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短篇从零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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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证据很重要!(民事证据)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之前,我受到了两个输入法的困扰,让我很无语,然后我在网络上搜寻,看有没有好用,又简洁的输入法,错字很少的那种,还有记忆词汇可以自我调节的,那两个我真的不想说了。

搜寻了一番后,得到了结果,用了之后,我感觉很不错。也不知道删除的那两个是否也能这样,我就不知道了。

我现在用的这个输入法,叫必应输入法。

之前听过,好像是什么微软的输入法,也没有用过。直到我被这两个输入法气得想死的时候,我终于舍弃掉了它们,选择这个必应。说实话,不是打广告,它这种感觉真的不错,我也并不是崇洋媚外,而是它真的能够让我这个作者能够尽可能的快捷、正确的把一段话打出来。而不是错字连篇,这丢脸不说,显得我很不专业。

曾经,就因为一个错字,让我众人面前丢尽了脸,我吸取了教训的,后来发现,这个毛病一直存在,打着打着,它就那样了,改都改不了。

这里的字,它是可以用鼠标点击字上的顺序,进而改变拼音输入的首位字词,这就大大方便了我,否则,我还要把自己经常要用的词汇翻来覆去。所以,它吸引了我,我很喜欢。

从这里,我似乎也明白,每个人都会喜欢选择自己喜欢的,适合的,好用的。一旦前一个让自己觉得已经筋疲力尽了,出现新的合适的,就会立刻投入进去。

这,也许就是人的特性,我也如此。

(作者:以上纯粹个人心得体会,也许以后也会发现问题,哈哈!某搜是删都删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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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证据】

这一章,就是有关证据的内容。

证据,才是最后法院认定争议的案件事实,以及最后作出裁判的根据。所以,我们之前在电视剧里听到的一句话。(人物、物证皆在!)

是很对的!

【民事证据概述】

什么意思?

其实就是民事诉讼案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且,其证据是具有证明力的,是真实的,它能够对案件造成一定影响力)

在司法实务中,某一民事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是法官根据证据的判断标准,最后判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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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并不单单只有一种,是有多种的。

第一个,是书证。

它是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内容能够证明案件,有待证明是事实的书面材料。

(并不是你说事实证据就是,需要待证实)

第二个,是物证。

存在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

(打个比方:把人打残的能是什么?不可能是一张A4纸吧?它得具有上面的这些条件,符合事实)

第三个,视听资料。

是指声音、图像以及其他视听信息。

(唯一值得注意的,是此物的合法性,倘若是伪造的,就需要认定,所以,一般情况下是结合其他证据,看是否是真实的)

第四个,电子数据。

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比如,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微博客等。(这个,需要专业人士对其进行判断,毕竟这个东西比视听资料更为复杂)

第五个,证人证言。

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无法出庭的,需要向法院申请,并提供个人书面证言)

第六个,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往往是具有两面性的,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他们是案件的经历者,肯定对案件了解最为全面、真切,陈述具有可信的一面;(可信性)

但是,双方当事人能够产生矛盾冲突,那么,会不会因此为自己佐证有利的陈述?趋利避害,或者夸大,甚至虚构?对自己不利的情况,隐瞒?(虚假性)

所以,当事人的陈述,并不能再提供证据,这时候,就需要其他证据来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

(不过,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反悔,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也是存在的!这一点,我在韩剧版中看到了,日剧版的《胜利既是正义》没有看完)

双方是情侣,另一方选择了妥协,让其虚假事实成立。

第七个,鉴定意见。

这里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

比如:司法伤残等级鉴定,房屋鉴定等等。

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也可以。

(但是,必须是具备鉴定资格,具有专业性;其鉴定书必须有:委托人姓名、鉴定内容、材料、依据和科学手段、过程说明、明确的鉴定意见、鉴定人资格说明、鉴定人签字或鉴定机构盖章)

第八个,勘验笔录。

这个,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现场或者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

(比如:那个房屋受损的案子,就有公安出警记录,和对现场损害情况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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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的分类】

第一个:本证与反证;

第二个: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第三个,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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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

什么是证据保全?

是指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

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进行申请;也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利害关系人向证据所在地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可能会毁损、灭失;只能在之前或过程中)

毕竟,证据一旦毁灭,那么事实真相是否能够重现,就不得而知了,也许,判决会进入僵持阶段也说不定。

所以,证据是很重要的东西!!

——完——

(作者:之前也听人提起过,飞讯还不错,但是也没有用过。也许哪天,这个遇到很烦的地方,就试试那个吧!整篇打完,好像也没有发现错字,不知道你们看到错字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