防工业的命脉,日本所产都不多,差不多全是仗外国供给。现在中国煤铁矿,入于日本人手中的,已经很多。参看《东方杂志》十九卷十七至十九号《我国煤铁矿与日本国防及工业之关系》。最近坊子、淄川、金岭镇三矿,又变做中日合办的了,而且我国的煤铁矿,几乎没甚自办的。所有的,就是一个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然而当时,欠日债到三千余万元。都以矿石生铁作抵;预先订定了,用极贱的价抵出;要到一九六○年,才得还清。参看《孤军》一卷三号《呜呼汉冶萍》。咳!日本压迫我们的军备,是靠什么维持的呢?

但是日本此项要求,后来虽经订立二十五条条约,却未经国会通过,实属“形式不备”。所以国会恢复后,有由国会将该约宣布无效之说。又此条约从订结后,我国政府即宣言其出于强迫,在巴黎和会和华府会议,两次提出抗争,则我国政府也实在未尝承认。此约既然无效,则旅、大租期,当然只有一九三六年。一九二三年,便已期满。这又是眼前的大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