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禁忌,是人出于对权威对象的敬畏,而产生的对自己行为的限制性规定。无论是发自人们内心还是源于外部力量,禁忌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结果都是约束人的言行。有人认为,禁忌是一种十分特殊的宗教行为。这是因为禁忌往往是和宗教联系在一起的。“宗教生活中的禁忌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本质上是人们信仰和崇拜神秘的异己力量和神圣的宗教对象的一种宗教行为。”[10]因此,在讨论伊斯兰教禁忌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从天国乐园的第一个禁忌说起。
一 乐园里的禁忌
人类社会出现后,就有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在人际交往之初,便有了禁忌。禁忌现象的出现,划出了人和动物的区别,拉开了人类文化的序幕。而“宗教禁忌是人类建立起来的第一个文化的或社会的秩序”[11]。《圣经·创世记》记载,“神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神将那人安置在伊甸园,使他修理看守。耶和华神吩咐他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以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12]
这是造物主给人类始祖立下的第一条禁忌。在蛇的教唆下,这条禁忌被违犯后,亚当、夏娃和蛇都受到了造物主的严厉惩罚。造物主对蛇说,“你既作了这事,就必受诅咒,比一切的牲畜更甚。你必用肚子行走,终身吃土”;对夏娃说,“我必多多增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亚当作为从犯虽逃避了“你吃的日子必定死”的惩罚,但造物主对他说,“你既听从妻子的话,吃了我所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树上的果子,地必为你的缘故受诅咒。你必终身劳苦,才能从地里得吃的。地必给你长出荆棘和蒺藜来,你要吃田间的菜蔬。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13]
这个神话故事隐含了人类禁忌的起源。人类生物体的自然本性,决定了饮食和生殖是最基本的生理需要。在满足基本生理需要的过程中,禁忌便构成了人类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便成为饮食与生殖禁忌的实物象征与载体。
伊斯兰教也有对人类禁忌起源的描述,“我说:‘阿丹啊!你和你的妻子同住乐园吧!你们俩可以任意吃园里所有丰富的食物,你们俩不要临近这棵树;否则,就要变成不义的人’”(《古兰经》2:35)[14]。
二 人世间的禁忌
从人类始祖起,在人类行为规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禁忌就开始发挥重要作用。禁忌“是在人与自然、人与人的交往中,由人类自己建立起来的、借助象征与符号成为社会成员代代相传的、共有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恰恰由于这些禁忌的作用,使处于混沌状态中的原始人类群体,嬗变为具有一定组织制度的人类社会”。[15]
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把禁忌上升为人类道德自由的高度来论述。他认为,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处于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禁忌从其起源上,可以上溯到前人类的时代,“禁忌早在人类使用手势或口语之前就已经普遍存在”[16]。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也认为,禁忌是人类自我约束的手段,并认为这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独有特征,“尽管人类的本性中具有动物性的一面,但为了维护人的尊严,人们还是精心制定了一些常规。人类就是据此来把自己和其他动物区别开。这是其他动物想要仿效也办不到的……人类的这种行为进步到何种程度,可以说是衡量人类文化和文明的一把尺子”[17]。
从一定意义上说,禁忌是人类争取自由和解放的手段,或者说是这个过程中必然的伴生物。人类出于对美好生活的渴望和追求,必然会以制约自己的某些欲望或动物本能为代价和前提,并将这种自我约束制度化(社会化)、自律化(内在化),“并将从自我约束中获得的那些过剩精力引导到建设与创造的方向上来”,“通过禁忌等自律方式,人类在发掘自身潜能与改造自然等方面获得自由,并不断在深度和广度上拓展,从而使人类社会焕发出越来越大的创造能量,凝聚成灿烂的文化”。[18]
伊斯兰教也从这个角度对禁忌进行了规范。真主晓谕:“的确我的仆民们,我本来把他们造化成是奉守正教的,但是恶魔不断地来缠绕他们,引诱他们背离自己的正教,怂恿他们禁忌一些本来我允许他们享用的事物,命令他们把我未证实的多神崇拜来同我分庭抗礼。”(《穆斯林圣训实录》)[19]
三 禁忌的最早冠名权
禁忌与人类相伴出现,迄今所知几乎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和宗教都有自己的专门禁忌。但是,禁忌一词的出现却要比人类的实践晚许多。
在中国,禁忌一词大约出现于汉代时期。《汉书·艺文志》中有“牵于禁忌,泥于小数,舍人事而任鬼神”的表述,该书可能是最早使用禁忌一词的汉语文献。《后汉书·朗顗传》中有“臣生于草野,不晓禁忌,披露肝胆,书不择言”的记载,其对“禁忌”一词的使用,已经与现代意义上的禁忌基本相同了。《说文解字》中,对“禁忌”一词分开来进行解释,认为“禁”字从“示”,而“示”的意思为“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示神事也”;“忌”字从“心”,其本意是“憎恶也,从心己声”。这种解释,把“禁”的内涵界定为外在的作用力,如自然、社会等外在的客观约束;把“忌”的内涵界定为内在的自主选择,如好恶、情感等方面的主观约束。“禁”与“忌”合并使用,则包括了主客观两方面的、来自外力和内心的约束人们言行的行为规范。
至于国外对禁忌一词的使用和系统研究,最早可追溯到公元18世纪社会学研究领域出现的对“塔布现象”[20]的研究。公元18世纪70年代,航海家库克从汤加群岛回到欧洲后,开始向欧洲人介绍那里的风俗禁忌,并命名为“塔布现象”。但直到19世纪20年代末,以《波利尼西亚研究》一书的出版为标志,对“塔布现象”的研究才开始变得系统化,人们也逐渐形成了对“塔布现象”,即禁忌特点的共识,那就是“塔布”具有不可侵犯的神圣性,违犯者必遭惩戒。
在伊斯兰教诞生以前的阿拉伯半岛(伊斯兰教称其为“蒙昧时期”),关于禁忌的观念和做法十分盛行,且划分的更为细致。如那个时期阿拉伯语中就有合法(哈拉勒)、非法(哈拉姆)、可憎(麦克卢哈)等概念。他们关于禁忌的划分,十分鲜明地体现了当时阿拉伯半岛的社会特点。如,他们禁止食用缺耳驼、逍遥驼、孪生羊、免役驼等[21],但是他“免役驼”,阿拉伯语音译为“哈咪”,是指年老的骆驼。公骆驼的子嗣能载人时,阿拉伯人从此就不再役使这头公驼。们却又把本是盗贼行径的劫掠行为和部族血亲复仇提升到很高的地位,当作表现男子汉气概和部落共有美德的主要标志之一。
因此,伊斯兰教针对蒙昧时期阿拉伯人的荒谬禁忌进行了严厉批判和肃清,并形成了伊斯兰教系统的禁忌观念和禁忌要求。“除为势所迫外,你们所当戒除的,真主已为你们阐明了”(《古兰经》6:119)。
四 禁忌的基本特征
禁忌从其表现来看,类似于当今社会的一个时髦名词“负面清单”,讲的都是不许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是一种否定性的行为规范,也可称之为社会控制手段。所谓社会控制,就是使用社会或文化的工具,对集体和个人的言行进行规束,使其成为社会与文化传统接受的言行模式,以实现社会的协调与和谐。新西兰民族学家布里福强调,没有禁忌就没有人类社会,如果没有社会传统对人生理本能的约束,就不可能出现一个相互制衡的社会,那些强加于自然本能的禁规,最初必定是以直接的和绝对的形态表现出来的,这种以铁的必然性出现的禁规就是禁忌。
蛇、夏娃和亚当在伊甸园违犯禁忌后,分别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体现出了禁忌所具有的不可触碰、违者必受罚等特点。因此,任何违犯禁忌的行为都会受到强制性的惩罚,就成为其另外一个基本特征。禁忌强调的是行为的结果,它不管违犯者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也不管违犯禁忌者是什么样的身份,只要触犯,就要受到惩罚。“变成禁忌物的危险是一种物理的危险,它完全超出了我们道德力量能达到的范围。不管是无意的行为还是有意的行为,其效果是完全一样的。禁忌的影响完全与人无关,并且是以一种纯被动的方式传播的。一般说来,一个禁忌物的意思是指某种碰不得的东西,是指一个不可轻率接近的东西,至于接近它的意图或方式则是不可考虑的。”[22]
违犯禁忌者必将受到惩罚,是禁忌的又一特征。这种惩罚往往以某种危险为前提,而这种危险又往往同某种难以说明白的神秘联系在一起。所以在全世界范围内,所有的禁忌都暗含着这样一种心理,即禁忌背后存在的危险始终隐藏着,一旦被触碰,隐藏的危险立即变成现实的灾难。这种灾难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损害,还会殃及与之相关的群体。法国学者雷纳克曾专门论述说:“禁忌是这样一种禁规,它不能论证,也不带有奉行者干预的危险性,它的目的是保护人们免受他们所不能觉察的危险,特别是免受死亡的危险。”[23]更有人用散文式的语言描述说,犯忌者的意图对于禁忌的作用没有影响……他们的触摸或一瞥对朋友就像对敌人一样的致命,对于植物的生命和人的生命也都是同样地致命。总之,禁忌是一张无形的网,顺从者昌,逆反者亡。
在禁忌的确立方面,伊斯兰教较其他宗教显得更加宽容,所立禁忌更加简明易行。“凡是真主在其经典里允许的,都是合法的事物;凡是他禁戒的,都是非法的事物。至于真主保持沉默而未加提及的,都是一种宽恕。那么,你们应当去接受真主的恩典。”(《哈克穆圣训集》)
五 禁忌的本质
禁忌作为与人类社会伴生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尽管会因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也会因群体的不同而迥异,但是对于特定的群体来说,其不可抗拒的约束力始终是不变的。而这种约束力既体现在个人的心理层面上,还体现在社会层面上。一个无所顾忌的人可能不忌惮违犯禁忌带来的相应惩罚,但是其生活的群体却会对此加以干涉,也就是《水浒传》中常常说的“替天行道”、“路不平有人踩”。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那是因为禁忌的来源不是来自虚无缥缈的天上,而是来自实实在在的人间。德国哲学家费尔巴哈曾就此评论说:“神的主体是理性,而理性的主体是人。”[24]在费尔巴哈思想的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阐明了宗教的本质蕴含于宗教的各个发展阶段的物质世界和现象的社会关系之中。对此,恩格斯也进一步明确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25]。
因此,禁忌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现象,往往与宗教相伴,其所体现的是对现实社会的一种精神异化。而这种异化反过来成了束缚人、限制人、统治人的法外力量。这也验证了人其实并不是自己本质的主人,而是自己本质的仆人。费尔巴哈用哲学的视角揭开了禁忌的社会本质:宗教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宗教的力量就是人的力量,宗教的权威性和禁忌的权威性就是人的权威性,唯一的区别在于这种本质、力量和权威性被异化为了外在于人、支配人、统治人的社会共识。
在这方面,伊斯兰教把禁忌提升到了是否尊奉真主独一的高度来对待。“难道你们不知道吗?真主曾为你们制服天地间的一切,他博施你们表里的恩惠”(《古兰经》31:20)。
六 禁忌的功能
人类社会的任何一个群体都有一整套引导、约束个体和集体的规范系统,并用它来界定和规定人们在群体中的地位、权利、义务、角色、行为模式等,以协调个人与社会、社会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与和谐发展。
禁忌作为社会规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人类诞生之初开始,就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之一。“在历史上,最先出现的是不成文规范,而宗教禁忌则是最早出现的不成文规范。如今包括在不成文规范中的风俗、习惯、传统、惯例、道德、伦理等,在原始社会及古代社会中,都和宗教禁忌有着不解之缘;而在准则、章程、条例、法律、仪式等成文规范中,宗教禁忌对法律和仪式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26]
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出现以来所构建的所有社会形态,在人自私自利和愚蠢行为的冲击和侵蚀下,本身就具有不稳定性。要维护其稳定,必须依赖强制性手段实行社会控制。而禁忌就是这种社会控制的最原始的形式,也是从人类诞生以来至今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虽然禁忌在社会控制中的制约程度和影响范围会因时代、群体的不同而迥异,但其实现社会控制的功能始终没有变化,在培养人的自我约束意志和能力方面的作用也是不可否认的。
西方学者把这种作用和功能提高到了“准法律”的地位,认为“禁忌体系尽管有一切明显的缺点,但却是人迄今所发现的唯一的社会约束和义务的体系。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体系中没有哪个方面不是靠特殊的禁忌来调节和管理的。统治者和臣民的关系,政治生活,性生活,家庭生活,无不具有神圣的契约。这同样适用于整个经济生活。甚至连财产在一开始似乎也是一种禁忌制度:占有一个物或人,占有一片土地或同一个女人订婚的最初方法,就是靠一个禁忌符号来标志他们”[27]。他们还认为,禁忌对任何威胁文化模式言行的否定作用,具有强力巩固社会道德准则的功效。如,当某种情况在道德上难以确定时,禁忌提供的规则,可以帮助人们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得当;当道德原则产生混淆时,禁忌可以从否定的方面划出是非界线;由于道德准则缺乏强制性,不道德言行受到的最高惩罚也只是社会谴责,而违犯禁忌可能会带来的灾祸,可以加重问题的严重性,通过强制性手段将舆论集中到正义的方面;禁忌的信仰与惩罚的强制性,对违犯者形成了一种无形的震慑作用。
伊斯兰教对试图违犯禁忌者同样划出了是非界线。“真主欲为你们阐明礼义,并指示你们先民的法程,且赦宥你们。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真主欲赦宥你们,而顺从私欲者,却欲你们违背真理”(《古兰经》4:26-4:27)。
七 禁忌的副作用
禁忌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规范,在社会控制和管理方面的作用不容否认。同时,有些禁忌,如禁止砍伐某些树木、禁止猎杀和食用某些动物、禁止破坏水源等,用现代眼光看,还具有保护环境的功效。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禁忌也是如此。中国古代的老子就曾经针对禁忌泛滥说过,“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点出了禁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副作用。西方哲学家们也认为,禁忌体系强加给人无数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他们不一定都是积极的,“支配着禁忌体系的正是恐惧,而恐惧唯一知道的只是如何去禁止,而不是如何去指导。它警告要提防危险,但它不可能在人身上激起新的积极的即道德的能量。禁忌体系越是发展,也就越有把人的生活凝结为完全的消极状态的危险”[28]。我国当代的一些学者也对此持有许多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禁忌是社会进步的基础;有的则持相反的意见,甚至认为禁忌的消极作用是主要的,特别是纯属迷信的禁忌。
总体说,禁忌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对社会和个人来说,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兼具。它的第一个副作用就是其不可触碰的特性,使人们在它面前丧失了思考和探索的能力,强化和巩固了信奉者的保守思想和惰性倾向,并可能成为一种阻碍有益于社会及其成员的社会变迁的力量。正是因为如此,它容易使信奉者对新生事物产生怀疑与恐惧,使他们较难融入更大的群体,禁忌也有可能成为延缓群体改革和社会进步的制约因素;某种禁忌的信奉者很容易把自己的禁忌奉为正统,把与己不符的视为异端,因此很难理解和宽容其他群体的所作所为,也很容易将对自己禁忌的理解转化成对他人的敌视;如果说在封闭社会中,禁忌起到的是一种维护稳定的社会控制作用的话,在当今开放的社会和全球化浪潮中,禁忌“有可能使某些有限的观念或偏狭的态度神圣化,这会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人类对环境的认识及对自然的控制”[29],在诸多方面构成了阻碍不同群体相互交往的藩篱,不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的进步。
违犯禁忌必受惩罚的特点,容易对违犯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压迫,且难以纾解,无法发泄,甚至导致有的人极度的恐惧而死亡。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钻进牛角尖,而难以自拔。这是禁忌的第二个副作用。西方著名心理学家和哲学家弗洛伊德在其名著《图腾与禁忌》中引用过一个实例:一位毛利族妇女在吃完某种水果以后,才被告知这种水果来自于某个被禁忌的地方,同时,人们宣称:她将被杀死,因为她已亵渎了国王的神圣灵魂。这件事情发生在下午,就在隔一天中午,人们发现她已经去世了。
禁忌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人世间的领袖起到了推行、固化、强化等作用。如果说早期禁忌的产生,是自发形成并被某些人群接受并成为习俗的,那么现在更多地是属于上层建筑的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讲,是顶层设计的规范。因此,其作用主要是保护重要人物、主流思想、通行的道德准则等。这带来了禁忌的第三个副作用,即容易损害人际的不平等关系。这在具体实践中表现得十分明显,违犯禁忌者被排除于群体之外,甚至失去人身自由,使一些不幸的人在心理上遭受到重大的损害与折磨,“禁忌在这些人同别人之间垒起了无形的墙壁,造成了人间不应有的隔阂”[30]。
禁忌的产生和固化都有其特定的前提和背景,换言之,禁忌是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文化现象。因此,禁忌的价值和社会作用也必然应随着社会的变化、变迁而发生变化,即使某种或某些禁忌在某个社会或某个时代曾经发挥过重要影响。但是,事实往往并不如此。这也就带来了禁忌的第四个副作用,即禁忌在使社会规范和价值神圣化的过程中,可能使某些产生于特定条件下,但因社会变化、变迁而失去实际意义的行为规范,变成了不可更改和变化的所谓“永恒铁律”。这妨碍了社会在功能上更好地适应变化,会阻止人发现更适合于自己和社会的新的认同感,造成社会中和个体观念上的“一潭死水”和“思想窒息”。
在禁忌的设立方面,伊斯兰教强调要简明易行,反对“过分”的要求和行为。“阿丹的子孙啊!每逢礼拜,你们必须穿着服饰。你们应当吃,应当喝,但不要过分,真主确是不喜欢过分者的”(《古兰经》7:31)。
八 被滥用的禁忌
以上关于禁忌的功能和副作用,谈的是在正常情况下禁忌的两面性。而在具体实践中,还常常存在着对禁忌范围的肆意扩大和滥用。这种情况,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人,都具有十分的危害,都不可取。
在世界范围内,肆意扩大范围和滥用禁忌的例子有许多,主要体现在盲目设立禁忌,把许多人之常情的东西禁忌化;另一方面,有的又表现为无所禁忌。
在盲目设立禁忌方面,以基督教历史上的出家修道制为典型。基督教的出家修道制在中世纪达到了狂暴的程度,数以万计的修道士和修女狂热到了令人难以理解的程度,他们禁戒所有美好的食物、衣饰。更有甚者,他们把洗脚都列入了亵渎上帝的禁忌范围;偶然或无意进入浴室,都会被看作是对功修的破坏,招致终生的遗憾。
古代波斯的马兹达克(即拜火教),除了围绕火设立了许多禁忌外,在社会生活中对教徒主张无限制的允许,放任教徒自由地取得一切,把任何事物都当成合理合法。由此,拜火教成为无所禁忌、肆意妄为的代表之一。
伊斯兰教诞生之前的阿拉伯半岛,在禁忌方面十分混乱,合法与非法往往被颠倒,人们把邪恶的事物合法化,而又把合法的事物非法化。如,他们把饮酒、放高利贷、危害妇女、劫掠、血亲复仇等行为,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更有甚者,他们认为妻子生下女婴会给自己丢脸蒙羞,因此溺杀女婴的现象在阿拉伯半岛十分普遍。另一方面,阿拉伯半岛的一些部族,把吃牛肉、某些农产品等列为禁忌,甚至列入了部族的宗教教法中。对此,真主专门说,“他们把真主所创造的农产和牲畜,一份供献真主,[一份供献偶像],他们妄言:‘这是真主的,这是我们的配主的。’供献他们的配主的,不能拨归真主;供献真主的,却可以拨归他们的配主”(《古兰经》6:136),“他们妄言:‘这些是禁牲和禁谷,只有我们所意欲的人才可以吃;这些牲畜,是不准人骑的;这些牲畜,是不诵真主之名而宰的。’他们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他要为他们造谣而报酬他们”(《古兰经》6:138),“愚昧无知地杀害儿女,并且假借真主的名义把真主赏赐他们的给养当作禁物的人,确已亏折了,确已迷误了,他们没有遵循正道”(《古兰经》6:140),“[他创造了]供载运的和供食用的牲畜。你们可以吃真主所赐你们的给养,你们不要追随恶魔的步伐,他确是你们明显的仇敌”(《古兰经》6:142),“你说:‘你们告诉我吧!真主为你们降下的给养,你们把它分为违法的与合法的,你们究竟是奉真主的命令呢?还是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呢?’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的人们在复活日将作何猜想呢?真主对人们,确是有恩惠的,但他们大半不感谢”(《古兰经》10:59-10:60),“你们对于自己所叙述的事,不要妄言:‘这是合法的,那是违法的。’以致你们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者必不成功”(《古兰经》1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