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接昨天的抽象行政行为,来讲述一下,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昨天做过了一个举例:你开拖拉机在城市主干道行驶,结果被交警部门抓住了,罚款500!(当然,这只是一个例子,只是告诉我们,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司法上的解释是:
国家行政机关,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这是狭义)
它是法律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单方面;是外部性的处理。其实,只要搞懂了昨天的抽象行政行为,这个也就不难懂。如果存在不懂,请看昨天的内容,对比理解。
——分类——
第一个: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为。
(依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无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根据自身的行政职权主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指导都是依职权行政行为;须申请的请对比理解。)
第二个: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这个我们拿裁量来打比方,比如: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这个5日上10日下,这个之间就是自由裁量,可以选择。而羁束,就是定死了,比如关10天!)
第三个: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简单说,前者是给“好处”,后者是给“坏处”;授益行为,如:行政许可、给付、奖励等;
而负担行为,如:行政处罚、征税、收费等)
第四个: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要式:指的是法律对某些行政行为采用特定的形式有专门的要求行政行为;非要式:指法律对行为形式不作专门要求的行政行为。打个比方,要式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非要式:如城管去执法中警告小摊小贩不能再摆摊了啊!其实,也就是一个要书面,一个不需要!口头)
——分割线——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成立——
主体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
内容上;
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程序上;
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未到,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效力——
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拘束,是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确定,是不再争议、不得更改效力,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执行,是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其他方式体现义务安排。
——无效、撤销和废止——
『无效』
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比如:许可当地企业制作销售YH内容的光盘,这不可能吧?)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造成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撤销』
主要是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废止』
要么是具体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已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的;
要么是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复存在的;
要么是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必要继续存在。
(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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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
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
(记住,行政法是针对的公务人员,不是公民,请不要切换错了角色来理解这些内容!!)
——事实证据确凿——
行政决定应当有确实可靠的证据。
打个比方:有人闯红灯了,交警大队给拦了,肯定是有证据证明,这个人闯红灯,被拍照了,才抓的,对吧?
所以,第一,要有客观事实;
第二,事实应当确实充分,与行政决定相关联;
第三,有证据证明。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这个就是针对什么犯了什么事,比如,上面的闯红灯,应该干嘛?肯定是要罚款的!根据具体的情况,适用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的活动,应当服从上级的指示、命令。
——符合法定程序——
决定程序有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
这个不难理解吧?
——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这个,也理解吧?
——无明显不当——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特别是行政机关行使裁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预约了合理性的限度。
——完——
(作者:今天的这一章,其实说难不难,行政,针对的是公务人员,请切换角度来理解就是,但是,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人看行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