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
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乙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权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959. 合同产生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方式,协商或调解是最先采用的方式,当协商或调解解决不了时,是仲裁还是审判,还可以依合同的约定。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合同纠纷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当事人可在合同上约定。合同纠纷是提交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约定起到决定作用,签订合同时要格外注意。
除了约定仲裁条款外,当事人还要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即协议管辖。如果双方订立了协议管辖条款,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就可按合同的约定到双方选定的法院起诉,而不受一般地域管辖的限制,即协议管辖优先,这对于预防合同纠纷的管辖争议很有意义。
960. 可否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法》就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关代理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含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
◇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961. 赠与合同能任意撤销吗
根据赠与合同的含义,赠与合同生效以赠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原则。所以,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需受以下限制:
◇ 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只能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为之。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于受赠人,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 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同合,因其承诺已经生效,财产所有权已转移,故赠与人也无权随意行使撤销权,除非存在法律许可的特定撤销赠与的情形。
◇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由于这些赠与合同因赠与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赠与人的赠与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若许可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社会道义不符,所以,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962. 转租是否是合法行为
武汉市某学校与武汉市一家电门市部胡某就学校的6间临街房屋达成租赁协议。协议中其中一项约定是:此出租房屋只许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但协议履行了1年后,因胡某在市内黄金地段租到房屋,就私下将学校的6间房屋转租给陈某。陈某每月向胡某交纳租金,胡某再向学校交纳租金。学校发现后便找胡某交涉,要胡某结束与新承租人陈友方的协议。并要求胡某支付违约金。但胡某不接受校方的要求。于是学校将胡某诉至法院。
学校将6间临街房屋出租给胡某做家电生意,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双方所欠房屋租赁协议有效。但承租人胡某未经校方同意,擅自将房屋租转租给第三人陈某使用,属违约行为,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承租人胡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转租是租赁合同中一个特有的问题,转租有利于充分发挥租赁的使用价值承租人转租可分为合法转租和违法转租两种情况。
合法转租也就是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违法转租因未经出租人同意,本案例中的胡某就属于违法转租。
963. 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
964.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有哪些权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了缴费职工个人具有的权利: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当缴费个人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且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其退休后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
□ 拥有知情权
缴费个人有权按规定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和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情况,在发现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有误时,缴费个人可依法要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更正。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在单位向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 享有监督举报权
任何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权。
□ 享有申请仲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965. 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能低于4%。此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即计算个人工资所得税时,应该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
已离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966. 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惟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
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
◇ 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 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 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967.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
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
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
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
968. 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能否继承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在职死亡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具体为:
◇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 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969. 参保人员如何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第一,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挂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医疗费用,除符合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三,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将按规定不予支付。
第四,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亦即属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额”为止。个人也要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封顶额”以上费用则全部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解决,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也可以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970. 基本医疗保险按什么原则支付药品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支付,一是使用“甲类名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二是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属于药品目录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在药品目录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971.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已满一年。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经审核确认后,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的数额和享受期限,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具体规定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972. 因公受伤的职工可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或是补助标准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 康复性治疗费
符合规定的康复性治疗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因工伤而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 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973. 国家规定的生育待遇主要有哪些
□ 产假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 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 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