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等之计算法 吴鹏飞
我对于法律原是一个门外汉;不过鉴于法律与人生关系之重要,所以兴来时偶或也读些关于法律的书籍。却不料以这区区一知半解的知识,读了贵刊第五卷第六期“读者信箱”栏《叔嫂》一篇,居然引起我的兴趣,发生了下面的疑问:叔嫂的关系,在法律上究属宗亲内之几亲等?
关于宗亲的推算法,现所通用者有罗马法与寺院法两种:前者为欧西各国及日本所适用的,而在我国现行法律则犹采用后者。此两种推算法,在“直系亲”是相同的,——从己身上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譬如,子之于父,各为一亲等,孙之于祖,各为二亲等。在“旁系亲”的推算法则不同:在罗马法乃合算双方——“从己身或妻数至同源之祖若父”及“从所指之亲属数至同源之祖若父”——之世数;而在我国之寺院法,则从“己身或妻数至同源之祖若父”,并从“所指之亲属数至同源之祖若父”,其世数相同者,即用一方之世数,不相同者,即从其多者,以定亲等。照此看来,更依夫妇一体之原则(故“叔嫂”关系,等于“弟兄”关系),叔嫂关系,在罗马法固是二亲等(“叔”“弟”于其父,为一亲等,“嫂”“兄”于“父”,亦为一亲等,则欲求叔嫂关系,须合算双方之世数,故为二亲等);但在我国民法草案所采用的寺院法,则属一亲等。
(“叔”“嫂”于“父”既同属一亲等,而依此法推算,只用其一方之世数即可,故叔嫂之关系,属诸一亲等。)
编者在那篇答复里关于“亲等”的计算法系依罗马法说,而我国现行律关于此点确系采用寺院法,故吴君关于此点的指正甚是,无任感谢。不过在那篇答案里所注重者是在表明叔嫂关系存在时,依法是在四亲等内之宗亲,是不许缔婚的。
编者