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我国博彩业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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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博彩(gambling),根据《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是指“在明知冒险和对获利的期望心态下,以某种具有价值的东西作为投注进行的游戏、竞赛和不确定性事件,其结果全由偶然机会或者意外巧合决定”。

博彩业一般被认为包括彩票、竞技类游戏和赌场三类产业。2014年,我国彩票总销量38237805万元,其中福利彩票年销量为20596815.22万元,首次突破2000亿元,体育彩票年销量为17640989万元,共筹集公益金10515584万元。以2014年3800亿元的彩票销量和全国人口数量统计,全国经常性彩票投注者数量在3亿以上。

“了解情况的最终目的是要有助于控制和改良。”目前对于这样一个规模庞大、涉及人数众多的行业,我国却至今没有法律层级的法令对其加以规制。自2009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彩票发行、管理和监管机构的相应权利和责任,但缺失由这部法规本身的效力层级所决定的对博彩业的整体规制和基本视角。本书尝试讨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使用法律规制博彩业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博彩业立法的理论基础要求其符合何种基本原则?博彩业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从哪些方面着手进行?对现行法规的批判和对未来立法的建构将基于此展开。

博彩业立法的合理性基础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可以证成。目前我国博彩业在积二十余年的发展至今,其存在合法性的问题辩明之后,仍须对其不合理之处予以指出和纠正。博彩业因自身的特殊性,首先应基于其行业定位,确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视角,承认其中所涵盖的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中,应以社会利益作为优先保护价值,既认识到个体的博彩行为区别于私法视野下的理性自治行为,又防止以国家利益为名对博彩加以禁绝或无限度放开。博彩业呈现出以社会公益的正当性目的补正个体非理性行为的合理性基础,并以规范存在为目的,在立法体系中应贯彻特许原则、平衡原则、负责任博彩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以期建立对博彩业的有效规范,在法治的框架内回避人性中脆弱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