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内地商人的贸易。实际上,尤其在大荒年,内地商人的利益是和人们的利益一致的,虽然其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和人们的利益相反。对内地商人来说,他通过谷物实际歉收的情况而提高谷物价格来获利,当然,如果该价格提高的程度超过了一定的限度的话,那么他也将遭受不利。因为谷物价格的提高必然影响谷物的消费量。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尤其是底层人民)都不得不依靠节省粮食来生活。当谷物价格提得太高时,谷物的消费将会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阻碍,最终使得市场上的供给超过消费。直到下次谷物上市,内地商人将会遭受两种损失:一是因为收成不好的自然原因而遭受很大的损失;二是上一次的剩余量只能以比之前更低的价格出售,从而遭受一定的损失。与此相反,当谷物的价格提得不够高时,谷物的消费虽然不会因此受到阻碍,市场上的谷物供给量很有可能小于消费量,但是,内地商人却会因此而损失一部分的利润,而且还将使人民在这一季节结束前面临饥饿的威胁。内地商人无论是出于对人民利益的考虑,还是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都必须保证每一季节的谷物供给都与人们每天、每星期、每月的消费保持相应的比例。而内地商人又是非常了解谷物的收获情况以及谷物每日、每星期和每月的销售情况的。他凭借这些知识,基本上能够正确判断人们的实际需求量。因此,他一定会尽自己最大的判断能力,按上述比例向人民提供谷物,使他的谷物能够达到最好的价格,从而获得最大的利润。就算他忽视民众的利益,只为自己打算,但是在谷物歉收的年份,他也应当按照谨慎船长对待船员的态度来对待人民大众——他在预见到粮食缺乏时,就应当叫他们节省粮食。不可否认,有的船长可能考虑的太多,在没有必要的时候也叫船员们节省粮食,从而使他们感到困难。然而,上述这点困难和船长冒失的行为使大家遭受灾难相比,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与此相同,贪婪的内地谷物商人也许会把谷物价格提高到超过歉收年应有的程度,那时,人们虽然可以避免季节末的饥荒,但还是会感到困难。然而,与商人在季节初廉价出售谷物而造成人们季节末的饥荒相比,这种困难也是微不足道的。并且,谷物商人自己也会因这种贪婪而受到损害:人们都会憎恨他。另外,在季节末,他手上仍有一定的谷物剩余量,如果下一季节是丰收的,那么他就只能以比之前低得多的价格出售这些剩余量了。
假若一大群商人占据着一个国家的所有收获物,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许会像荷兰人处置马鲁古群岛的香料那样,为了提高一部分存货的价格,把大部分的存货毁坏或抛弃。然而,就谷物来说,就算有法律的强制力,要对谷物进行大范围的垄断也是非常困难的。在法律允许自由贸易的地方,谷物可以算是最不容易被少数大资本家所垄断的商品了。这是因为,一个国家收获的全部谷物是巨大的,少数私人的资本是不可能全部购买的;即使他们能够全部购买,谷物的生产方法也会阻碍他们达到购买目的。对于任何国家来说,谷物都是年消费量最大的商品。因此,相对于生产其他物品,一国的劳动每年用在生产谷物的部分必然要大得多。自从谷物第一次从土地上收获,它便开始在众多人之间进行分配。这些所有者散居在国内各处,并不像许多的独立制造者一样聚居在一个地方。对于最初的所有者来说,他要么是直接将谷物出售给邻近的消费者,要么是通过出售给其他内地商人而间接出售给消费者。相对于经营其他商品的商人,内地谷物商人的人数也更多,他们散居在各地,从而不可能组成什么团体。在歉收年份,当某一个商人发现他的谷物不能按现价在季节末售完时,为了不使他的竞争者得利而自己受损,他就会立即降低谷物价格,在下一个季节的新收获物到来之前将谷物出售。影响这个商人行为的因素,也将影响其他的商人,于是他们都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按照季节的丰歉以最合适的价格出售谷物。
如果认真研究本世纪及上两个世纪欧洲各地粮食不足和饥荒的情况(有些记录是很可靠的),我们就可以发现一个事实,即当时的粮食不足,并不是由内地谷物商人的联合垄断所引起的,而是因为真正的不足。特殊情况下,粮食不足可能是因为战争,而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收成不好。并且,政府解决粮食不足的不适当手段也带来了一些困难。
然而,在通商和交通完全自由的广大产麦国,最不好的收成年也不会出现由大量的粮食不足所引起的饥荒。即使在最歉收的年份,如果能稍微节省使用,也能养活一样多的人数。干旱和暴雨最能影响粮食的收成。而我们都知道,麦子既可以生长在高地,也可以生长在低地;既可以生长在潮湿的土地里,也可以生长在干燥的土地中。因此,当遇到暴雨季节时,高地收成好,低地不好;当遇到干旱季节时,湿地收成好,干地收成不好。于是,无论是暴雨还是干旱,麦子在一个地方的损失可以在另一地方得到弥补,虽然总的收成比气候好的季节要少一些。对于产米国,干旱的影响要严重得多。因为稻米不仅需要润湿的土壤,而且在其生长期的一段时间内,它还必须浸泡在水中。但是,在这样的国家里,并不是经常发生干旱,从而也不至于引起饥荒。其实只要政府允许自由贸易,就可以避免发生饥荒。例如,数年前,孟加拉的干旱,本来只会引起大量的粮食不足,然而,后来可能是因为东印度公司人员对大米贸易进行了不适当的限制,以致这次粮食不足演变成了饥荒。
为解决粮食不足所造成的问题,政府下令所有的商人以他们认为合理的价格出售谷物。但造成的结果却只有两种:一是商人并不提供谷物,导致人们在季节初期就要遭受饥荒;二是商人们提供谷物,并鼓励人们快速地消费,结果人们在季节末仍然面临着饥荒。我们知道,真正的粮食不足问题,是不能避免而只能减轻的。而完全自由的谷物贸易,既是防止饥荒的唯一有效办法,也是减轻粮食不足问题的最好办法。因此,谷物贸易比任何一种贸易更值得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也更需要这种保护。正因为这样,谷物贸易比任何一种贸易更容易遭到人们的不满。
在歉收的年月里,底层人民会憎恨谷物商人,因为他们常常会认为是谷物商人的贪婪造成了他们的贫苦。这时候大家也许会认为,谷物商人不但赚不到钱,还会有破产的危险,因为人们可能会用暴力掠夺他的仓库。但实际上,谷物价格昂贵的歉收年,却正是谷物商人获得大利益的时候。一般来说,他会和一些农民订立合同,要求他们在一定期间按照一定的价格提供一定的谷物。这里的合同价格一般是根据适中合理的价格如平均价格来制定的。例如,上次歉收年份以前,每夸脱小麦的平均价格是28先令;其他各种谷物的合同价格也以这个为准。因此,在歉收年份里,谷物商人以平均价格购进谷物,再以高得多的价格售出大部分的谷物。从中,谷物商人就获得了一种超额利润。然而,由于商品的易腐性和价格的随意变动,这种超额利润只是补偿了他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而已,从而使他的行业与其他行业处在平等的地位。这一点,从人们由谷物贸易转向其他发财机会多的贸易这一事实,就可以看得出来。由于谷物商人在歉收年份里获取超额利润,因而更容易遭到人们的反感。因此,一般来说,有一点品格和财产的人,都不愿从事这一行业。由于只有一些下等商人经营这种行业,所以国内市场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差不多只有磨坊主、面包房主、制粉商、面粉经销商,以及一些贫困的小贩。
虽然谷物贸易行业有利于整个社会,但欧洲以前的政策,并没有致力于消除人们对它的偏见,反而还刺激了人们的这种偏见。例如,爱德华六世第5年及第6年第14号法令规定,所有那些购买谷物后想再拿出来出售的人,都被认为是违法垄断者。如果是第一次触犯规定,则判处2个月的监禁,并处相当于谷物价值的罚款;如果第二次触犯规定,则判处6个月的监禁,并处相当于谷物价值2倍的罚款;如果第三次触犯规定,则判处手指枷刑,由国王决定监禁期限的长短,并没收全部动产。那时,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政策也几乎和英国是一样的。
也许我们的先辈认为,人们从谷物商人那里购买谷物肯定比从农民那里购买要贵;因为他们觉得,谷物商人除了要支付给农民谷物成本外,还会获得超额利润。因此,他们想要完全抑制这种行业的发展,甚至想要尽可能消除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任何中介。于是,对谷物商或谷物运送者所经营的行业,他们总是多加限制。比如,那时的规定有:如果没有特许状证明某人诚实公正,那么他便不得经营这种行业。而根据爱德华六世的法令,只有经过三个治安推事的同意,才能取得这种特许状。后来,伊丽莎白的一个法令又加大了这种限制,该法令规定,这种特许状只能由1年开四次的法庭来颁发。
以前,欧洲企图靠上述政策来管理农业——农村中最大的行业。然而,农业的管理原则,与城市中最大的行业——制造业的管理原则是完全不同的。在以前的政策下,农民只能接触到消费者或谷物商人及谷物运送者,因而,他们不但要从事农民的工作,还要从事一些谷物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工作。相反,在制造业方面,以前的欧洲在许多情况下都禁止制造者自己开店,不允许他们零售自己的商品。上述农业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使谷物价格低廉而促进国家的利益,但多数人都不了解这应当如何进行。商业政策的目的,是要促进特定人如店老板的利益。人们都知道,店老板会受制造业者的影响而以低价出卖自己的商品,因此,如果允许制造业者从事零售,那么就会损害这些店老板的利益。
在当时,虽然允许制造业者开店零售商品,但是他们的货物价格绝对不能比一般店铺便宜。其实,无论投入店铺里的资本是多少,它都是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的。而且,为了使制造业者与他人处在同等地位上经营业务,像店老板投入的资本赚取了制造业者的利润那样,制造业者投入的这部分资本,也必须能够赚取店老板的利润。在制造业者居住的城市里,假设制造业资本及店铺资本的普通利润都是10%,那么,在制造者自己开店零售的情况下,他每出售一件商品将获得20%的利润;当他不是自己开店零售,而是将货物从工厂运到店铺时,他对货物的估价一般是零售店老板支付给他的批发价格。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出售价格比其他店铺老板低,那么他店铺资本的利润便会减少一部分;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他的估价低于批发价,那么他的制造业资本的利润也会减少一部分。表面上,对于同一件商品,他好像是获得了加倍的利润。但由于这种货物曾先后作为两种不同资本的一部分,因此,相对于他投入的资本,他获得的其实只是一种利润而已。如果他所得的利润比这一种利润还少,那么他就亏损了,也就是说,他所投入的全部资本,并没有像其他人那样获得相当的利润。
若是允许农民像谷物商人一样自己出售谷物,那么他的资本将分为农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两种。其中,商业资本投入谷仓和干草场,以备市场不时之需,农业资本则投入土地的耕作。并且他投入后者所得的利润,不能少于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他投入前者所得的利润,不能少于商业资本的普通利润。对于农民或谷物商人来说,实际上用来经营谷物生意的资本,都要有相同的利润来收回资本的投入,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同行处于同等地位上。这样一来,被迫兼营谷物商业的农民,绝对不会使他的谷物价格低于自由竞争情况下其他任何谷物商人的谷物价格。
就如以全部劳动投入一项操作对劳动者有利一样,以全部资本投入在一个行业对商人是有利的。从一项反复操作中,劳动者可以学会一种技能,从而能用两只手完成比别人更多的任务;与之相同,商人也可以学会一种简单的货物贸易方法,从而能够以等量的资本经营比别人更多的业务。这样一来,劳动者可以以更低廉的价格提供他们的产品。与将资本和精力投在多种货物上的劳动者相比,商人也可以以更低廉的价格提供他们的商品。与那些精明活跃的小买卖商人不同,大部分制造业者的工作仅仅是整批地购进商品,然后再以低廉的价格零售商品;同样,与那些精明活跃的谷物商人不同,大部分农民的工作仅仅是整批地购进谷物贮存于谷仓内,再以低廉的价格零星地出售给邻近的都市居民。
我认为,为了社会利益所做的一类事情,既不应该受到强制,也不应当受到妨碍。例如,禁止制造者兼营店铺的政策,企图强行加速资本用途的划分;而强迫农民兼营谷物贸易的政策,直接阻碍了资本用途的划分。可以说,这两种政策都侵犯了自由,因此都是不正当的。有一句谚语说,“兼营一切事业的人不富”。以劳动或资本兼营没有必要经营的行业的人,不会因为他的商品比竞争者的售价低而使其竞争者受损,大部分情况下,他只会使自己受损。人们是自己行为的当事人,因而更了解自己的利益,因此,法律应该让人们按照各自的利益来做。
在上述两种不当政策中,强迫农民兼营谷物贸易的政策相对来说更加有害。因为这项政策不仅阻碍了对社会有利的资本用途的划分,而且不利于土地的改良与耕作。强迫农民兼营两业的政策,其实就是强迫他把资本分为两部分。实际上,当他将自己的所有资本都投入耕作时,他可以一收获农作物就立即卖给谷物商人,这样他的资本就可以立刻回到土地上。于是,他又可以购买更多的耕牛、雇用更多的劳动者,从而更好地改良和耕作土地。如果强迫他兼营谷物零售业,那么他便不得不把一大部分资本保留在谷仓和干草场中。因此,这种政策不仅不能降低谷物价格,反而因减少了谷物生产而提高了谷物价格,最后必然不利于土地的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