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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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引论

行政处分作为一种正式用语,很早就出现在我国政府的文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定的我国行政处分制度,一直使用了近五十年。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基本制度,包括行政处分的基本事由、行政处分的基本方式、行政处分的确认权限以及行政处分的基本程序、行政处分的救济制度等,使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制度成为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从此,我国有了第一部规范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法律,使我国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开始步入法制化、科学化、专业化轨道,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基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九章是关于公务员的纪律处分规定,使用的名称是“惩戒”、“纪律”与“处分”,称之为公务员处分,但其实质还是行政处分,即公务员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公布实施,进一步为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提供新的法律依据。行政处分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同时,近十几年来,学者们有关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研究也正在国内外逐步展开。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国家的管理活动主要是由国家公务员来执行与操作的。对公务员的管理特别是对公务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是事关国家管理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各国公务员的名称及其范围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都有其共同的规律,如公务员都与国家之间形成某种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违法违纪行为都有可能承担行政处分责任等。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也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一方面,公务员在国家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推进改革开放、维护国家秩序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另一方面,一些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改革开放进程,破坏了国家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规则,严重地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导致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增加甚至激化。研究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就是要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保证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国家管理的正常进行,对违法违纪公务员实施有效制裁,使公务员依法承担政纪责任,防止和减少公务员的腐败行为。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的国际和国内背景下,显得越来越重要。

1.国际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交往的广泛深入,全球范围内的腐败行为特别是公务员的腐败行为更有愈演愈烈之势,腐败已经不是某个国家或者某个人的个别现象。腐败行为危害巨大,它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和社会问题,是一种对社会产生广泛腐蚀作用的“隐性恶疾”。公务员的腐败行为不仅侵蚀法治,损害政府的合法性,同时也削弱了政府遏制腐败的能力。腐败还会造成投资减少,并为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提供滋生的温床。目前,腐败问题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严重影响着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显示,世界各国每年支付的贿金超过1万亿美元。腐败现象已经成为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桎梏,成为困扰整个国际社会的问题。面对日益严重而普遍的腐败现象,各国政府非常重视,重拳出击,都在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反腐败方法和手段,建立健全适合本国国情的反腐败机制。对于公务员的腐败问题,各国政府一方面加强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公务员的滥用权力或者违法违纪,各国都设置了公务员惩戒制度来惩戒违法违纪的公务员。

由于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跨国现象,只有充分而全面的国际合作才能对腐败予以有效控制和惩治。面对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2000年12月4日,第五十五届联合国大会55/61号决议提出,设立特设委员会,起草一份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综合性国际法律文件。在完成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后,从2002年2月开始至2003年10月,107个国家及28个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在维也纳,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前后进行了7轮谈判,终于完成了公约的起草工作。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经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梅里达召开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后,供各国开放签署。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创建,为国际反腐败合作创立了统一的行动准则。国际反腐败合作组织、机构和机制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国际反腐败合力的形成。2008年1月28日至2月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次缔约国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标志着国际反腐败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08年12月15日至12月17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查政府间工作组会议在维也纳举行。来自53个缔约国、11个签署国和8个国际组织的20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中国外交部、监察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派员参加了会议。2009年2月9至2月1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预防腐败专家组会议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会议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秘书处和卡塔尔公共检察院联合主办,来自中国、美国、巴西等12个缔约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学术机构的30多位代表出席了会议。通过国际反腐败合作,加强国际反腐败理论研究,建立国际反腐败实践机制,尤其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创建和实施,给我国反腐败机制的建立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它促进了我国政府执政观念和职能的转变,促进了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和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解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内容和我国刑事法律的协调发展,从而实现最大预防和有效控制腐败,将是一个长期面临的问题。在新形势下,各国政府加大反腐败力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基本趋势。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正是适应这个基本趋势的必然要求。

2.国内背景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秩序规范有一个过程,在新、旧体制的“真空”中,各种社会越轨行为较多[1],反腐败态势较为严峻,公务员的违法违纪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近十年来,我国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到了行政处分,例如:根据《中纪委向党的十六大的工作报告》: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结案84276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899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根据《中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包括十六大前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查处了陈良宇、杜世成、郑筱萸等极少数高级干部严重违纪案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表明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面对新的形势,中国政府和领导人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加大反腐败力度,把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与加强自身制度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中国正在认真履行规定的各项义务。为有效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成立了由24个部门组成的部际协调机构。这个机构负责对中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重要事项进行部署和协调。通过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部际协调机构,中国对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需要完成的事项进行了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上述工作完成。目前,一些工作已经完成,其它工作也取得明显成效。例如,2006年10月31日,中国立法机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这部法律已于2007年1月1日生效。再如,2007年5月31日,中国政府批准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进一步加大我国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开展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隶属于国务院,是国务院直属机构,2007年9月13日已正式对外办公。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办公室,是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职责有三项: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设立的国家级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它的成立,显示了中国预防腐败的坚强信心,也显示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国家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坚定态度。惩治和预防是反腐败的两把利剑,二者缺一不可。中国政府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必须有效预防腐败。坚持把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始终贯穿于反腐败的全过程。2005年1月,中国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这是中国适应形势发展和时代要求做出的一项反腐败重大战略决策[2]。

近年来,中国注重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围绕制约权力、监控资金、规范从政行为,不断健全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推进源头治理工作,重点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不断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采取了许多管理和技术措施,2008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它的实施更加有效地规范和推进中国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中国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受到世界各国好评。救灾的公开透明,特别是救灾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为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效果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参与,是反腐败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应用网络技术加强监督成果显著,2007年12月17日,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中文网站开通。仅运行的前三天就有1300多条网民留言和500多封电子邮件。截至2007年12月31日,网民点击量已超过1000万次。广大网民对中国预防腐败工作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

目前,中国正在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工作领域,使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8年5月13日,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2008年5月23日,中央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专门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代表中央发表了重要讲话,对贯彻落实《工作规划》进行动员部署,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作了总结讲话,对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工作规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作规划》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明确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作出了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整体推进的工作部署,突出强调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出了抓好工作落实的新思路、新举措,抓住了今后5年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

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则。必须坚持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惩治是预防的前提条件,预防是惩治的必然要求。这些年来,惩治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惩治腐败不能有丝毫放松。特别是要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决不手软、决不姑息。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必须坚持整体推进,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增强综合效能。必须坚持重在建设,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和法制保证。必须坚持统筹推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效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增强科学性、系统性、整体性、前瞻性。必须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和行为失范,做到干干净净办事、清清白白做人。必须坚持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把健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必须坚持以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抓手,围绕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制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领域以及银行信贷、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

胡锦涛同志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开幕式讲话中说,坚决惩治和积极预防腐败是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我们反腐倡廉的战略方针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惩治和积极预防腐败,是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我们认为,反对腐败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关系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紧迫任务。胡锦涛表示,中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参与国,是该公约较早的签署国和批准国。目前,中国正在制定、修订和完善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以使之更加适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缔约国提出的要求。中国政府将在所承诺的公约义务范围内认真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3]。

加强公务员管理、严肃公务员纪律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1993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纪律及惩戒做了原则规定;200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加强公务员管理、严肃公务员纪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惩治和预防行政腐败,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具有重大意义。

(二)研究意义

根据国际与国内形势的发展,研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制度,对于学习和借鉴国外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与国际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接轨;加强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完善我国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制度;完善国家管理制度,保护我国公务员依法履行其职责;加大反腐败力度,预防和打击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加强理论研究,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行政处分理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与国际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接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在各个方面都逐步与国际接轨,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也不例外。中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与国际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接轨,有利于中国学习与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虽然西方各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都有自己的特殊发展过程且各具特色,但也有一些共同特点和基本规律。学习和引进一些国外关于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成功经验,是中国与国际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接轨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对照有关规定,制定、修订和完善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加适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缔约国提出的要求,对于完善中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

通过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等方法,结合中国国情研究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既尊重历史,又勇于开拓,使中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能够在继承传统的行政处分制度行之有效经验的同时,借鉴国外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中一些先进、合理的做法,找出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例如,针对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不完善问题,借鉴法国和德国等西方国家在公务员救济制度方面有益的做法和经验,可以考虑将我国行政处分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完善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在某种程度上既是行政处分制度研究的成果,也是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逐步完善的重要表现。

3.有利于保护我国公务员依法履行其职责

完善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不但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公务员依法履行其职责。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是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的,这些具体制度是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具体内容,也是其基本的运作规则。加强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立法研究,形成科学、合理、透明的行政处分制度,明确告诉公务员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有利于公务员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加强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执法研究,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公务员,有利于公务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例如,针对行政首长启动行政处分的现象所产生的弊端,加强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完善相关的行政处分法律法规,建立公平的行政处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公务员,有利于减少公务员对行政首长的错误决策惟命是从,保护公务员依法正确地履行职权,公平合理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有利于预防和打击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

加强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观念、立法、执法和监督等方面完善行政处分制度,有利于预防和打击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例如,从观念上完善行政处分制度,能够引导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自律意识、法纪意识、保密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行政处分立法、执法和监督,用制度管理公务员,规范业务流程,严格工作纪律,通过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和纪律约束,可以有效地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关于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就作了精辟论述,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邓小平同志的这段话,充分说明了制度的重要性。好的行政处分制度可以有效地打击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预防和减少公务员违法犯罪行为。

5.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行政处分理论

对于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主要有二种方式,一是刑事处罚,二是行政处分。对于刑事处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理论体系,而对于行政处分,既没有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而且理论研究落后于实际应因此,通过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加强公务员行政处分研究,探索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基本规律和发展趋势,是建立和完善行政处分理论的迫切需要。可以说目前的腐败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也与行政处分理论研究与现行制度不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有关。加强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对于建立“行政处分学”和“行政处分法学”等,完善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以上五个方面是公务员行政处分研究的直接意义,此外,加强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还有许多间接意义,例如通过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建设,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在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腐败蔓延、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认真考察国内外关于行政管理的研究,就会发现:学者们对行政管理的研究实际上绝大多数是对行政相对人如何进行管理的研究。

对公务员如何进行管理的研究和对行政相对人如何进行管理的研究相比,简直太少了,而对公务员行政处分研究,与对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研究相比,更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可以从国内外的学术著作和中国学术期刊上的学术文章的比较中得到证明。改革开放以前和改革开放初期,国内很少有人对行政处分进行学术研究。不过近十几年来,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相关研究正在国内外初步展开,涉及到了一些研究领域。由于各国公务员的名称及其范围不同,对于公务员行政处分一词的名称各国也有所不同,有的把行政处分叫纪律处分,有的叫惩戒处分,如在法国,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被称为纪律处分。但是西方国家一般都认为,行政处分就是对公务员的惩戒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而在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一)研究文献综述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学者对行政处分还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也没有关于行政处分的专著出版。国内介绍国外行政处分的资料也不是很多,关于国外行政处分的专题介绍更是罕见,一般都分散在国内学者的研究著作和论文中。国内关于行政处分的研究也不十分活跃,如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硕士学位论文库和博士学位论文库上能够查到带有行政处分一词篇名的学术性论文不到一百篇(单纯的政策解释文章除外),而学术价值比较高的只有30篇左右,其中,硕士学位论文3篇,没有专门研究行政处分的博士学位论文。从整体来看,我国对行政处分制度研究处于前沿的学者是华中师范大学姚锐敏教授,其次是西北工业大学的刘泽军教授,此外,还有张茂林、侯茜、安子明、冯献峰等的研究。

1.姚锐敏教授的研究

姚锐敏教授涉及行政处分的代表性著作有: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的姚锐敏独著的《依法行政的理论和实践》和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的姚锐敏与易凤兰合著的《违法行政及其法律责任研究》,这二部著作虽然不是研究行政处分的专著,但其中都有专门的章节研究行政处分问题;姚锐敏教授关于行政处分的代表性论文有:发表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的《论完善我国行政处分的程序》,发表于《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的《关于我国行政处分的概念和性质的思考》,发表于《行政论坛》2002年第1期的《简论行政处分的基本原则》与《行政论坛》2001年第5期的《论行政处分的救济》。姚锐敏教授关于行政处分的研究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行政处分的概念和性质,行政处分的基本原则,行政处分的程序,行政处分的救济,西方国家的行政处分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处分等诸多方面,为我国的行政处分学术研究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2.刘泽军教授的研究

刘泽军教授关于行政处分的代表性论文有:发表于《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的《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探究》,发表于《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的《西方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的若干模式及其启示》与《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的《关于完善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的思考》。刘泽军教授对行政处分的研究主要是行政处分救济制度,他的《西方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的若干模式及其启示》主要阐述了西方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认为选择何种救济方式使行政权力的运作与公务员的权益保障保持协调状态,是现代行政法的平衡内蕴,通过比较、借鉴西方国家已有的较为完备的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对于确立我国公务员权益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张茂林副教授的研究

张茂林副教授关于行政处分的代表性论文有:2004年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发表于《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的《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中的问题与对策》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的《关于我国行政处分定义的思考》。张茂林对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具有一定的开创性,他的硕士学位论文主要对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相关的理论和我国现行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基本对策。此后,针对我国公务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实施的新情况,他对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中的问题与对策以及我国行政处分定义作了进一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4.侯茜博士的研究

侯茜博士关于行政处分的代表性论文,是侯茜、范卫红发表于《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年第9期的《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与借鉴》,该文的主要观点是:公务员惩戒制度本质是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制裁,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惩戒的条件、惩戒的形式、惩戒机关、惩戒程序和不服惩戒的救济。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比较一致的特点有:惩戒条件的概括性、惩戒形式的多样性、惩戒机构的双轨制和惩戒程序的严格性。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有:公务员惩戒制度应高度规范化;权、责、罚相适应的规则体系是合法惩戒的根本;宽严适中、层次分明的惩戒条件和形式是合理惩戒的重要条件;完备严格的程序是惩戒发生预期作用的保障。

5.安子明的硕士论文

安子明关于行政处分的代表性论文,是他2004年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行政处分基本问题研究》,该文在阐述了行政处分的概念、主体、对象、目的、效力、种类等基本问题的基础上,论述了行政处分法定原则、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过错与处分相适应原则、行政处分适用平等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这些论述与姚锐敏教授的观点基本一致);探讨行政处分的实施机关、行政处分的实施对象、行政处分实施的法定事由、行政处分的实施程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了行政处分的救济途径。

6.冯献峰的硕士论文

冯献峰关于行政处分的代表性论文,是他2007年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研究》,该文在对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相关概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比较了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同时对我国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进行了规范分析与实证考察,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的建议。

7.其他研究者的研究

关于行政处分研究,还有袁楚风发表于《哈尔滨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的《论行政处分的效力》;刘士平、秦巧玲发表于《湖湘论坛》2007年第5期的《行政处分的关键是落到实处》;陆伟明发表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的《中国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研究》;周一涛发表于《行政与法》2004年第11期的《公务员惩戒处分的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欧仁山发表于《行政与法》2003年第1期的《论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张晓光发表于《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的《我国行政处分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惠生武发表于《人文杂志》1998年第1期的《关于行政处分权行使主体的思考》;张吕好发表于《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的《论行政处分的可诉性》等论文也有一定学术价值。此外,一些关于宪法、法律、行政法的学术专著和大学教材、一些关于公务员的学术专著和培训教材、一些有关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典型案例等对行政处分研究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资料价值和启发意义。

(二)文献综述结论

综上所述,有关行政处分的这些研究中有价值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应该增加行政处分方式;二是行政处分必须法定;三是适当吸收受害人参与行政处分;四是在行政处分中引入听证程序;五是不服行政处分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行政处分的研究,还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系统的理论体系,也没有行政处分研究的学术专著出版。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这些方法有时单独使用、有时结合使用,研究方法渗透于研究思路中,从而使本研究呈现出理论性、现实性和前瞻性等基本特点。

(一)研究方法

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保证科学研究取得成功的重要基础和保证。任何研究都需要适合它的研究方法,缺乏科学的研究方法,任何研究都不可能得出合乎客观实际的研究结论,更不可能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公务员行政处分研究也有适合它自己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可以分为以下二个方面:

1.宏观性的指导研究方法

宏观性的指导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导研究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重点应用了以下三个方法论:

(1)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当代中国的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是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的基本方法论,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研究教条。恩格斯曾经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5]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必须理论联系实际,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当代中国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不仅是研究方法问题,而且也是研究方向问题。具体说来,在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确保公务员行政处分研究的正确方向。

(2)坚持用普遍联系的观点来认识各国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事物的联系是客观的、普遍的,尽管各国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形成的,但它们决不是一个个孤立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而是有着多方面的普遍联系和共同规律。这些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外在的联系也有内在的联系;有现象的联系也有本质的联系;有偶然的联系也有必然的联系;有系统的联系也有重点的联系等等。研究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任务,就是通过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现象的联系,发现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本质的联系;通过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外在联系,发现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内在联系。只有把握了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和重点的联系,才能真正的了解和把握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基本规律。

(3)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正确认识国内外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只有从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去寻求其内在发展趋势,认识其发展共同规律,结合国外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发展变化的具体环境来进行观察分析,才能把握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内在逻辑,才能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来解释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发展路径。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必须认识到任何结论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任何真理都是相对真理。真理是客观的,但人们对真理的认识永无止境。对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把握科学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发展模式。然而任何模式都有它的局限性,都不可能是最好的终极模式。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批判地吸收各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长处,结合我国国情予以运用,才能为我所用,对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2.微观性的具体研究方法

微观性的具体研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各种具体研究方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必然联系。概括起来说,在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过程中,主要应用了以下六种具体研究方法。

(1)比较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是各种社会科学研究中使用较多的方法之一,广泛使用比较法也是现代行政学研究行政管理的一般趋势。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作为行政管理研究的一个分支,比较研究同样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这种方法是把两个以上的同类事物通过分析加以比较,以寻找或发现它们之间的内部联系和基本规律。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比较研究可以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既可以进行横向比较也可以进行纵向比较,既可以进行理论比较也可以进行实际比较,既可以进行系统比较也可以进行重点比较,既可以进行内容比较也可以进行程序比较等。通过对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进行不同国家之间的比较、不同历史时期的比较、不同社会制度的比较,寻找可能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思路,为完善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提供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法路径。

(2)制度研究方法。制度研究方法与比较研究方法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在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过程中,应用制度研究方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制度理念研究。重点是研究中外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已经形成的基本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思考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理念创新问题。二是制度应用研究。通过阐释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基本内容,分析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特别是公务员行政处分法律制度的立法、执法和监督三个方面。三是制度比较研究。通过把不同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研究,以分析研究制度与制度之间异同、优劣和特色,达到相互参考与借鉴的目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比较研究既涉及理论,也涉及实践,特别要透过不同的制度现象分析,把握不同制度的共同本质。例如对各国公务员行政处分法律法规进行比较研究,可以了解和把握各国公务员制度在法律规范上的异同与特点,探讨和分析其原因,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提供必要的成功经验。在进行制度比较时,既要进行综合比较,更要抓住重点,进行重点比较。

(3)历史研究方法。历史是人类社会生活运动、变化、发展的过程,是人类所经历和创造的一切,既包括客观实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也包括人类认识客观实在的反映过程。历史研究方法正是借助于对相关社会历史过程所产生的历史资料进行分析、破译和整理,以认识研究对象的过去,分析现在和预测未来的一种研究方法。这种方法的实质在于探求研究对象本身的发展过程和人类认识该事物的历史发展过程,而不是单纯地描述具体的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的活动。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中的历史研究方法,是通过搜集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某些现象发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事实,加以系统客观的分析研究,从而揭示其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内容分析法等。文献研究法是一种利用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文献资料来研究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现象、深化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认识、解决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问题的非接触性方法。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内容分析法也是一种主要以公务员行政处分历史资料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和内容分析法的主要区别是对文献资料采取了不同的加工处理方法。

(4)描述研究方法。描述研究方法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但也是科学研究中必不可少的研究方法,它是将已有的现象、规律和理论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在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过程中,运用描述研究方法对一些国内外公务员行政处分理论的进行叙述性、解释性论证,能够定向地提出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问题,揭示弊端,描述现象,介绍经验,从而为运用其他研究方法打下基础。在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过程中,描述研究方法往往更多地与比较研究方法、制度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结合使用,同时也在一定条件下与经验总结法、规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定性分析法、过程研究法、归纳演绎法、类比推理法、抽象概括法、分析综合法等结合使用。实际上,各种科学研究方法都离不开对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进行描述,研究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也必须对公务员行政处分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进行描述,并以此为基础才能对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

(5)系统研究方法。系统是由若干个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部分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具有集合性、相关性、目的性和环境适应性等特征。系统研究方法是把某一特定的现象看成是一个大系统,把这个大系统又分成若干子系统,再把若干子系统又分为若干孙系统,直到分解成为具体的单元要素,然后再按具体的单元要素、孙系统、子系统进行分层次分析和研究,最后形成对这一特定现象的整体认识。同时,这个大系统又处在更大的超级大系统环境中。因此,研究这个大系统还必须考虑外部环境因素。研究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必须研究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内部各个要素如行政处分程序、行政处分救济等内容,同时还必须研究公务员制度等与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密切相关的公务员管理内容甚至要研究行政管理环境。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是关于公务员行政处分系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系统,只有应用系统研究方法,对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系统按具体制度内容,子系统甚至分为单元要素进行研究,然后对子系统研究成果再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同时对各种外部相关内容进行配套分析研究,才能达到研究目的。

随着系统科学的发展,系统研究方法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方法,而是一系列研究方法的集合。系统研究方法以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为基础,形成了相关分析法、生态分析法等系列系统科学研究方法。相关分析法是各种社会科学研究应用比较多的方法之一,是应用系统的相关性特征形成的一种研究方法。在一些事物之间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联系,相关分析法就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相互关联的事物或现象,放在一起进行因果联系的比较分析,如果以数据来表示相关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关系,那么它又属于统计分析法的具体方法之一。对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进行研究,也需要对一些问题进行相关分析。生态分析法是把公务员行政处分研究放在整个行政生态环境中进行考察分析。运用这种方法,考察当代中国公务员管理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较好地把握了现阶段中国特定的时空背景下进行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改革与外部环境的互动关系,能够更好地认识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发展规律。

(6)多学科研究法。多学科研究法是运用多个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2000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又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必须研究与其相关的公务员制度、行政管理学、行政法学、宪法学、政府经济学、政治学、心理学、系统科学和行为科学等许多学科,只有运用多学科研究法,才能比较深入地理解和分析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问题,有效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研究工作中,如果没有运用多学科研究法,只是从某个方面考虑问题,就会产生片面的认识,结果提出的对策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只有运用多学科研究法,才有可能系统地提出解决问题的科学有效方法。

以行为科学为例,行为科学方法是现代行政学研究的方法之一,也可以用于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这种方法产生于20世纪初,1949年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一次跨学科讨论会上,第一次提出了行为科学的名称[6]。行为科学以有思想、有感情的人为研究对象,它采用的研究方法以人的外在行为方式及行为结果,通过调查、实验、观察的情况加以综合分析,概括出原理原则,再到实践中去验证,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行为科学出现以来,一些学者运用行为研究法研究一些政治和行政问题,取得了许多应用性的新成果。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不仅涉及公务员制度问题,而且涉及到公务员行为,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许多内容实际上是要对公务员行为进行规范,行政处分的目的是要尽量预防或减少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应用行为科学对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当然,公务员行为不是抽象的,而具有明显的阶层性、民族性和条件性,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行为是伪装行为,因而行为科学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作为一个根本性研究方法。所以,综合运用多个学科的研究方法对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进行研究,可以克服单一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二)研究思路

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大致研究思路是:基本研究。问题研究。对策研究,从而使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分为三大部分。

1.第一部分:基本研究

第一部分是基本研究,包括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立足于基本理论,内容是关于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研究引论、基本理论及其比较。基本研究主要是通过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制度研究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等基本研究方法,对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进行理论研究。第一章是关于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引论,主要阐述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第二章是关于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基础,重点运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和文献资料方法,主要从理论方面论述了公务员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理论及英国、美国、法国的公务员制度比较,同时,界定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分制度的涵义,为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打下理论基础;第三章是关于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及其比较,主要从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基本概念入手,在整体比较的基础上,重点比较了英国、美国、法国和我国台湾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并通过比较分析得出了一些有益启示。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基本研究部分为后面的问题研究和对策研究打下了基础。

2.第二部分:问题研究

第二部分是问题研究,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主要立足于我国实际,内容是在分析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历史变迁与基本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问题研究主要是通过运用系统研究方法、制度研究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等基本研究方法,分析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现状,找出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存在的基本问题,在全面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抓住四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第四章是关于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变迁及现状,主要分析了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三个历史变迁阶段和三个基本内容,为后面的问题分析打下了基础。第五章是关于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行政处分依据不够合理、行政处分程序不够公平、行政处分救济不够完善和相关处理措施不够配套四个方面。对这四个方面的问题,运用了比较大的篇幅进行了比较深入细致的分析。

3.第三部分:对策研究

第三部分是对策研究,包括第六章和结束语,主要立足于制度构架,内容是针对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对策。对策研究主要是通过运用系统研究方法、多学科研究法和制度研究方法等基本研究方法,针对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存在的问题,综合论证了完善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基本对策。第六章是关于完善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对策,这些对策主要包括创新行政处分理念、完善行政处分法治和综合运用相关手段。关于创新行政处分理念,主要通过分析论证,提出了行政处分的六个新理念,这是对策的理念研究部分;关于完善行政处分法治,主要通过系统研究,抓住公务员行政处分法治的三个内容,提出了完善公务员行政处分法律构架的基本路径,这是对策的主体研究部分;关于综合运用相关手段,主要针对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内外不配套问题,提出了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内外协调配套的基本对策,这是对策的配套研究部分。结束语对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进行了简要总结,指出了主要创新和不足之处以及今后研究的努力方向。

(三)研究特点

根据以上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以及研究者自身的知识结构和个性特征,本研究有以下三个基本特点。

1.理论性

实践是理论产生的基础,理论又用以指导实践。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理论是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实践的产物。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不同,其公务员管理方式必然有比较大的差别,导致各国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实践也有比较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并不影响各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存在着某些必然的共同规律。本研究正是通过比较中外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所蕴含的理论精神和理论原则,从理论上回答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政治性和科学性问题。如果不从理论上比较研究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政治性,就可能把中外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混为一谈,甚至可能照抄照搬某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使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建设脱离中国实际。如果不讲科学性,而只讲政治性,也可能导致把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导致从意识形态出发,凡是与资本主义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相联系的东西,社会主义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就应当反对排斥。只有从理论上把政治性和科学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形成科学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理论。

理论性的一个主要表现是概括性。概括是进行理论研究的主要方法,即把相同问题的研究进行归类比较,从中抽象出具有共性和个性的特征,对不同问题进行分别比较,以形成理论的系统性。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作为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把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汇集在一起,都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比较研究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不是各国公务员制度的简单汇集,而是从各国浩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对具有参考借鉴意义的部分进行分析概括。同时,进行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应该抓住重点问题,因为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内容很广,不可能也不必要面面俱到。进行中外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比较研究,不仅对中国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具有借鉴意义,而且也为外国了解和研究中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提供可能。

2.实践性

各国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规范主要是政府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和管理的规范,是一种日常实践活动。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不可能离开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实践活动,既要从制度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又要从制度实践进行比较研究。因为各国公务员制度理论不管怎样完善,与制度实践活动之间总是存在距离,有的距离甚至很大。比如公务员廉政制度,许多国家都制定有非常严格的法律法规,但面对一些公务员的特殊利益追求,以及无孔不人的权钱交易,这些廉政法律法规往往显得无能为力,或者只是亡羊补牢。从实践上比较研究中外公务员制度,也是本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

3.前瞻性

前瞻性是指在阐述某些观点时,已经考虑到了将来可能发生的一些情况,且这些观点是基于预见而得出的结论。任何制度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而且随着历史条件变化而发展,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也是如此。自从现代公务员制度在英国诞生以来,公务员制度从单项制度到系统制度,从一国制度到多国制度,经历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也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比较研究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发展轨迹和展望其发展趋势,是本研究的又一特点。其目的是通过对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比较和展望,为我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部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提供参考思路。

四、研究结论与不足之处

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追求科学的研究结论,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在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借鉴大量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也得出了一些研究结论,具体一定的创新性,同时,由于主客观条件限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研究结论

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得出的研究结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关于行政处分的概念界定

由于我国在立法实践中对行政处分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对行政处分的运用比较混乱,在理论研究中对行政处分的定义还没有达成一致,导致行政处分实践和理论都处于盲目状态。本研究针对这种情况,从分析我国行政处分的实践运用和理论研究入手,结合行政的定义,提出了具有创新意义的行政处分定义:行政处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纪律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所实施的制裁措施。广义的行政处分是指有权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对所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制度所实施的制裁措施。狭义的行政处分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广义的行政处分对象是所有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狭义的行政处分研究的许多结论,对广义的行政处分也具有借鉴和适用意义。

2.关于行政处分的基本理念

理念是思想的核心,思想是制度的基础。要完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必须创新行政处分理念。本研究通过对法治含义的分析,提出了必须确立以行政处分法治为核心的六种基本理念:普遍法治的理念;权利救济的理念;宪法依据的理念;系统科学的理念;公平公正的理念;预防犯罪的理念。

3.关于行政处分的立法体系

为什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可以有很多专门详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规范,而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公务员进行行政处分就不能这样呢?这种内外有别的做法不仅在理论上不合理,而且在实践上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是导致腐败等不良行为猖狂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全国人大应尽快启动专门的公务员行政处分立法,责令国务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等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合理分工,成立专门的行政处分立法课题研究起草小组,限期拿出行政处分法等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近几年内应力争从总体上建立行政处分法律框架体系,力争主要的行政处分法律出台实施。总体设想是:首先根据《宪法》、《立法法》、《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制定公务员行政处分法,从总体上规范公务员行政处分。其次围绕行政处分的重点内容制定单项相关法律,目前至少应制定三部法律,即公务员申诉法、公务员诉讼法、公务员监督法。然后根据以上法律,完善行政处分法规和规章。

4.关于行政处分的执法方面

行政处分执法主要包括国务院、监察部及其他机关的行政处分执法。国务院的行政处分执法主要是:制订行政处分立法规划和计划,根据行政处分的法律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全国人大报告行政处分执法的基本情况,向全国人大报批或者备案属于全国人大有关行政处分权限范围内的案件;领导和监督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处分执法,直接领导和监督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定期总结行政处分工作经验,提出修订行政处分法律意见草案并向全国人大报告,以便全国人大及时修订法律。监察部的行政处分执法主要是:将行政处分法律法规进一步具体化;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行政处分执法工作;协助国务院或者直接进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受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其他机关行政处分执法主要是指除监察部以外的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监察部门、其他行政部门以及公务员所在的其他机关行政处分执法。公务员所在的其他机关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等。

5.关于行政处分的监督措施

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7]。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监督,行政处分权也不例外。行政处分监督要重点强化四个方面:各级人大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执政党及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大众媒介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行政处分决定机关的内部监督。此外,还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的监督,建立错案追究责任制度,把错案追究纳入法制轨道。

6.关于行政处分的配套衔接

根据系统论的观点,完善行政处分制度必须综合运用相关手段,把行政处分与相关处理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配套衔接的制度体系,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把行政处分制度与其他处分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把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配套操作规定,促使各类办案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积极主动配合。二是把行政处分制度内部子系统之间有机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包括纵向配套与横向配套。纵向配套主要是在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行政处分法律制度体系同时,有关机关应制定详细具体的行政处分法规与规章,以便操作实施。横向配套主要是要把行政处分的立法、执法和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协调好行政处分立法、执法和监督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内部关系。三是把行政处分制度和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关键在于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和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

(二)主要创新

本研究的创新点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法,提出了符合我国实际的关于行政处分的创新定义;二是把系统论应用于研究行政处分,提出了要树立系统科学的行政处分理念;三是提出了加快启动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立法,制定公务员行政处分法、公务员申诉法、公务员诉讼法、公务员监督法,完善公务员行政处分立法体系;四是提出了加强行政处分执法,明确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的行政处分执法职责;五是提出了强化行政处分监督,建立错案追究责任制度;六是提出了综合运用相关手段,把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有机地结合起来,把行政处分制度内部子系统之间有机地结合起来,把行政处分制度和思想政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不足之处

本研究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数据资料有限并且有些资料很难收集,所以,本研究很少有定量分析,也没有应用数理统计方法进行研究。所以,要使某些方面的研究深入进行还有很多困难。二是由于篇幅有限,对公务员行政处分法律制度的研究还是粗线条的分析,要真正付诸立法实践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应用研究。三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研究经费原因,本研究对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的一些内容还没有涉及或者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没有构建比较完备的行政处分制度理论体系,离构建“行政处分学”和“行政处分制度学”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些不足之处,正是今后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者需要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