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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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章 中国和德奥的新交涉

协约国对德和约,中国因其将山东的权利,让与日本,所以未能签字;后来于一九一九年九月十五日,以布告宣布对德战争状态中止。已见前。《对德和约》中,关于中国的,还有下列几条。

(一)德国因拳乱事件所得一切特权赔款;及在中国境内(除胶州湾外),房屋、码头、兵营、炮台、军需品、船只、军舰、无线电台、公共营造物等,都对中国放弃之。——惟北京的公使馆,除天津、汉口、胶州以外的领事馆,不在此限。

(二)一九○一年所掠天文仪器,归还中国。

(三)德国在天津、汉口的租界,辟为万国公用。在广州英租界内的德国官产,让与英国。上海法租界内德国医工学校财产,让与中法两国。

(四)在华德人被拘禁,遣回;及德侨财产被没收,清理;德国不得有所要求。

此项条款,中国虽没在《和约》签字,德国仍都履行。一九二○年,德国非正式代表卜尔熙到北京,要求恢复通商。照《对德和约》,德国如不履行赔款义务,联合国应合行经济抵制。中国既没有在《和约》签字,对德行动,本可自由。然中国仍延缓到一九二一年五月,德政府因英、法出兵压迫,承认赔款之后,方才把通商协约缔结。——五月二十日缔结,七月初一日交换。该约的特点,在于取消领事裁判权和关税自由。

第三条:两国人民,互有游历、居住和经营工商业的权利。惟以第三国人民得游历、居住、及经营工商业之地为限。其生命财产,均在所在地法庭管辖之下,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其应纳的税捐租赋,不得超过所在国本国人民所纳之数。

第四条:两国有关税自主权。惟人民所办两国间或他国所产的未制已制货物,其应纳的进口出口或通过税,不得超过本国人民所纳的税率。

其《对奥和约》,则我国于当年九月初十日签字。其中关于中国的条款,系:

(一)放弃义和团事件所得特权、权利及赔款。

(二)放弃一九○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关于中国关税新章的协定》。一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黄浦江的协定》。一九一二年四月四日,增加的《暂行协定》的特权、权利。

(三)在天津的租界,和其他在中国境内的公产,一概让与中国。——惟外交官领事住房及器具,不在让予之列。

(四)中国将天津的奥租界,开为万国公用租界。

(五)在华奥人,被拘禁,遣回;及奥船捕获,财产处分等事;奥国不得有所要求。

其中《奥新约》,于一九二二年三月二十日成立互换,亦和《德约》大致相同。又一九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中国同智利所订的条约,亦没有提及领事裁判权。一九一八年和瑞士所订条约,大概同《智约》相同。一九二○年和波斯所订的条约,且订明两国人民各归所在国法庭审理。这个和《中俄的局部通商之约》,都要算中国条约上的新纪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