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期间。我国民法设立了两种诉讼时效,这就是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况适用l年诉讼时效: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一般说来,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l37条的规定,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不应起诉。但是民法通则也在第137条中另外规定了对于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期货交易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期货市场情况瞬息万变,要求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投资者对各种情况以最快的速度做出反应,尽可能快地确定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从而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和交易秩序的稳定。在期货市场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应当迅速的做出反应,通过法律的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否则,如果在权利被侵害后的很长时间内都不依法行使救济权,不但会使交易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还会使以后的诉讼面临难以取证,无法依法进行判决等困难。
§§§第96节 期货公司未充分提示风险需承担什么责任
期货市场是高收益、高风险的经济领域。投资者仅是受到期货市场的高收益的吸引而投资于期货市场,忽视期货市场高风险的一面以及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是不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信心的。从期货公司来讲,往往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例如为了吸揽投资者、增加收入,可能会过多宣传入市的好处,而忽略了主动提醒投资者不要轻易入市。因此,在立法上有必要规定对期货投资者入市前必须进行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以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世界各国一般都在期货交易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对可能委托自己代为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必须首先提示期货市场的高风险。这已成为各国期货交易法律、法规保护期货投资者利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预防措施。例如,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期货公司在接受投资者委托前必须向其说明期货市场的风险,并且要强调期货交易有高风险,否则即违反CFI"C规则,并被视为美国期货交易法第4条所规定的欺诈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我国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因此,在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期货公司未提请投资者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投资者签字或盖章,明确已阅读并清楚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由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由于期货市场建立时间较短,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较差,部分期货公司以单纯盈利为目的,有意无意忽视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在市场试点阶段确实引发了部分问题。为此,监管部门在立法上对经纪公司的风险揭示义务进行了强制规定,要求经纪公司在投资者开户前,必须向其出示并由投资者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其内容包括:如投资者没有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如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投资者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乎仓,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等等。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9条第1款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投资者出示风险说明书,经投资者签字确认后,与投资者签订书面合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各期货公司必须根据该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印制《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据此向投资者说明风险。
§§§第97节 投资者应当如何维权
在期货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是难以避免的。当发生纠纷时,应当积极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和途径解决纠纷。对投资者而言,解决纠纷的过程,也就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
纠纷双方进行直接协商是最简便、最直接的维权方式。协商必须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前提。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处分自己的权利。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
由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居中进行调解是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进行调解的前提是纠纷双方必须自愿接受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也可以随时退出调解。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与双方直接协商达成的协议效力相同,同样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但是,协商和调解也有着自身的优势。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简便灵活、成本低廉,是其最明显的优势,而且能够维护双方合作关系,也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由于协议的内容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在良好的信用机制下,往往能够得到自愿履行。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虽然仲裁也以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但一旦有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则仲裁程序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了强制力。仲裁程序一经启动,就必须依照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效力。虽然仲裁机构不能直接强制执行,但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履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诉讼,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机关(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终局效力和强制效力的判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特点,并且法院的裁决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第98节 为什么说股指期货是风险管理工具
股指期货作为上个世纪80年代的重要制度创新,在全球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目前已经成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股指期货与传统的股票、债券等工具不同,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市场上经常出现对股指期货产品特征认识不到位的现象,存在这样那样的误解,将股指期货的投资行为简单理解为是对股价指数的点位进行博弈,误读为是对未来点位的赌博。这其实是完全漠视了期货市场内在的风险管理职能,忽视了商品期货已经在上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充分体现的套期保值的功效,也忽视了全球金融期货20余年来稳妥发展的客观事实。
期货市场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而产生的,早期是在农产品贸易过程中为了有效规避远期价格风险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到了上个世纪70年代,伴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加剧,汇率市场、利率市场及股票市场迫切需要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除了商业银行开展的场外业务外,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等一批期货交易所适时推出了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及股票指数期货,为管理金融市场风险提供了有益的工具。
其实,股指期货作为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全球范围内取得长足发展,正是由于其所具备的积极的经济功能,股指期货最重要的职能就是风险管理职能,不是表面所看到的资金转移和盈亏转化,而是隐含的风险在不同偏好的投资者之间转移,从而达到主动管理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目的。套期保值和套利功能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得到有效发挥,是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基础。
我国已经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仍将是工作的重心所在。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是未来我国市场经济的主要发展方向。可以预见,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各类要素市场的功能将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资本市场也将更好地发挥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功能,形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服务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高效市场。
金融期货产生及发展的根源就是为金融市场提供风险管理职能,作为金融期货中重要成员的股指期货则是在资本市场风险管理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目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可以吸收国际市场上经验教训,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结合机构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客面需求,进一步强化股指期货各项监管制度,扎实各项工作,做到风险可测,可控,推动股指期货筹备工作继续深入,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服务。
§§§第99节 资金使用率多少才算安全
资金使用率是期货行业中较为通用的一种风险控制指标。资金使用率=持仓占用保证金/客户权益×100%;也有使用其倒数为指标来控制风险的,即客户权益/持仓占用保证金×100%。这主要是习惯不同,道理是相通的。
一般情况下,资金使用率≥100%时,期货公司会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并保留强行平仓的权力。当资金使用率≥80%时,期货公司会将客户的净持仓方向和风险变动情况同时纳入监控范围。应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期货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按照交易所保证金标准所计算出的持仓占用保证金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按照交易所保证金标准计算的资金使用率达到100%以上时,才执行强平。
在商品期货中,一般涨跌停幅度为4%-5%,交易所保证金标准一般在5%-7%,期货公司收客户保证金标准一般在7%-12%。所以,一般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水平能承受1.4个停板的幅度,而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水平一般能承受2个以上停板的幅度。而股指期货为了跟现货市场保持同步,涨跌停板幅度达到10%,交易所收取10%的保证金标准只能承受一个停板的幅度。根据目前的市场情况预计,期货公司收取客户的保证金标准一般在15%的水平,极限在18%左右,超出20%对投机客户就没什么吸引力了。两相比较,按交易所标准计算,商品期货能够承受的涨跌停板幅度是股指期货的1.4倍(7%/5%÷10%/10%=1.4);按期货公司保证金标准计算,前者则是后者的1.6倍(12%/5%÷15%/10%=1.6)。若简单平均计算,商品期货承受涨跌板的能力是股指期货的1.5倍。因此,若以商品期货50%以下的资金使用率作为安全临界线,股指期货应为30%左右。
对结算会员来说,我们建议将资金使用率分为低于50%,50%-80%和大于80%三档。资金使用率低于50%时,若出现一个停板的亏损,还没有达到追加保证金的程度,理论上能承受2个停板以上的波动,其风险一般来说比较小。当资金使用率介于50%-80%时,应结合交易会员或客户净持仓占总持仓是否大于50%进行综合考虑。比如资金使用率为66.7%,净持仓占总持仓为50%时,就刚好能满足承受一个停板的亏损而不需要追加保证金的临界点。当资金使用率达到80%以上时,无论净持仓的比例是多少,都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以上情况是假设交易所按10%收取保证金比例而言,如果交易所或结算会员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则市场各层次进行风控的压力会有所缓和。
§§§第100节 普通散户参与股指期货合适吗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07年4月15日开始施行,为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奠定了法律基础,这也意味着股指期货交易离投资者渐行渐近。但股指期货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普通散户不宜参与。
从指数期货合约设计层面看,股指期货的法规是为机构投资者,而不是为散户“量身定做”的。股指期货基本的三大投资策略为:套期保值、套利以及方向性买卖,这三种操作方式并不适合普通散户,如果散户用它来投机,风险很大。
对于机构投资者,他们持有大量股票、基金,在市场发生不利变动的时候,无法迅速出清股票,可以通过卖出股指期货,避免由于市场进一步下跌而引起的亏损。但普通散户的股票持有量有限,在股价下跌的时候,可以随时出局,并不需要进行对冲。另外,套利机会往往在瞬间出现,进行套利交易,除了要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外,还需要随时监控市场情况,普通散户很难做到随时盯市。
进行方向性操作需要对现货和期货市场都有深刻的了解,沪深300指数期货是基于现货的衍生产品,除了期货本身的行为特征外,投资者还需要对300只股票或至少是各行业的龙头股票有所把握。由于股指期货的杠杆机制,其价格波动远比沪深300指数大;而杠杆机制不仅放大了收益,也放大了亏损。时时盯市、快进快出、严格控制风险是期货投资的风格,对于习惯在现货市场重仓进入、长期持有,直至缺少风险控制经验的投资者来说,并不适合。
从资金量来看,我国已经选定沪深300指数为股指期货的标的。如果按每点300元,沪深300指数3200点计算,一份股指期货合约价值96万元。投资者如果参与股指期货,按每份交纳10%的保证金计算,一笔股指期货交易最少就需要9.6万元。大多数散户的资金是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一般而言,从事股指期货交易需要的资金至少应达到80万一l00万元。以散户人均l0万。l5万元的资金量推算,每位散户的资金只够买一手股指期货合约。一旦大盘有1%~2%的波动,投资者判断失误的话,亏损就会很大。
所以,散户投资者对股指期货应该有正确的认识。股指期货具有活跃股市交易,引导现货市场的作用,能够加大股票指数波动,助涨助跌。另外,它还会加剧投资者盈亏的两极分化,导致有的投机者暴富,有的巨亏。
人们认为的股指期货可以给机构套期保值,对冲风险,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操作起来却难度很大。机构投资者也会面临很大的市场风险。一些机构投资者在期货交易中亏损严重的并不少见:我国的中航油在期货交易中严重亏损;具有百年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因一名交易员违规操作也出现巨额亏损,导致这家银行破产。
投机股指期货的风险远比投机股票的风险还大。散户中或许有少数高手能借助股指期货这个平台获取更大的收益。不过,一般散户,特别是连股票都不了解的散户,千万不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散户的资金有限,有的甚至是辛苦多年积累下来的养老钱,风险承受能力弱,所以不宜参与高风险的股指期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