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超值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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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限制进口本国也能生产的外国货物(2)

那些饲养牲畜的地方,必定经过了大规模的土地改良;而那些畜牧业繁荣的地方,则一定是土地未经开垦的落后地区。由于提高瘦牲畜的价格会增加未开垦土地的价值,所以这么做无异于反对牲畜输出国的土地改良,而只鼓励他们继续用未开垦的土地来饲养牲畜。那些已经经过大规模土地改良的地区,输入瘦牲畜所得的便利,比亲自繁育瘦牲畜更大。据说,现在的荷兰就信奉这种说法。不能进行大规模土地改良的地区有很多,像苏格兰、威尔士,以及诺森伯兰的山地,它们好像注定要做不列颠的饲畜场。政府允许自由输入外国牲畜,只有一个结果,就是使苏格兰这类畜牧业繁荣的地区,无法像联合王国的其他地区一样日益增加其人口,扩大其土地改良规模。换言之,由于政府不能大幅抬高牲畜的价格,也不会在实际意义上对国内那些土地经过改良的地区征收税款,所以使得这类畜牧业繁荣的地区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腌制食品和活牲畜一样,即使对其输入给予最大自由,也不会严重影响到不列颠牧畜者的利益。因为,腌制食品不但笨重,而且没有鲜肉那样的好品质,所需劳动和费用也较多。因此,即使这种腌制食品在国内销售状况良好,它也绝对无力和国内的鲜肉竞争。它的主要消费场所是远洋轮船这类鲜肉不易储存的地方,它在一般民众的食料中所占的部分并不大。虽然政府允许商人自由输入爱尔兰的腌制食品,但其输入量仍然不多。由此可见,这种自由输入,根本不会对我国的畜牧业者产生丝毫的影响。而且,家畜的价格好像也没有因此而遭受多大损失。

同样地,即使允许外国谷物自由输入,也不会严重影响到不列颠农业家的利益。因为,谷物远远比家畜肉笨重。1磅小麦的售价是1便士,相比之下,1磅家畜肉的售价高达4便士。即使是在大荒年,外国谷物的输入量也是有限的。由此可见,我国农民根本不用担心外国谷物的自由输入会对本国产生不利影响。在谷物贸易研究者中,有许多博闻强志的人。从他们的论文中可知,各类谷物的平均年输入总量是23 728夸脱,占国内年消费总额的1/571。但是,政府实施的奖励金政策,鼓励了大量谷物的输出,甚至使丰年时的谷物输出超出了实收量,所以一旦遇到歉收年,输入的谷物量必然会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能容许的量。最终结果是,丰年的粮食不能用以补偿来年的歉收。由此可见,奖励金制度的实施,必然会使平均输出量和平均输入量都大于实际所能容许的水平。如果政府没有实施奖励金政策,那么谷物的输出将会比现在少,平均输入量也可能会比现在少。这么以来,在英国和其他国家之间贩卖谷物的商人就会失去很多生意,并因此而遭受很大损失。但是,乡绅和农业家就不同了,他们即使吃亏,也是非常有限的亏。因此,在谷物商人、乡绅和农业家当中,谷物商人最希望继续实施奖励金政策。

乡绅和农业家,是所有人民中最少具有卑鄙的独占精神的人。对他们来说,不独占的精神非常崇高。而大制造厂的企业家就不同了,如果距其不足20英里处出现了一个新的同类工厂,他可能马上就会慌乱起来。另外,荷兰人在阿比维尔经营毛织品制造业时,甚至不准许其他人在其周围60英里内新建同类工厂。相反的,乡绅和农业家对邻近土地的开垦和改良,却不会有如此反应,他们不需要像大部分的制造业那样保守什么秘密;即使他们有一些耕作方法上的新发现,他们一般也都愿意跟邻人一起分享,并尽可能地推广这一新发现。在伽图的眼里,农业是最受人尊敬的一种职业,因为从业者可以过着最稳定的生活,也不会遭受别人的妒忌,而从业者自身也非常满足于这种生活。乡绅和农业家大都在各地散居,结合起来相当不容易;而商人和制造业者则大都聚居在城市里,并且大都加入了盛行于城市的同业组合,所以结合起来比较容易。而且,商人和制造业者并不满足于仅仅取得违反城市居民利益的特权,他们还希望取得违反所有居民利益的特权。他们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竭力独占国内市场。限制输入外国货物的政策,好像就是他们提出来的。这时,乡绅和农业家本来应该具有宽大之心的,但他们也受到了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影响,开始要求独占谷物和家畜肉市场。而且,乡绅和农业家们还不满足于自己目前的地位,想跟商人和制造业处于同等地位,根本无暇考虑自由贸易并不会给他们带来多少利益这个根本问题。

法律永远禁止输入谷物和牲畜,实际上是规定一国的人口和产业,不得超过本国的土地原产物所能维持的人口和产业。

为了奖励国内产业而加在外国产业上的负担,一般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产生有利用途。

第一种情况,这种外国产业是国防所必需的特定产业。例如,不列颠的国防,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海员和船舶的数量决定的。因此,不列颠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自然会对外国船舶征收高额关税,或是禁止外国船舶在本国通航,从而保障本国海员和船舶能够独占国内的航运业。以下是不列颠航海法的大致条例。

第一条任何与不列颠及其殖民地通商,或是在不列颠沿岸经商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和3/4的船员都必须是英国人。如有违者,政府有权将该船舶和其所载货物全部没收。

第二条在输入体积非常大的外国商品时,只能使用第一条规定的那种船舶,或是商品出产国的船舶。此外,商品出产国的船舶的船主、船长和3/4的船员,也都必须是此商品出产国的国民。而且,用商品出产国的船舶运输时,必须加倍征收税款。如果其他船舶胆敢违反这一条例,政府就有权将该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全部没收。在这一条例颁布时,荷兰人还是欧洲的大运输业者;即使这一条例公布之后,他们也仍然是欧洲的大运输业者;但是,他们将在这一条例公布之后,退出我国的运输业,再也不能自由地向我国运输其他欧洲国家的货物了。

第三条许多体积非常大的外国商品,只能用该商品出产国的船舶输入。对于违反此规定的船舶,政府有权将该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全部没收。看上去,这一条例好像是专门为荷兰人制定的。荷兰当时是欧洲各种货物的大型交易市场,现在也一样。如果严格执行这一条例的话,那么英国船舶就不能从荷兰境内运出其他欧洲国家的货物了。

第四条输入不是由英国船只捕获和调制的腌鱼和鲸制品时,须加倍缴纳关税。在当时的欧洲,只有荷兰人是靠输出鱼制品为生的。在现在以捕鱼为生的人当中,荷兰人仍然占有多数。这一条例颁布之后,荷兰人就得先缴纳高额关税,然后才能向英国输入鱼类。

在英国制定这一航海法时,英、荷两国并没有开战,但两国之间的仇恨却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这一航海法,是由长期统治英国的议会制定的。而这一仇恨,早在这一统治开始时期就开始了。等到克伦威尔王朝奥利弗·克伦威尔是英国政治家、军事家、宗教领袖,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新贵族集团的代表人物、独立派的首领。克伦威尔生于亨廷登,曾就读剑桥大学的雪梨苏塞克斯学院,信奉清教思想。在1642年至1648年两次内战中,他先后统率“铁骑军”和新模范军,战胜了王党的军队。1645年6月,在纳西比战役中取得对王党的决定性胜利;1649年,在城市平民和自耕农压力下,处死国王查理一世,宣布成立共和国;1653年,建立军事独裁统治,自任“护国主”。——译者注和查理二世王朝时期,英荷战争英荷战争是17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英国为了打败日益发展的商业竞争对手荷兰,并力求保住开始建立的海上优势和争夺殖民地,曾三次挑起对荷兰的战争。——译者注爆发,这一仇恨也就跟着爆发了。所以,几乎可以这么说,这个有名的航海法中的几个条目,其实是根据民族仇恨制定的。但是,这些条例却是明智的,它带来的利益,不亚于经过深谋远虑才制定出的条例所能带来的利益。当时,荷兰海军是唯一可能威胁到英格兰安全的力量。当时的民族仇恨,就是以消灭荷兰海军为目的的,正好与经过深思熟虑想出来的国防政策相吻合。

航海法不利于增加由国外贸易得来的财富。一国在与外国通商时,就像个别商人之间进行交易一样,都得靠贱买贵卖来获得利润。在贸易自由不受限制时,贱买和贵卖的机会都是最大的。因为,当贸易自由不受限制时,就会鼓励一国以低价从国外输入其所需的物品,这时,还有可能出现买者都聚集在同一市场的情况,从而将大家都争相购买的货物的售价哄抬上去。

对于从英国输出英国产物的外国船舶,英国没有对其征收关税。以往,外国船舶在输出和输入货物时,通常还要缴纳外人税,后来颁布了许多法令,免除了大部分输出品的外人税。但是,航海法对国外贸易的危害,并不是免征部分关税就能够减轻的。由于我们以绝对禁止或以征收高额关税的形式阻止了自由贸易,所以外国商人就不能来我国售卖和购买了。如果这时刚好有个外国商人用空船来我国装货,那么他所花费的船费,就得由他自己负担。所以说,在售卖者人数减少的同时,购买者人数也会减少。这样一来,我们就要出高价购买外国货物,同时贱卖本国货物。但是,跟国富相比,国防要重要得多,所以,航海法也许是英国最明智的通商条例。

以上就是政府加在外国产业上的负担所产生的第一种有利用途。第二种有利用途产生在对国内生产物征税的时候。

对外国的同一产物征收同额税款也是合理的。这种措施,不会使国内产业独占国内市场,也不会使资财和劳动的流动方向发生改变。即使有了这种措施,流入某种特殊用途的资财和劳动,也不会比自然流入这种特殊用途的资财和劳动多太多。这种结果,反而会使资财和劳动尽力地自然流动;并使本国产业和外国产业能在纳税前后,有一个大致相同的竞争条件。在大不列颠,如果对国内生产物征收这种税,就会同时对国内的同类外国商品征收远远高于国内货物的税款。只有这样,国内商人和制造业者才不会担心要贱卖这种商品,自然也就不会不停地抱怨了。

有些人认为,对自由贸易的第二种限制,有时不应只局限于那些与本国的征税品相竞争的外国商品,还应该包括其他许多商品。这些人认为,如果对国内的生活必需品征税,那么就应该同时对由国外输入的同种物品及其他所有外国商品征税,这样必然会抬高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从而使劳动价格随之上涨。这么以来,虽然本国其他商品并没有直接纳税,但由于生产各种商品的劳动价格上涨了,所以其价格也会因为这种赋税而上涨。所以,他们认为,虽然只有生活必需品缴纳了这种赋税,但事实上就相当于国内的所有商品都纳了税;要使国内外产业地位相等,就要对输入本国的所有外国商品都征税,税额与本国商品价格增高的数目相等。

对碱、盐、皮革、蜡烛等生活必需品征税,是否会提高英国的劳动价格,最终使其他所有商品的价格都随之上涨呢?这个问题,我将在后文考察赋税时进行论述。现在,我们无疑可以假定上述结果有可能出现。由劳动价格上涨而导致商品价格的普遍上涨,是一种正常情况。不过,在下面这两种情况之下,特定商品因纳特种赋税而涨价的情况,就与普通商品价格上涨的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对于特种赋税能在多大程度上抬高特定商品的价格,人们总是可以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是,当劳动价格按照一般水平上涨时,各种劳动生产物的价格会受到多大影响,人们却无法准确判断。因此,即使国内商品的价格上涨了,人们也不能准确地按比例对同种外国商品征收相当的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