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行政与行政诉讼的内容,还有最后的四个内容,也就是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这三个重要点,最后一个是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学完这里,那么就将开启全新的模式,来一套真题做做,看自己这几个月的反复学习到底是有了点本事呢,还是吹牛逼,哈哈。有兴趣的读者看到这里也可以试试,看到底是个什么情况。反正,我反反复复的阅读加理解,已经写到了这里,也学到了这里,有些东西我现在基本上都能背出来了,也许就是习惯已经养成,思维逻辑已经养成。
我也没想到自己看着看着,看完了两本最厚的书,还剩下两本很薄的还有一个商法;写着写着,写了快三十万字。
在这里,我感谢两位读者的推荐,一位是河蟹大河、一位是等风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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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
其实,看到国家赔偿,我们应该多多少少都有一些了解,就是国家赔钱嘛,但是什么情况会是国家赔钱呢?它又包含了哪些东西呢?
先讲一个大概,让各位理清思路。
国家赔偿实际上是包括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个部分,由国家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由国家支付赔偿费用。
赔偿的范围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受到了损害。
赔偿的依据是,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等,也就是说,有法律规定的赔偿,才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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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国家赔偿】
什么是国家赔偿?
司法上的解释是:
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删除了违法二字,范围更广了)
简单的说:就是下面出了事,国家来处理赔偿的问题,并非要追究这些机关或者人员的责任,而是旨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本质上是一种救济制度)
就好比当初我举例的一个,被错关了好几年,国家赔偿来他这些年的损失;听起来好压抑,但是只能做到这样了。错误已经造成,所以,司法制度才这么多的程序,这么多的纠错,应该就是旨在减少不必要的错误发生。(因为我没有真正深入研究过法律,所以,可能有些个人色彩!)
——特征——
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范围有限;(国家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的部分行为,即使造成了损害,国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
赔偿程序多元化。
——国家赔偿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也就是上面的,国家赔偿包括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下一章会讲到。
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国家补偿是合法性的行为,比如:征收用地。
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民事赔偿是发生在平等主体间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明显跟国家不搭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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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
两个同属国家赔偿,性质、方式标准是相同的;但是行政的是职权引起的赔偿责任,而司法的是行使审判、监督、侦查、监狱管理职权引起的,区别在于司法与行政。
国家赔偿与公有设施致害赔偿;
这个是公共公有设施的原因,因为管理、使用上的欠缺和瑕疵,造成了公民生命、健康、财产损害的,国家负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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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国家赔偿法】
——概念——
广义上来说:
是有关国家赔偿的所有法律的总称;(包括了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特别法中的有关国家法律赔偿的)
狭义上来说:就是专门规定了国家赔偿内容的法典。、
——作用——
制定国家赔偿法是落实宪法的需要;
制定国家赔偿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的合法权益;
制定国家赔偿法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修订,修正的内容与2010年12月1日实施。
——原则——
确认了不溯及既往原则,力求更好地保护好受害人的权益,注重对受害人受损的合法权益予以赔偿。
——能否适用的问题——
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适用;(我在想,现在9102年了,应该......)
侵权行为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依法确认的,适用;
——新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前,适用旧法;
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持续发生到这个时间以后的,适用新法;
以后的以后,适用新法......
(新法中,凡符合适用新法的案件,不存在确认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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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国家赔偿构成要件】
什么是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呢?
一共有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国家才会承担赔偿责任,缺少任何一个都不会。
(书上写说是五个,但是实际列出来我看的又只有四个......最后做一下总结吧!)
——第一个:主体要件——
国家对哪些个侵权行为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有:
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内勤、服务人员不算)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里以前已经讲过了,内容前后都是有联系的)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二个:行为要件——
国家对侵权主体(上面五个)实施的何种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呢?
这里就要提到一词:执行职务。
司法上的解释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为。有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也有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到底哪个是?)
请记住一点,国家赔偿是建立在违法行为上,如果是合法行为,那就是国家补偿。是否利益职权、时空内(公务时间和公务地点,跳出去就不是)、名义(有无公务人员着装,还是个人名义?)、目的(到底是法定和义务还是个人利益)。
其实,我相信大家对于这个还是很好理解的,只是需要适当的法律加以确定。
——第三个:损害结果要件——
所谓损害,是指对财产和人身造成的不利。
范围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只赔偿直接损害,间接不赔偿。
损害的对象,首先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国家队受害人是否承担特定的义务;
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缺乏因果的事实:受害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第三者的介入。
——第四个:法律要件——
必须是有法律规定的,才赔偿,无法律规定的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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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可以概括为:损害必须是国家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像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
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是法律规定的。
——完——
(作者:写是一回事,做是一回事,看又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