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介绍费睿思女士所提出的“社交自由”的基本规律及社交机会等问题,现在要介绍费女士第三篇的精华。
社交原是交朋友,并不是以“求偶”为唯一的目的;但是自由择偶当然也有赖于社交。费女士第三篇的题目是《从初交到结婚》,对于这一方面的欧美社交习惯有更详的叙述。
费女士所说的西洋社交的习惯及自由择偶的情形,其中精髓所在,我们已大概的介绍了。我们所最当注意的,是社交虽然公开,择偶虽然自由,而严正的社会和贤明的父母仍须小心翼翼的卫护经验未深的青年,尤其是女子,这并不是什么压制,实在是爱护他们。我们要知道,防害群之马,即所以保障良善男女两方的名誉和幸福。我国做家长的往往要末专制一切,要末索性一任儿女自己去瞎撞,以为“你不要我作主算了,让你们自己去干罢,我一切不管了”。他们自以为这样是迁就新潮流,不知道家长仍负有指导及护卫的责任。在儿女方面呢,又往往因为不得家长的同情,以为这是不可告人的事情,乃暗中秘密进行,每因观察判断的幼稚,不免弄出许多“失足恨”的惨剧,及至事情弄糟,无论各方面如何埋怨悲愤,都已悔之无及!所以我们觉得费女士的话,很可以备国人的参考,希望做家长的以及青年男女看了都能发生相当的觉悟与警惕,也许可以由此减少一些新旧过渡时代因误会而造成的无谓的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