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邹韬奋作品集(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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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新女子最易上当的一件事

本刊所受的刺激 本刊自创设“读者信箱”以来,所发表的公开的信,虽因篇幅有限,为数无多,而每天接到读者的来信,如雪片飞来,大有应接不暇之势,其中有许多男女同志的信,商量秘密的事情,连父母方面都听不到他们的话,竟承他们通信和编者商量,他们的本意,原也不要在本刊上公开发表;这种不许公开的信,在编者方面,当然在道德上须负绝对严守秘密的责任,就是有时征得投函者本人的同意而酌量发表,也往往用他们的假名。编者每日一到夜里,独处斗室之中,就案旁拥着一大堆的来信,手拆目送,百感猬集,投函者以知己待编者,编者也以极诚恳的极真挚的情感待他们,简直随他们的歌泣为歌泣,随他们的喜怒为喜怒,恍然若置身于另一天地中,与无数至诚的挚友握手言欢,或共诉衷曲似的,辄感负托之重,期望之殷,竭我智能,尽忠代谋。本刊以做到读者的一位好朋友自期,就此事的情形说,本刊在精神上所得到的好朋友却已不少。

最近就许多女同志的来信内容说,我们觉得有一件事是新女子最易上当的,而且这种容易上当的事情,倘无相当觉悟,将随风气之开而愈益蔓延,受其害者将愈众!

朋友无妨 有某女士在某大学肄业(女士来信声明不愿将姓名发表),她生平只有一位心腹女友,她平日就呼她做“妹妹”。这位“妹妹”在同学中却交上了一位男友。在文明的时代,男女交朋友,只要是光明正大,本算不了一回事。不幸这位“妹妹”后来竟答应那位男友的要求,瞒着生平知友某女士,和他在校外发生了生理上的关系,等到“结晶品”膨胀起来,才知道对方已有了妻子,才向某女士哭诉求援。某女士来函本刊商量办法,本刊的信覆去尚未达到,又接到某女士的来信,说那位男友糊里糊涂教人替她打胎,一命呜呼了!后以女家系所谓礼教世家,恐家丑外扬,竟含糊了事。我们读某女士哀念挚友惨死的那封凄惨的信,亦为之泫然,但竟来不及援救!这一类的事情已数见不鲜,不过描述的悲哀程度,以这位女士的来信为尤甚,使人看了真要淌下泪来!

交朋友是可以的,但须交益友。在女子方面,只要看所交的男友有不合理的生理上的要求,就是他百般言爱,但未有彻底了解而且正式结婚之前,遽有此要求,便是很危险的途径,应拿定主意,毅然拒绝。这一点如拿得定,就是发现对方靠不住,顾而之他,也不至于有何凄惨的结果。如对方是好人,由于一时的卤莽,经此拒绝,益可坚其德性,若以此为要挟,则可见对方品性之无可取,何可屈从?马振华女士之死于汪某,也是这一点没有拿得定所致。

未婚夫妇 既已订婚,有些女子便觉名分已定,一切似乎都可以随随便便,其实也是很危险的,也是不可上当的!我们就所知道的许多事实里面,姑把沈香如女士告诉我们的一件事,撮述如下:“婚姻自主,恋爱自由,是打倒买卖式的旧礼教的婚制:这诚然是新时代所应取的新制度。但总要认明主见做去,方不致堕入水深火热的惨境……我有友某女士,从小由父母作主,凭媒说合与一位孔君订婚,他们两家本是老亲,从小就很熟的,后来彼此年岁渐大,因受潮流的激荡,虽属旧式订婚,却彼此常通音讯,有暇的时候,也就在人静的地方,卿卿我我,绵绵情丝,亲热得什么似的,竟发生了不应有的关系。那时她在初中肄业,孔君已升入高中。后来孔君转学海上某大学,爱上了一位女学生邹女士,竟对原配之婚姻认为父母偏面作主,自己未曾同意,提出解约。吾友的失身于未婚夫早为亲友所闻,以为终身所托有主,亦不以为意,忽闻此晴天霹雳,气忿已极,曾悬梁觅死,经人察觉拯救……”

这种薄幸的男子,当然是“罪莫大焉”。但在现在的社会状况之下,这种男子还能乐其所乐,所苦的只有被他始乱终弃的女子!倘若不“发生了不应有的关系”,就是不幸遇着这种薄幸的男子,结果也不至如此“尴尬”。

或者有人说 或者有人说,你所举的是靠不住的未婚夫,如果是靠得住的,随便一点,有什么要紧?关于这一层,我们要贡献两点:(一)人性之中原含有理性和兽性,理性胜过兽性的时候便是好人,兽性胜过理性的时候便是坏人。所以一个人除了自己的理性做主宰外,还有社会的制裁,甚至法律的制裁,使兽性不得纵肆。一个人就是好人,他的人性中既不免含有兽性,除他自己的理性外,如有社会及法律的制裁,当然更稳妥些,因为有时他的兽性也许要发作,便可因此而敛迹,使他的理性占得优势。一个女子的未婚夫也许真是好人,但在正式结婚之后,法律上保护做妻子的规定更严,便多一层保障。若在未正式结婚以前即随便失身,便含有一种危机,因为解约究竟比离婚容易。换句话说,正式结了婚,便多一重保障,使男的方面的兽性因有所顾忌而不易猖狂。就是你所爱的男子是好人,他总是人,既是人,我们便不该徒唱高调,便应该知道他实含有兽性,既含有兽性,便须有相当的制裁才能永持他的理性,所以就是未婚夫是好人,在未正式结婚以前,女子也不应该随随便便的失身,否则总含有危机的。(二)未婚夫妇先发生生理上关系,而有良心的男子不至始乱终弃的,当然也有。就是这样,我也觉得到了正式结婚的那一天,愉快的程度也大大的减少。我所参加的友人婚礼,也遇着这种情形的,我在观礼的时候,因为知道他们的秘密,也就觉得那个婚礼是多事,是毫无意味的!问问这种人的本身,有的也肯老实说是索然无味的。惟有能洁身自爱的,到了那一天才觉得是异常神圣的异常愉快的一天。

责任 关于责任的一点,可以分几方面说。第一方面是女子的自身。天下事责任和权利是相依的;要享某种权利,先要负得起某种责任。从前的旧式婚约是全由父母作主的,父母负选择的责任;现在由本人自由选择,本人对自己便应负责任。在未正式结婚以前勿贸贸然发生不应有的关系,无论对方是何如人,总是保障自身前途幸福的事情,如对此事不能自负责任,万一发生不幸的事实,乃是自己害自己,“夫复何言”!这是我们对于一般新女子所要贡献的忠告。

父母师长 就是现在的婚姻注重自由选择,但父母师长仍是处于指导及护卫的地位,对此等事应负指导及护卫的责任,不应袖手旁观,更不应于平日静默无言,对此事无所训诲。

例如最近上海所发生的一件始乱终弃的事情,有粤籍十七岁女子唐润珠于本年三月间被合昌铜铁机器厂小主粤人萧培基(年十九岁)所诱,怀孕后,萧允许央媒作伐,白头偕老,女以啮臂情深,已不啻未婚夫妇,乃萧于八月间重行订婚郑氏女,将唐女遗弃不顾,润珠得悉,据情告知父母,双亲引为家门大辱,将女立予驱逐,女不得已,避至戚家暂住,万分懊丧,延律师向法庭起诉。据唐女士在庭上所言,有一部分详情如下:“我家与被告家本属旧谊,是以对方于萧培基自幼相识,惟伊于去年六月间常到我家闲谈,并无别事发生,直至本年三月初旬,被告以教授我英文为由,傍晚潜至楼上我之卧室,百般引诱,遂致失身,从此以后,不时到来,托词教我英文……本年正月间,我尚未失身,与被告因两相恋爱,遂偕往半淞园同摄照相一帧……至五月间我觉腹中怀孕,被告到来,我即告之,伊云我当央媒与汝父母求婚……当时我的母亲以被告时常到来,亦有疑心,遂向伊母言之,伊母答允央媒说合,但并不着媒到来,后至八月间,被我探悉被告于是月念五日聘郑氏女为室,是以只得告知父母,与被告以前经过情形,并声明怀孕已多月,双亲得悉,大为震怒,遂将我驱逐出外,我只得往亲戚母舅处暂住……”

自愿做无耻事情的女子不足道,不过像唐女士这样的事情却很可怜,她完全把未婚夫视对方,以为彼既以未婚妻视我,我何妨以身委他,便上了大当!在这种地方,她的父母便要负缺乏指导的责任。在平日做父母的人便应把不可上当的教训,谆谆训诲女子,使她心有定见,便不易受人“百般引诱”。还有一层,做父母的人,应该使女子知道婚姻的事情当公开进行,心有所爱,即当明告父母,俾父母协同观察考虑,等到“亦有疑心”,已来不及了!平日不加指导和护卫,一旦“大为震怒”,“驱逐出外”,于事何济?这是我们对于做家长师长的人所要贡献的忠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