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超值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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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城市工商业会促进农村的发展(1)

工商业城市的增加与发展,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促进农村的开发与发展。

一、 为农村生产物提供市场

工商业城市越发展,其所能提供的市场越巨大,就越方便交易活动的进行。这么以来,农村生产物的市场自然也就广阔多了,自然会促进农村的开发与发展。工商业城市对农村的促进作用,不仅会惠及当地农村,还或多或少地惠及了与其有通商往来的农村。这些工商业城市,为与其相关的农村提供了交易原生产物或制造品的市场,因而促进这些农村的产业发展。相比之下,都市附近的农村自然会得到最大的实惠。因为,当生产物距离工商业城市较近时,其消耗的运费也较少,所以,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城市对其剩余生产物的需求量就会比距离城市较远的农村多;如果商人以高价买进这些生产物,又以低廉的价格卖出,那么这些生产物给较近农村提供的实惠,自然也就最大了。

二、 都市居民经常购买那些未被开垦的土地

商人们渴望自己能成为乡绅。事实上,一旦他们成为乡绅,土地往往会因此而得到最大限度的改良。商人不同于那些惯于奢侈的乡绅。乡绅们只知道花钱,至于赚钱的事情,他们从未想过。商人们就不同了,他们经常投资于一些有利的事业,希望通过投资,不但能收回本金,还能赚得一些利润。

由于商人和乡绅的思维习惯不同,所以他们在面对事业时的表现,自然也就不同了。同样是经营事业,商人往往表现得很勇敢,乡绅却比较胆小。比如,投入大量资本改良土地的商业活动,对商人来说,只要有希望将这笔资本的价值按照所花费用的比例增大,那么他就会立刻着手去做;而乡绅就不同了,即使他有足够的资本,他一般也不敢这么做。就算乡绅真的对土地进行了改良,他所用的改良资本也只是每年的剩余收入,而不会是他积蓄的资本。如果一个都市的四周有很多土地未经开垦的农村,那么当地商人在开垦土地方面的活动,必定会比乡绅活跃得多。这一点,住在当地的人,都能有幸看到。此外,商人在经商的过程中,还养成了有序、节约、谨慎的好习惯。这些好习惯,都有利于他在改良土地上的投资,所以他自然能够很容易地取得成功,并由此获得利润。

三、 自从工商业发达之后,农村居民就减少了与邻居的战争,也逐渐脱离了对政府的依附

在发达工商业的影响下,政局逐渐好转,农村居民逐渐过上了有序、安全、自由的生活。这一效果是工商业发展所产生的最重要结果,只是世人没有注意罢了。据我所知,至今只有休谟先生注意到了这一点。

如果一个农村既没有国外贸易,也没有精制造业,那么当地的大地主从耕作者那里获得的大部分土地生产物,就会因为没有交换市场而被无所谓地花在待客上。这部分土地生产物,如果可以养活100人,他就会把它们的全部花在这100个人身上;如果足够1 000人吃喝,他无疑也会将它们全部花在供养这1 000人吃喝上,而不会用于其他用途。光是依据他身边经常婢女、家仆和门客成群,就可以看出这一点。他无偿地提供他们的生活所需,所以他们自然会像士兵服从国王一样服从他。在欧洲工商业尚未大规模发展之前,上自王公之类的大人物,下至小领主之类的大富翁,都以超出我们想象力的阔绰来待客。例如,威廉·鲁弗斯威廉·鲁弗斯是征服者威廉的第三个儿子(威廉一世),并从他身上继承了英国王位。——译者注的威斯敏斯特餐厅里,就经常人满为患,以致托马斯·波克经常要用干净的草铺地,以免没有座位的武士和文人坐地就食时弄脏衣服。瓦维克大公的待客人数更多,据说他每天都在各个庄园款待宾客,宾客人数有3万之多。这种说法虽然有点儿夸张,但是,既然传言如此夸张,那么其实际数目必然也不会太小。这种大规模的待客现象,在几年前的苏格兰高地一带还比较盛行。这一点,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实。这种风气在其他一些工商业极不发达的民族,好像也普遍可见。伯柯克博士曾经说过:“我在阿拉伯见过一个酋长酋长是一个部落的首领。酋长制度在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广大地区比较普遍,尤其盛行在广大偏远、落后的地区。据考察,酋长制度最初是从原始的氏族制度发展演变而来的。非洲在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逐渐过渡时,大大小小的酋长土邦和酋长制度便慢慢在氏族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译者注,他在他售卖牲畜的集市上当街宴请包括乞丐在内的所有行人。”

佃农是可以随意退租的农民,不同于贱奴,但是,他们却和婢女、家仆一样依赖大领主。他们缴纳的地租,怎么算都不等于土地所能提供的生活资料。在数年前的苏格兰高地一带,足以维持一家人生活的土地地租,只有一克朗或是一只羊,甚至是半克朗或一只小羊。在现在的一些地方,也经常能够看见这种情况,而且,当地一定数量的货币所能购得的商品,也并不比其他地方多。

在有些农村,大庄园的剩余生产物只能在本地消费。这时,地主便会出于便利的考虑,认为与其在自己家里消费掉全部的剩余生产物,还不如拿出其中的一部分剩余生产物,去离家不远的地方消费,以便消费这些剩余生产物的人们,能够像门客、家仆一样对自己百依百顺。这么以来,他的许多麻烦事儿就被省去,从而过上家庭人数相对较少的一般生活。

可随意退租的佃农,只需要偿付稍微多于免役租的一小部分地租,就可以拥有一块足以维持全家人生活的土地。但是,他还是和婢女、家仆一样依附于领主,得无条件服从领主的一切命令。对这类领主而言,养佃农和养婢女、家仆根本没有区别。所以,佃农和婢女、家仆维持生活所需的粮食,都是领主“施舍”的。一旦领主不高兴了,他可以随时决定要不要再继续进行这种“施舍”。这时,大领主必然有驾驭其佃农和家奴的权威。正是这种权威,构成了古代一切贵族权力的基础。贵族们平时裁决居民的生活矛盾,战时则担任居民的统帅,以抗击不法者。所以,他们是境内居民的唯一的治安维持人、法律执行者,这一权力,即使是国王也享受不到。古代的国王,只是领土内的最大领主,他只有在和其他领主共同防御敌人时,才能得到其他领主的一些尊敬。如果国王胆敢越权,以自己的权力强制某个大领主属地内的人民偿还一笔小债,那么一旦那些居民联合起来,国王为此付出的代价恐怕要等于平息一场内战所花的气力。所以,他不得不让农村执法者掌握大部分的农村司法权,也不得不让统辖民兵的人掌握统帅民兵的权力。

有人认为,这种地方性裁判权的起源是封建法律。这种说法其实是错误的。早在所谓封建法律之前的数百年,欧洲就出现了掌握最高民事和刑事裁判权的大领主,他们同时还掌握着包括招兵、铸币、制定地方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权力。比如,在英格兰被征服后,日耳曼各个领主掌握了强大的统治权和裁判权;而实际上,在英格兰被征服以前,撒克逊各个领主就已经掌握了相同的统治权和裁判权。所以说,英格兰的地方性裁判权,并不是在它被封建法律征服以后才出现的。

法兰西的统治权和裁判权,无疑更是先于封建法律出现的。事实上,这些权力是伴随着各种财产制度和风俗习惯而产生的。在这里,我们就不说古代的英、法两个王国了,就算是在近代,我们也能找到一些证据来证明是制度和风俗等原因造成了这些结果的。在20多前年的苏格兰罗赫巴,有个名叫卡迈伦的绅士,甚至拥有对其民众执行最高刑事裁决的权力,而他其实不过是雅格尔公爵的一个家臣罢了,既没有获得正式的委任状,也不是治安推事。据说,虽然他没有按照一定的司法仪式来进行审判和裁决,但其判决结果却非常公正。他每年所得的租金,就只有500镑,我想他当时之所以会承担这种权力,也许只是受当地的治安实情所迫。1745年,他带领着800个人,参加了斯托亚起义。

推行封建法律的目的,绝对不是增强封建领主的权力,而是削弱封建领主的权力。封建法律把上等人分成了上自国王、下至领主的不同等级,每个等级都各有各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领主的全部地租和土地管理权,都由其直接上司支配。最终,国王掌握了各大未成年领主的地租和土地管理权。国王对这些未成年的领主,既有保护和教育的责任,又有监护的义务,还得为他们选择身份相称的结婚对象。这种法律的本意,是加强国王权力、削弱大领主。不过,由于它本身的财产制度和风俗习惯是造成社会纷乱的原因,所以它根本不可能为乡村居民带来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政府统治。当时,政府的权力还是非常小,贵族的权力也仍然像以前一样大。正因为贵族拥有的权力过于强大,政府的权力才被严重削弱了。所以,即使建立了封建等级制度,国王的权力也仍然不足以制服大领主,只有任大领主像以前一样横暴。各个贵族之间,仍然会不断地发生战争,有时甚至连国王也经常参战,使得大片乡野都陷入了强取豪夺的骚乱景象之中。

封建法律用尽一切强制手段都不能削弱的大领主权力,却被国外商业和制造业逐步地分解了。自从出现了国外商业和制造业之后,大领主所得的土地剩余生产物,就有了与其他物品进行交换的市场。而且,大领主由此换得的其他物品,也无须与佃农和农奴分享,完全可以由他独享。于是,就出现了“专门利己,毫不利人”的信条。这一信条,几乎得到了所有主子的认同和遵守。所以,一旦独享全部地租价值的方法被他们发现,他们就不愿意再和别人分享这些价值了,而宁愿用足以维持1 000人1年生活的粮食,去换取金刚石纽扣这类毫无实用价值的物品。他们舍弃的东西,除了这些粮食之外,还有这些粮食给他们带来的权威。金刚石纽扣是由他独享的,而粮食却要与1 000人共享,其中的区别极其明显,但也需要有明智的判断才能做出取舍。最终,他们为了满足那一点幼稚而又鄙薄的虚荣心,舍弃了封建法律用尽一切手段都没能分解的权威。

在一个没有国外贸易和精制造业的国家,如果一个人每年的收入是1万镑,那么他消费这1万镑的方法,也许只有养活1 000个因为依附于他而对他俯首帖耳的人。但是,在现在的欧洲,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况,这1万镑的收入,即使不被用于养活20个人或使唤10多个仆役,也能直接全部消费掉。事实上,这1万镑的收入经常直接被全部消费掉。这种消费,可以间接地维持一些人的生活,可能其维持的人数还跟以前一样多,说不定比以前还要多。可能那些粮食只能换到少量宝物,但采集、制造这些宝物所花的费用,显然更多,不仅包括工人工资,还包括直接雇主的利润。正因为如此,这种宝物的价格才非常昂贵。他直接支付的,是宝物的价格;间接支付的,是维持工人生计的劳动工资,以及提供给雇主的利润。他所支付的这部分间接价值,只占了他们全年生活费的极小一部分,甚至极少占他们全部生活费的1/10,一般也就占1%,有时甚至不足1‰、1。他维持了他们的一部分生活,却没有维持他们的长年生活,所以他们在他面前,一般都是独立自主的。

在存在佃农和门客的时代,大地主用自己的地租来维持这些佃农和门客的生活。等到出现了商人和工匠,总地租所能养活的人数也和以往差不多。不过,由于乡村式的待客方法往往存在很大的浪费,所以现在同量地租所能养活的人数,也许比以前还要多很多。可是,一旦分别计算这些地租为这些人提供的生活费用,这些地租的贡献就极其微小了。这时,每个商人和工匠的生活费,几乎都是由成百上千个不同的顾客提供的,而不再像以前一样只由一个人提供。大地主的消费,也在一定程度上由这些商人和工匠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