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商业和制造业的野蛮社会里,人们对于高价奢侈品还不是很了解,收入较多的人,除了能养活很多人之外,没有其他消费和享受的方法。拥有的财富意味着随时都可以拥有大量的生活必需品。在那个时代,虽然那些富人可以拥有很多的生活必需品,诸如衣服、食物的原料——谷物、牲畜、羊毛和生皮等,然而他找不到别的物品来交换自己剩余的大部分必需品。于是,这些剩余的必需品除了多供养几个人之外,也没有别的用途了。在这种情况下,富人(或有权势的人)只要不进行非常奢侈的款客和施惠,他们一般是不容易破产的,因为那不同于纯粹的利己享乐。讲到纯粹的利己享乐,可以以曾经的斗鸡为例来加以说明。在当时,哪怕是聪明人都因为那种狂热而破产。然而,节俭朴素的宴会和施惠却并不会造成多少人破产。
在封建时代,同一家族一般都长期保持着同一块地产。从这里可以看出,当时的人们在生活上是非常勤俭持家的。一些大地主经常会举行一些节俭朴素的款会,虽然表面上看,这似乎有悖理财生活的良好秩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他们至少还懂得节俭。平时,大地主们会将一部分羊毛或生皮出售,从而获得货币。他们会用其中一部分货币去购买当时的某种虚荣品和奢侈品来享受,然后把另一部分储存起来。而他们将那部分货币储存起来的原因,实际上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如何利用。那时,对一个绅士来说,将剩下的货币用来经商,不是一件很名誉的事情;用来放债则更不适当,因为法律早就规定放债是非法的。并且,身处那个混乱不安的时代,人们说不定哪一天就可能被赶出自己家,因此手中留有一些货币逃生可以以备到时之需。可以说,人们将货币藏匿起来的主要原因,就是当时社会的不安定。从那些经常发现的埋藏物和无主物我们就可以知道,当时藏匿货币似乎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甚至有一段时期,君主也将埋藏物视为一份重要收入。但现在,即使是将全国所有的埋藏物加起来,也可能抵不上一个富裕绅士的主要收入。
那时,不但民间厉行节约和储蓄,就连君主也都保持着节约的好习惯。我在本书的第四篇就说过,在那些商业和制造业不发达的国家,由于社会环境所决定,君主也会自然地保持节约和储蓄的习惯。因为在那种处境下,即使君主很虚荣,他也不能够大手大脚地花费他的收入。例如,他希望华丽地装饰自己的宫廷,但在那个时代,一些毫无价值的小东西就构成他宫廷的全部装饰品了。当时,国家没有常备军,因此,君主和其他大领主一样,除了奖励佃户、款待家臣之外,他们的收入就没有别的用途了。当然,奖励和款待一般都是有节制的,只有人心的虚荣才会导致无节制的奢侈浪费。因此,当时欧洲所有的君主,都拥有很多的财富。现在,听说就连每个鞑靼的酋长,都还积蓄着很多财宝呢。
然而,在现在的商业国里,各种高价奢侈品品种丰富,君主和其他大地主一样,自然会将大部分收入用于购买奢侈品。例如,他用本国和邻国提供的各种高价装饰物将自己的宫廷装饰得非常华丽壮观。而贵族们也一样,只不过他们追求的是低一等的华丽壮观。为了实现那种追求,他们不但将家臣打发走,而且让租地人独立了。于是,他们也慢慢地失去了权威,最后和其他大部分富人没什么两样。贵族们这种追求享乐的行为,也同样影响了君主。试想,如果领域内的每个富人都在追求享乐,那么君主怎么可能不采取任何行动呢?就算他没有因为享乐而花费大部分的收入,从而导致国防力量减弱(实际上他经常是这么干的),但对于超过国防需要的那部分收入,他是会全部消费掉的。所以,他的收入和平常的花费基本上持平;只要花费不超过收入,那就要谢天谢地了,根本不可能指望他储蓄财富。当出现急需情况时,他就只会向人民请求援助。例如,1610年,法兰西国王亨利四世亨利四世(1553年12月13日至1610年5月14日),法国国王,也被称为亨利大帝(Henrile Grand)或纳瓦拉的亨利,1589年至1610年在位。——译者注去世后,当时的欧洲就只有普鲁士现任国王和前任国王储蓄了很多财富。就算是共和政府,厉行节约和储蓄的情况也非常少见。例如,意大利各共和国和尼得兰共和国,别说储蓄了,它们都还负有债务。不过,伯尔尼联邦倒是一个特例,它当时储蓄了很多的财富;不过瑞士共和国其他联邦全都没有任何积蓄。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那些大国的王宫殿堂装饰得富丽堂皇就不说了,然而,一些小共和国的议会厅也弄成这样,就有点铺张浪费了。
如果一国在平时不厉行节约,那么当战争发生时,国库中除了维持平时设施的必要费用以外,没有其他收入以供急需,那么就只能借债了。我们都知道,战时的国防费用是平时的三四倍。也就是说,战时所需要的收入,也是平时收入的三四倍,而君主几乎不可能立即能按照费用的增大比例来增加收入。即使他有办法,也是采取向人们征税的方式,然而征收的赋税往往需要10个月乃至12个月的时间才能进入国库。而战争的突发,需要国家立即增加军队、装备舰队,在防军驻扎的城市设防,并且提供武器、弹药和粮食。也就是说,战争爆发的那一瞬间,国家就必须立即支付一大笔费用;而这种费用不可能通过慢慢征收赋税来解决。因此,在这种紧急的情况下,政府除了借债,没有其他方法。
从上述可知,商业社会的状态带来了国家借款的必要,那么它同样也会带来借款的便利。因为它使人们具有了贷款的能力和贷款的意愿。在商人和工厂主较多的国家,有一种人的手中不但有自己的资本,还有那些借贷货币给他或委托他经营的人的资本,这些资本在他手中周转的次数很多。相比之下,那些不经商的私人资本,一般每年只在自己手中周转一次。而对于能从商业中很快收回本利的商人来说,他的全部资本和信用,一般每年能在自己手中周转三四次。因此,在商人和工厂主较多的国家,很多人都愿意并且有能力为政府提供贷款。
在没有正规司法行政制度的国家,人们总是会对自己的财产没有安全感,对人们是否遵守合同没有信心;在没有健全的法律的国家,人们的债权无法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在这些国家里,商业和制造业必然不会得到长远的发展。一句话,当人民对政府的公正失去了信任时,这个国家的商业和制造业也必然不会得到长远的发展。因为,如果大商人和大工厂主平时信任政府的话,他们就敢把财产委托给政府保护,那么在国家急需时,他们也敢把财产交给政府使用。由于政府有急需款项,它就会用极有利的借款条件来借款。因此,向政府提供贷款,不仅不会降低人们进行商业和制造业的能力,反而还会增强那种能力。另外,债权人还可以获得以下利益:一方面,政府交给原债权者的担保物可以在任何债权人之间移转;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信任政府,政府的担保物也可以在市场上卖得很高的价格。因此,商人或富人将钱借给政府,可以从中获得利益,从而增加他的营业资本。这就是为什么商业国人民非常愿意贷款给政府的原因。不过,在这种国家,上述状况也会产生一种消极影响,那就是政府容易认为,如果在国家急需时人民有能力且愿意借钱给它,那么平时它就不会厉行节约了。
在没有商业和制造业的野蛮社会,人们把自己节约的货币都藏匿起来,就是因为他们不相信政府。并且,他们还害怕政府知道货币藏匿之处后会掠夺他们的货币。在这种情况下,当政府处于危急关头时,几乎没有人愿意且有能力贷款给政府。而君主也早就知道借款的难度,因此平时厉行节约,以备紧急关头之用。
在欧洲各大国,几乎都存在着债务不断增加的情况;各国的国民也因此而深受其害,没准哪天就都破产了。和私人借款一样,国家最开始借款时也依靠国家的信用,不需要用特定收入或抵押来做担保。不过,当债权人不再信任债务人时,如果债务人想要继续借款,就要用特定收入来做担保了。
在英国,它的无担保公债就是凭借信用借的。无担保公债共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利息的债务,就相当于私人间的记账债务;另一种是有利息的债务,相当于个人用期票和汇票借的债务。前一种债务一般包括:对特别服役的欠债、对各种服役的未付余额、陆海军和军械方面的部分临时开支、对外国君王补助金的未付余额,以及对海员工资的未付余额等。后一种债务一般包括:为偿还一部分债务和为其他目的发行的海军证券或财政部证券。其中,财政部证券,从发行之日起计算利息;海军证券,从发行后6个月起计算利息。另外,针对上述证券,英格兰银行会采取两种措施:一是自动按照市价对这些证券贴现;二是通过与政府商定的条件使财政部证券在市场流通。一般来说,流通的条件是按照票面价格购买证券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这样可以使证券保值,政府也能因此借到巨额的公债。相比之下,由于法兰西没有银行,其国家证券有时只能按60%或70%的价格出售。而在威廉改铸货币时期,由于英格兰银行停止了日常业务,财政部证券就只能按照25%~60%的价格出售。不过,除了英格兰银行没有给予援助之外,革命刚过,新政府还未安定也是一个原因。
当政府需要以特定收入担保借款时,在不同的时期,政府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被称为预支法,指的是短期抵押的情况下(1年或几年),抵押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能够清偿所借货币的本息;另一种被称为永久付息法,指的是长期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的收入只够支付利息或长期年金,并不能偿还本金。
英国政府总是不断根据借款条款来挪用每年征收的土地税和麦芽税。具体的操作程序是,英格兰银行首先垫付借款并收取利息,等到税款缴入国库之后,政府再归还给英格兰银行。自革命以来,英格兰银行利息率一直处在3%~8%之间。当某1年的税款不能清偿借入的本息时,不足的部分就用下一年的税款来补足。于是,每1年,在那些未作担保的收入进入国库之前,国家就已经将它们提前用完了。国家这种通过支付利息向代理人和经理人借款的行为,就像那些没有计划的浪费者一样,总是在取得收入之前提前付息借款来消费。
永久付息的借款方法,在威廉王和安妮女王的大部分时期还没有现在这么流行。那时,大部分新税都限定在短期内征收,如4、5、6年或7年。国家每年的借款就是为了国库的支出,这些借款可以认为是预先挪用这些税收。而税收在限定期内,一般都不足以支付借款的本息,于是只能通过延长收税年限来补足缺额。例如,1697年,威廉三世第8年第2号法令规定,将那些即将到期的各税征收年限延长到1706年8月1日,就是为了弥补税额的不足。这项法令的规定,在当时被称为第一次总抵押或基金。当时该基金需要补足的总额,共计5 160 459镑14先令95便士。1701年,因为同样的目的,各种税的征收年限被延长到1710年8月1日。这被称为第二次总抵押或基金。这次基金需要补足的总额,共计2 055 999镑7先令115便士。1707年,作为一种新公债的基金,这些税的征收年限被延长到了1712年8月1日。这被称为第三次总抵押或基金。这次基金需要补足的总额,共计983 254镑11先令914便士。1708年,除了半额吨税、镑税两种旧补助税,以及英格兰和苏格兰废除的苏格兰亚麻进口税之外,其他税作为一种新公债基金,征收年限都被延长到了1714年8月1日。这被称为第四次总抵押或基金。这次基金补足的总额,共计925 176镑9先令214便士。1709年,除了吨税、镑税两种旧补助税外,因为相同的目的,这些税的征收年限被延长到1716年8月1日。这被称为第五次总抵押或基金。这次基金补足的总额,共计922 029镑6先令。1710年,这些税的征收年限又被延长到1720年8月1日,此被称为第六次总抵押或基金。此次基金补足的总额,共计1 296 967镑9先令1134便士。到1711年时,由于要支付四项预支的本息,这些税和其他一些税被规定为永久持续征收,作为支付南海公司资本利息的基金。在当年,政府曾向南海公司借款共计9 177 967镑15先令4便士,用以还债和弥补税收的不足。这也是当时最大的一次借款。
在这之前,为支付债务利息而永久征收的赋税,只包括以下三种:①为支付英格兰银行的贷款利息;②为支付东印度公司的贷款利息;③为支付土地银行的贷款利息。其中,当时的土地银行只是在计划中,后来并未实现。那时,英格兰银行向政府提供的贷款达到了3 375 027镑17先令105便士,年利息率为6%,利息共计206 501镑13先令5便士;东印度公司向政府提供的贷款总共为320万镑,年利息率为1%,利息共计16万镑。
1715年,乔治一世元年第12号法令规定,为了支付英格兰银行的年利息以及其他年金和债务,那些作为担保的各种税和该法令规定的永久征收的其他税,一起成立一个共同的总基金。并且,乔治一世第3年第8号法令和第5年第3号法令的规定,使得该基金增大了,并且将之后附加的各种税规定为永久性征收。1717年,乔治一世第3年第7号法令,又将其他几种税规定为永久性征收。并且它们也构成了一个共同基金,被称为一般基金。该基金所支付的年息,共计724 849镑6先令105便士。
以上几个法令的规定,造成了两种结果:一是以前是短期预支的大部分税,现在都变成了永久性税收;二是这些税的用途从支付借款本金变为支付利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